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1日 星期三

我認為臭跩貓與妙可大王並不相似。

如底下文章《霍夫曼的黃色小鴨當然有著作權!》所述,這種將自然界動物(貓咪)造型卡通化的結果,表達非常有限,相似是必然的,所以法院判斷其是否為仿製抄襲(實質相同)的非獨立創作的標準,就應該緊縮,也就是說,只要有外觀上可以察覺的不同,不是單純抄襲或模仿他人之作品(完全的接觸與複製),就應判定為不相似,而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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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的是人類精神的創作,著作人是指創作著作之人,而所謂創作是著作人思想或感情之表現(註8),因此必須是具體的「表達」(Expression)(著作權法第10-1條參照)(註9),而非概念(idea),且足以表現作者的個別性。既然稱之為創作,其就必須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即其為獨立創作,不是單純抄襲或模仿他人之作品,而能表現作者特性,為其人格之延伸,且必須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3條第1款參照),還有必須為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同法第9條參照)

惟於1989年,美國Sherman教授等提出「概念與表達合併原則」 (The merger doctrine of idea and expression)」,或稱「概念與表達合一原則」,是指某一概念之表達非常有限,並無法用不同表達呈現此一概念時,該概念與其表達即已併合為一,假若我們保護這些有限的表達,實質上就使人可以獨占此一概念,而且這些有限的表達本身,任何人來完成均相同,並不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原創性,所以在此特殊的表達極為有限之情況下,並不給予其著作權的保護。」

惟「筆者認為不該以剝奪創作人的著作權,來處理這種表達極為受限的特殊狀況,原因是因為我國立法上,如前所述,採取的是著作權當然發生主義,只要是你的獨立創作,你就是著作人,就有其著作權,於法無據的情況下,並不能任意剝奪人民已經取得的著作權。所以,在某一概念之表達非常有限,該概念與其表達已經幾乎併合為一的特殊情況下,筆者認為並不是剝奪其著作權,而是該著作權的權利範圍自然會因此而大幅限縮。

也就是說,在這種表達極度受限,所有表達都十分相似的特殊情況下,表達的相似是必然的,只要某人的作品為獨立創作,或者即使為相同的表達,但只要確定創作人不是單純抄襲或模仿他人之作品(完全的接觸與複製),即其具有原創性,不但可取得自己的著作權,並且也不侵害他人原表達的著作權才是(註11)。」

「只是在將自然小鴨外型創作為卡通造型小鴨的表達過程中,若碰到本文前述的「表達極為有限」(例如僅有鴨子的身子、頭部、眼睛,還有這三個要素的組合,使得所有的卡通造型小鴨都極為相似)的特殊狀況時,此時各種卡通化造型黃色小鴨,因為其「設計上的擁擠」現象,所以也如本文前所述,筆者認為法院判斷其是否為仿製抄襲(實質相同)的非獨立創作的標準,就應該緊縮,也就是說,只要有外觀上可以察覺的不同,就應判定為不相似,而不侵權。」

【綜合報導】LINE貼圖首爆抄襲訴訟!熱門貼圖「妙可大王」創作者「妙可麻」、「妙可爸」,昨指控另款熱門貼圖「臭跩貓」的表情和動作,和妙可大王...
WWW.APPLEDAILY.COM.TW|作者:蘋果日報

2016年8月25日 星期四

台灣需要有國家能源政策,以及如何作為的細部規劃方案,還有定期監督管考修正的機制。

台灣需要有國家能源政策,以及如何作為的細部規劃方案,還有定期監督管考修正的機制。

Vincent Chen 實地測驗的結果,浮筒發電的效率低到只有3.69%!而且大洋環境是很惡劣的,浮筒與纜繩的抗颱設計不能少,不然就像這個一樣,颱風一吹就壞了了。

其實不只是海浪/洋流發電機組,離岸風機或水上太陽能板,也是一樣,其發電效率一般都不到所建置容量的一成,而且建置與維護費用都是很驚人的。


尤其這些離岸風機的設計者,只在地中海或北海沿岸有建設實績而已,設計廠家都沒有見識過太平洋颱風的威力。

Charlie Lee 
"一成" 實在低得驚人. 颱風威力誠然巨大, 連珊瑚礁在一次颱風中都要損失幾成. 此類設備不得不有躲避颱風的功能.

Vincent Chen 沒辦法,以風車發電來說,風太大不能發電,風太小也不能發電。以太陽能面板發電來說,太陽下山就不能發電,最多就只有半天的時間能發電,白天時是陰雨天或晨昏時刻的發電效率也非常可笑。平均一成左右的發電效率,是很正常的。

黃富源 台大有專利,轉換效率理想上可以到3成,不過能不能實作,不清楚。

Charlie Lee 
話說回來, 這些免費的再生能源(太陽,風,海洋等等), 即使只能運用其一成, 也是莫大的產能(含減碳效果). 不是嗎?

