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係以6比3票駁回聯邦政府得以因商標帶有「不道德」或「令人反感」的文字而拒絕其申請註冊商標的規定。
而我國商標法也禁止「妨害公序良俗」的商標申請案喔,參見商標法第30條,「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智慧財產局也因此有制定有「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551116362852.pdf。
看來我國認定「妨害公序良俗」的商標,所持審查標準可說是漫無標準,連「撿肥皂」,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