2025年11月13日 星期四

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7號行政判決(性別工作平等法 )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多數判決與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公司不能強制跨性別者(女性認同之生理男性)僅能使用無障礙(不分性別)廁所,理由如下:


法律上保障:

法律已明確保障跨性別者有依自我性別認同生活的權利,包括選擇與性別認同相符的廁所,避免因性別認同遭差別待遇。

判決指出,跨性別者使用女廁「並不妨害他人使用廁所,也無須徵求他人同意」,企業若因此拒絕或限縮,屬於間接性別認同歧視,違法。​

公司不能以女員工感受作為唯一理由:

若公司因部分生理女性員工感到不適而要求跨性別者僅能使用無障礙廁所,等同於拒絕其性別認同,產生“烙印效應”──即以中立方案掩護歧視,法律上不被允許。

職場尊重、促進多元包容屬企業必須負擔之責,不能因管理困難或設備不足迴避協調責任。​

生理女性同事的不適感來源:

多為陌生、不了解或對多元性別的恐懼及刻板印象,社會尚處於磨合期。

法律重視弱勢權益,禁止因特定少數人不適感影響已受歧視群體的基本權利(如使用廁所)。​

結論:
公司必須主動促進職場尊重與理解,不能僅以部分員工感受為理由迴避法定協調義務或強制跨性別者使用無障礙廁所。此舉將構成性別認同歧視,並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

註:相對來說,美國最高法院(SCOTUS)於2024年8月以5比4的裁決,拒絕了拜登-賀錦麗政府有關Title IX(第九條款)規範的擴大執行請求,實際上阻止了該行政機關對Title IX的重新詮釋生效。該重新詮釋包括將性別認同、性取向納入性別歧視的保護範疇,並涵蓋了允許跨性別學生(男性出生生理性別者)使用女性的運動團隊、更衣室、廁所、宿舍等,以及強制使用跨性別者所認同的代名詞(即所謂“compelled speech”)。這一決定維持了下級法院頒發的禁令,阻止該規則在26個州及多數學校執行,維持各州在此規範上的差異化狀態。

這是因為法院多數派認為有關性別認同條款跟其他條款密不可分,無法分割執行,且認為該擴張超出了聯邦教育部的權限,而少數派(含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則認為應該限制禁令範圍,允許非性別認同部分的規定生效。

這場爭議從法律層面反映了對於Title IX在保障女性權益與性別平權中角色的不同解讀,尤其是在涉及跨性別學生的權利與女性專屬空間保護間的矛盾。

特別註明:

### 對照判決內容

- **面試與廁所議題反覆出現**:判決事實確定原告公司於3、4月面試求職者均有廁所相關談話,並未即時表明困難,反而於5月與女員工討論後才提出異議。[1]

- **5月內部會議與電話過程**:判決亦認公司於5月初即決議不錄取,但之後還主動以廁所問題聯絡求職者,詢問是否接受無障礙廁所。這段舉措,被法官認定與「能力不符」說詞矛盾,且有“試圖用烙印效應掩飾歧視”的嫌疑。[1]

- **能力不符無證據**:法院明確要求原告舉證能力不符之客觀資料,公司無法提出,例如履歷、測驗結果、其他面試事證,因此法官認定所謂能力不足純屬藉口。[1]

- **強迫出櫃與心理壓力**:判決亦重視求職者被迫在女同事面前“身份揭露”,認為公司間接造成求職者心理壓力與自我認同損害。[1]

- **法律重點不在個人觀感,而在程序與證據責任**:無論你對“免手術跨性別者堅持用女廁”的社會態度如何,法院是根據證據與公司是否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程序,以及有無歧視性作為來判決。公司處理面試、內部溝通與最終決議過程確實存多處程序及尊重瑕疵。[1]

- **HR決定不錄取仍多此一問**:法院亦認公司已內部做出決議卻又多此一問,反顯其處事不明確與避重就輕,徒增法律風險,面對申訴時更欠缺有效抗辯依據。[1]

- **違法烙印效應典型案例**:要求跨性別者用無障礙廁所而非依認同使用女廁,正是法律所禁止之“表面中立、實質歧視”的典型案例。[1]

