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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0日 星期五

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犯罪,又跑去擔任該被告的辯護律師,這樣可以嗎?

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有關利益迴避的規定,是否都可以廢了?
因為顯然都沒有用嘛!

網友1: 律師轉法官後需要迴避(刑訴§17(5)),法官或檢察官轉律師後也應該迴避才對。

網友2:迴避轉任時,最後任職的法院管轄範圍內不得執業,印象中好像三年,所以有些會先申請調到其他縣市,再回預定執業的縣市執業,免掉迴避的限制。

Vincent Chen: 我覺得法官或檢察官轉任律師,還應該更嚴格規範才是。不是訂個三年的旋轉門條款就可以解決的(更何況還沒有!)。

而且,檢察官與法官可以看到所有相牽連案件(不見得被告律師能夠看到)卷證的全貌,尤其檢察官的部分,還絕對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可能,...

所以,這個可不只是利益衝突,這根本是人格分裂呀!

網友3:這涉及司法威信問題,更是司法改革迫切要執行的部分。

網友4: 我也常戲稱這是人格分裂 。

網友5: 我曾聽律師前輩說,某檢座退下來後直接去找過去偵辦案件的被告,並說他對案情很了解以此攬案,是否成功接案就不知道了。

Vincent Chen: 百分百會成功!而且因為口碑好,那些法官或檢察官轉任律師的,業務都接不完,...

(例如有個幫被告諮詢,代撰答辯狀的台東檢察官提前在任內接案,結果被起訴了,就是太心急的緣故。他可能急於做出口碑來,就忘了自己還沒轉任律師。)

Vincent Chen: 因此,我非常同情那些因為同所律師曾經接過當事人對造案件或擔任法律顧問,有些甚至只是諮詢過而從未委過案,並未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的利益迴避規定,而被移送律師懲戒成立的律師同道們。 類似此案,檢察官轉任被告的辯護人,這利益不迴避的情狀,遠比你們嚴重千百萬倍的,是從來都沒事的,而你們竟然會為同所律師被對造諮詢過,而因此被懲戒,還成立,真冤呀!

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犯罪,現在變成罪犯的律師,又是同一個被告,可能又是同一個案子,至少是相牽連案件,這樣會沒有利益迴避,洩密的問題嗎?


紅火案讓辜仲諒官司一纏十年,辜被特偵組依違反證交法起訴,一審判刑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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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6日 星期四

聲援小燈泡案律師團聲明,質疑偵查不公開!

我們國家現行的法律規定,對於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以及告訴代理人(律師)的調卷閱覽(知情權)與參與(表達意見)的權利,尤其是在偵查階段,是普遍不被重視的。完全看檢察官的心情,要給你看什麼就是什麼,不給你看也是符合規定的,而通常他們的心情都是不佳的。
被告這邊,包括其辯護人(律師),在偵查階段,包括羈押與否,也是一樣。不過,拜賴素如案大法官做出解釋之賜,開羈押庭時,被告以及其律師以後可以知道檢察官提出的羈押理由與證據了,不再繼續跟空氣作戰,根本不知道檢察官是用啥來說服法官了。
檢察官躲在偵查不公開的庇護傘下,比起公開法庭內的法官,更需要被大眾來好好檢視。我們可以看到過去所有社會矚目的案件,在偵查階段時,媒體都可以取得最新、最好、最正確的案情,鉅細靡遺的報導,他們是怎麼知道的?這怎麼會符合刑訴法偵查不公開的明文規定呢?
司法需要一次又一次的衝撞,才能改革。小燈泡的律師團,這個聲明講得很正確。