Vincent Chen 大家可能把發電效率(平均發電量/裝置最大發電量)與能源轉換效率(輸出能量/輸入能量)搞混了。單晶太陽能電池的能源轉換效率是可以接近三成。

還有製作太陽能電池是很耗能又不環保的。其實要減碳,就是少用電,也少用化石能源。
Minson Lee 坦白講,我覺得最後大家還是只好接受核電,不然你就點蠟燭
現在科技就是如此,選擇沒有那麼多
台灣現在的問題,沒有政客願意做那個接受現實的黑臉

這一陣子我經常逛的無神論社群也在討論核電,結果我發現西方人接受核電的比率其實還頗高,而跟我們這邊一樣,反核的其實搞不清楚自己在反什麼,說核廢料很可怕的不知道什麼是核廢料
現實就是
這些綠能效益很差做不起來,現階段綠能技術極度依賴環境,也跟當地的人口密度和產業結構息息相關,在台灣這種環境沒有搞頭,這就是現實,這不會因為一些人每天拼命在臉書上寫文章就有什麼改變
這些前瞻技術要發展是沒辦法在缺電或是產業成本很高的環境底下發展起來的,你如果真的希望有一天有乾淨能源,那現階段就必須要提供足夠的能源給產業發展,如果你又不想自殺,不願意用石化火力發電,那我看不出來還有核能以外的什麼選擇

Vincent Chen 使用可再生能源是對的,而現在是規模經濟的問題,國家電力政策要有序的有規劃的往這方向走。我不認為核廢料是可以解決的問題,而繼續使用核電,是飲鳩止渴的作法。

Minson Lee 以現在的技術來看,結果就是沒電啊,坦白講我覺得50年之後有沒有比較穩定和有效率的再生能源都是個問題
而且很多理想效率是沒有考慮輸配電的狀況進去的,我認為最理想的狀況是這些再生能源的源頭產生兩度電的能源,你用電端有一度就不錯了
現在的再生能源有幾個很大的特性,第一個是很依賴當地的天候條件,比方說日照要充足,不能有激烈的氣候型態

在台灣這個馬上把太陽能打死了,台灣是熱,但多雨,陰天比較多,熱不等於日照充足
第二個是對地形很依賴,很多設備需要大面積來建設或者只能蓋在特定的地方或地形,比方說有的只適合平地,有的必須在岸邊,我不覺得台灣有那些空間
第三個是目前這些東西服務的好的地方都是人口密度相對低或很低的地方,台灣的人口密度數一數二,用電的peak很高,綠能模範生德國人口密度沒那麼高,但電費是很貴的
第四個是現在做的起來的地方有一個特色,那就是夏天的均溫不高,對於空調的需求不大,德國和日本的北杜以及一個西班牙屬地的島都是這樣,台灣暖化明顯,我認為以後一年有六個月會是夏天,可能有四個月溫度會接近40度,這種能量的需求不是再生能源能負擔的
第五個是當地產業的結構,這些綠能應用成功的地方都沒有重工業,比方說日本的北杜只有觀光和農業,而且海拔高,本來就沒有什麼工廠,當地政府也不允許,連德國也不是每一個地方都有工廠的,其實德國大多數地區不是工業區而且保留很多林地,工業區和工廠大多自己另外蓋電廠給自己用
這些條件不只台灣,會打死一大堆地方,現階段的技術就是這樣,你不提供足夠的能源去給產業發展前瞻科技,就永遠是這樣,有那種潛能的能量來源就一個,我看不出其他的選擇

Vincent Chen 你上面講的都對,但這仍然不是接受核能的理由。

台灣四面環海,所以應該要做的是發展海洋能源,波浪發電、潮汐發電與洋流發電。離岸風力發電與太陽能發電,也可以考慮。

Minson Lee 我覺得問題是現在沒有那種技術,環境也不適合,我總不能一邊蓋一邊發展不存在的東西吧

Vincent Chen 其實技術都有,只是除了離岸風機外,大部分還未能量產。因為未達規模經濟,所以成本也比較高。所以要逐步引進。

Minson Lee 以我在工作上看到和看過的狀況,目前是可以說技術都有沒錯,但實際應用的效益,系統整合,穩定性其實通通都是問題
就好像我也可以說現在製造剛彈的技術是有的,但沒有人會去作剛彈來當武器,現在的技術差不多是那樣的,而且有很多誇大的地方
最根本的原因是現有的再生能源技術本來就是效率很差的能量取得方式,再加上環境不適合,即使硬幹我認為在台灣也不會有好結果