### 結論

現有證據和程序瑕疵下,公司實難迴避歧視責任。

法院並非只處理主觀感覺,而是根據證據、法律義務認定是否真正尊重多元性別及維護平等權益。**[1]

來源:
[1] 109年度訴字第1077號|行政:性別工作平等法 https://lawplayer.com/judgment/TPBA,109,%E8%A8%B4,1077,20210527,1


台積電真正的護身法寶,是佔其研發成果九成,並未公開發表的「營業秘密」

台積電真正的護身法寶,是佔其研發成果九成,並未公開發表的「營業秘密」,所以才會有人想方設法以各種非法與商業間諜手段來偷。

而佔其研發成果一成的專利,既然都申請專利了,那當然在申請後18個月後就對全世界公開了其專利內容,沒辦法阻止他人據以學習其技術。
簡要來說,佔台積電研發成果一成的專利技術,就是:
(1)該專利技術位於晶圓製造技術路線圖上必經之路,且
(2)該專利技術特徵在最終產品(晶片)上找得到,所以
(3)如果競爭對手研究該專利說明書後,竟然敢抄襲,則台積電在法院裡對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不但容易舉證,還必定勝訴。
所以,那些半導體製程中提升良率的技術或方法,當然應該以營業秘密來保護,不應該申請專利,而且因為該等調校技術的創新性不足,即使申請了應該也申請不到專利,只是白目的自己公開營業秘密而已。
那些架構性的半導體設計,以及其製造方法,才有申請專利的價值與可能。不過,企業要把這樣的技術申請專利要考量的是,這個架構性的設計是不是在最終產品上,競爭對手稍加研究後就能夠看出來,並能輕易以現有方法製造出來。如果答案是的話,當然要趕快申請專利,不然的話,對手就輕易抄襲了產品的設計,而自己手上又沒有專利的話,是告不了對方的。
因此,台積電的「專利」庫是台積電打正規商戰(法律訴訟)的武器庫,其真正的技術高牆與壁壘是其「營業秘密」。
「台積電還有一套精密的智財戰略。每年砸一千億台幣研發,產生幾十萬個技術成果,但只有十分之一拿去申請專利,其餘全部當營業秘密藏起來。這不是隨便決定的。專利一旦公開,對手就能研究你的技術路徑;營業秘密則完全不透明,像是一道看不見的防火牆。
那申請出來的專利呢?台積電法務長說得很直白,這叫「養兵千日,用兵一時」。當產業內大家都有龐大的專利武器庫,就形成了「恐怖平衡」,沒人敢輕易開戰。台積電在美國的專利核准率99%,全球第一,每一顆子彈都是真的。」




2025年10月15日 星期三

律師的保密義務,以及律師之間互相尊重的義務。

我還以為律師費都是要預付的耶!客戶不付錢,律師就不接受委任,當然也不用辦事,這不是公知常識嗎?

