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7日 星期三

台中捷運事故成因及解決方案匯總

不要笑,北捷文湖線是採用同樣的設計,同樣有「緊急停車鈕關了車門就變成下車鈴」、「緊急斷電鈕要先開啟用兩隻鑰匙保護的蓋子才能按到、解鎖過程繁複不能應付緊急狀況」的問題。
但只要不讓它關上車門,就能阻止發車。不然它就會衝到下一站,就是不會停。
在這殺人設計改善前,也只能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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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訓練保全看到狀況就用腳擋住車門不讓發車,是「非常有必要」的。
可能是文字的圖像
 
中捷的設施都在應付高裝檢?
純自動駕駛的裝置,最核心就是行控中心嚴密監看;中捷徹底失靈,連接到停止要求都無視。
然後現場須有緊急停止之機制,車站的緊急斷電措施,全都不知;且實際應用及其困難,毫無緊急之效。
車上的緊急停車,弄得比發射核彈困難,有兩道鑰匙要開,這能應什麼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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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運量捷運系統(北捷文湖線與中捷)的緊急停車鈕設計,絕對有大問題!
1,一發車就變成下車鈴的緊急停止鈕,門把就毫無作用不能手動開門的現有設計,最讓人覺得匪夷所思!
我猜當初讓緊急停止鈕變成下車鈴與讓門把變成無作用的原因,應該是故意設計成不要讓程客有機會在中途停車與打開車門走到有通電軌的軌道上,但這個設計同時剝奪了乘客已經能目視危險(軌道上有障礙物或列車內失火冒煙)時,緊急煞車自救與開門逃生的權利!這是個殺人設計!
我認為在軌道上兩外側都設置狹窄的人行維修步道不會是太困難與花費巨大的事情,或限制只能打開距離通電軌較遠一側的車門,應該就可以避免乘客在軌道上逃生行走時發生觸電的危險。
所以,這個設計應該要立即改正。否則,即使隨車員及時打開操控台的蓋子,按下底下第3點會談到的緊急斷電鈕,因為列車仍會繼續前進,仍然會撞擊障礙物,有可能發生失火,而且門仍有可能不能手動打開,那就糟了!
2,站台上沒有如高運量捷運系統裝設緊急停止鈕,站長或保全沒法制止發車,也是個很奇怪的設計疏漏,也應該立即改正。不過,任何人如第4點所述,擋住車門,或站長如第3點所述,按下站台變電箱的緊急斷電鈕,就可以阻止列車發車了。
3,現在設在中運量捷運系統車上操控台與站台變電箱裡的是「緊急斷電」鈕,不是煞車,而是斷電,讓驅動馬達停止轉動而減速。
我不知道煞車會不會因斷電而自動啟動,或者斷電後車門會不會自動或能不能手動開啟。我希望煞車系統在斷電時會自動開啟,車門在停止時就會自動打開,而手動開門系統在斷電時仍能發揮作用,這樣才是安全的設計。
因為平常不能讓乘客或路人可以亂斷電,所以這個車上的操控台與站台上的變電箱才會設計成需要用鑰匙打開。
但是,現在的設計竟然需要隨車員拿出兩隻鑰匙,再用雙手插入並同時轉動才能打開蓋子,這就是過度設計與過度防衛了,一把鑰匙就夠了。
馬上可以進行的改進是,隨車員執勤時就先打開操控台的蓋子,站在旁邊避免乘客誤觸。同樣的,站長應該在列車進站時,打開月台上變電箱的蓋子,等列車發動後再關上蓋子離開。
4,看到危險,趁它還沒關門時,大家先擋住門不讓它發車就對了。
檢討事故,不是要罵人,而是要找出發生原因,並進行變更設計與實施改善方案,以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可能是 1 人和文字的圖像
可能是文字的圖像
可能是旋轉門和文字的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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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顯示的文字是「民視新聞網 FTVN 總統大選 總統大選立委選戰 中捷意 快新聞 北捷桃捷高捷 都有中捷認了:將與 :將與 中捷認了 廠商討論月台裝 「緊急 停車紐」 2023/05/11 18:37:33 」的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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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懶猴和文字的圖像

 
做錯事還說謊騙人,垃圾中捷!

