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樂陞自救會如何求償

只有我不覺得意外嗎?這些本來都是樂陞公司派故意做出來的利多消息,本來就要讓期待落空,好下殺股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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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自救會成員,如果要求償,至少要過三關。
(1)如何證明他們有損失?
他們是從公開市場上買入樂陞的股票,然後應買交付給百尺竿頭委任此樂陞收購案的股務中信證,現在百尺竿頭說不收購了,請發回,而中信證也已經發還樂陞的股票給他們了。
如果他們繼續持有樂陞的股票,那他們哪有損失呢?如果他自己認賠殺出,賣出樂陞的股票,那也是自己投資眼光失利,怪不了別人。
(2)如何證明此公開收購案是個精心製作的騙局?
而任何公開收購案,就沒有保證一定會履行到底的。他們自願應買,又沒有人強迫。
所以,除非整個收購案被證明全然屬於詐欺(這個非常困難),因公開資訊虛偽不實,才有向詐欺犯請求損賠的可能。
(3)計算其實際損失為何。
證明了有損賠請求權後,還有一個難處,是在如何計算他們的損失究竟有多少。這是因為每一個人的賣點與買點都不相同,還有人是一直抱著不放,而有的人早就持有,取得成本很低,...
(4)如何起訴索賠?
知道如何計算後,還有一個難處是我國並沒有集體訴訟法規,因為受害散戶眾多,每一個人只有一、兩張,很多人還是使用人頭戶來應買,所以任何律師或者投資人保護中心,若想要代表那麼多小額投資人,單單登報徵集轉讓債權或填寫委託書與個別求償訴狀,就會寫死你。
其實,大家都知道(可能檢調還不知道,所以多寫一點,給他們做參考),當初樂陞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購買人(債權人),其債權到期可以轉換成股權。所以,應該是樂陞(許金龍)把大量公司的股票,挪出去給這些外部人,然後在百呎桿頭公開收購時,倒賣給應買的散戶的手法,所以這些價差,早就被洗出去了。
而許金龍是證券記者出身,對於養、套、殺散戶的手法,是很純熟的。
他們都是跟公司派談好,先釋放利多消息,炒高股價,然後把股票丟給散戶,然後隨著利空消息如雨般下來,再買回股票交還給公司。
而這次樂陞的手法,高明一點的地方,是用可轉換公司債,把股票就印出來了,並不用跟公司或大戶借券。

2016年9月27日 星期二

政策只能看稿唸,唉!

這就是我前天發文所說的現象,美國的政治人物,若想要當選,就要不斷的發表政策演說與參加政見辯論,並接受訪談,即時回應,甚至機智問答,所以任何州議員以上的政治人物,都能即席發表適合該場合的演說或宣示,因為這些政見或應對方案,早就談論了許久。

而我們的政治人物,除了在選舉時,很少做政策演講或政見演說,也都是打高空(例如選後要開國是會議以集思廣益等),很少說到詳細的實施政見的計畫或步驟(啊,給我選上了再說啊啊啊),遇到突發狀況,更常啞口無言或轉身走開(因為不知如何機智回應)。在這種場合,也只能照稿唸而已。不意外!

另外,找一群政治首長,坐在所謂防災中心,看電視、打電話(對,就只能做這些事),詢問各地防救災中心有無災情,然後嚴令做好防災準備,大家行禮如儀,各地一一回報尚無災情,但已做好萬全準備云云。

幹!這些首長沒有更好的事情做嗎?幹!要看電視或打電話,不會在家裡打歐?救災是現場指揮官的職責,後勤支援人員調度都要看各地現況來做,並不是中央說了算,而是由中央來馳援地方。OK?

這種無聊至極所謂防災指揮中心機制,讓一干首長都在裡面玩手機看電視,根本沒有用,防不了災,更指揮不了任何東西,OK?


蔡英文總統今天(27日)上午9時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視察梅姬颱風動態及…
CHINATIMES.COM|作者: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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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Chen
再看一次「總統之路」(All the Way),對於美國詹森總統的政治長才領導能力,尤其為了通過人權法案所施展的各種軟硬兼施的政治手腕與談判妥協技巧,所有威脅利誘籠絡拐騙議員以各個擊破的方法都用盡了,真的佩服不已。我以前看美國杜魯門總統的傳記電影,也讓我對他的印象完全改觀,其領導能力與政治手腕都屬上乘,尤其力排眾議,把麥克阿瑟解職,免除了全球核戰的人類浩劫。
而我們的政治人物,連個演講都說不好,更別說啥政治手腕或領導能力了。

留言
翁藝豐 杜魯門...演講也很差.但坐火車聊天很強!!