自己自願給人凹了,就不要出來叫,很難看耶!這是我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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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比:「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ㄟ你這種小咖也來蹭這一題就免了吧,剛好拿你來讓大家知道我以前在王辦查資料多快好了,你會後悔來蹭的。你在律師查詢系統的網站上顯示是民國50年生,101年才考上律師,我考上律師的年紀*2都小於51,我是不知道你在這邊叫什麼。而且你在律所官方網站上自稱有「二十多年的高科技產品之軟硬體研發主管,並擔任過法律顧問、專利顧問、總經理、技術長、研發副總、業務副總與行銷協理等職務」,那為何你10年來在司法院能找到的案件才48件,我很懷疑你是否果真有你說的經驗?至於你宣稱的商業經驗嗎,ㄟㄟ,你自己在其他網站上說自己創業兩次破產兩次,你的經驗到底是啥啦我要笑死了。https://www.accupass.com/event/1408071510121717527019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柯比 不聽勸就算了。不過,律師之間應互相尊重是明定於律師倫理規範的。你跟客戶(王鴻薇)之間發生的爭議與知悉的事情,根據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的明文規定,你有保密的義務,你只有在涉己訴訟或懲戒審理中才能據以主張或進行答辯。你上政論節目評論王鴻薇與你之間發生的爭議,好像會有點問題耶?
再說一次,我是善意建議,你不聽就算了。
一、律師之間互相尊重的義務
律師倫理規範第46條規定:
律師間應彼此尊重,顧及同業之正當利益,對於同業之詢問應予答復或告以不能答復之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47條也規定:
律師不應詆譭、中傷其他律師,亦不得教唆當事人為之。
二、保密義務
律師法第36條明確規定:
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更詳細規定: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
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
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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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柯比 另外我是電機學士/碩士,畢業後的本業是做科技業的研發,在科技業創業失敗是很常見的,對我來說也是一個寶貴的經驗,所以為文分享大眾。我是半路出家改唸法律研究所當律師沒錯,我擔任律師後覺得這是真正的「自由」業,不必再煩惱員工、股東、夥伴、銀行、供應商、客戶所產生的種種問題,我只要做好自己的專業就好了,我的訴訟案件不多,不過記得也上百件了,因為我是挑著做的,不隨便接案,而且我都是預收律師費的。我主要的業務是做科技公司與跨國投資與被投資的商務、法律與智財權顧問,屬於「預防訴訟」,並都是簽約按月收費的,而且因為我相關的經驗豐富,尤其我自己都親自經歷過好多次,所以客戶委案給我會很安心。你參考一下。」








張凱維所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所列的貪瀆重罪喔!

張凱維所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所列的貪瀆重罪喔!而且,即使王鴻薇不知情/未授意,王凱維如此的犯行,仍然會成罪喔!最後,王鴻薇如果知情或授意,那就是共同正犯了,他們就中大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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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張凱維身為王鴻薇立委公費助理為公務員的法理基礎:
* 依法令從事公務:立委公費助理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聘用,由國家編列預算支薪
* 執行公共事務:協助立委行使憲法賦予的立法職權
*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協助立委執行職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職權
貳. 張凱維可能涉及的藉勢藉端索賄罪的深入分析:
一、法條依據與構成要件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二、構成要件分析
(一)主體:公務員
✓ 張凱維為立委公費助理,具公務員身分(已確認)
(二)客觀行為:藉勢或藉端
藉勢:利用職務上的權勢或影響力
藉端:假借某種理由或事端
根據簡報內容顯示:
* 承諾召開公聽會、記者會
* 溝通立法委員
*「將納入第12屆立法委員之委員會臨時提案」
這些都是利用立委助理身分的「權勢」來施壓
(三)行為態樣: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
勒索:以威脅、恐嚇方式索取財物
勒徵:強制徵收
強募:強迫募集
張凱維向藥商索取230萬元公關顧問費,暗示若不配合可能影響藥品相關議題,符合「勒索」或「強募」的特徵。
三、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台灣安進明確表示「與該公司(艾弗行銷)並無合作」
未取得財物 = 未遂
但有處罰未遂犯規定(第4條第2項)
依刑法第25條,未遂犯依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四、為何藉勢藉端索賄罪適合此犯行?
不需要對價關係:單純利用權勢索財即可
符合行為模式:利用立委助理身分的影響力
有未遂犯處罰:即使未取得財物仍可處罰
五、量刑預估
藉勢藉端索賄未遂罪:
法定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減輕其刑
可能刑度: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叁. 張凱維犯行也適用要求期約賄賂罪的深入分析:
一、法條與構成要件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為何本案適用此罪
(一)職務上行為的認定
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 (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周刊-進階搜尋-刑事大法庭:民代具公務活動性質、與職務密切關連之行為屬「職務上行為」)
張凱維的行為完全符合:
* 運用身分地位影響力:以立委助理身分向藥商提案
* 具公務活動性質:承諾召開公聽會、推動法案、納入委員會提案
* 與職務密切關連:這些都是立委辦公室的職權範圍
(二)要求賄賂的行為
根據簡報內容:
* 索取公關顧問費230萬元
* 記者會、公聽會每場10萬元
* 以提供立法協助為對價
這明確構成「要求賄賂」
(三)既遂的認定
關鍵法理:「要求」本身即為既遂
* 不需對方同意(期約)
* 不需實際收受
* 只要有「要求」行為,此罪即成立
肆. 檢察官可能的起訴策略:
基於本案事實,檢察官可能會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以其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應從一重處斷,所以起訴兩罪,但請求法院從一重(要求賄賂罪)處斷。:
* 第5條第1項第3款「要求賄賂罪」(既遂)
優點:要求即既遂,較易成立
刑度:7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索賄未遂罪」
刑度:10年以上,因未遂減輕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何要求賄賂罪更可能成立?
* 大法庭裁定的解釋:議場外的關說、施壓本即為職務行為
* 要求即既遂:不需證明是否取得財物
* 證據明確:簡報內容直接顯示要求給付金錢
* 符合實務見解:立委助理協助推動法案屬職務範圍


