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裡連著Adidas字樣的這個Logo圖像商標,應該還是有效力的,被法院宣告無效(但還可上訴)的是單純的「三條槓」商標(例如運動衣褲側邊的三條槓裝飾條)。
而類似的三條槓商標案例,在我國也是被法院宣告無效的。
1,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681號行政判決(褲子):
「
查本件上訴人申請註冊之系爭立體商標(如附圖),依其註
冊申請書「商標圖樣描述」記載,「商標係由三條線圖樣設
計,使用於褲子側邊腰部至腳裸處,褲子外形輪廓係以虛線
表示」,指定使用於褲子商品。是系爭立體商標,實係由使
用於褲子側邊之腰部至腳裸處之「三條線圖樣」所構成,依
一般社會通念,系爭「三條線圖樣」予人寓目印象者,實為
褲子側邊之裝飾圖案,與商品本身具有不可分割性之關係,
且相關運動服飾交易市場,業者常習以各色複數線條設計,
作為運動褲等商品側邊之裝飾圖案,增加商品之美學視覺,
吸引相關消費注意,達到引起相關消費者購買運動服飾之慾
望功能。是依據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將其視為提供商品之美
學功能之形狀,即無法區別商品來源,尚未具特殊性,難謂
具有商標識別性之積極要件。從而,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系爭商標應有首揭法條規定之適用,
並將其得心證之理由記載在判決理由,其認事用法即與論理
及經驗法則無違,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判決不備理由、事
「
查本件上訴人申請註冊之系爭立體商標(如附圖),依其註
冊申請書「商標圖樣描述」記載,「商標係由三條線圖樣設
計,使用於外套之肩膀至袖口處,外套外形輪廓係以虛線表
示」,指定使用於夾克商品。是系爭立體商標,實係由使用
於夾克外套之肩膀至袖口處之「三條線圖樣」所構成,依一
般社會通念,系爭「三條線圖樣」予人寓目印象者,實為衣
袖部分之裝飾圖案,與商品本身具有不可分割性之關係,且
相關運動服飾交易市場,業者常習以各色複數線條設計,作
為運動上衣、夾克外套等商品衣袖部分之裝飾圖案,增加商
品之美學視覺,吸引相關消費注意,達到引起相關消費者購
買運動服飾之慾望功能。是依據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將其視
為提供商品之美學功能之形狀,即無法區別商品來源,尚未
具特殊性,難謂具有商標識別性之積極要件。從而,原審斟
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系爭商標應有首揭法
條規定之適用,並將其得心證之理由記載在判決理由,其認
事用法即與論理及經驗法則無違,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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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第二高等法院19日判決愛迪達的「三條槓」商標無效,因其並無獨特性,但該德國運動用品商仍可對這項判決提出上訴。 歐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