Vincent Chen 你有聽過杜魯門的演講嗎?因為語調高亢不討喜,但說服力與感染力,至少比我國政治人物好一千倍。

Vincent Chen 以馬英九與蔡英文來說,都只是照本宣科唸稿而已。而更以前的小蔣與老蔣,更是訓話而已。

夏嚇教所謂工作小組的組織與行為,都明顯重大違法了。

早就跟你說過,夏嚇教所謂工作小組的組織與行為,都明顯重大違法了。
在被調查者(不論是疑似加害人或疑似受害人)的個資都應該依法保密的情況下,她們竟把調查中的個案,拿到課堂上來演示,甚至開討論大會來批判,這沒有違法嗎?更何況不管加害者與受害者都是他們系上的學生,如此劣行不但違反專業倫理與學術倫理,更是公然與不斷的重大違法!
我也早就說過,關於夏嚇教這個派別的心理諮商程序,看起來基本上是照這個標準作業程序走:
1,首先說服被害人,他/她並不是被害人。
2,如果被害人堅持,就毒罵他/她,不准他/她繼續佔據被害人的地位。
3,如果被害人還是堅持,就開研討會公幹他/她,強迫他/她離開被害人的地位,然後要他/她跟全世界道歉,說沒有早點認清自己不是被害人的事實,造成大家的困擾,很不應該。
4,如果被害人私下還是認為自己是被害人,只是不敢公開再說了,那就要被害人,默念「我不是被害人,這一切都是假的」,直到能夠熟練應答,連夢話都是這樣說為止。
5,洗腦成功,換下一位!
如果這就是他們在學校中所教的與所學到的,我說輔大心理系應該廢系,而他們發的畢業證書都應該收回註銷作廢掉。
"前新北市人權委員召集人、現任聘任督學高元杰表示,一般來說,性平案件屬於保護案件,應匿件處理,相關個資、內容等資訊,最不應該在媒體或公開平台上曝光,更何況是被害人自己出來道歉,實在很離譜。
「性侵被害人連姓什麼都不應該講!」高元杰指出,尤其輔大此案的被害人姓蠻特別,加上該系學生人數不多,有心人若要八卦一下,要查到真實身分並不難,行為已經涉及「洩密」,做法令人不可思議。"
輔大性侵案往上延燒,校長江漢聲今天發聲明文道歉,坦承未盡保護之責,讓…
APPLEDAILY.COM.TW|作者: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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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捐款給民陣、日日春等相關團體
不再擔任任何形式的志工
主動取消長期的小額捐款
對於所有的民陣候選人再投入任何選戰時,不要投票給他們,也提醒身邊的人不要投票給他們
對於所有相關組織舉辦的活動,不要相信,不要支持
記得輔心,記得他們是怎麼處理這起事件
這系列文章實在寫得太棒!
作者:Sada Chou 我現在要很認真的說一件事:輔心的事,大家之所以還在跟夏林清一來一往地討論,還給她一個所謂的「網路公審」的機會,其實已經是特權,他們自己不自知。以 前年這個出事的NGO 來說,有人要「公審」他們嗎?有人還要跟他們慢慢地問妳有沒有跟社工員索討回捐薪資...
WRITETOANA.BLOGSPOT.COM|由 FELIS SIMHA 上傳
http://writetoana.blogspot.tw/2016/06/blog-post8.html
這是我個人對輔大性侵事件的簡單記錄。希望我們能共創一個對性侵受害者更友善的社會。有更新資訊…







