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把底下這樣兩個商標擺在一起看,一個是橫擺旁邊一個英文字,一個是內崁四個中文字。它們的「主要部分」各自是什麼?若以消費者(就是各位)對這兩個商標的「整體外觀綜合印象」來觀察,你會有混淆誤認之虞嗎?
我覺得不會耶!但是智財局、訴願會與智慧法院都說,雙方的商標的主要部分是四個色塊的排列,雖然拜訪順序雖有差異,但"整體構圖意匠十分相近"(或“系爭商標圖樣之主要部分為4個彩色方塊圖形,具有重要地位“),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撤銷右邊的商標,我也是醉了!你說呢?
國外類似的案例,若是打到法院來,都是做市調,得到可信的報告,就能判斷所針對類別商品的消費者是否會致其有混淆誤認之虞了。
Trademark study
微軟與中嘉的方塊圖形商標之爭,什麼是商標的「主要部分」?
Apple IOS、Android的興起,再加上Google的逐步進逼,微軟(Microsoft)這個電腦產業的巨人感受到長江後浪推前浪的壓力,但微軟不並想前浪死在沙灘(手機、平板等可攜式裝置的市場)上。就在2012年趁著Windows 8上市之際,微軟一併更換了全新的企業識別標誌。微軟新的企業識別標誌以紅綠藍黃四個平面方塊圖形來代表著微軟的多元化產品,取代了以往像是旗幟飄揚的視窗系統圖騰。新的企業識別標誌向消費者傳達微軟的創新能力,宣示微軟絕對不會輕易地被這些後浪們淹沒。
國內大型有線電視多系統經營管理業者中嘉公司於2013年設立新的數位天空公司提供數位收視服務,並在2015年以紅綠藍黃四個平面方塊圖形結合「數位天空」文字申請了多件商標。當微軟正值變logo(法)維新之際,可絕不想讓他人輕易"靠近",就在中嘉公司商標核准註冊時,微軟二話不說立馬提出了異議。
智慧財產局先出來說話了:「二者之彩色四方塊設計圖均係以紅、藍、綠、黃四色組合而成,"整體構圖設計意匠極為相仿",僅四方塊設色擺放之左/右/上/下位置及中文「數位天空」有無之差異,予人寓目印象相彷彿,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者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程度不低之商標」。簡單的說,雖有文字有無之差異,但整體看起來還是很像喔!
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接著說換我換我:「二造商標相較,系爭商標雖尚有中文「數位天空」,惟二者均有由紅、藍、綠、黃等四個彩色方塊所排列組合而成之圖形,僅其各設色方塊擺放之順序位置之些微差異,"整體構圖意匠十分相近"」。也就是說,雖然說有中文,但四個方塊的圖形整體還是相近的啊!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第43號)說該我說說話了吧:「系爭商標雖有中文「數」、「位」、「天」、「空」分別內置於黃、紅、綠、藍等4個彩色方塊圖形內,惟其外觀內容較易引人注目,為黃、紅、綠、藍等4 個彩色方塊圖形,此部分即所謂之「主要部分」,為消費者關注或事後留存印象中者,文字「數」、「位」、「天」、「空」4字係消費者在上開主要部分之關注後之非主要部分,上開黃、紅、綠、藍等4個彩色方塊圖形最終仍是影響商標給予消費者之整體印象,故系爭商標圖樣之主要部分為4個彩色方塊圖形,具有重要地位,再以商標圖樣所呈現之整體外觀綜合判斷,兩商標整體予消費者之寓目印象仍極相彷彿,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實不易區辨,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中等」。嘿嘿,智慧財產法院說,請回吧,不然就去找我老大(最高行政法院)。
不過智財局、訴委會都說二件商標「整體印象」相近,但智慧財產法院更進一步說為黃紅綠藍彩色方塊圖形是系爭商標的「主要部分」。這這這...商標在觀察比對時可以把圖形中的文字切割開來嗎?