台北內湖3歲劉姓女童「小燈泡」3月28日與母親外出,卻遭男子王景玉砍23…
UDN.COM|由聯合新聞網上傳


台北內湖3歲劉姓女童「小燈泡」3月28日與母親外出,卻遭男子王景玉砍23刀,殺童案再度震驚社會。士林地檢署請榮總鑑定王精神狀況,他犯案時正常,檢方昨天依殺人罪起訴,求處極刑。
小燈泡案律師團今天發出聲明:本律團受小燈泡父母親之委任,擔任告訴代理人及諮詢律師,在此一驚動社會之刑案中,協助家屬參與犯罪偵查程序。然而,直至昨日檢方起訴兇嫌為止,相關程序對於受害者家屬實質參加偵查之保障,猶有不足。為促進刑事訴訟程序加強被害者家屬之資訊權以及實質參與權,並改正偵查不公開之片面性,追求司法程序對被害者之修復功能,本律團特向社會說明相關經過並提出建議。
首先,我們仍感謝承辦檢察官在即將起訴之際,撥空讓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到庭表示意見。然而,當檢察官對家屬說「對案件有沒有意見要表示」,面對這樣一個大哉問,我們只能沉默。因為,整個偵查過程,我們對於行兇細節、兇手犯後供述、行兇前後兇手之動態、行兇原因、精神鑑定之過程與結果…除了偶而從媒體揭露的訊息外,幾乎一無所知,因此,我們無法輕率、貿然地表示意見。這是我們當事人親愛的小燈泡遭受殺害的犯罪案件,我們的當事人想要搞清事情原委、想要知道事情到底怎麼發生、逮捕罪犯後的種種狀況…心中確實有千千萬萬個問號。
檢察官或許基於辦案考量,讓家屬無從參與,直到將要起訴之際,對於上述家屬疑問亦無可告知,而我們所能建議家屬的,就是暫且吞下千萬個問號,留待起訴、閱覽全案卷證後再表示意見。這也是報載家屬無法表達意見的原因。
或許,律團及家屬可以勉強表達量刑意見,但那不是我們看待司法程序的態度,也不認為這是檢察官處理案件的態度。在昨天下午二點半的偵查庭,我們嘗試與檢察官對話,期待知道案件偵查的狀況,或許可適度為意見表示。然而檢察官卻主張嚴守偵查不公開,只願意把被告的鑑定報告書結論念給我們聽。開庭結束後,我們還在網上查詢關於檢察官所說「思覺失調症」並試圖連絡專業醫師的時候,我們卻看到本案起訴的新聞。新聞之中,除了家屬有無出庭、有無對量刑表示意見…等這些偵查不公開的內容都被揭露外,連兇手如何下刀等細節,都是記者告知家屬才知悉。
在這個案件中,我們屢見檢方單方詮釋甚至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形,律團不得不表達遺憾。但是,我們仍懷抱改革的期待。在告訴代理人有限的執業經驗中,曾在一個幼兒過失致死的案件,有一位檢察官走下階梯,來到長板凳上與告訴代理人並肩坐下,詳細說明即將落款的書狀,並溫暖地與律師討論緣由,試圖讓被害者心裡洶湧的波濤減緩。
在殺人既遂的案件中,偵查檢察官首要的工作難道不是釐清真相、詳細讓被害者家屬,瞭解偵辦的過程以及釐清真相的脈絡,藉由真相的揭開,安撫遺族的心靈。令人遺憾的是,檢察官囿於舊例,無法讓被害人先於媒體,瞭解檢察官偵查的辛勞以及足跡,卻又再不願意開釋證據及說明案情的狀況下,流於形式地要求對於悲劇如何發生一無所知、徬徨無依的告訴人表達意見。
當行政權希望被害人仰賴,但是被害人知悉案件的訊息卻總是來自於媒體,試問兩者的信賴關係應該如何維持? 我們希望小燈泡是一盞讓我們自我反省的明燈,我們要問學法律的人,什麼是刑事訴訟偵查的目的?我們要問行政高權在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時,為何對於被害人如此嚴謹,對於媒體卻又似乎如此寬鬆?偵查的目的在於揭露真相、撫平傷痛,要讓被害人瞭解真相,降低減少犯罪所激起的漣漪。公眾當然也有瞭解真相的權利,但是相對於公眾,被害者家屬知的權利,則應更加被重視。 逝者已矣,我們可以把握的是現在跟未來。告訴代理人謹慎地期待一個同樣重視被告以及重視被害者的刑事程序,可以在地院、高院以及最高法院出現。
律師團成員(按筆畫順序)丁穩勝 律師 李宣毅 律師 吳君婷 律師 曾威凱 律師 陳孟秀 律師

2014年8月9日 星期六

是誰該遵守「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偵查程序」、促進「真實發現」、保護「被告名譽」、及「避免公眾預斷,影響司法裁判」。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
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
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
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由以上規定可知,偵查不公開規範的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重點就是公務員。至於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本來不在受規範之列。例如,被告被偵訊後,開記者會喊冤說自己無罪,但不管他如何辯解,檢察官就是不採,讓人氣結,像這樣把偵訊內容公開,哪有罪責可言?又犯了何罪?

被告都有在法庭上公然與蓄意說謊的權利了,不會被法律再次懲罰,犯罪嫌疑人(都還不是被告!)在法庭外,公開喊冤,又有什麼問題可言?

被告在偵訊中才知道的(這在實務上,除非有對犯罪嫌疑人做交互詰問,不然這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有關別人的隱私,才叫做秘密,出來洩漏於眾,才有洩密罪可言。

現在,犯罪嫌疑人,拿著偵查不公開為理由,拒絕回答提問,甚至不願協助排除現場危險物品,這有沒有搞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