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以為律師費都是要預付的耶!客戶不付錢,律師就不接受委任,當然也不用辦事,這不是公知常識嗎?
自己自願給人凹了,就不要出來叫,很難看耶!這是我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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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比:「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ㄟ你這種小咖也來蹭這一題就免了吧,剛好拿你來讓大家知道我以前在王辦查資料多快好了,你會後悔來蹭的。你在律師查詢系統的網站上顯示是民國50年生,101年才考上律師,我考上律師的年紀*2都小於51,我是不知道你在這邊叫什麼。而且你在律所官方網站上自稱有「二十多年的高科技產品之軟硬體研發主管,並擔任過法律顧問、專利顧問、總經理、技術長、研發副總、業務副總與行銷協理等職務」,那為何你10年來在司法院能找到的案件才48件,我很懷疑你是否果真有你說的經驗?至於你宣稱的商業經驗嗎,ㄟㄟ,你自己在其他網站上說自己創業兩次破產兩次,你的經驗到底是啥啦我要笑死了。https://www.accupass.com/event/1408071510121717527019」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柯比 不聽勸就算了。不過,律師之間應互相尊重是明定於律師倫理規範的。你跟客戶(王鴻薇)之間發生的爭議與知悉的事情,根據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的明文規定,你有保密的義務,你只有在涉己訴訟或懲戒審理中才能據以主張或進行答辯。你上政論節目評論王鴻薇與你之間發生的爭議,好像會有點問題耶?
再說一次,我是善意建議,你不聽就算了。
一、律師之間互相尊重的義務
律師倫理規範第46條規定:
律師間應彼此尊重,顧及同業之正當利益,對於同業之詢問應予答復或告以不能答復之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47條也規定:
律師不應詆譭、中傷其他律師,亦不得教唆當事人為之。
二、保密義務
律師法第36條明確規定:
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更詳細規定: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
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
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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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柯比 另外我是電機學士/碩士,畢業後的本業是做科技業的研發,在科技業創業失敗是很常見的,對我來說也是一個寶貴的經驗,所以為文分享大眾。我是半路出家改唸法律研究所當律師沒錯,我擔任律師後覺得這是真正的「自由」業,不必再煩惱員工、股東、夥伴、銀行、供應商、客戶所產生的種種問題,我只要做好自己的專業就好了,我的訴訟案件不多,不過記得也上百件了,因為我是挑著做的,不隨便接案,而且我都是預收律師費的。我主要的業務是做科技公司與跨國投資與被投資的商務、法律與智財權顧問,屬於「預防訴訟」,並都是簽約按月收費的,而且因為我相關的經驗豐富,尤其我自己都親自經歷過好多次,所以客戶委案給我會很安心。你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