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接受非凡電視台,關於這報導的電話訪問。
我是覺得台灣的員工,對於競業條款與保密規定都沒有正確認識,照這判決所顯示的證據來看,粱孟松在韓國大學任教期間,只教一堂課卻在韓國待了4百多天,教的十名學生又都是三星的資深員工,而且三星在梁任教與就職後,其產品的技術與結構,透過電子顯微鏡解像分析,越來越像台積電的設計,到後來根本難以分辨,...看來梁確實有透漏許多營業秘密給三星,且雙方是有意為之,...
我是覺得台灣的員工,對於競業條款與保密規定都沒有正確認識,照這判決所顯示的證據來看,粱孟松在韓國大學任教期間,只教一堂課卻在韓國待了4百多天,教的十名學生又都是三星的資深員工,而且三星在梁任教與就職後,其產品的技術與結構,透過電子顯微鏡解像分析,越來越像台積電的設計,到後來根本難以分辨,...看來梁確實有透漏許多營業秘密給三星,且雙方是有意為之,...
而且,台積電也有支付梁兩年競止競業的對價,讓他領走價值上億元的台積電股票,還有,台積電對梁的待遇也不薄,任職期間給他的平均年薪破百萬美元,並非苛待...
總之,還好梁是2013年前幹的,營業秘密法在那年初修法後,加了刑責與罰金,若將營業秘密洩漏給大陸或外國,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五千萬以下罰金的重罪!
我覺得受到重利誘惑,為三星作嫁,打擊台積電,算是梁為自己的未被拔擢出口惡氣,無可厚非,但是不可明知故犯,故意洩密,還藉由教職漂白自己洩密的犯行。而且,保密條款不能禁止你帶走腦袋裡的知識,只要你夠厲害,重新研發更新更好的技術才是正途,用洩漏老東家的機密為報復手段,未免為人所不齒,而且法律也不容。
最後,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只是賠賠錢而已,如果你夠搶手,新雇主也會願意幫你出。但是洩密可是會坐牢的,新雇主如果同謀,也是會被抓起來關的,不可以不注意呀!
我覺得受到重利誘惑,為三星作嫁,打擊台積電,算是梁為自己的未被拔擢出口惡氣,無可厚非,但是不可明知故犯,故意洩密,還藉由教職漂白自己洩密的犯行。而且,保密條款不能禁止你帶走腦袋裡的知識,只要你夠厲害,重新研發更新更好的技術才是正途,用洩漏老東家的機密為報復手段,未免為人所不齒,而且法律也不容。
最後,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只是賠賠錢而已,如果你夠搶手,新雇主也會願意幫你出。但是洩密可是會坐牢的,新雇主如果同謀,也是會被抓起來關的,不可以不注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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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家慶 ...畢竟這個說詞是台積電單方面的...
在梁孟松離去時...最後接觸台積電製程研究...是幾乎是六七年前。當時還在0.1微米...
現在都進入到1X耐米了。半導體密度已經題 提高了100倍
這兩者在半導體製程結構上,差異絕對非常大。
不可能一概而論的。
更不能說是當年承襲的技術,將持續幾年的發展,都算成台積電技術。
在梁孟松離去時...最後接觸台積電製程研究...是幾乎是六七年前。當時還在0.1微米...
現在都進入到1X耐米了。半導體密度已經題 提高了100倍
這兩者在半導體製程結構上,差異絕對非常大。
不可能一概而論的。
更不能說是當年承襲的技術,將持續幾年的發展,都算成台積電技術。
Vincent Chen 這個結構分析是專業公司做的報告,可信度很高,但那個不是重點。
梁的洩密問題,是簽了競業禁止約定與保密協定,在他離職時杜法務長有再確認一次,而台積電也給了對價,然後他明知故犯,一審會被判無罪,是因為他說他要跟韓籍妻子團聚,也沒有洩密或教導三星電子,一審法官採信了。
但是二審時被查出來,他的韓籍妻子與兒女那段期間都在台灣,他一週只有一堂課,三小時,卻在那兩年內隻身在韓國超過一年半的時間,所教的都是三星電子的資深員工,地點更在三星的總部,...
這些讓法院不能相信他的辯解,而認為台積電的主張較為合理,這是民事判決,不必到掌握確實證據,只要讓法院認為照證據來看應該如此即可,所以判其敗訴。
還有,我國法院很少,應該是第一次核發,禁止多年前離職員工到競爭對手任職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梁的洩密問題,是簽了競業禁止約定與保密協定,在他離職時杜法務長有再確認一次,而台積電也給了對價,然後他明知故犯,一審會被判無罪,是因為他說他要跟韓籍妻子團聚,也沒有洩密或教導三星電子,一審法官採信了。
但是二審時被查出來,他的韓籍妻子與兒女那段期間都在台灣,他一週只有一堂課,三小時,卻在那兩年內隻身在韓國超過一年半的時間,所教的都是三星電子的資深員工,地點更在三星的總部,...