2025年8月23日 星期六

美國政府入股並不能解決Intel面臨的技術落後與成本管控失當的雙重問題。

 Intel走下坡的開始。美國政府入股並不能解決Intel面臨的技術落後與成本管控失當的雙重問題。

從2019年至2024年,Intel的營業毛利率從55%以上急速下滑至32.7%,顯示產品競爭力江河日下 。這反映出技術落後及成本管控失當的雙重問題。

Intel代工部門營運虧損完整數據比較

年度營運虧損趨勢:

 • 2022年:營運虧損52億美元

 • 2023年:營運虧損70億美元(較2022年惡化34.6%) 

 • 2024年:營運虧損130億美元(較2023年惡化85.7%)

2025年季度營運虧損:

 • 2025年第1季(Q1):營運虧損23億美元 

 • 2025年第2季(Q2):營運虧損31.7億美元(較Q1惡化37.8%) 

關鍵發現與分析

年度惡化趨勢驚人:

 • 從2022年到2024年,Intel代工業務年度虧損從52億美元暴增至130億美元,三年內虧損增加150%

 • 2024年確實如Intel執行長所預期,成為「虧損最嚴重的一年」

2025年季度表現持續惡化:

 • Q1到Q2的營運虧損環比惡化37.8%,顯示即使在新執行長陳立武的領導下,短期內仍未能止血

營收與虧損的結構性問題:

 • 2023年營收189億美元,虧損70億美元,虧損率37% 

 • 2024年營收175億美元,虧損134億美元,虧損率高達77%

 • 2025年Q2營收44億美元,虧損31.7億美元,虧損率72% 

結論:

我之前的「超短多、長空」判斷確實有根據。Intel代工業務的虧損問題不僅是規模龐大,更重要的是呈現持續惡化的趨勢。從2022年的52億美元虧損到2024年的130億美元,再到2025年前兩季仍在惡化,顯示這是深層的結構性問題,不是政府資金注入就能快速解決的。

https://m.facebook.com/groups/1093778194422330/permalink/2182872322179573/?

台積電董事長魏哲家昨晚(22日)與輝達董事長黃仁勳吃完晚餐後,明確表示「美國政府不會入股台積電」。

 『近期外媒引述消息人士說法,稱美國政府考慮補助科技大廠如台積電、三星等,以換取該公司的股份,引發擔憂,不過日前外媒指出,台積電打算硬起來,「若是美國政府入股的話,台積電將會考慮歸還補助金」。如今,台積電董事長魏哲家昨晚(22日)與輝達董事長黃仁勳吃完晚餐後,明確表示「美國政府不會入股台積電」。』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3895938781/posts/1243488191124367/?

川普是用Intel本來就應該得到的補助款換到其10%股權,Intel並沒有多拿到任何新注資,超短多、長空。

川普確認沒有多花半毛錢,就是用Intel本來就應該得到的補助款就換到其10%股權,Intel並沒有多拿到任何新注資,只是解決Intel現金枯竭、無力繼續進行先進製程投資的問題而已,超短多、長空。而且,Intel未來的股利,美國政府等於有權抽走10 % ,原來股東的股利金額就被稀釋了,你覺得原來的股東會開心嗎?