 
離譜的中劫:
1,吊臂已躺在軌道上,足足有41秒空檔,還直直撞過去。
2,事後搜救雜亂無章,林教授在事發50幾分鐘後,遺體才被發現。盧小小一開始還大言無人亡故,結果一ㄙˇ10傷。
3,事發時應有六位值班人員,卻只有三位上班,而且三位都去用餐。
4,明明有停電鈕,整個中劫卻沒有人知道,還說謊沒有緊急停止機制。
5,事故未檢討查清,隔天就通車,董事長還拍拍手鼓掌。
6,無人駕駛系統是2014胡自強任內敲定,當時的交通局長,現在拍手的董事長,還說謊嫁禍給林佳龍。
7,該負責善後的人,拍拍手拍拍屁股走人了,中劫還有人敢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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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真的太混蛋了!
可能是 1 人和文字的圖像
 
中捷董事長林良泰是一手搞出BRT這個笑話的人,中捷也是在他在胡志強手上規劃出來。林佳龍團隊的確有參與到系統設計的過程,但他們設計得很完整,有軌道異物偵測,也有緊急斷電裝置。
但台中市只依賴系統的自動駕駛,現場管理的人基本上都是盧秀燕團隊酬庸安插出來的低能,完全不知道緊急停止系統已經設計在那邊,結果中捷營運團隊提出的檢討報告,是要在原有的緊急斷電設計再增加一個緊急停止機構,有基本智商的都會覺得傻眼。
能營運這麼久都沒出事,台中人該感謝林佳龍,這次事故完全是人禍。那些聽信盧秀燕/國民黨/黑道操作媒體罵林佳龍亂搞的歐巴桑歐吉桑,希望在盧秀燕剩下的任期裡面你們天天帶你們的家人小孩去搭中捷,感受一下什麼叫做真正的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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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地圖和文字的圖像

【我們又被台中市府騙了之N? 興富發根本違反禁限建規範多年!】
興富發砸中捷事故發生至今已經6天,台中市府採取冷處理,市長不說明,也不道歉,而從捷運公司、都發局等單位一連串發言,避重就輕,凡事一切合法合規,被抓到問題先痛罵別人假新聞再小聲承認。 讓我深深覺得,台中市沒有治理的SOP,只有公關的SOP。
今天團隊要再揭露事故中最令人髮指,也可以說是最嚴重的一樁安全漏洞,那就是所有捷運周邊工程一定要遵守的「禁限建規定」。
所謂禁限建規定的法源是《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很簡單的說,捷運路線往外加6公尺,屬於「禁建範圍」,禁止一切工程。往外加50公尺,屬於「限建範圍」,施工需要事先審核,途中監測,以免影響捷運系統安全。
而「興富發文心愛悅」這個建案,其基地邊緣大約離捷運高架橋15公尺,屬於「限建範圍」,在2018盧秀燕市長任內許可變更建照,2019年開工。
5/10意外那天,市府都發局和公捷處就斬釘截鐵宣稱,此案申請建造執照有送交通局審查通過,未違反禁限建規定。2019年10月7日有申請開工前會勘,興建過程中,監測數據都在容許值內,此次塔吊掉落,未觸及禁限建相關規定。
他這樣說,大家也就信了,畢竟興富發的建築加上退縮,離捷運有20幾公尺,符合規範應該也很合理吧。
但我深入研究圖面後,發現大錯特錯!差點被中市府騙了!
根據《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和第2款,施工計畫不只要建築圖面,還必須包含施工用的「機具」說明。而根據同法第21條,「限建範圍內之施工機具、設備、吊掛機具、鷹架、障礙物或其他任何物品,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施工計畫或前條第一項作業計畫執行安全防護措施,或其傾倒或散落有侵入禁建範圍內之虞者,捷運主管機關得命其申請人、起造人或行為人停工或限期改善。」
法源很饒舌是吧,但是事發當日,「 高雄好過日」其實就有找出高雄捷運局的禁限建說明公開文件,裡面有指出一個非常重要的東西:
「起重機」旋轉的最大延伸範圍,也要符合禁限建規範。
興富發文心愛悅此建案,裝設的是塔式起重機中,相對大型的動臂式起重機,其吊臂大約有40米長。我們找到網路上房仲廣告,剛好有此建案施工中正上方空拍圖。尺寸一對,我下巴都要掉下來了!
這案的起重機旋轉時延伸範圍,不止會碰到捷運禁建線,還會碰到捷運軌道正上方。如果依照高雄捷運局的審查標準,這案起重機安裝的位置和種類,很難通過禁限建規範!
也就是從2019年動工開始,興富發這工地就違反規定,從2021捷運通車開始,這幾年起重機就在捷運上轉啊轉,不過是運氣好剛好都沒有掉東西下來而已!
甚至塔吊拆除時,也未申請高空吊掛作業交維,在捷運旁大搖大擺作業了半天,也沒有任何單位察覺不對勁。
市民從未想過,自己的城市,竟然會這樣危機四伏;自己期待十幾年的捷運,竟然一通車就是全台灣最危險的捷運。
興富發這棟大樓,能獲得容積大放送,把商辦蓋成住宅的樣子賣,市府說一切合法。
大樓的起重機,能明顯違反禁限建規範好幾年,在捷運上面晃啊晃,市府說一切合法。
台中這條捷運,沒有便於操作的月台緊急停止系統,董事長總經理都不知道有斷電按鈕,市府說一切合法。
發生如此重大事件後,相關單位與業者,依然一副事不關己的樣子。
這就是一切合法,謝謝指教的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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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控中心都沒辦法看到站台上、列車前與軌道上的監視器的即時影像嗎?這個很基本耶!
連我們的派出所都能看到轄區路口的即時影像,也有同步錄影能夠回放耶。你到豪宅大樓的警衛室看一看,還更先進說。
可能是 3 個人和文字的圖像
 
