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8日 星期四

行使正當防衛權利執行逮捕的屋主,怎麼可能會對於拒捕之入侵者負有照護義務?!

對呼吸窘迫的陌生人置之不理,見死不救都沒事了,怎麼可能對於被壓制中的加害者(入侵者,準強盜罪的犯嫌)產生注意義務?

是正當防衛行為現在都被法院定義為危險的前行為,所以產生注意義務了嗎?

我認為檢察官與法官都是用後見之明來看待這種緊急防衛的案件,也太苛責正當防衛人了。

行為人在刑事部分被判有罪,在附帶民事求償訴訟幾乎無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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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裡的注意義務,是照護義務,是有保證人地位的行為人才須負的責任。

我的問題很簡單,應注意的「應」是怎麼弄到這徒手壓制以逮捕欲脫逃追捕竊賊(準強盜罪嫌)的屋主身上的?!

行使正當防衛權利執行逮捕的屋主,怎麼可能會對於拒捕之入侵者負有照護義務?!


2014年10月在士林發生了一個悲劇,媒體跟判決的故事是這樣子的,老公帶著…

恆春、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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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 Chung 「..有武術基礎的老公...」其實下場練過任何有摔拿技巧的武術(例如:BJJ、高專柔、擒拿、保定跤),大致上都會知道絞頸這個技巧的危險性;教練多半除了教你絞人、摔人,也會讓你自己被絞絞看、被摔摔看,為的就是讓練習者知道自己在使用怎樣的技術。
今天假設這個「勇夫」是沒有武術基礎的話,或許還有判無罪的可能。

Ryan Chung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63579048.A.B31.html
這篇寫得很詳細,自己被絞的經驗也是這樣。被絞完以後起身反擊基本上不可能的。
屋主確實是防衛過當在這個狀況下,尤其是自身又有武術基礎的前提。


看到一堆人各種假設秀下限讓我感覺十分好笑 到底是有多少人有類似經驗?從事相關工作?研究過這類衝突? 討論事情不能用這種想當然耳的邏輯 只是會凸顯無知而已
PTT.CC

Vincent Chen 勇夫已經否認他有學過武術,使用格鬥技之說更證明是記者胡編的。

我是說刑法裡面過失的前提,是行為人對於被害者有保護/注意義務。但我看不出來正當防衛人,怎麼會對加害者產生注意義務。


這是緊急防衛行為,法院怎麼能要求行為人在緊急反擊時,仍要注意被反擊的人,是否保持呼吸順暢?

法院在這邊的論理是不通的。

Vincent Chen 我以前就說過,我覺得本案律師說得有道理,「律師主張一般人遇到跟何男相同緊急狀況,都很難冷靜,況且警員到場時,張男仍有呼吸,代表何男壓制時已盡注意義務,張男的死因與他自己的心臟病史及毒癮有關。」可惜,看起來,法院並未採納。

Vincent Chen 如果勇夫不是壓制而已,而是奪刀或隨手拿起菜刀刺死竊嫌呢?

生死搏鬥之際,不是你死就是我亡,這時法院怎麼可能可以要求正當防衛人,不准刺太準,把攻擊者刺死,或者要求正當防衛人,只准攻擊四肢,也不能割斷動脈呢?


因此,如果防衛者刺不準,沒死,就無罪,如果刺準了,死掉了,就防衛過當?法院的判準如果是這樣,那我就無話可說了。

Ryan Chung 不過以案發現場的狀況,似乎並不完全符合[緊急防衛]的情形,因為竊賊是把自己反鎖在廁所內,是屋主撬開門鎖向他發動攻擊。
事實上在那樣的情況下,只需要像上文所述,報警處理守株待兔便可。
[反擊]應當是指被主動攻擊的狀況下採取的防衛行為,才能稱的上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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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竊賊在警員到場時有沒有呼吸,其實也都只能依據屋主證詞來判斷,法官不採納,也是能夠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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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壓制不用把脖子勒死死的就是了。我想這也是法官判三個月得易科罰金然後兩年緩刑的緣故,不管怎麼說,過失是有的。
只是民事上面對家屬的獅子大開口,在刑事有罪的情況下可能比較難完全脫身,不過也判決也還沒產生,或許還有機會也說不定,三百萬是相當過分的要求了。

Vincent Chen 「竊賊是把自己反鎖在廁所內,是屋主撬開門鎖向他發動攻擊。」既然這顯然不符合正當防衛,那就該論以故意傷害致死,甚至殺人罪,不是嗎?

