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法律責任)與不當(行政責任)的行政處分,都是可以、也應該撤銷或廢止的。
司法機關為了尊重行政裁量權與專業評鑑,一般在訴訟中,只會針對程序是否違法與內容是否有重大明顯之瑕疵進行審查,而尊重行政機關的考核決定與專業單位的評鑑結果。
所以,行政處分可能不違法,但仍極有可能為不當之行政處分(如本案,已記一大過後,若僅以同一事由再決議撤職,似已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基本原則)。
這邊雖然有行政救濟之請求權時效的問題,但是行政機關當然可以隨時自我檢討,而撤銷或廢止其前所做出的行政處分,或以對人民較有利的行政處分來取代,不用考慮時效,並不會違法。
鍾小平因為不懂法律而提告柯文哲瀆職,我可以理解。
但柯文哲做出不追究當初做出不當行政處分的一干人等的行政責任的決定,跟蕭員一樣,我不太能接受這樣和稀泥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