為什麼連收14次異常訊息都無視讓列車復電啟動?
我們修車的障礙排除
第一次出現警告訊息一定會查修找出原因
所有關鍵零件查過沒問題,才會消除故障訊號
同時判斷這個感知器可能不良,我們會做在紀錄裡
下次再產生異常訊號就再查一遍,確定無異常就換掉感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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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中捷的警示感知器不良率很高?
所以中捷行控中心都會習慣性忽略?
如果採購零件不良有契約可以保固或者追償不是嗎?
台中市府想掩飾甚麼?
林OO辭職了,但是這些需要交代的問題還是要說清楚
台中市府不要閃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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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文字的圖像
 
【市府財團官商合作成長全紀錄】
興富發文心愛悅拆除塔吊時發生意外,砸中捷運綠線軌道後,缺乏緊急停車SOP的中捷全速前進撞上,造成1死10傷悲劇。
團隊爬梳建案歷史,發現他能夠長那麼高大,中市府的幫忙居功厥偉,因此為大家整理曾經的「八期地王」容積率成長史,也是利潤成長史。
首先介紹所謂土地分區,就是整體都市計畫下進行容積率配置,因為每一次的土地變更都會影響開發的價值與分區的功能,因此需要政府單位有專業有紀律的管理,如果地主有錢想改就改,那都市計畫不就大亂了嗎?所以當年胡市長通過土地變更時要求廠商除了繳所謂代金給市庫,更重要的還需要有「正當理由」。
10年前,出事這塊地原本是商二(容積率350%)用地,但2013年胡志強市長任內,地主味丹申請變更為商四(容積率500%),計畫書理由寫的非常合理,表示綠線捷運通車後,車站旁可望匯集休閒、購物、交通等機能,實有增加捷運站旁商業區使用強度的必要,因此在地主承諾開發後不小於30%作為商業用途的情況下,胡志強市府以2億元代金的代價,通過變更都市計畫。
當年味丹可說是慧眼獨具,土地變更完成後並沒有自行開發,而是轉手就把土地賣給遠雄。根據專業鑑價師的評估,都市計畫變更後,這塊地價值增加10億以上,我們看當時的相關報導:
「遠雄2013年11月6日向味丹集團以每坪163萬元、總價逾38億元高價,買下8期文心南路上「商四」2,352坪土地,締造8期土地歷史新高價。」
遠雄拿到土地以後,先把257地號切出去,蓋了「遠雄文心匯」這個建案(103 中都建字第02767 號 ,胡志強時代申請),眼尖的各位應該發現一件事情,這個建案似乎看不出來有30%商業用途,總之當時不知道怎麼協調的,就是這棟純蓋房子,臨文心南路的土地遠雄則想要做更大規模的二期開發。
回到意外發生現場,遠雄最初的規劃是38層雙塔,總高超過140米,但環評小組審了六次都沒過,最後降低改為34層雙塔免環評,但又不知道甚麼原因乾脆放棄開發,在2018年11月把土地出售給興富發建設,出售的土地面積1334.12坪,每坪約新台幣200萬元,出售總價26億6825萬元,遠雄處分獲利約1.7億元,這其中還有一段插曲,原文心匯的中庭花園被打包賣掉變成興富發的文心愛悅,住戶跑去檢舉遠雄,後來因廣告不實被開罰220萬。
興富發取得土地後,再次變更為也不用環評的31樓,在2019年11月08日取得建照,商業面積大幅縮水,完全沒有原本說的30%,而是住宅高達569戶的小坪數住宅,僅1樓有8戶店面,總銷達67億,一年就完售獲利入袋。
問題來了:商四土地蓋純住宅這的確很常見,基本你看很宏偉的豪宅建築群有可能都是商四,但這塊地王不是單純的商四,是有條件開發的商四,要有商業機能至少30%的開發但書。
也就是胡志強核可,號稱要做商業開發加強捷運站機能的土地,轉手再轉手,在盧秀燕任內核發執照變成純住宅大樓,財團申請變更後賣地獲利,而後續接手建商根本不想做商業開發,只想快速回收成本;當然也是有人照規則走,這塊地南邊還有一塊南山人壽的土地,也是由商二變更為商四,但後來就確實作為商場影城開發,顯示遊戲機制確實存在,也可以被執行。但台中市府似乎對某些建商特別優渥,對變更土地的承諾「至少30%商業使用,強化捷運站區商業機能」毫無要求。
這塊地變更的結果,容積率上升40%以上,大概可以多蓋10層樓,也就是原本20層的大樓變30樓,讓建商可以多賣20多億,而本來可以吃飯逛街做生意的30%,啪!不見了。
相關資料我們會提供民代與營建署做後續處置。
要不是興富發發生意外,可能不會太多人關心到台中市府點地成金的技巧,白紙黑字寫的承諾都能推翻,讓建商大開方便之門,那麼台中的工安許可與稽查,你又如何期待市府能夠落實? 興富發文心愛悅的故事這還不是全部,如建商如何閃躲都計法令欺騙發照人員?發照過程是否有受到長官的壓力?設計住戶買賣合約有甚麼技巧?如何在使照建照申請階段以住換商?銀行貸款條件有甚麼差異?大家可以想像,台中市政府不通盤檢討講清楚,那我們就整理好一個個講,還有怎樣的秘辛藏在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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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 4 個人和文字的圖像