在商標近似與否的判斷中,「主要部分」確實是商標整體判斷原則下的"觀察方法"之一,此一方法並非用來打破「整體觀察」原則,而是審查者想嘗試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來觀察,以「主要部分」是否會影響整體商標給予消費者的印象來作判斷。換句話說,「整體觀察」原則與「主要部分」原則是一對相甫相成的好兄弟。而在具體個案中出現"兩商標整體觀察不像但主要部分像",或是"整體觀察像但是主要部分不像"的情形時,如何讓「整體觀察」與「主要部分」這對好兄弟,誰能夠較受到審查者青睞,則是近似與否的關鍵惹!
Apple IOS、Android的興起,再加上Google的逐步進逼,微軟(Microsoft)這個電腦產業的巨人感受到長江後浪推前浪的壓力,但微軟不並想前浪死在沙灘(手機、平板等可攜式裝置的市場)上。就在2012年趁著Windows 8上市之際,微軟一併更換了全新的企業識別標誌。微軟新的企業識別標誌以紅綠藍黃四個平面方塊圖形來代表著微軟的多元化產品,取代了以往像是旗幟飄揚的視窗系統圖騰。新的企業識別標誌向消費者傳達微軟的創新能力,宣示微軟絕對不會輕易地被這些後浪們淹沒。
國內大型有線電視多系統經營管理業者中嘉公司於2013年設立新的數位天空公司提供數位收視服務,並在2015年以紅綠藍黃四個平面方塊圖形結合「數位天空」文字申請了多件商標。當微軟正值變logo(法)維新之際,可絕不想讓他人輕易"靠近",就在中嘉公司商標核准註冊時,微軟二話不說立馬提出了異議。
智慧財產局先出來說話了:「二者之彩色四方塊設計圖均係以紅、藍、綠、黃四色組合而成,"整體構圖設計意匠極為相仿",僅四方塊設色擺放之左/右/上/下位置及中文「數位天空」有無之差異,予人寓目印象相彷彿,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者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程度不低之商標」。簡單的說,雖有文字有無之差異,但整體看起來還是很像喔!
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接著說換我換我:「二造商標相較,系爭商標雖尚有中文「數位天空」,惟二者均有由紅、藍、綠、黃等四個彩色方塊所排列組合而成之圖形,僅其各設色方塊擺放之順序位置之些微差異,"整體構圖意匠十分相近"」。也就是說,雖然說有中文,但四個方塊的圖形整體還是相近的啊!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第43號)說該我說說話了吧:「系爭商標雖有中文「數」、「位」、「天」、「空」分別內置於黃、紅、綠、藍等4個彩色方塊圖形內,惟其外觀內容較易引人注目,為黃、紅、綠、藍等4 個彩色方塊圖形,此部分即所謂之「主要部分」,為消費者關注或事後留存印象中者,文字「數」、「位」、「天」、「空」4字係消費者在上開主要部分之關注後之非主要部分,上開黃、紅、綠、藍等4個彩色方塊圖形最終仍是影響商標給予消費者之整體印象,故系爭商標圖樣之主要部分為4個彩色方塊圖形,具有重要地位,再以商標圖樣所呈現之整體外觀綜合判斷,兩商標整體予消費者之寓目印象仍極相彷彿,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實不易區辨,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中等」。嘿嘿,智慧財產法院說,請回吧,不然就去找我老大(最高行政法院)。
不過智財局、訴委會都說二件商標「整體印象」相近,但智慧財產法院更進一步說為黃紅綠藍彩色方塊圖形是系爭商標的「主要部分」。這這這...商標在觀察比對時可以把圖形中的文字切割開來嗎?
在商標近似與否的判斷中,「主要部分」確實是商標整體判斷原則下的"觀察方法"之一,此一方法並非用來打破「整體觀察」原則,而是審查者想嘗試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來觀察,以「主要部分」是否會影響整體商標給予消費者的印象來作判斷。換句話說,「整體觀察」原則與「主要部分」原則是一對相甫相成的好兄弟。而在具體個案中出現"兩商標整體觀察不像但主要部分像",或是"整體觀察像但是主要部分不像"的情形時,如何讓「整體觀察」與「主要部分」這對好兄弟,誰能夠較受到審查者青睞,則是近似與否的關鍵惹!
註:是否構成混淆誤認之虞尚有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商標識別性高低等等因素,並非僅商標是否同一或近似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