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5日 星期三

律師的保密義務,以及律師之間互相尊重的義務。

我還以為律師費都是要預付的耶!客戶不付錢,律師就不接受委任,當然也不用辦事,這不是公知常識嗎?

自己自願給人凹了,就不要出來叫,很難看耶!這是我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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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比:「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ㄟ你這種小咖也來蹭這一題就免了吧,剛好拿你來讓大家知道我以前在王辦查資料多快好了,你會後悔來蹭的。你在律師查詢系統的網站上顯示是民國50年生,101年才考上律師,我考上律師的年紀*2都小於51,我是不知道你在這邊叫什麼。而且你在律所官方網站上自稱有「二十多年的高科技產品之軟硬體研發主管,並擔任過法律顧問、專利顧問、總經理、技術長、研發副總、業務副總與行銷協理等職務」,那為何你10年來在司法院能找到的案件才48件,我很懷疑你是否果真有你說的經驗?至於你宣稱的商業經驗嗎,ㄟㄟ,你自己在其他網站上說自己創業兩次破產兩次,你的經驗到底是啥啦我要笑死了。https://www.accupass.com/event/1408071510121717527019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柯比 不聽勸就算了。不過,律師之間應互相尊重是明定於律師倫理規範的。你跟客戶(王鴻薇)之間發生的爭議與知悉的事情,根據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的明文規定,你有保密的義務,你只有在涉己訴訟或懲戒審理中才能據以主張或進行答辯。你上政論節目評論王鴻薇與你之間發生的爭議,好像會有點問題耶?
再說一次,我是善意建議,你不聽就算了。
一、律師之間互相尊重的義務
律師倫理規範第46條規定:
律師間應彼此尊重,顧及同業之正當利益,對於同業之詢問應予答復或告以不能答復之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47條也規定:
律師不應詆譭、中傷其他律師,亦不得教唆當事人為之。
二、保密義務
律師法第36條明確規定:
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更詳細規定: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
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
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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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柯比 另外我是電機學士/碩士,畢業後的本業是做科技業的研發,在科技業創業失敗是很常見的,對我來說也是一個寶貴的經驗,所以為文分享大眾。我是半路出家改唸法律研究所當律師沒錯,我擔任律師後覺得這是真正的「自由」業,不必再煩惱員工、股東、夥伴、銀行、供應商、客戶所產生的種種問題,我只要做好自己的專業就好了,我的訴訟案件不多,不過記得也上百件了,因為我是挑著做的,不隨便接案,而且我都是預收律師費的。我主要的業務是做科技公司與跨國投資與被投資的商務、法律與智財權顧問,屬於「預防訴訟」,並都是簽約按月收費的,而且因為我相關的經驗豐富,尤其我自己都親自經歷過好多次,所以客戶委案給我會很安心。你參考一下。」








張凱維所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所列的貪瀆重罪喔!

張凱維所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所列的貪瀆重罪喔!而且,即使王鴻薇不知情/未授意,王凱維如此的犯行,仍然會成罪喔!最後,王鴻薇如果知情或授意,那就是共同正犯了,他們就中大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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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張凱維身為王鴻薇立委公費助理為公務員的法理基礎:
* 依法令從事公務:立委公費助理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聘用,由國家編列預算支薪
* 執行公共事務:協助立委行使憲法賦予的立法職權
*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協助立委執行職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職權
貳. 張凱維可能涉及的藉勢藉端索賄罪的深入分析:
一、法條依據與構成要件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二、構成要件分析
(一)主體:公務員
✓ 張凱維為立委公費助理,具公務員身分(已確認)
(二)客觀行為:藉勢或藉端
藉勢:利用職務上的權勢或影響力
藉端:假借某種理由或事端
根據簡報內容顯示:
* 承諾召開公聽會、記者會
* 溝通立法委員
*「將納入第12屆立法委員之委員會臨時提案」
這些都是利用立委助理身分的「權勢」來施壓
(三)行為態樣: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
勒索:以威脅、恐嚇方式索取財物
勒徵:強制徵收
強募:強迫募集
張凱維向藥商索取230萬元公關顧問費,暗示若不配合可能影響藥品相關議題,符合「勒索」或「強募」的特徵。
三、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台灣安進明確表示「與該公司(艾弗行銷)並無合作」
未取得財物 = 未遂
但有處罰未遂犯規定(第4條第2項)
依刑法第25條,未遂犯依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四、為何藉勢藉端索賄罪適合此犯行?
不需要對價關係:單純利用權勢索財即可
符合行為模式:利用立委助理身分的影響力
有未遂犯處罰:即使未取得財物仍可處罰
五、量刑預估
藉勢藉端索賄未遂罪:
法定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減輕其刑
可能刑度: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叁. 張凱維犯行也適用要求期約賄賂罪的深入分析:
一、法條與構成要件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為何本案適用此罪
(一)職務上行為的認定
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 (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周刊-進階搜尋-刑事大法庭:民代具公務活動性質、與職務密切關連之行為屬「職務上行為」)
張凱維的行為完全符合:
* 運用身分地位影響力:以立委助理身分向藥商提案
* 具公務活動性質:承諾召開公聽會、推動法案、納入委員會提案
* 與職務密切關連:這些都是立委辦公室的職權範圍
(二)要求賄賂的行為
根據簡報內容:
* 索取公關顧問費230萬元
* 記者會、公聽會每場10萬元
* 以提供立法協助為對價
這明確構成「要求賄賂」
(三)既遂的認定
關鍵法理:「要求」本身即為既遂
* 不需對方同意(期約)
* 不需實際收受
* 只要有「要求」行為,此罪即成立
肆. 檢察官可能的起訴策略:
基於本案事實,檢察官可能會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以其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應從一重處斷,所以起訴兩罪,但請求法院從一重(要求賄賂罪)處斷。:
* 第5條第1項第3款「要求賄賂罪」(既遂)
優點:要求即既遂,較易成立
刑度:7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索賄未遂罪」
刑度:10年以上,因未遂減輕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何要求賄賂罪更可能成立?
* 大法庭裁定的解釋:議場外的關說、施壓本即為職務行為
* 要求即既遂:不需證明是否取得財物
* 證據明確:簡報內容直接顯示要求給付金錢
* 符合實務見解:立委助理協助推動法案屬職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