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法官這篇文章的說法我能接受,但我認為遠通才應該買單。
道理很簡單,如果沒有ETC這個BOT,這些約聘或臨時人員,不是一樣的繼續以約聘或臨時人員的身分,擔任國道收費員嗎?如果沒有ETC,他們的勞動條件沒有更改呀。但因為遠通得了ETC這個BOT,他們的勞動條件有所更改,那遠通就應該負責善後。
約聘或臨時人員的任職條件比較寬,要求比較低,而其所得待遇可能比較高或比較低,完全看工作時段與性質來訂定。這是勞動條件的一部分。
當然,我完全同意舊政府的函釋中,認定這些約聘人員或臨時人員不適用勞基法這一部分,是違法的。因為,雇主提供的任何勞動工作條件,即使是約聘或臨時,都應該符合勞基法所定的最低保障標準。而且,長期僱用,即使每年換約,就不是約聘性質,要資遣就要比照勞基法發資遣費,這應該也是要訂定在勞基法裡,或者藉由判決來確立這個原則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