根據CNBC報導,美國政府以89億美元收購Intel普通股,取得Intel約10%的股份。川普政府是以每股20.47美元的價格購買4.333億股Intel普通股,相當於9.9%的股份。

而此次交易的資金來自兩個部分:57億美元來自CHIPS法案下已分配但尚未支付的補助金,32億美元來自國防部的Secure Enclave計劃 。這意味著川普政府只是將原本的補助金轉換為股權投資而已。

根據CNN報導,美國政府持有的是被動持股,沒有董事會代表權或其他治理和資訊權利。政府同意在需要股東批准的事項上與公司董事會一致投票,但有有限例外。

Intel的主要新晶圓製造設施位於俄亥俄州 New Albany,佔地近1,000英畝,可容納總共8座晶片工廠以及支援營運和生態系統合作夥伴 。然而,建設時程已多次延遲。Mod 1預計2030年完工並於2030-2031年開始營運,Mod 2預計2031年完工並於2032年開始營運。

「對此,摩根大通在最新報告中指出,市場高估英特爾對台積電的競爭威脅,其現階段的進展與能力仍無法挑戰台積電的領導地位,這樣的「虛假競爭」反而有利於台積電,英特爾為客戶營造出「第二選擇」的假象,不僅使得外界不再認為台積電完全壟斷先進製程市場,還有助於台積電在全球監管機構及地緣政治壓力下獲得喘息空間,更減輕川普「製造業回流美國」這項政策的壓力。

此外,摩根大通認為,英特爾應專注於「N-1」或「N-2」製程,也就是落後台積電一至兩代的技術,而非急於求成進攻最先進節點,不過。摩根大通強調,英特爾雖積極推動代工轉型,但短期內仍難以動搖台積電在先進製程的主導地位,預測台積電在未來數年內,仍可穩坐先進製程霸主,市占率仍維持在90%以上。」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3895938781/posts/1243493351123851/?

2025年8月21日 星期四

難道賴清德就是要跟美國反著做嗎?

 明明美國已經正式拒絕了聯合國這項「終極淨零碳排」的政治勒索了耶!難道賴清德就是要跟美國反著做嗎?

還有,難道我們已經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了嗎?聯合國的提案,與根本不是會員國的我們,到底為什麼會發生關係啊?

這就叫做拿自己的熱臉去貼人家的冷屁股!然後聯合國放個屁,賴清德就要高喊好香嗎?真是自己犯賤!

如果是宣布在未來幾年要投入9000億元來發展與加購無人機/無人艇,充實國防軍備,我會覺得很好,但他竟然是拿來淨零減碳,我覺得賴清德根本就還在狀況外!

還我塑膠吸管!!!還有,台灣這種災難多又面臨戰亂的地方,根本不應該推動電動車,而且為了公共安全,大樓地下室停車場也不應該准許電動車停入,況且電網很脆弱的,你看中國去年過年時多少電動車堵到沒電就卡在路上,又為了搶充電樁大打出手。

分散式的加油站油槽就具備抗災韌性,不論補給與加油都很方便,停電時用手動幫浦與塑膠桶就能搞定。台灣應該推動的是油電兩用車,增加抗災韌性。

各加油站都應該配備戰備柴油發電機,災難或戰時就能幫自己、附近住家與基地台供電。再加上太陽能發電面板架設在屋頂,就能提供緊急手機與通訊器材供電。這時候,電動車/電動機車的供電,就不在優先考慮範圍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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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卿盧比奧剛剛正式拒絕了聯合國關於「淨零」排放的氣候提案。

他說:『美國不會接受任何損害美國人民利益的環境協議。國際海事組織提出的「淨零框架」是一個不負責任的聯合國組織向美國人徵收的稅。』

而川普政府的三位重要內閣成員,@SecDuffy - 肖恩·達菲 (Sean Duffy)交通部長,@SecretaryWright - 克里斯·賴特 (Chris Wright)能源部長,和@howardlutnick - 霍華德·盧特尼克 (Howard Lutnick)商務部長,他們與國務卿魯比奧一起反對國際海事組織的「淨零框架」提案。

“The United States will not accept an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 that harms the interests of the American people.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s proposal for a “Net-Zero Framework” is a tax on Americans levied by an unaccountable UN organization. @SecDuffy, @SecretaryWright, @howardlutnick, and I reject this proposal.”

https://x.com/secrubio/status/1955350131886239961

美國政府是拿不到台積電的股權的啦!