 
軌道電力專家學者告訴我,
這班車根本就不該發出去……
有業界研究軌道電力的權威學者告訴我,中捷公布的關鍵譯文顯示,系統跳出了10次的(50N)線路接地警報,50N就是三相電力電纜的單相電纜接地。
在軌道電力專家眼中,這麼大量的22kV電纜接地是「嚴重的電力事故」。
已經像發生大地震之類的狀況,要先讓列車安全進站、停止行車、巡查軌道,無異狀後再慢行,直到全線都無虞後再恢復正常。
中捷面對外界輕忽告警的質疑,以收到電力告警的是上行軌道,而非列車所在的下行軌道來回應。
這完全又是在混淆視聽!
捷運軌道本來就是以沿著上行軌、下行軌跳蛙式的佈放電纜。事故發生跟電力異常的訊息出現在同一分、同一秒,這還要撇清什麼?
也就是説最關鍵的訊息,第一時間行控中心就已經收到了。
一個控制中心,卻無法快速解讀系統訊息是多大的災難?
再講一個‼️
行控中心配置中
第一排負責正線軌道控制、機場調度;
第二排專職工程控制與電力控制,包含電梯、手扶梯、空調等;
第三排則是控制長、行控中心資訊人員的座位。
事發當下是中午休息時間,從監視畫面中看出行控中心僅剩三人,且負責正線軌道控制的人員沒有即刻接手判斷處理,而是由離開第二排人員撥打電話通知,顯然第二排人員依職掌判讀就是台電問題,不會往軌道電力控制方向思考處理,進而阻止列車正常出發離站!
事發至今中捷公司持續以說更多的謊來圓謊,但越來越多專家學者紛紛出來解析,市民需要一個完整的交代!
到底這班車是不是第一時間就不應該被發出去?

