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3日 星期四

香港逃犯(送中)條例的大問題

允許引渡(將犯罪者移送他國受審或服刑)是本國自身主權(司法審判與刑罰權)的退讓,所以原則不准,例外才允許,因此才會有須先簽訂引渡條約,而且本國人民原則上不得引渡,還有兩國皆認為是犯罪,以及故意犯重罪者,且須經本國法院確認後才能引渡等原則。
原來的故意犯重罪者才能引渡的,限於犯戰爭、滅種等反人類罪暴行者以及謀殺、強盜、強姦等自然犯,後來因為打擊恐怖主義與政府高官貪腐,才把恐怖活動、洗錢與貪污列進去。
香港的送中條例,會有問題的,就是沒有明文堅持這個雙方法院皆認為是故意犯重罪才能引渡的原則,欠債或欠稅或地下匯兌或私運禁書,甚至只是發表港獨或台獨言論,批評一下維尼,都能讓你入罪被拘捕而送中國審判,而且中國還有反分裂國家法、國家安全法、出版法、國旗法等一大堆法律,只要你敢在網上批評政府,或在法庭上指責官員,就是危害國家安全的重罪,只要三人以上喊喊口號就是尋鬩滋事罪,中國說你有罪就能抓你,這麼可怕的法律,哪能讓它就這樣通過呢?
(另外,因為本國法院不應允許引渡本國人至外國受審是原則,在自己國境內的國民,若有境外犯罪仍應該由自己的檢察官起訴、自己的法院來審判、關在自己的監獄裡,並沒有移送外國法院的道理,所以那個港男來台殺死女友又潛逃回港的案件,即使這個送中條例通過,照一般引渡條約的規定,香港法院也是不會允許引渡他來台受審的。我也很難相信香港法律會不處罰境外犯重罪的情況,所以合理的解法,根本與這個送中條例無關,就是我國檢察官/刑警協助香港檢察官/刑警來台調查取證,這個依照台港司法互助協定進行就行了,如果沒有這個協定,那就趕快簽一個才是。)
留言
  • Ying-Chih Liao 悲觀的想,即使沒有這個送中條例,中國的執法人員進入香港抓人回中國受審,香港政府也是連屁不敢屁一下的!

    有了這條例只不過讓原本偷偷摸摸的行徑,轉而變成光明正大的搞⋯


    再者香港立法會只不過橡皮圖章,這條例恐怕最終仍會通過的機率大些!

    一國兩制終究是一國,主權所及都是一國國家的內政問題,只要中國的結構沒有改變,由兩制走向一制畢竟只是時間問題罷了!
  • Vincent Chen 「2019年6月6日,蘇格蘭高等法院對中華民國能否遵守「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第11條所約定之特定性條款(Specialty Doctrine),亦即英國若允許林克穎引渡回臺服刑,不得就林克穎另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而遭起訴之案件進行審理有疑義。因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有關特定性原則之規範,致合議庭對於確實遵守該條款產生疑慮。多數意見最後認為,無法在未有法律保障下僅憑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諾而認為對林克穎可受保護,故宣判不予引渡。」這個部分確實是我國政府並不能保證的事情。所以,對於引渡聲請,例如僅僅是允許將被逮捕的逃犯帶回到其判刑地服刑,法院都要考量犯罪者是否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審判以及類同本國的服刑設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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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Chen: 中國要判你七年很難? https://disp.cc/b/163-b2f7
【新聞】遭判10年半 中國BL小說作者泣問:我們真 - Gossiping板 - Disp 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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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Chen: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逃犯條例》修訂事宜,先後發出2篇聲明駁斥政府提出的論點。他們指,在台灣表明不會接受在「臺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前提下交換逃犯後,香港政府無理由急忙立法,理應展開全面諮詢。同時,就政府認為須堵塞目前無法處理港人在外地犯法的問題上,他們指政府可以修訂香港刑事法例,令香港法院有權審訊香港居民在外地干犯的刑事罪行,毋須修訂《逃犯條例》。另外,就政府指過往《逃犯條例》不包括內地是漏洞一說,他們反駁該安排乃是基於內地保障人權的紀錄惡劣,是經過慎思而故意剔除內地,政府官員「漏洞說」屬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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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Chen: 不說別人,只說那個李明哲,他是透過電視直播在法庭上「全部認罪且悔悟不已」喔,但還是被「輕判」5年有期徒刑!不認罪的人,你觸犯的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你十年都算輕的了。
「李明哲是台灣公民,是文山社區大學的課程經理,同時也是多個人權團體的志工。
他因為在自己臉書、微信、QQ上的網路言論,在2017年3月19日從澳門入境中國時,被中國政府抓捕失蹤。
2017年11月28日,中國法院依據這些網路言論,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五年,目前在中國湖南的赤山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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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掀馬統
15小時
圖片摘自 台灣賦格 Taiwan Fu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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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周刊/【超白話懶人包】誰是被「送中」的高風險族群?台灣陸委會告訴你
https://bit.ly/31rPcjd
報導者/台灣人一定要知道的香港《送中條例》修法5大爭議QA
https://bit.ly/2KFUh1m
換日線/香港「逃犯/送中條例」與台灣有何關係?外國媒體怎麼看?
https://bit.ly/2MV2dOO
把香港台灣變成「一個中國」的陰謀:為何你該反對「送中條例」?
https://bit.ly/2Zisd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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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14小時