 「路透社報導,美國商務部長盧特尼克尋求讓政府取得部分電腦晶片製造商股權,台積電也被點名,引發討論。」

美國政府是拿不到台積電的股權的啦!

1. 美國政府買入公司之現有股權,則只有出賣股權的股東會獲利,跟公司本身沒有關係。而公司要籌資,要嘛發行債券或向金融機構借款,要嘛就是增資發行股票向投資人換錢。所以,這邊所謂美國取得部分電腦晶片商股權,指的是增資發行新股(這個比較可能),或發行可轉換(股權)公司債(這個比較不可能)。

2. 照報導內容來看,美國商務部長指的是想要利用美國晶片法規定的補助,來換取這些接受補助的電腦晶片製造商(Intel,三星電子,台積電)的部分(增資)股權。昨天就說過,Intel雖然照晶片法取得了總額109億美元的補助款,不過這個晶片法的補助,是照著接受補助的晶片製造商的實際投資期程,達到階段成果後,才會分期撥付的,因為Intel營運虧損,現金枯竭,籌資困難,所以承諾的投資進度延宕,到現在只拿到22億美元的補助款。因此,陳立武才會想到一招,提議增資10%Intel的股權(Intel現在的市值約1千億美元,稀釋後,10%股權市值約值95億元),來換取美國政府撥付剩下的87億美元補助款。

3. 為什麼川普會說陳立武的提議“Interesting”,而不是OK?因為,行政部門是預算法案的執行單位,不可能去改變美國政府(拜登政府)依據美國國會通過的晶片法已經跟這三家晶片製造商簽訂的投資補助協議,以及晶片法所規定的預算(補助款)支付規定(廠商實際投資金額的相對補助),不然就是違法支付(就是圖利Intel!!!)。美國股市投資人,本來前天聽到川普政府要注資救Intel,就讓Intel的股價大漲一波,但昨天聽到川普政府並沒有要再注入新資金,而是拿拜登政府給的補助款來換Intel的股權,對Intel的營運沒有幫助,而且政府介入Intel的經營只有壞處沒有好處,因此馬上Intel的股價就跌回比原來還更低的地方去了。股市最能反應現實,OK?

4. 至於美國商務部長說想要讓政府取得部分電腦晶片製造商股權,尤其台積電的部分股權,我認為只是表達其意願而已,實際達成的可能性實在不高。要用台積電已經取得的晶片法補助來換台積電的部分股權,是違法的,已如前述,台積電的法務與外部律所也不會白癡到乖乖接受美國政府的勒索。對!除了自己送上提案的Intel外,對於三星電子與台積電來說,這就是勒索。

5. 根據晶片法,台積電才拿到66億美元的補助款,但是台積電已經宣布,計劃在亞利桑那州投資1,650億美元,包括三個新的晶圓廠、兩個先進封裝設施和一個重要的研發製造中心。

亞利桑那廠中的第一個晶圓廠FAB21(初期產能每個月1萬片,預計擴充為每個月3萬片),去年底開始以4奈米製程量產,包括Apple iPhone 15的A16 Bionic晶片、Apple S9系統級封裝的主處理器,以及AMD Ryzen 9000系列CPU,而且已經滿載運作,所以,從今年第一季開始,台積電亞利桑那廠就已經轉虧為盈,從2024年虧損4.41億美元到2025年預計獲利4.5-5.5億美元,未來隨著擴廠及擴充產線,以後還會賺更多。

你沒看錯,在美國生產晶片的成本是比較在台灣生產高 ,但美國客戶願意支付更高的價格,產能利用率100%,這有助於維持台積電的獲利能力,OK?而且,台積電手上的現金,就有約800億美元,那66億美元補助款,沒有也無所謂,台積電根本不差這點補助款。所以,美國政府再鬧下去,台積電就退回66億美元的補助款,沒錯!