不能未遂與普通障礙未遂的區辨

引文作者的小兒子法律唸的不錯,這是刑法的謙抑原則,以及罪刑法定主義的體現,法律的構成要件必須完全符合,且無阻卻違法事由才能成罪。
簡單來說,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屍體是物並不是人,所以行為人不論是故意或過失去射擊一個物,是不可能犯上殺人罪的。
另外,從因果關係來看,其仇家的死亡與行為人的開槍射擊並無關係,當然法院就不能以殺人罪相繩。
至於有部分刑法學者認為行為人已經著手殺人,但不發生其仇家因其行為而死亡的結果,是因爲有外部障礙事由之阻斷(因為已經另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致未發生原可預期或預見之犯罪結果者,即屬普通障礙未遂之範疇,而認為應論以殺人未遂罪,我深深不以為然,我認為這就是羅織罪名,且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以及刑法的謙抑原則。
此案例行為人想要實現犯罪,也確實著手犯罪的實行,但根本不可能發生犯罪結果,也就是「不能未遂」*1,不應該會成罪。總之,經法院調查後,其仇家明明不是行為人殺的,沒有因果關係,那麼法院怎麼可以判行為人以殺人未遂罪呢?
我比較可以贊同的是,當發生不等價的客體錯誤(被告誤認屍體為人)時,應以過失論,但殺人罪需要「故意」,所以還是不成罪。

而且,因為毁損屍體罪的構成要件中需要「明知」其所侵害的是屍體,此人不知所射擊的是屍體,所以也不會成罪。
不過,刑法對於殺人罪特別重視,也處罰預備殺人的行為。本案例行為人意圖(intent)殺人十分明顯,所以如果其仇家在他準備槍械時尚未死亡,則行為人會犯有預備殺人罪。
還有,行為人當然也觸犯了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英美判例法制與歐日台等大陸法系,在處理這個問題上已經有所分歧,請參看我與網友的討論串:

《案例研討:構成要件不等價的客體錯誤》

*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刑事判決:「所謂不能(未遂)犯,乃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就其行為觀察,並不能發生結果,且無結果發生之危險或可能者而言;倘其行為後,因有外部障礙事由之阻斷,致未發生原可預期或預見之犯罪結果者,即屬(普通)障礙未遂之範疇,而非不能犯。二者區別,端在於有無發生結果之危險或可能。如有,為(普通障礙)未遂犯;若無,始屬不能(未遂)犯。又所言中止(未遂)犯,則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嗣因己意,消極中止該行為之續行,或改以積極作為防止其結果之發生,並均終致該犯罪之結果未發生之情形而言。其重要特徵之一,厥為行為尚未完全完成,斯有中止可言,若行為既已完成,卻純因外部障礙而未發生原所預期或預見之結果者,要屬障礙未遂問題,並非中止犯。」
昨天我和不是念法律的大兒子站在一邊,念法律的小兒子和媽媽站在一邊:法律應不應該以結果論?
我覺得要獨立於結果,小兒子則認為結果是要件。
問題的設置是這樣,某人對著熟睡的仇家開槍,槍槍對準要害。結果發現這個中槍的仇家不是熟睡,早就死了,某人只是對著屍體開槍。問,某人是否該受謀殺罪處罰?我認為要,此人有犯意有行為,道德上他就是殺人犯, 實用上,此人的心態與行為可能重複,足以危害社會,必須處罰。小兒子不同意,若不以結果為要件,法律無力規範;一個實務的觀點。

2023年4月14日 星期五

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剛剛命令俄羅斯向烏克蘭支付 50 億美元的賠償金!

海牙常設仲裁法院(PCA)判決俄羅斯必須賠償烏克蘭的50億美元,只是烏克蘭之Naftogaz企業在克里米亞被俄羅斯於2014年非法強佔的資產,但重要的是,它會成為一個判決先例(Precedent)。

所以,烏克蘭其他在克里米亞有資產的企業,都可以引用此判決先例,向海牙常設仲裁法院聲請仲裁(但是俄羅斯下一次應該不會再同意仲裁了),以及/或向各國法庭起訴請求比照辦理,在勝訴後,好扣押俄羅斯在該國的財產,例如進入該國港口的俄羅斯船艦,來拍賣抵償!

這是烏克蘭巨大的法律勝利!