2016年9月23日 星期五

行政機關當然可以自己撤銷不當的行政處分

違法(法律責任)與不當(行政責任)的行政處分,都是可以、也應該撤銷或廢止的。
司法機關為了尊重行政裁量權與專業評鑑,一般在訴訟中,只會針對程序是否違法與內容是否有重大明顯之瑕疵進行審查,而尊重行政機關的考核決定與專業單位的評鑑結果。
所以,行政處分可能不違法,但仍極有可能為不當之行政處分(如本案,已記一大過後,若僅以同一事由再決議撤職,似已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基本原則)。
這邊雖然有行政救濟之請求權時效的問題,但是行政機關當然可以隨時自我檢討,而撤銷或廢止其前所做出的行政處分,或以對人民較有利的行政處分來取代,不用考慮時效,並不會違法。
鍾小平因為不懂法律而提告柯文哲瀆職,我可以理解。
但柯文哲做出不追究當初做出不當行政處分的一干人等的行政責任的決定,跟蕭員一樣,我不太能接受這樣和稀泥的做法。
北市議員鍾小平認為台北市長柯文哲撤銷前中山國中音樂教師蕭曉玲解聘處分,教育局將補發蕭八年本薪的作為違法亂紀,昨至台北地檢署控告柯文哲、北市教育局長湯志民瀆職、圖利。鍾小平表示,中山國中的教評會以不適任通過了蕭曉玲的解聘案,同時教育局也通過,蕭不服提告敗訴,所有法令都已完備,柯文哲怎麼能以行政權干預司法權,以廉政委員會聽證會的結論及監察院糾正凌駕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除了讓蕭復職外,還要賠她四、五百萬元,柯文哲應拿自己的錢出來賠。
NEWS.LTN.COM.TW

2016年9月15日 星期四

專利法的特殊性

專利法有其特殊性,例如其權利並非十分穩固,一個已經連勝十場訴訟的專利,可能因為第十一個訴訟被告的律師,比較努力,給他找到了一個前案(以全世界的公開資料為範圍!),使其因不具備新穎性或進步性而被法院判決無效,然後到智慧局把他撤銷掉。
這時,前面十個已經敗訴確定也賠償了的被告,能夠因為這個專利被撤銷掉,因為原告據以提告的權利自始不存在,而據以提起再審之訴嗎?已經付了授權金而被授權可以合法使用該專利的廠商,可以因為該專利自始不存在了,而起訴索賠或要求返還已付的授權金嗎?
其實,我認為美國最高法院過去以來,一直到現在,只是不斷審查與調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各個判決上所訂定的判準,而且這本來就是它的職權,也是它應該做的事情,說實在的,並沒有啥可以評論的地方。
只是最近在一些特定判準的調整上,尤其在生物科技(人造DNA)與軟體專利(Process/程序)的可專利性上,美國最高法院,只是光說CAFC訂的並不好,但並沒有提供更好的判準,就發回了,直接讓CAFC去傷腦筋,有點差勁說。
不過,所有的上級法院,都是這樣幹的,不是嗎?
專利資訊、美國專利法、美國最高法院、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the U.S. patent law、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PORTAL.STPI.NARL.ORG.TW

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我贊成柯P對於大巨蛋案的處置

我最同意這兩段話:
1,「問:大巨蛋不按圖施工並非在您上任時才發生,對於前朝批評,您的看法?
答:做一個決定一定有贊成、有反對,但我覺得前兩位市長是最沒有資格批評的。今天只要站在忠孝東路跟光復南路口十分鐘,再想像萬一這個地方將來要裝十四萬人,那個交通不覺得很奇怪嗎?這麼龐大的量體會造成公安疑慮,也不是我造成的。還有,怎麼可能台北市用一四○億去買一塊地,用零權利金,交給財團去開發?然後哪有一個合約,除了解約幾乎沒有其他的處罰手段,合約規範工程逾期一天五萬塊,最多三百萬,所以我們跟遠雄談判時,發現我們幾乎沒有任何武器,讓一個合約這麼弱勢,也不是我們簽的。再者,監察院糾正大巨蛋合約有三十九項條文要修正,可以擺三、四年完全不處理,還讓遠雄取得建照。而這些問題都不是我們製造出來的,我們只是來解決問題,我們的目的只是說能不能讓它是一個更安全的大巨蛋,如此而已。」
2,「再者,台北市政府願意用最有利標招商,不要去拚價格,市府首長必須知道合理利潤在哪裡,讓廠商在有利潤條件下追求更好的工程品質,不是把品質當次要而去拚價格,所以我要求每位首長要有勇氣用最有利標,首長不願負擔責任就用價格標,品質就一塌糊塗。」
還有,任何合約,不管是不是BOT,雙方的權利義務與違約的罰則,都應該要寫清楚。任何有律師審閱過的合約,應該都不會這樣搞才對。
我認為原來訂約與同意變更設計的人,要接受嚴厲的檢視與嚴格的檢討。(我是認為市府當初應該直接移送法辦,讓檢調查個清楚,而不是搞於法無據的廉政委員會,又浪費大半年的時間在煤體放話的。)
不過,建照/使照/變更設計/施工許可,這些審查與督導的權利,都在市府手裡。去年讓他停工,也是市府的要求。從BOT的角度來說,遠雄不願意或不能夠如期建完,通過審查,得到使用執照開始營運,它的投資就會落空,能賺錢的時間,就會因此縮減,所以,急的人,應該是遠雄才對。而市政府在BOT案裡,除了監督管理責任外,也有協助義務,這點在柯P的市府團隊與遠雄集團過去的互動上,是比較少被檢視,而市府也沒有自我要求的地方,我覺得柯P有看到這個問題,而怎麼樣改善雙方的互動,還需要時間來證明。
如果柯P是壞人,就讓它放在那裡,再一年,我保證,最後只剩下動用公權力逕行拆除一途,然後雙方打官司,大概十年後,會有一個結果,絕對是兩敗俱傷。
記者陳曉宜/專訪台北市長柯文哲在大巨蛋停工一年多後,於上週宣布暫不與遠雄解約,再度引發議論。柯文哲認為,身為市長,他不能喊爽做事;大巨蛋問題不是現在的市府團隊造成的,但他也不能當問題的持續者,而是要解決問題。目前好的發展是,未來台北會有一個比原來更安全的大巨蛋,這就不是虛耗。
NEWS.LTN.COM.TW