總之,我搞不清楚這防衛過當(過失致死)的注意義務,是怎麼來的。

Vincent Chen 你那段案情描述,是從判決書來的嗎?

Ryan Chung 我總覺得,法官沒有把辦案方向導致殺人罪論,多少也是有根據實際狀況去判斷,也就是現場雙方交手的因過關係,是因為竊賊侵入民宅在先,屋主行為有所依據,所以才不向殺人罪的方向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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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敘述來源:

https://buzzorange.com/2016/05/19/over-defense/
「2014 年台北一名男子和孕妻返家,驚見有一名竊賊躲在廁所裡。...」


Vincent Chen 這個是報導亂寫的,實況是犯嫌躲藏於浴室,對於進入浴室的屋主先發動攻擊。

Ryan Chung 原來如此。
Ryan Chung 還有,就新聞上查到的,屋主有柔道基礎。
其次是,那位屋主的二頭肌群訓練態樣...實在很難說服人他沒有武術基礎...。

Vincent Chen 你不能證明他撒謊,你就要以被告所言為真,這是罪疑惟輕原則,凡於有疑處,利益歸於被告。這是刑法的基本原則。

Ryan Chung 無罪推定,罪疑為輕,這是知道的。所以才會認為,法官在勘察過警方密錄器的結論之後,這樣的判決其實已經算是很審慎了。
Vincent Chen 「有報導說當初歹徒是自鎖於廁,故最初寫此文時有評斷屋主破門,我看判決書後並沒明顯提到這件事情,而再三查找發現該報導似乎也不見了,所以把這個元素刪除了。」

實況是犯嫌躲藏於浴室,對於進入浴室的屋主先發動攻擊。

Ryan Chung 了解。不過這樣就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了,只不過確實也是有防衛過當的因素和結果就是。
找到詳細案情描述的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new/20160518/863637/#

「但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影片,發現警方到場時,張男臉色發黑、全身癱軟,何男也向警方直言「他快被勒斃了!」推斷張男早已無反抗能力,並非如何男所述,張男持續揮拳掙扎。」


Vincent Chen 所以,還是回歸怎麼跑出超越常識的注意義務這件事情。

Vincent Chen 你還是沒有看懂我的論理,怎麼會有防衛過當。

Ryan Chung 有的,我有看懂,陳律的意思是,在那種互毆的混亂情況下,屋主很難有理智去注意[對於被害者有保護/注意義務]。所以這樣的判決過度苛責被告,也讓被告在民事上無事脫身降低很多。
但,使的出片羽絞,我想這樣絞的程度會絞死人,應該不算超越常識就是了...。
雖然不知道[屋主沒有習武]的陳述是否在判決書裡有描述,不過以屋主那個體型,覺得,很難說服人沒有習武。

不過這單純是我的主觀意識判斷就是了。法律需要的是證據。

Vincent Chen 再說一次,罪疑惟輕。法院不能故意入人於罪,你「覺得」他有練武術,你要證明呀。學了武術,就一定知道片羽絞的致命性嗎?我小時候也學過柔道,那時我整天在壓制別人與被人勒頸中過日,要徒手勒死一個正常人,是很費力的,也沒那麼容易。

如果勇夫不是壓制而已,而是奪刀或隨手拿起菜刀刺死竊嫌呢?


生死搏鬥之際,不是你死就是我亡,這時法院怎麼可能可以要求正當防衛人,不准刺太準,把攻擊者刺死,或者要求正當防衛人,只准攻擊四肢,也不能割斷動脈呢?