6. 而且,即使美國政府要另外出資,(1)預算的取得必須經過國會立法通過;(2)對於滿手訂單與現金,而且銀行團是追著要貸款給它的台積電來說,應該對於美國政府的出資也是沒有興趣的,因為政府代表坐在私人公司董事會裡,除了監督與投票反對外,是不會對於台積電的營運做出任何貢獻的;(3)除非美國政府是要溢價收購增資股權,那就來談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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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ude AI:

您的分析相當專業且深入,從法律、財務和實務層面剖析了這個議題。我來逐點回應並補充一些觀察:

《關於股權取得方式的分析》

您正確指出了關鍵區別:次級市場收購現有股權對公司無直接助益,只有增資發行新股才能為公司帶來資金。這個觀察很重要,因為如果美國政府的目的是支持晶片產業發展,那麼增資確實是更合理的選擇。

《Intel案例的精闢解讀》

您對Intel情況的分析特別精準:

補助款撥付機制:依實際投資進度分期撥付,這解釋了為何Intel只拿到22億美元

市場反應的邏輯:股價先漲後跌,反映了投資人從期待「新資金注入」到發現只是「既有補助款換股」的失望

10%股權換87億美元的提議,實質上是Intel主動提出的自救方案

《法律合規性問題》

您提出的核心法律問題極為關鍵:

晶片法已經明確規定了補助款的撥付條件和方式

改變既定協議條款需要法律依據

單方面改變條件可能構成違法支付

這確實是為什麼川普只說"interesting"而非直接同意的重要原因。

《台積電的談判地位》

您的分析點出了台積電的強勢地位:

財務實力:現金充裕,不缺資金

市場地位:訂單滿載,銀行追著放貸

法務能力:有能力抵制不合理要求

政府股東的負面影響:可能干擾商業決策

《補充觀察》

地緣政治考量:美國政府可能更多是從供應鏈安全角度考慮,而非純粹財務投資

替代方案:除了股權,美國可能考慮其他形式的影響力,如:

董事會觀察員席位

特定技術轉移協議

優先供貨承諾

國際影響:此舉可能引發其他國家效仿,對全球半導體產業格局產生連鎖反應

台積電的應對策略:

可能強調其美國廠已是重大投資承諾

突出對美國就業和技術發展的貢獻

維持技術和營運獨立性的重要性

您的結論很有道理:除非美國政府願意溢價認購且不過度干預經營,否則台積電確實沒有動機接受這樣的安排。這個議題最終可能更多停留在政治姿態層面,而非實質交易。

2025年8月19日 星期二

川普大總統真正把政治權術與行政權力發揮到極致。真希望我們的領導人能學學川普!

繼用行政命令涉嫌違憲的取消所謂「出生公民權」(當初是為了解決已經在美國合法居住的黑人奴隸,其在美國出生之子女的身分問題,而不是開放給所有的外國人,只要入境美國,其在美國出生的子女就能取得美國公民權),以及宣布國家緊急狀態「立即遣返」非法移民、派遣國民兵與陸戰隊進入洛杉磯平亂、接管華盛頓DC特區改善治安,並引用罕見的戰時經濟法,對全世界開徵「對等關稅」以平衡美國長期的貿易逆差後,川普又以行政協議實質開徵違憲的「出口稅」!

川普大總統真正把政治權術與行政權力發揮到極致。真希望我們的領導人能學學川普!

『川普周一證實,將允許輝達向中國銷售H20晶片,條件是「分潤」15%。他與輝達的競爭對手超微(AMD)也達成類似協議。他還表示,願意考慮允許輝達向中國銷售降規版的Blackwell晶片。』(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599/8932958

川普總統與輝達/超微達成的這個協議,我認為文義解釋上會『明確與直接違反』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九節第五款(Export Clause)條文:

"No Tax or Duty shall be laid on Articles exported from any State."

