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 星期一

法院要行政機關具狀闡明立法意旨本來就是一件很荒唐的事情!

法院要行政機關具狀闡明立法意旨本來就是一件很荒唐的事情!
(法官知法是原則,法律合憲也是原則,行政機關更應依法行政,法官也應據法律為裁判,而釋字第371號解釋已敘明違憲審查係憲法規定專屬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而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但法官如認裁判所據法律有違憲之確信,則應停止裁判,書明理由聲請大法官釋憲,此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71、572、590 號解釋分別就法官提起釋憲闡明程序要件。
則依照現行憲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違憲審查係憲法規定專屬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行政法院哪能命當事人就行政處分所據法律是否違憲為充分的辯論呢?而且,行政機關怎麼會認為其所執行的法律會違憲呢?
行政法院是要行政機關先確認立法院新增或修訂的法律不違憲,一一聲請釋憲先,等大法官確認合憲後再執行嗎?)
釋字第371號解釋文:「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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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指稱本院遇到不當黨產條例案件就轉彎,「把法律合憲性推定原則逆轉成了違憲性推定原則」,鄭重澄清:
一、本院審理行政訴訟的公法爭議事件,在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原則下,要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對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進行司法審查,以保障人民自由或基本權利不受行政機關不法侵害,徹底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作為「依法審判」、「依法行政」的法律,自然包括位階最高,且不容法律牴觸的憲法。
二、本件因原告國民黨不服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所為「凍結銀行帳戶、限制支票兌領」的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事件,原告已主張「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是特別針對原告所設的立法,違反平等原則,並妨礙其政黨自由而違憲等語明確,被告雖主張黨產條例並無違憲疑義,但就此爭點,已涉及法律是否違憲、行政處分是否依照違憲的法律作成,這是本件前提問題,為落實人民訴訟權保障,本院有審慎探究之必要。
三、尤其所謂「法律合憲推定解釋原則」,是對於法律是否違憲的疑義,經過審慎的司法審查程序,探究法律正確解釋的涵意,在仍有合憲解釋可能下,才以採擇合憲之解釋為原則。該原則絕不是不需經過任何審查程序,就得輕率以「任何法律都應推定合憲」為理由,無視人民對法律可能違憲的疑慮與訴求,逕予裁判。否則,無異棄守憲法對行政法院應落實人民訴訟權保障的職責,也違反民主法治國家藉由權力分立,建立獨立司法機關,以客觀公正法律程序,制衡其他國家權力不法干預人民基本權利的基本原則。
四、本件民國108年4月17日進行之言詞辯論期日,審判長為盡行政訴訟法上的闡明義務,使當事人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促請被告對原告上述黨產條例違憲主張,為必要之陳述。因為被告訴訟代理人當庭表明:「訓政時期」以來,國民政府以黨領政,有國家編列預算購置財產交原告使用,行憲後並未返還國家,及其他諸多原告不當取得財產之具體事例,作為黨產條例推定原告財產原則上屬不當取得財產,禁止其任意處分的立法正當性基礎等語,並稱:近已蒐集諸多歷史沿革與具體案例資料,可於庭後提供本院審酌。因為上述法律違憲爭議,本院承審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經由審慎司法審查程序探究,且被告訴訟代理人又陳述還掌有諸多新蒐集事證可以提出,為使此法律爭議能經由兩造更充分的理由論辯,以探求正確的法律解釋意旨,才促請被告應就所掌有之訴訟資料,盡予提出,並為更完整、周延,且有系統、組織的說明。
五、前述言詞辯論期日就黨產條例違憲疑義的訴訟指揮與審理程序,最終目的,在藉由正當法律程序的公平審判,落實人民訴訟權保障的職責。至於與案件無關的諸多政治考量,概非承審合議庭依法審判所予參酌之範圍,請論者勿以主觀臆測的意識形態指涉,對法官進行政治取向的不當攻擊,以圖壓縮法官依法審判的獨立空間,進而影響個案審判的公平,妨礙所有人民均應平等享有公平審判的訴訟權利。基於尊重司法審判,維護法官純淨審判空間,為免誤導視聽,在此鄭重提出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