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5日 星期日

法官無語問蒼天,那麼人民呢?

我國的司法判決,並不能服眾,而我國的法官並不受社會敬重,甚至恥笑為奶嘴法官,甚至痛斥為恐龍法官,這是怎麼回事?

這是誰的問題?又要怎麼改正?

很會考試,但與社會完全脫節的人,考上就能當上法官,更不需要法律同儕的推舉或認可,這樣對嗎?

(黃賜珍:您第三段說到重點!經驗法則異於「老百姓」象牙塔(把自己關在塔裡,不太跟各界人做朋友,往來。卻執神之權柄)裡的法官們,天真,純潔,拿來審案,卻很可怕!)

我們在判決裡為什麼看不到不同意見書?我們的判決怎麼都是例稿?我們當事人提的爭點或主張,判決怎麼可以不予評斷?

上級審因有理由,事實又很清楚了,為什麼不自為裁定,而都要發回原審重裁?下級審又為什麼不能僅就被指摘認事用法有錯誤處,照上級審的適用規則審理而裁判,而未被指摘或被上級審認定無謬誤處,就可維持,而是廢棄原判決,全部更審,重來一次?

更審,都更到第十幾審了,離案發時間都過了那麼久了,法院能審理出真相嗎?能做出服眾的判決嗎?

另外,那個因在學成績好,將嫌犯由死刑改判無期判決的論理,其實是對成績不好的人的公然歧視。成績好只能證明嫌犯不笨也會考試而已,在校的成績好壞、工作的獎懲紀錄,真的與嫌犯的犯案動機與犯後態度等減輕刑罰事由沒有太大的關係,那法官把這寫成減刑理由,實在太牽強。

還有,兩公約從來沒有說一定要廢除死刑呀,請問公約哪裡有寫這個?而且,即使有寫,兩公約施行法的位階,也沒有高過其他法律,而死刑還是明明白白列在法律裡的刑罰,請看刑法,文章裡寫的那個以兩公約為據而不判死刑的法官,還把這理由寫在判決裡,請問他是不是違反了法官應該依法判決的憲法誡命呢?


敬轉網友留言如下。
李德和: 法官的問題不是出在那種令人矚目的案件判決上,那種案子大家都不會有感,真正的問題是出在小案子、尋常案子的不平等、不公義的偏袒判決經過日積月累所形成的普遍觀點─司法判決品質就是爛、就是拖延不負責地讓民眾的權益因司法判決冗長程序而失去效益、就是沒有平復受害人的權益、就是找理由輕縱加害人或犯罪者應負之責、......,而司法體系官官相護地不去正視自身已喪失與社會認知的一致性,用一大堆法律名辭來迴護自己已經喪失的能力、用專業業掩飾自身或群體的不公不義,而成為一種人民社會潛意識的公敵、而成為佔有特權、享有特權、魚肉社會的一丘之貉!

敬轉網友留言如下。
張成業: 工作多年, 幾百次為了要不要用「未注意車前狀況」這種鳥理由起訴被告, 和主任檢察官、襄閱檢察官奮戰, 只要「路權」二個字出現, 我的書類就很難送出去, 總是有蠢蛋寫出令人費解的判決書, 讓主任和襄閱拿來K我, 因為太多次, 開始懷疑姜運志(當時是台北市交通隊的樣子)在司訓所講的路權觀念的真假。...直到在美西某州路考, 考官因為我在路口讓來讓去, 回DMV 後訓了我好久: "你有路權, 你就是該轉彎, 你在那邊禮讓只是讓對方confuse, 而且影響交通的順暢", 確定我聽懂且可以接受這個觀念後才放我走。... 更不用說路上警笛/救護車笛響起, 所有車輛退至道路二旁停止的壯觀畫面.
這只是冰山一角, 光交通案件我就可以舉例: 在台灣救護車執勤闖紅燈撞人被判刑、撞到逆向夜騎腳踏車未開燈且闖紅燈的三寶被判刑, 汽車擦撞在左側雙黃線違騎的機車被判未注意"車前狀況"...
詐欺案件我可以舉例: 詐欺2500萬就是20個月徒刑.
政府採購法: 違反一堆禁止規定, 完全不會有刑事舉證上的不利益, 檢察官需要證明被告所抗辯"錢是借款, 不是賄賂"為假 (就幽靈抗辯的問題)
昨天不是有一個歐巴桑騎機車被砂石車的內輪差壓死的影片上新聞嗎? 鄙人看了只覺得憤怒, 就是法官連公路正義都做不到, 大家才需要在道路上搏命. 最好雙方都有過失啦, fu_k, 百分之一的過失就是過失, 這判決書也太好寫.