註:海牙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也稱海牙仲裁法院,是依據1900年第二屆海牙和平會議的建議於1910年條約生效時建立的國際爭端仲裁機構,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都是自願才能提請仲裁。

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成立所依據的公約:

  1. 1899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
  2. 1907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
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常常被誤解為聯合國海牙國際法院(ICJ)或其子機構地位的仲裁庭。其實,它與聯合國在海牙的國際法院無關,雖然都在海牙和平宮大樓(在海牙的跨國法院還有海牙國際刑事法院)。總之,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和聯合國沒有任何關係。

「突發新聞:
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剛剛命令俄羅斯向烏克蘭支付 50 億美元的賠償金,以賠償因俄羅斯在 2014 年吞併克里米亞半島期間沒收 Naftogaz 的克里米亞資產而造成的損失。
對俄羅斯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打擊,因為它開創了先例。」
BREAKING: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in The Hague just ordered Russia to pay Ukraine $5bn in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caused by Russia’s seizure of Naftogaz’s Crimean assets during the annexation of the peninsula in 2014.
Big blow for Russia, as it sets a precedent.
「如果俄羅斯拒絕遵守裁決,Naftogaz 有權在簽署仲裁法院公約,且俄羅斯資產位於其境內的國家強制執行該裁決
綠色部分是 1907 年簽署該公約的國家」
If Russia refuses to comply with the ruling, Naftogaz has the right to use an enforcement mechanism in states which are part of the court’s convention & have Russian assets located within their borders
The countries in green are part of the Convention, which was signed in 1907

2023年4月7日 星期五

M化車取證的證據能力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郭豫珍表示,犯罪手法日新月異,法律卻跟不上,她認為M化車僅以訊號定位,無法顯示地址、精確定位,無行為人行動影像或對話,未妨害秘密。」

一不小心看到這個好幾天前的舊新聞,研究了一下,我個人比較認同地院(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0台上字第4549號刑事判決)的見解,並參考《https://readerspace.com.tw/20230201-1/》,『「M化車」所取得之手機識別碼及位置資訊,均係可連結辨識與該手機使用者相關個人資料之中介資訊,而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之範圍。』因此,警方使用M化車取得嫌疑人的即時位置資訊(所謂定位追蹤),應屬於一種犯罪偵查的跟蹤監視作為,而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有無核發監聽票或其「調取通聯條款」並無關係。
我更同意最高法院所述,警方即使取得搜索票,仍不能使得其使用M化車定位追蹤嫌疑人的作為合法,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搜索,係物理性侵入有形空間或侵害受搜索人財產權而對其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進行蒐證,以保全已存在之證據資料,而避免該資料遭隱匿或湮滅之危險。因此其所謂電磁紀錄,係指已儲存在電子載體內或網路雲端空間之數位資料而言,且搜索之執行,法律賦予受搜索人在場權,亦非以秘密方式為之。而「M化車」科技偵查,則在目標對象不知情下,秘密截取其所持用手機現在即時及未來自動傳輸訊號之情形,並不符合現行法搜索規定之要件,因此雖均基於蒐證之目的而為,然二者之概念、方法及本質均不相同。況且,刑事訴訟法對於搜索僅規定「必要時」得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搜索,並未以「合理隱私期待」之有無作為核發搜索票之前提要件,此與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範人民有不受不合理搜索扣押之權利,採取「合理隱私期待基準」作為判斷是否構成搜索原因,而決定令狀適用範圍之情形,亦顯不相同,因此亦難以透過合理隱私期待之概念,來證立偵查機關以「M化車」科技方式秘密取得人民私密資料之偵查作為,係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規定所允許之偵查手段,或得以類推適用現行法關於搜索之規定。』
結論:因此,警方目前使用「M 化車」進行定位追蹤,即使有取得監聽票與搜索票,都無法在現行法規裡找到法律授權依據,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違法取證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亦宣告GPS定位追蹤欠缺法律授權依據,而為違法取證行為。)
最高法院接著又說,(我國違法取證的證據並非一律排除,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四規定,判斷違法取證之證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因此證據之取得若非依法定程序而為,則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關於其證據適格性,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審查國家機關是否恣意、惡意違法取證(即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所違反取證規範之保護目的(即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違法取證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及依法定程序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權衡基本人權保障與社會公共利益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均衡原則,判斷該違法取證之證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而決定是否禁止使用該證據。若權衡結果認違法取得之證據,應禁止使用,則應進一步判斷該禁止使用之違法取得證據之放射效力,對於循合法程序衍生取得之第二次以上證據(下稱衍生證據),依其與第一次違法取證行為,是否具有前後因果直接關聯或係個別獨立之偵查行為,作為該衍生證據是否在禁止使用之證據放射效力範圍,而應否排除使用之判斷標準。』,殊值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