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認定的過程:某天晚上,何先生夫婦自外面返家,何先生準備進入浴室的時候,發現一個戴口罩的竊賊躲在門板後方,竊賊揮拳攻擊何先生,並想要衝出浴室。何先生和竊賊扭打,把竊賊推到淋浴間,左手壓制左臉,右手繞到後頸反向拉緊衣領,在看到竊賊呼吸困難、手部發抖及臉色蒼白後,仍然繼續壓臉拉領。經何太太報警,警員到場後,何先生放開竊賊,但此時竊賊已因大腦缺氧而死。
二、檢察官起訴甚麼罪名?
三、何先生為什麼構成過失致死?
客觀上的死亡結果並沒有疑義,法院主要探討主觀上過失跟相當因果關係。
首先,甚麼是過失呢?
#刑法第14條第1項但書 規定:【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判決論述的過程是,對戴有口罩者壓臉、反拉衣領可能造成窒息結果是一般人可以認知的,而且當時死者已經有喘不過氣、臉色蒼白及手部發抖情形,何先生應該能夠注意他的行為會導致死亡結果,也能注意,但卻有不注意的過失。聽起來是不是有點像繞口令?
其次,在因果關係方面,由於死者有潛在中重度心臟病,何先生的行為和死者心臟病共同造成死亡結果,根據法醫研究所鑑定,即便死者沒有心臟病,還是可能發生死亡結果,因此行為和死亡結果間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
四、警察到場後錄製的影片裡有什麼?法院怎麼認定?
何先生跟法官說,到警方到場前,死者都還在動,手抓腳踹,但法官勘驗員警到場後的錄影蒐證後,認為有些差距。當員警進入淋浴間,何先生和員警的對話及現場情況是這樣的:
何先生:快一點,有沒有手銬?( 警員進入淋浴間並伸手取腰間手銬將竊賊銬上)
何先生:你先把他拷起來,我再把他鬆手,他要被勒死了。
員警甲:叫119 。
何先生:A 仔,我都鬆手。(死者臉載口罩,臉上膚色較手部肢體膚色黑暗,身體呈現癱軟狀態,倒臥在淋浴間)
員警乙呼叫救護車。
員警甲:你要去上廁所?
何先生:對啊!
何太太:因為我剛回來,連包包都還沒放下來。
何先生:救護車要趕快一點,他可能快勒斃了!
員警甲:有叫救護車嗎?員警乙:有啊!
何先生:這是慣犯嗎?
員警甲:等一下查,就知啊!
何先生:你們要不要先把他抓起來做CPR?
員警甲:他還有在呼吸啊! 他還有在呼吸啊!
( 救護人員進入淋浴間,警員步出淋浴間)
救護:大哥,大哥(死者臉部膚色黑黯,始終維持同一姿勢倒臥地板,無回應)
警員:怎樣?
救護:測不到。
救護:抬出來,先借過、這邊先借過,這邊可能要先幫我們清一下。
救護:你是給他勒住?
何先生:對啊!
救護:剛剛還是清醒的嗎?
警員:沒有!
何先生:他還有呼吸,我當初有放手!
(救護人員將死者抬出急救,身體呈現癱軟的狀態,雙腳隨意擺動,臉部膚色較手部肢體膚色暗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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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警方於接獲報案後10分鐘內到場時,已失去意識、臉色發黑,救護人員到場時,已無呼吸及脈搏。被告也向到場警員說:他快被勒斃。
所以,法院認為,何先生表示直到警方到場前,死者都還在動,腳踹、手抓他的說法,和影片並不符合。
五、甚麼是正當防衛?何先生有沒有構成?
根據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院認為何先生屬於正當防衛,但過當,減輕但無法不罰。認定屬於正當防衛的理由包括:
1.死者先入侵住宅行竊,在何先生發現後,先出手攻擊,並和何先生扭打,何先生也受有多處傷害。由此可知,何先生壓制之前的不法侵害持續中。
2.法律雖然要求防衛手段應該要選擇損害最小的,但不包括不可靠或仍有風險。何先生帶懷孕太太回家,遇到身材精壯的竊賊,又不知道有沒有攜帶武器,何先生的手段可以說是必要的。
六、那為什麼法院又認為防衛過當?
套用到本案,何先生的行為雖然必要,但手段和死亡結果,比較之後,並不相當,超越防衛行為的必要程度,屬於防衛過當,仍然要負一部分責任。
七、為什麼法院給緩刑?
如前面提到,過失致死是兩年以下,法院判三個月,可以轉為九萬元罰金。除此之外,法院也給予兩年緩刑,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的話,兩年期滿,三個月刑罰就會失效,而不用執行。
法院指出,何先生和一般主動發起的犯罪有別,雖然沒有賠償死者家屬損失或達成和解,但被害人家屬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來填補損害,在經過訴訟程序,以及科刑之後,何先生有所警惕,也沒有再犯的疑慮,因此給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