2016年9月8日 星期四

行使正當防衛權利執行逮捕的屋主,怎麼可能會對於拒捕之入侵者負有照護義務?!

對呼吸窘迫的陌生人置之不理,見死不救都沒事了,怎麼可能對於被壓制中的加害者(入侵者,準強盜罪的犯嫌)產生注意義務?

是正當防衛行為現在都被法院定義為危險的前行為,所以產生注意義務了嗎?

我認為檢察官與法官都是用後見之明來看待這種緊急防衛的案件,也太苛責正當防衛人了。

行為人在刑事部分被判有罪,在附帶民事求償訴訟幾乎無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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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裡的注意義務,是照護義務,是有保證人地位的行為人才須負的責任。

我的問題很簡單,應注意的「應」是怎麼弄到這徒手壓制以逮捕欲脫逃追捕竊賊(準強盜罪嫌)的屋主身上的?!

行使正當防衛權利執行逮捕的屋主,怎麼可能會對於拒捕之入侵者負有照護義務?!


2014年10月在士林發生了一個悲劇,媒體跟判決的故事是這樣子的,老公帶著…

恆春、余
留言
Ryan Chung 「..有武術基礎的老公...」其實下場練過任何有摔拿技巧的武術(例如:BJJ、高專柔、擒拿、保定跤),大致上都會知道絞頸這個技巧的危險性;教練多半除了教你絞人、摔人,也會讓你自己被絞絞看、被摔摔看,為的就是讓練習者知道自己在使用怎樣的技術。
今天假設這個「勇夫」是沒有武術基礎的話,或許還有判無罪的可能。

Ryan Chung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63579048.A.B31.html
這篇寫得很詳細,自己被絞的經驗也是這樣。被絞完以後起身反擊基本上不可能的。
屋主確實是防衛過當在這個狀況下,尤其是自身又有武術基礎的前提。


看到一堆人各種假設秀下限讓我感覺十分好笑 到底是有多少人有類似經驗?從事相關工作?研究過這類衝突? 討論事情不能用這種想當然耳的邏輯 只是會凸顯無知而已
PTT.CC

Vincent Chen 勇夫已經否認他有學過武術,使用格鬥技之說更證明是記者胡編的。

我是說刑法裡面過失的前提,是行為人對於被害者有保護/注意義務。但我看不出來正當防衛人,怎麼會對加害者產生注意義務。


這是緊急防衛行為,法院怎麼能要求行為人在緊急反擊時,仍要注意被反擊的人,是否保持呼吸順暢?

法院在這邊的論理是不通的。

Vincent Chen 我以前就說過,我覺得本案律師說得有道理,「律師主張一般人遇到跟何男相同緊急狀況,都很難冷靜,況且警員到場時,張男仍有呼吸,代表何男壓制時已盡注意義務,張男的死因與他自己的心臟病史及毒癮有關。」可惜,看起來,法院並未採納。

Vincent Chen 如果勇夫不是壓制而已,而是奪刀或隨手拿起菜刀刺死竊嫌呢?

生死搏鬥之際,不是你死就是我亡,這時法院怎麼可能可以要求正當防衛人,不准刺太準,把攻擊者刺死,或者要求正當防衛人,只准攻擊四肢,也不能割斷動脈呢?