因此,如果防衛者刺不準,沒死,就無罪,如果刺準了,死掉了,就防衛過當?法院的判準如果是這樣,那我就無話可說了。

巧克力 · 陳啟桐的朋友
好精采的對答,。追蹤陳律真是獲益良多。。。

Ryan Chung 其實我們在道館會覺得用絞技殺人好像很難,主要還是因為是比賽,對手SUBMISSION之後都會鬆手;不過,一旦BLACK OUT以後還是繼續的話,基本上就真的死定了...。
教練是跟我們說,腦缺氧的狀況下,五分鐘左右就會死,不死也會造成腦部損傷。
是不知道被告屋主在警方到達之前,勒了多久;又,被告宣稱在過程中有鬆手,是鬆到什麼程度也無可知。

不過這也沒有錄影拍攝整個案發經過,法官也只能從警方的影帶中作後見之明就是了。
只能說,這樣的判決對法官來說也很困難。

Vincent Chen 應是報案三分鐘到五分鐘內警察就到場,然後屋主就叫警察來上拷後才鬆手,說他還會抓他,怕一鬆手他就會跑走,但警察認為他不動了,就沒上拷。不過,這警察並沒有對他做人工呼吸等急救作為,是等到救護人員到場才作人工呼吸等急救。

Vincent Chen 我以前跟一個傢伙纏鬥了半小時,互相壓制與勒頸,到後來兩個都筋疲力竭,還是沒昏迷。因為會掙扎,沒有真正昏掉。

Ryan Chung 那是因為陳律沒有鎖死,對方也還沒BLACK OUT的關係。
其次是,對方是和陳律水平差不多才能勢均力敵。
一般來說,被鎖死的狀況下,一定會伸手亂抓的,這是本能的反應。不過一旦被送襟鎖死,那就只能臉發黑等和尚誦經了。


Vincent Chen 對呀,其實竊嫌身材高大,比屋主還高一個頭,兩人搏鬥,屋主也不知道他那麼不濟事,一勒頸就謝謝收看了。
Vincent Chen 我以前就說過,那個到場發現竊嫌情況不對的值勤警察,對於人民(不管是誰)是有照護/注意義務的,他應該對於該竊嫌施行緊急救護行為,例如心肺復甦術(如果他有受這訓練的話)。

Ryan Chung 我想警員搞不好怕被被害家屬告,所以不敢施作CPR,之前不是也常有醫護人員沒來的及把人救活結果被家屬告嗎...。

Vincent Chen 急救有效無效與不予急救是不同的,會得到不同的法律評價。

家屬亂告,也是很糟糕,沒錯。

Vincent Chen 他如果沒受過訓練,確定自己不行,是不能超越自己能力去急救。但是,誰會告訴別人說自己明知不會,知道自己絕對不行,可是想要表演一下,所以去急救,然後果然把他搞死了呢?

Vincent Chen 法律的規定就是,見死不救,並無罪責。但你若有保證人地位,具有照護義務,那你就要救,不然會有罪責。

救也沒有保證一定要救活,只要有試圖去救,就算盡了義務。除非是明知不會,純粹腦殘想出名,然後救治行為真的錯誤,越搞越糟,才有可能有罪。


法律是鼓勵任何人去嘗試救人的,不論有無義務,不論有無效果。

Vincent Chen 刑法裡的注意義務,是照護義務,是有保證人地位的行為人才須負的責任。

我的問題很簡單,應注意的「應」是怎麼弄到這徒手壓制以逮捕欲脫逃追捕竊賊(準強盜罪嫌)的屋主身上的?!


行使正當防衛權利執行逮捕的屋主,怎麼可能會對於拒捕之入侵者負有照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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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本案律師說得有道理,「律師主張一般人遇到跟何男相同緊急狀況,都很難冷靜,況且警員到場時,張男仍有呼吸,代表何男壓制時已盡注意義務,張男的死因與他自己的心臟病史及毒癮有關。
可惜,看起來,法院並未採納。
刑事被判有罪定讞後,附帶民事求償訴訟,會比較難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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