這些讓法院不能相信他的辯解,而認為台積電的主張較為合理,這是民事判決,不必到掌握確實證據,只要讓法院認為照證據來看應該如此即可,所以判其敗訴。
還有,我國法院很少,應該是第一次核發,禁止多年前離職員工到競爭對手任職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蘇家慶 這要分兩個方面了。
一個是競業條款,我們必須瞭解原約與台積電的關係。
而這是屬於民事層面。若違犯,責侵犯於台積電的權益。當事人該賠償台積電損失,或繳回所得。
第二部分是侵權及竊取公司機密方面。
顯然台積電追的是第一項目,而不是第二項目。
您覺得,第一項目很嚴重嗎?這是違背私人間的協商。
一個是競業條款,我們必須瞭解原約與台積電的關係。
而這是屬於民事層面。若違犯,責侵犯於台積電的權益。當事人該賠償台積電損失,或繳回所得。
第二部分是侵權及竊取公司機密方面。
顯然台積電追的是第一項目,而不是第二項目。
您覺得,第一項目很嚴重嗎?這是違背私人間的協商。
蘇家慶 指導三星技術,只要不涉及將台積電相關的設計直接攜入,絕對沒有刑責...
民事部分另議...最多就是賠錢了事...
就像我離開鴻海後,即便我有簽署競業條款,所有一切只要我不將鴻海相關機密文件帶走,鴻海最多僅會告我背信...追回所得...
腦袋的是經驗及知識,那是屬於個人的,不是屬於過往企業的。
民事部分另議...最多就是賠錢了事...
就像我離開鴻海後,即便我有簽署競業條款,所有一切只要我不將鴻海相關機密文件帶走,鴻海最多僅會告我背信...追回所得...
腦袋的是經驗及知識,那是屬於個人的,不是屬於過往企業的。
Vincent Chen 法院判的主要是洩密的賠償責任,但營業秘密法當時的規定,並沒有刑責,但是還是有賠償責任,台積電可以主張Apple A9與Qualcomm掉單的損失,少說也是十億美元,...
而競業條款的違反,如網誌所說,其對價是價值上億的台積電股票,梁既然被判違約,除懲罰性違約金外,這對價就要連本帶利還給台積電,那也是至少一億元新台幣呀,...
而競業條款的違反,如網誌所說,其對價是價值上億的台積電股票,梁既然被判違約,除懲罰性違約金外,這對價就要連本帶利還給台積電,那也是至少一億元新台幣呀,...
蘇家慶 洩密..這幾乎無法存在及成立的...
即便有營業秘密法..但營業秘密法是惡法...
賠償責任..我覺得台積電該求償,梁孟松背信,本來就該賠償台積電。
但依照比例或加倍求償,都很有限...
也不過才一億元啊...十億元三星都給得起。
即便有營業秘密法..但營業秘密法是惡法...
賠償責任..我覺得台積電該求償,梁孟松背信,本來就該賠償台積電。
但依照比例或加倍求償,都很有限...
也不過才一億元啊...十億元三星都給得起。
Vincent Chen 三星應該不會傻到替梁出頭,頂多是競業部分的一億元新台幣,洩密罪太重,而且可以在韓國照韓國法律提告三星,這應該是有刑責的,還有因為認了這,不但沒有商譽,還有連帶賠償責任,韓國人沒有必要扛這責任,...
Vincent Chen 例如,沒有捉姦在床,小三堅稱發生關係時不知對方已婚,以後也沒有交往,所以元配告不了小三通姦罪;但是小三生了一個孩子,一驗DNA,就是元配的先生的種,損害已經造成,所以民事的妨礙家庭侵權行為成立,還是要賠償元配精神損失等。
Vincent Chen 梁案洩密罪的民刑事責任,也是這樣分辨的。台積電沒有梁洩密的直接證據,但是有許多間接證據,所以民事一樣會贏。損失是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還可以乘上三倍(照舊法),至少一兩億美元的損害賠償額,應該跑不掉,...
Vincent Chen 最近已經准了那個禁止其去三星任職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判決確定,就會成為真處分)。
求償有舉證的責任,不容易。所以,保密協定,一定要加上不必舉證的高額懲罰性違約金,先拿這部分再說。
求償有舉證的責任,不容易。所以,保密協定,一定要加上不必舉證的高額懲罰性違約金,先拿這部分再說。
Vincent Chen 另外,洩密罪除非掌握到白紙黑字的證據,是很難被法院採認的,不容易成立。要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或技術優勢,除營業秘密外,應該要配合申請適當數量與強度的專利來保護,才是正解,...