因此,如果防衛者刺不準,沒死,就無罪,如果刺準了,死掉了,就防衛過當?法院的判準如果是這樣,那我就無話可說了。

Ryan Chung 不過以案發現場的狀況,似乎並不完全符合[緊急防衛]的情形,因為竊賊是把自己反鎖在廁所內,是屋主撬開門鎖向他發動攻擊。
事實上在那樣的情況下,只需要像上文所述,報警處理守株待兔便可。
[反擊]應當是指被主動攻擊的狀況下採取的防衛行為,才能稱的上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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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竊賊在警員到場時有沒有呼吸,其實也都只能依據屋主證詞來判斷,法官不採納,也是能夠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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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壓制不用把脖子勒死死的就是了。我想這也是法官判三個月得易科罰金然後兩年緩刑的緣故,不管怎麼說,過失是有的。
只是民事上面對家屬的獅子大開口,在刑事有罪的情況下可能比較難完全脫身,不過也判決也還沒產生,或許還有機會也說不定,三百萬是相當過分的要求了。

Vincent Chen 「竊賊是把自己反鎖在廁所內,是屋主撬開門鎖向他發動攻擊。」既然這顯然不符合正當防衛,那就該論以故意傷害致死,甚至殺人罪,不是嗎?

總之,我搞不清楚這防衛過當(過失致死)的注意義務,是怎麼來的。

Vincent Chen 你那段案情描述,是從判決書來的嗎?

Ryan Chung 我總覺得,法官沒有把辦案方向導致殺人罪論,多少也是有根據實際狀況去判斷,也就是現場雙方交手的因過關係,是因為竊賊侵入民宅在先,屋主行為有所依據,所以才不向殺人罪的方向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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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敘述來源:

https://buzzorange.com/2016/05/19/over-defense/
「2014 年台北一名男子和孕妻返家,驚見有一名竊賊躲在廁所裡。...」


Vincent Chen 這個是報導亂寫的,實況是犯嫌躲藏於浴室,對於進入浴室的屋主先發動攻擊。

Ryan Chung 原來如此。
Ryan Chung 還有,就新聞上查到的,屋主有柔道基礎。
其次是,那位屋主的二頭肌群訓練態樣...實在很難說服人他沒有武術基礎...。

Vincent Chen 你不能證明他撒謊,你就要以被告所言為真,這是罪疑惟輕原則,凡於有疑處,利益歸於被告。這是刑法的基本原則。

Ryan Chung 無罪推定,罪疑為輕,這是知道的。所以才會認為,法官在勘察過警方密錄器的結論之後,這樣的判決其實已經算是很審慎了。
Vincent Chen 「有報導說當初歹徒是自鎖於廁,故最初寫此文時有評斷屋主破門,我看判決書後並沒明顯提到這件事情,而再三查找發現該報導似乎也不見了,所以把這個元素刪除了。」

實況是犯嫌躲藏於浴室,對於進入浴室的屋主先發動攻擊。

Ryan Chung 了解。不過這樣就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了,只不過確實也是有防衛過當的因素和結果就是。
找到詳細案情描述的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new/20160518/863637/#

「但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影片,發現警方到場時,張男臉色發黑、全身癱軟,何男也向警方直言「他快被勒斃了!」推斷張男早已無反抗能力,並非如何男所述,張男持續揮拳掙扎。」


Vincent Chen 所以,還是回歸怎麼跑出超越常識的注意義務這件事情。

Vincent Chen 你還是沒有看懂我的論理,怎麼會有防衛過當。

Ryan Chung 有的,我有看懂,陳律的意思是,在那種互毆的混亂情況下,屋主很難有理智去注意[對於被害者有保護/注意義務]。所以這樣的判決過度苛責被告,也讓被告在民事上無事脫身降低很多。
但,使的出片羽絞,我想這樣絞的程度會絞死人,應該不算超越常識就是了...。
雖然不知道[屋主沒有習武]的陳述是否在判決書裡有描述,不過以屋主那個體型,覺得,很難說服人沒有習武。

不過這單純是我的主觀意識判斷就是了。法律需要的是證據。

Vincent Chen 再說一次,罪疑惟輕。法院不能故意入人於罪,你「覺得」他有練武術,你要證明呀。學了武術,就一定知道片羽絞的致命性嗎?我小時候也學過柔道,那時我整天在壓制別人與被人勒頸中過日,要徒手勒死一個正常人,是很費力的,也沒那麼容易。

如果勇夫不是壓制而已,而是奪刀或隨手拿起菜刀刺死竊嫌呢?


