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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7日 星期五

何謂信賴保護原則,何謂路權觀念。

這個交通違規罰則,訂的太不合理。行人違規闖紅燈時,即使在人行穿越道上,騎士若猝不及防無可避讓,怎麼會有罰則?
這車禍上了法院,過失傷害罪與車禍的損賠責任歸屬,法院可不是這樣判斷的。
這是因為我國法院在判斷交通事故責任歸屬時,採用的是德國法院所創造的信賴保護的原則,簡單來說,因為用路人信賴他人也會遵守交通規則,例如信賴交通號誌、標線、路牌的指揮,能夠使交通順暢並減少事故的發生,是有信賴利益,且是值得保護的信賴,國家就應該加以保護。
否則,在大家都闖紅燈的地方(例如南部某些地區),人人到路口即使是綠燈大亮也都要減速或停下來東張西望才敢過馬路,不這樣做的人就會出事。發生交通事故時,因為都不遵守交通規則,也是大車賠小車,小車賠機車,行人最大,大家都要賠他。很不合理,交通也大亂!發生車禍時,就是比大聲,比誰比較慘。這是不對的。
國內與世界各國的法院後來都接受這個信賴保護原則,建立所謂路權的觀念,例如,對於從安全島跳出來在快車道上被正常行駛的車子撞死的行人,判決駕駛無罪,違規的行人有罪,還要賠償車子的車損與駕駛或乘客的傷亡。不再像以前,人死最大,倒楣的駕駛,都要負上過失殺人的罪責,搞不好還會被吊照,當然也一定要賠自己撞上來的行人家屬一大筆錢。
本案的情況是正常速度行駛的機車駕駛被闖紅燈的慢跑者撞倒,只是發生地點是在當時不能穿越的行人穿越道(那時是通行車輛的道路)而已。我認為法院應該不會判這位機車駕駛有任何疏失才對。
高雄市鼓山區日前發生一起車禍,21歲的陳姓騎士行至鼓山三路及青泉街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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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3日 星期六

當信賴利益值得保護時,基於公益之必要仍得變動之。

國家財力有限,我們更不可以債留子孫,違反世代正義,若提供特定族群過度的退休給付,更顯然違反我國憲法明定的不論族群派別的一律平等原則。

退休俸雖屬退休人員通常可據為生活或經營之安排,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惟基於公益之必要仍得變動之。尤其超出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部分,實難同意有何絕對不得變動,而任其債留子孫之理。所以年金制度,基於公益之必要,當然應該也可以改革之,更可以溯及即往,並不會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此點敬參釋字第 717 號解釋理由書: 「 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內涵,其作用非僅在保障人民權益,更寓有藉以實現公益之目的。人民對依法規而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合理預期取得之利益,於客觀上有表現其信賴之事實,而非純為願望或期待,並具有值得保護之價值者(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其信賴之利益即應加以保護。法規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時,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本院釋字第五二九號解釋參照)或可得預期之利益(本院釋字第六0五號解釋參照),國家除因有憲政制度之特殊考量外(本院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參照),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仍應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授予人民經濟利益之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在該期間內即應予較高程度之信賴保護,非有極為重要之公益,不得加以限制;若於期間屆滿後發布新規定,則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其未定有施行期間者,如客觀上可使規範對象預期將繼續施行,並通常可據為生活或經營之安排,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須基於公益之必要始得變動。凡因公益之必要而變動法規者,仍應與規範對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相權衡,除應避免將全部給付逕予終止外,於審酌減少給付程度時,並應考量是否分階段實施及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俾避免其可得預期之利益遭受過度之減損。」

另,我認為原先年金制度給予軍公教退休人員過度的給付,不符合比例原則的部分,亦應不符合憲法所述之平等原則。

此點敬參釋字第614號解釋理由書:「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其屬給付性質者,亦應受相關憲法原則,尤其是平等原則之拘束。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現行法律對公務員之界定,因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因應各類公務員職務性質之差異性,就不同制度人員間設計不同之任用、敘薪、考績(成)、考核及退休等規定,於相互轉任時,其年資之計算原無從直接予以併計,基於人事制度之公平性,故有年資併計換算規定之設計。」以及釋字第542號解釋理由書:「行政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其屬給付性之行政措施具授與人民利益之效果者,亦應受相關憲法原則,尤其是平等原則之拘束。按關於社會政策之立法,依本院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之意旨,在目的上須具資源有效利用、妥善分配之正當性,在手段上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且屬客觀上所必要,亦即須考量手段與目的達成間之有效性及合比例性。

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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