Vincent Chen 還有,不管法院判賠多少,梁只要不回國,繼續待在韓國,韓國也不承認我國法院的判決,台積電一毛錢也要不到,只是出口氣而已,...
台積電應該反過來想一想,這麼一個研發大將,還帶著他幾個以前在台積電的研發部屬,都甘願離鄉背井,都在韓國的競爭對手處,幫助三星在代工業打敗台積電,這個應該不是偶然的個案,...
一個這麼重要的傑出研發人才,年薪(還要加上股票分紅/認股權)只要一百萬美金,台積電你覺得已經給他很多嗎?
台積電應該反過來想一想,這麼一個研發大將,還帶著他幾個以前在台積電的研發部屬,都甘願離鄉背井,都在韓國的競爭對手處,幫助三星在代工業打敗台積電,這個應該不是偶然的個案,...
一個這麼重要的傑出研發人才,年薪(還要加上股票分紅/認股權)只要一百萬美金,台積電你覺得已經給他很多嗎?
Vincent Chen 這個案子還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地方,例如:
1,即使是秘密審理的案子,判決為什麼可以不公開?這個違反公開審判原則。
2,判決既然是被列為所謂機密,為什麼媒體可以拿得到?還可以對外披露其細節?還可以訪問審判的法官?這沒有洩密罪問題嗎?
3,法官為什麼這麼多話?法官為什麼把自己得心證的事由,透過媒體向外界透露,而不是以其裁判書來完全表露?這個違反法官不語原則。(這又回歸第一個問題,這法院的判決書怎麼可能是不公開的?)
4,看起來,這兩審的法官(與律師)對於競業與洩密,這兩種侵權行為,並沒有適當的分割處理,而混為一談。
5,法院既然認定有洩密,其禁止任職有時限,就很奇怪。假如法院不確定有洩密,或者其原知悉的秘密早已不是秘密(以科技業進步速度而言,三年的保密期限,是合理的,更長的話,就不太合理),那麼為什麼會准予禁止一個已經離職至少五、六年的員工去競爭對手處任職呢?
6,IC的Layout,就跟積木一樣,是有限的組合,不能說大家的成果一樣,就推斷其洩漏製程的營業祕密。而且,要用營業秘密來控告對手,先要揭露自己的營業祕密給對手與法院(我們跟美國一樣,原告或被告,都可以請求僅限對造的律師審閱其所提供的資料,及要求法院秘密審理;但就像這個案子,法院對於訴訟資料的保密性做得並不好,你提供對手律師或法院的資料,對手多半會知道),還沒告成,就先輸了。只有製程的方法專利,可以由果推因,由被控侵權人舉證其製作方法,並未侵害權利人的方法專利,所以,製程專利還是有用處的,...
1,即使是秘密審理的案子,判決為什麼可以不公開?這個違反公開審判原則。
2,判決既然是被列為所謂機密,為什麼媒體可以拿得到?還可以對外披露其細節?還可以訪問審判的法官?這沒有洩密罪問題嗎?
3,法官為什麼這麼多話?法官為什麼把自己得心證的事由,透過媒體向外界透露,而不是以其裁判書來完全表露?這個違反法官不語原則。(這又回歸第一個問題,這法院的判決書怎麼可能是不公開的?)
4,看起來,這兩審的法官(與律師)對於競業與洩密,這兩種侵權行為,並沒有適當的分割處理,而混為一談。
5,法院既然認定有洩密,其禁止任職有時限,就很奇怪。假如法院不確定有洩密,或者其原知悉的秘密早已不是秘密(以科技業進步速度而言,三年的保密期限,是合理的,更長的話,就不太合理),那麼為什麼會准予禁止一個已經離職至少五、六年的員工去競爭對手處任職呢?
6,IC的Layout,就跟積木一樣,是有限的組合,不能說大家的成果一樣,就推斷其洩漏製程的營業祕密。而且,要用營業秘密來控告對手,先要揭露自己的營業祕密給對手與法院(我們跟美國一樣,原告或被告,都可以請求僅限對造的律師審閱其所提供的資料,及要求法院秘密審理;但就像這個案子,法院對於訴訟資料的保密性做得並不好,你提供對手律師或法院的資料,對手多半會知道),還沒告成,就先輸了。只有製程的方法專利,可以由果推因,由被控侵權人舉證其製作方法,並未侵害權利人的方法專利,所以,製程專利還是有用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