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在的,這種公斤變公克的誤寫,數字也不對,說不是故意弄錯,實在很難讓人相信。
不過,因原確定判決雖有違背法令情形,但尚非不利於被告(白話文:因為該毒品從782公斤變成419公克的錯誤而導致法院判決被告比較輕的刑罰,不但並非不利,根本是有利極了啦),最高法院應該會以上訴無理由來駁回此非常上訴才是。
參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五、綜上所述,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並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均依非常上訴程序以資糾正或救濟。至於原確定判決雖有違背法令情形,但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而無原則上之重要性;或縱屬不利於被告,但另有其他救濟之道,並無礙於被告之利益者,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本院得以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本院判例、決議及決定,與本決議意旨不符部分,不再援用、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