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呼吸窘迫的陌生人置之不理,見死不救都沒事了,怎麼可能對於被壓制中的加害者(入侵者,準強盜罪的犯嫌)產生注意義務?
是正當防衛行為現在都被法院定義為危險的前行為,所以產生注意義務了嗎?
我認為檢察官與法官都是用後見之明來看待這種緊急防衛的案件,也太苛責正當防衛人了。
行為人在刑事部分被判有罪,在附帶民事求償訴訟幾乎無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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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裡的注意義務,是照護義務,是有保證人地位的行為人才須負的責任。
我的問題很簡單,應注意的「應」是怎麼弄到這徒手壓制以逮捕欲脫逃追捕竊賊(準強盜罪嫌)的屋主身上的?!
行使正當防衛權利執行逮捕的屋主,怎麼可能會對於拒捕之入侵者負有照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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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本案律師說得有道理,「律師主張一般人遇到跟何男相同緊急狀況,都很難冷靜,況且警員到場時,張男仍有呼吸,代表何男壓制時已盡注意義務,張男的死因與他自己的心臟病史及毒癮有關。」
可惜,看起來,法院並未採納。
刑事被判有罪定讞後,附帶民事求償訴訟,會比較難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