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9日 星期六

被消防員從油槽中搶救出來的傷者,控告消防員民刑事!

這個案子是國賠訴訟,是向國家機關(全體納稅人)索賠,除非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且國家機關要另行起訴,不然是不能對涉案公務員求償的。
醫療疏失訴訟,受害病患是向行為人提告求償,一般也是在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須賠償(緊急救護法更明定如此,且不限醫護人員才有此減輕責任的待遇)。而醫療院所是依據僱用人除非選任監督無過失不然要負連帶責任規定,而連帶賠償,而且醫療院所對受僱人有求償權。
兩者之間是有極大不同的。
這個案子消防員不會有故意,至於未用水刀而以噴槍切割產生氣爆,是否屬於過失,情況緊急現場混亂,法院已經有疑,地院認為無過失,受害人才會需要上訴,且最高法院亦不認同高院認為有過失的判決而發回更審。所以,法院對於本案消防員執行搶救是否有過失都已經存疑了(最高法院已經發回高院更審中),更是不會認為這案子中消防員會有啥重大過失的。無論如何,本案執行緊急救護的消防人員,是沒有可能需要賠償的。請大家放心。
另,建議受害人以責任機關裝備不足或不適合或未予訓練(水刀)而有疏失來上訴才有可能在國賠訴訟上勝訴而得到賠償。另外,當然也應該對於施工處所所有人以及自己的僱主提告,還有請求公安事故保險給付等。
很多網友在批評被救的人竟然忘恩負義提告救他的消防隊員,我在這裡只是做點平衡報導,與跟大家解釋法律的國賠訴訟規定就是如此,才造成他不得不如此求償。

K Julius Tuanmu 
所以,需要清潔的公司與接案清潔的公司,有無做好應盡的安全注意準備與設施,接案公司是否是有能力與提供符合此案的足夠安全設備與條件,才能接案,難道,不是更重要嗎?這兩家公司有無盡其應注意的責任與義務呢?

管理
Vincent Chen 沒錯,這個案例比較令人不解的(或者未被報導的),應負主要賠償責任的這兩家公司,尤其是僱主,怎麼都沒被求償呢?

國賠訴訟是第二次權利保護機制,一般情況下是直接侵權訴訟求償失敗之後才會發生的。
搶救者們,你們辛苦了!
我不想評論個案。但是這則新聞,實在讓我想說些話。
有人被公司派去清洗高4.8公尺、直徑2.5公尺的大油槽。結果在油槽內因為缺氧昏倒。
消防隊獲報後前往搶救,判斷事態危急,採取了用機具切割油槽的方式,想儘快把人救出來。
沒想到油槽內有柴油殘留,結果切割油槽時的火花,引燃柴油。雖然人是救出來了但造成40%的燒燙傷。
被消防員從油槽中搶救出來的傷者,控告消防員民刑事,刑事不起訴但民事目前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看到這個案子,我想到之前有山難者家屬告消防人員。我想到有許多緊急醫療狀況下的病人家屬,因為在急救過程中的診斷事後發現不夠精準,因為在急救過程中的搶救過程發生了併發症,而告急診的醫師。
發生緊急危難的時候,消防員與急診科重症科的醫療人員,面對著必須立即處理,否則幾分鐘之內民眾或病人就會喪命的狀況,我們到底希望他們怎麼作呢?
在那個高達5公尺的大油槽中,有一個人缺氧昏迷,只有幾分鐘可以搶救的時刻,我們期待消防員們是盡一切可能來救人,還是先保護自己再想救人的事呢?
在這個消防員被告的案子發生之後,未來如果又發生了任何一個這種任何搶救方式都很困難的緊急案件的時候,消防員是不是該等到能用吊掛方式,把消防員垂降到大油槽裏面的大吊車來了之後,再來作搶救的工作呢?
如果當時因為救援困難,選擇了一切等吊車來了之後再說,消防員會不會也仍然會被告,為什麼不立刻使用機具切割油槽立即來救人呢?
今天這則新聞案例,其實和許多急診科與重症科醫師被告的狀況很類似。
對於消防員,對於急診科醫師,對於重症科醫師們,我們是否希望當他們遇到這些突發的緊急危難時,能夠盡一切可能,盡一切力量,用各種努力來挽回民眾與病人的寶貴生命呢?
還是希望他們採取對自己最穩當最安全,最不可能被告的方式來處理這個最緊急的狀況呢?
民眾在油槽中昏倒,病人發生車禍或意外事故。消防員與醫療人員們,在那個搶救人的現場或醫院急診部,都在和時間賽跑,也都希望能把民眾與病人救回來。
消防員與醫療人員們,也許技術還不夠好,也許判斷還不夠精準,也許太緊張。
如果我們期待所有的消防人員,所有的急診醫師,所有肩負者處理緊急危難搶救生命的人,在那些最緊急的時刻,都能毫不考慮的勇敢的用他們當時判斷對民眾,對病人最好的方式來搶救生命的話。
我們的社會就不能常常讓他們被受傷者或病人告。
更不能讓他們很容易就被告。
因為對他們打擊最大的,其實不是法院的判決。就算法院判決他們無罪,判決他們免賠,他們仍然被嚴重打擊。
他們對自己的期許,是搶救生命的人。對他們最大的打擊其實是被自己在那個危急無比的時刻,付出無數心血之後,卻仍然因為搶救結果的不完美而被告。
單單只是被告,就已經是最大的打擊。
因為無論如何,他們絕對不是造成民眾意外與車禍的肇事者。
因為無論如何,他們就算有錯,也只是不夠聰明,不夠鎮靜,技術不夠純熟,不夠有先見之明。
因為他們只是人。
類似這樣因為負責民眾與病人的緊急危難而必須在最短時間內,運用一切資源來搶救生命的人,如果不能完全免除被起訴,免除被告要賠大錢的威脅。
我認為最起碼最起碼,也要讓想告他們的受傷者或病人,必須先經過一定的程序例如法律諮商或心理咨商,必須先經過一段冷靜期,例如一年之後才能起訴。甚至必須付出更高的成本與提出更強而有力的證據。
台灣社會,需要這種看來不公平的訴訟程序的目的只有一個。
目的是告訴為這個社會付出365天24小時永不停歇的搶救者,我們知道你們辛苦了。請你們別灰心,請你們別氣餒。
我們知道,你們辛苦了。

男子林志明替林口吉祥工業公司清洗油槽,卻因槽內氧氣不足而昏厥。消防隊員為搶救,切割油槽,卻因油槽內有柴油,引發火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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