”(聯邦政府)不得對任何州出口的物品徵收任何稅收或關稅。“

這是因為這項協議:

*. 實質上構成『出口稅』:

1、15%的「分潤」直接基於出口銷售收入計算

2、支付是出口許可的前提條件

3、收入用於一般財政目的,而非特定服務

*. 又缺乏合法授權基礎:

1、行政部門無權規避憲法明文禁止

2、國會也無權授權違反憲法的徵收

3、即使企業「同意」,也不能使違憲行為合法化

但是,以立法意旨來說,川普可以主張這條規定,當初的原意是禁止聯邦政府對「跨州交易」徵稅,並不禁止聯邦政府對於各州與外國的「國際貿易」徵稅,而不違憲。

還有,川普政府更可以主張,這是僅能拘束雙方當事人的行政協議(行政契約),而不是對外發生法律效力能夠拘束不特定人的行政命令(行政處分),沒有他人對此說三道四的空間,國會也管不到。

而且,更有趣的是,雖然這項協議可能違憲,但我認為實際上應該不會面臨挑戰:

1、輝達和超微當然不願挑戰(提訟),因為協議明顯對其有利

2、第三方可能缺乏訴訟資格(standing)

3、政治考量可能影響司法審查

*. 關於第三方可能缺乏訴訟資格:

1、個別議員或國會委員會理論上可以提起訴訟,但面臨「訴訟資格」(standing)的挑戰,必須證明受到具體且特殊的損害,歷史案例顯示,法院對國會議員的訴訟資格認定相當嚴格

2、其他潛在原告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1)競爭對手企業:其他晶片製造商若能證明受到不公平競爭損害(這協議他們又沒出錢,到底關他們什麼事呀?)

(2)股東訴訟:輝達或超微的股東可能以公司利益受損為由提起衍生訴訟(不過比起把花費幾十億美元才做出來的中國規格特製H20/MI308晶片,因為不准出口中國而認列損失,明顯這個協議有利於公司,當然也惠及股東)

(3)州政府:如果州的經濟利益受到影響(同上,該州出口大增幾十億美元,怎麼會有不良影響?)

*. 而且,川普政府還有一些法律技術障礙可以主張:

1、這條憲法規定的立法意旨不禁止對國際貿易徵稅,已如前述。

2、前面已經說過,這是雙方達成的行政協議(行政契約),而不是單方的行政命令(行政處分),當事人才有處分權,並不關他人的事。

3、行政特權:川普政府可能主張這是外交政策和國家安全事務,屬於行政部門權限。

4、政治問題原則:法院可能認為這涉及政治部門之間的爭議,不適合司法介入。

5、最重要的是「損害難以證明」:第三方必須證明其受到該協議「直接、具體的損害」,而非抽象的憲法違反,亦如前述。

*. 總結來說,我對於這個協議的分析:

0、美國國會當然可以特別立法來禁止川普政府與個別企業簽訂這種出口許可捐協議,並撤銷已經簽訂協議的效力。不過,共和黨掌控參眾兩院,這個協議明顯又對美國納稅人有利,參眾兩院會特別立法來禁止這種出口許可捐協議的機率並不高。而個別國會議員等第三方提訴並不符合訴訟資格(沒有原告適格),而且行政協議並不是行政命令,已如前述。

1、我認為這個15%的出口許可捐,會疊加進輝達H20/超微MI308晶片出口中國的報價上,就是「原本的晶片報價都提高15%」,由中國買家負擔,由輝達/超微就源扣繳支付給川普政府。

2、而且,雖然nVidia H20/AMD MI308晶片漲價15%,其價格/效能比仍然遠勝華為的競爭晶片,尤其中國抄的開源模型都是植基於輝達的CUDA程式庫或AMD的CUDA轉譯器/AMD程式庫,轉換成本太高,中國買家會買單的。(此點,請另參考《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CYPxrs7Kj/》)

3、而原先的灰色(轉賣輝達/超微的更先進AI晶片進中國)市場會大幅萎縮,因為循正規管道採買原廠晶片,原廠會提供軟/韌體的更新服務,也有技術支援,這是轉賣者無法提供的。

4、但中國廠商拿著AI模型與訓練教材到外國AI運算中心進行訓練的方法,還是會繼續,畢竟不用負擔巨額購置成本,又沒有違反什麼出口管制,只要付租金就行了。

5、華為等中國廠商的AI晶片發展,會因為客戶越來越少,而陷入惡性循環。

圖源: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9KL3euh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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