聽說網路上現在流傳著一份「逃犯條例」的「法條內容常識」,可能是我們法律沒有學好,裡面寫的跟我們理解的不太一樣,所以我們貼出來給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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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常識」有加滿嗎

1⃣「逃犯條例本來在香港回歸之前就有,這次只是增修,因為之前這條條例香港只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有移交逃犯的引渡條約,卻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這次是把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加進去。」

💡這句他沒有說錯,原本的「逃犯條例」是港英政府制定的,為了消弭香港市民 1997 年對於回歸中國的疑慮,因此特別規定香港政府不能將逃犯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部分」,避免中國政府請求香港政府將逃犯移交到中國。

2⃣「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只適用於移交必須是37種國際公認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3⃣「必須要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才能實施移交。」

4⃣「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八不移交』,明確說明移動的罪犯不涉及與言論相關的行為,即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行為。」

💡這三題可以一起回答。

現在的逃犯條例規定,如果要移交逃犯到外國,必須有長期性或一次性的協議,而且不論如何,都要經過立法會審議通過移交。

但是,在這次「逃犯條例」修訂加入「特別移交安排」,只要香港特首同意就可以啟動個案移交。然而,要當上香港特首的其中一個條件是必須要「愛國愛港」,也就是說習近平 The Fat Fuck 叫她在電視上哭,她就在電視上哭——這樣你懂了吧。

雖然港府說移交程序還會先有法院的審查,但事實上根據逃犯條例的規定,法院能審查的範圍限於政府提交的相關文件是否符合規定,沒辦法進一步審查「逃犯」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或是移交的國家司法、人權是否有一定的水準。

簡單來說,法院批准根本是豪洨、特首批准更豪洨。如果北京隨便編一個罪名要求港府移交民運人士,你覺得香港特首頂得住壓力嗎?

4⃣️被移交的逃犯包括「判刑定讞而潛逃的被告」外,也包括「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因此條例通過後,未來 #中國政府只要認為有涉犯中國法令之嫌, #就可以要求港府把你移交到內地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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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自不信任

以上四點乍看之下好像有道理,但仔細看根本大有問題。

香港政府宣稱,這次修法是因為 2018 年的「潘曉穎命案」,因為現行逃犯條例的限制,香港政府無法把逃回香港的嫌犯陳同佳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的台灣接受審判,所以藉由逃犯條例「特別移交安排」的修訂來解決這個問題。

逃犯條例的癥結點在中國政府一直以來的不民主、不透明、司法不獨立、法治不健全,使得香港、台灣或是世界各地人民無法信任中國政府,自然,無法信任這個「送中條例」。

別忘了,銅鑼灣書店的店長林榮基,在香港開書店,卻被中國認為觸犯「非法經營罪」,趁著他入境中國的時候把他抓走,返回香港以後拒絕回到中國,因此目前還被中國通緝中,甚至最後流亡台灣;桂民海在泰國旅遊到一半,突然回中國「自首」2003 年的一場肇事逃逸罪,到現在人還在中國。

或許,在台灣的我們沒辦法做什麼,但至少讓我們一起關注香港的民主法治,更多人關心,才能讓這個世界更好,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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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反送中爭議:為什麼要被送中才是關鍵】
http://bit.ly/2WFoa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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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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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反送中條例爭議大家都清楚了
那我們就簡單提示幾個重點就好~
1⃣️ 送中條例的正式名稱是《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其中涉及兩項修法,分別是「逃犯條例」以及「刑事事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2⃣️ 為甚麼把「逃犯條例」叫做「送中條例」?因為因有的「逃犯移交安排」不允許港府將人民移交到內地(相對於香港的內地,不是南投),港府希望透過修法加入允許將人民移交到內地的「特別移交安排」,因此修法通過後,香港人民(或是在香港的人)就有可能被移交到中國送審,因此被稱為條例送中。
3⃣️ 不能將人民移送到內地逃犯移交安排程序上需要經立法會把關,但是可以將人民移送到內地的特別移交安排,立法會沒有程序把關的機會。
4⃣️ 被移交的逃犯包括「判刑定讞而潛逃的被告」外,也包括「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因此條例通過後,未來 #中國政府只要認為有涉犯中國法令之嫌, #就可以要求港府把你移交到內地受審
5⃣️ 移交程序雖然需要法院同意,但是法院只有形式審查文件是否完備之權,不能審查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成立犯罪、是否構成政治犯或移送地的法律是否足夠保障人權。
6⃣️ 不要犯罪不就好了嗎?但是不要以為自己不犯罪,中國就不會指控你犯罪喔。例如李明哲被控顛覆國家、林榮基被控違法經營書店,都是人不在中國卻被指控違反中國法律。
7⃣️ 香港這幾年不是只有反送中爭議,請看我們的港島風雲專題:https://plainlaw.me/category/專題/香港法治/

PLAINLAW.ME
《逃犯條例》通過修法,北京可以請求香港政府把「嫌疑犯」移交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