Vincent Chen 不開始逐步做去,永遠只是空談,而且別的國家都在做了,也做了至少二十餘年(從上次石油危機後),如果不馬上開始做,我們會落後其他國家更多。

我有參與核廢料最終處理的機會,我跟你說,這個沒有解法,以後絕對是個災難。

Minson Lee 其實這些本來選擇就都不多,而且都有後遺症
再生能源結果就是缺電
石化燃料結果就是暖化和空污

核能就是你要去處理那些廢料
我不是反對再生能源發展,而是我覺得大家要務實一點看待
因為現階段講發展綠能,很多人以為是政府要趕快這裡蓋那裡蓋,其實不是,是要投資科研,因為那些東西都還在實驗室裡,都還在很前瞻的階段,沒有效益的,所以不是趕快多蓋,因為你也沒東西可以蓋
而實驗室裡給你有希望的數據,出去實測有一半就很好了,而國外那些成功的都有實際條件配合,比方說他有大沙漠或很大的空地可以超極大的太陽能電廠,台灣沒有這種環境
但要是缺電或是電力很貴,這些技術也不會有好的發展
我覺得能源方式的取得是一個過程,遠古的人鑽木取火,後來燒鯨魚油和木炭,接著用石油,然後有核能,現在我們希望有比較乾淨的核融合或是綠能,但問題是如果沒有足夠的和有經濟效益的能量來源支撐,你走不到下一階段

Vincent Chen 所以我一直都認為要有國家能源政策,以及如何作為的細部規劃方案,也需要督考與定期檢討修正。我贊成非核化,但我也反對口號式的一刀切2025年非核家園政策。

有序的轉移發電與配電容量與配置,並扶植綠能產業的發展,是政府的責任。歷任舊政府都沒做,該打屁股,新政府也不做,就一樣的是混蛋。

Minson Lee 台灣的政府本來就對科研興趣不大,我昨天看到有一篇文青的狗屎文說理工頭腦害死台灣產業要更多文科的進去產業才有救
其實現在台灣在做決策的通通都不是理工背景的,還要搞更多文史(聞屎)的來把產業文青化,我認為除了增加失業率之外沒有什麼績效可言

Vincent Chen 唉,在台灣,有能力的人是不願意進政府去給人糟蹋。沒有能力的人士擠破頭也要佔據高位,平常裝死不做事,逮到機會就大撈特撈,不管子孫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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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差別電價制度,給予再生能源不同的收購電價,首先就要能辨識與認證電力的來源確實是可再生能源。

「德國不僅從輸配電網採購固定價格收購制度(FIT)以外的電力,而且從市場上購買綠色電力證書(電力生產來源證明),通過這些方式來提供無CO2排放電力銷售商品。
如果使用P2G作為再生能源的能量儲存制度,因為不適用FIT,所以能夠創造出無CO2排放的環境價值。供應時,與利用自己鋪設的電線及電力轉運方式相比,將環境價值分離出來進行交易的做法,更有可能在總體上降低成本。
日本開始執行FIT制度以後,綠色電力證書的交易逐漸減少。工作組此次提出了刺激這種交易的措施,除了減稅及退稅等金錢方面的支援之外,還包括提高證書本身的認知度及品牌影響力等。」
日本經濟產業省資源能源廳2016年8月9日召開了無二氧化碳排放制氫工作組的第三次會議,強調了進一步激活“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的重要性。該工作組瞄準太陽能發電及風力發電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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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空間案並非商標侵權,而是不公平競爭。

這則案例並不是如原告(幸福空間)或報導所認為的構成商標侵害,而是認為被告(Google)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市場競爭秩序。(參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另據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商上字第 8 號判決(幸福空間案):法院見解認為將「幸福空間」文字置入於內部程式指令,並無出現在搜尋頁面上,消費者並不會看到幸福空間的商標字樣,因此不會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不該當為商標之使用。

此案尚可與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商訴字第 24 號判決(詮星案)兩相比較,即可以明白何謂商標的「使用行為」。
詮星案與幸福空間案的差異在於,詮星案被告不只是將商標置入於內部指令中,而是使用關鍵字插入之功能,使網路使用者鍵入詮星或詮星翻譯社時,就會出現其他翻譯網站後面標示著詮星,讓一般消費者誤認五姊妹翻譯社、哈佛翻譯社、華碩翻譯社等,而「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其等與詮星為同一事業集團、關係企業之同一來源,足以讓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毫無疑問是商標之使用行為。

謝銘洋教授: 在幸福空間的二審判決,基本上沒有特別論述幸福空間這個字有沒有放進去,判決指出兩者是屬於同業競爭的關係,所以向被上訴人購買幸福空間的關鍵字是利用上訴人的商標,用在室內設計相關領域,且為上訴人公司之特取名稱,以吸引消費便利其網站資訊為搜尋引擎所尋得,並導引上訴人之潛在客戶進入廣告主網站觀覽,以增加廣告主之交易機會,顯係攀附上訴人長久以來努力經營之系爭「幸福空間」商標之知名度,榨取上訴人長期以來努力之成果,而不利於上訴人之 欺罔、顯失公平行為。  

經過好同事提醒,去看了判決,二審認為其他業者購買幸福空間關鍵字是攀附的行為,顯失公平,而Google經通知後仍繼續販賣等,與其他廣告主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所以這則案例並不是認為構成商標侵害,實則是違反競爭秩序!(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台灣企業「幸福空間」為認為Google侵害其商標權,在2011年對Google提告。打了四年多官司,最終三審定讞判決Google敗訴,這也創下了亞洲地區告贏Google的首例!「幸福空間」是經營室內裝潢為主的台灣品牌,在2007年正…
CHINATIMES.COM|作者: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