生死搏鬥之際,不是你死就是我亡,這時法院怎麼可能可以要求正當防衛人,不准刺太準,把攻擊者刺死,或者要求正當防衛人,只准攻擊四肢,也不能割斷動脈呢?

因此,如果防衛者刺不準,沒死,就無罪,如果刺準了,死掉了,就防衛過當?法院的判準如果是這樣,那我就無話可說了。

巧克力 · 陳啟桐的朋友
好精采的對答,。追蹤陳律真是獲益良多。。。

Ryan Chung 其實我們在道館會覺得用絞技殺人好像很難,主要還是因為是比賽,對手SUBMISSION之後都會鬆手;不過,一旦BLACK OUT以後還是繼續的話,基本上就真的死定了...。
教練是跟我們說,腦缺氧的狀況下,五分鐘左右就會死,不死也會造成腦部損傷。
是不知道被告屋主在警方到達之前,勒了多久;又,被告宣稱在過程中有鬆手,是鬆到什麼程度也無可知。

不過這也沒有錄影拍攝整個案發經過,法官也只能從警方的影帶中作後見之明就是了。
只能說,這樣的判決對法官來說也很困難。

Vincent Chen 應是報案三分鐘到五分鐘內警察就到場,然後屋主就叫警察來上拷後才鬆手,說他還會抓他,怕一鬆手他就會跑走,但警察認為他不動了,就沒上拷。不過,這警察並沒有對他做人工呼吸等急救作為,是等到救護人員到場才作人工呼吸等急救。

Vincent Chen 我以前跟一個傢伙纏鬥了半小時,互相壓制與勒頸,到後來兩個都筋疲力竭,還是沒昏迷。因為會掙扎,沒有真正昏掉。

Ryan Chung 那是因為陳律沒有鎖死,對方也還沒BLACK OUT的關係。
其次是,對方是和陳律水平差不多才能勢均力敵。
一般來說,被鎖死的狀況下,一定會伸手亂抓的,這是本能的反應。不過一旦被送襟鎖死,那就只能臉發黑等和尚誦經了。


Vincent Chen 對呀,其實竊嫌身材高大,比屋主還高一個頭,兩人搏鬥,屋主也不知道他那麼不濟事,一勒頸就謝謝收看了。
Vincent Chen 我以前就說過,那個到場發現竊嫌情況不對的值勤警察,對於人民(不管是誰)是有照護/注意義務的,他應該對於該竊嫌施行緊急救護行為,例如心肺復甦術(如果他有受這訓練的話)。

Ryan Chung 我想警員搞不好怕被被害家屬告,所以不敢施作CPR,之前不是也常有醫護人員沒來的及把人救活結果被家屬告嗎...。

Vincent Chen 急救有效無效與不予急救是不同的,會得到不同的法律評價。

家屬亂告,也是很糟糕,沒錯。

Vincent Chen 他如果沒受過訓練,確定自己不行,是不能超越自己能力去急救。但是,誰會告訴別人說自己明知不會,知道自己絕對不行,可是想要表演一下,所以去急救,然後果然把他搞死了呢?

Vincent Chen 法律的規定就是,見死不救,並無罪責。但你若有保證人地位,具有照護義務,那你就要救,不然會有罪責。

救也沒有保證一定要救活,只要有試圖去救,就算盡了義務。除非是明知不會,純粹腦殘想出名,然後救治行為真的錯誤,越搞越糟,才有可能有罪。


法律是鼓勵任何人去嘗試救人的,不論有無義務,不論有無效果。

Vincent Chen 刑法裡的注意義務,是照護義務,是有保證人地位的行為人才須負的責任。

我的問題很簡單,應注意的「應」是怎麼弄到這徒手壓制以逮捕欲脫逃追捕竊賊(準強盜罪嫌)的屋主身上的?!


行使正當防衛權利執行逮捕的屋主,怎麼可能會對於拒捕之入侵者負有照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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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本案律師說得有道理,「律師主張一般人遇到跟何男相同緊急狀況,都很難冷靜,況且警員到場時,張男仍有呼吸,代表何男壓制時已盡注意義務,張男的死因與他自己的心臟病史及毒癮有關。
可惜,看起來,法院並未採納。
刑事被判有罪定讞後,附帶民事求償訴訟,會比較難纏。

北市男子何柏翰前年在家為保護孕妻,扣頸壓制趁夜色闖空門的竊賊張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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