Cece Wang: 別提了,我記得「未注意車前狀況」到現在都還放在判例彙編裡面不是?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
分享藏鋒法官前天在【法官論壇】的文章「無語問蒼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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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目前四面楚歌的悲涼處境,已經近似於即將沉沒的鐵達尼號,在這條我們以為永遠不會沉沒(你以為有憲法第80條跟81條關於獨立審判跟終身職的規定在保障你)的鐵船上,法官就像無助退到甲板上等待被狂暴的輿論巨浪滅頂的乘客,我們照老祖宗的古法緊緊抓住舵盤(淡定的死守在辦公室,皓首窮經的寫判決,天真的企圖以判決理由說服社會),以為風浪自會平息,以為我們可以轉危為安,卻不知道手中的舵盤早就已經失靈了,船老早就失去動力,一直在進水、下沉、傾斜、停電,最後會沉沒…..
身為在甲板上無助待援的一個乘客,我真的誠摯的希望我上面的念頭只是危言聳聽,我也希望上帝或海神會及時出現,然後風浪會自己平息,但是垂死前的阿Q恐怕不會改變我的命運…. 
從我第一天當法官以來,我從來都躲躲閃閃的迴避告訴別人我的職業,以前的原因是不希望新認識的朋友、或朋友的朋友,來請託他們的官司,造成我工作上的困擾,後來日復一日,我更加低調的不願意讓別人知道我的職業,我不希望人家知道之後用異樣的眼光看我,當著我的面說:「你是法官?哼哼…」、「我問你,為什麼那個某某案子這樣亂判啊?報紙寫那麼大!」
我記得高院法官集體貪污案發生後,司法院長宣佈辭職那天,我跟家裡的長輩在某家飯店的自助餐廳聚餐,正好遇到長輩的朋友,長輩介紹我時說了一聲「他是法官。」(我來不及阻止),那位長輩的朋友對著初次見面的我劈頭就說:「你們(司法)院長剛宣布下台啦!電視都報了!」,這是他給我第一次見面寒喧的問候語,我永遠記得他當時嘲諷的表情跟輕蔑的口吻,讓我深覺承受自己不該承受的羞辱,因為我兢兢業業,焚膏繼晷,為手上的案件盡心盡力,沒有貪國家或當事人任何一毛錢。
幾年過去了,台灣司法的處境沒有向上提升,只有日益艱困。 

我們司法跟社會對話的窘境,已經從「一個說國語、一個說台語」的雞同鴨講,惡化到「一個說地球語、一個說火星文」的完全無效溝通程度,並且仍在持續惡化中,還沒看到底部… 

底部,就是當一千多個八股科舉出身,自以為是秀才的讀書人,被兩千三百多萬的民兵包圍,還一直之乎者也,用聖賢之說搖頭晃腦的在跟民兵溝通的時候,那一千多個秀才最後的命運不是被抓去當民兵,就是會被民兵砍頭,至死猶不知為何聖賢之道不能廣被天下。
我真的誠摯的希望我只是在危言聳聽。
這就是現在司法的困境。法官們自己認為在做法律授權法官可以做的事,而人民不瞭解法律的規定,但是覺得「法官實踐法律的結果,跟我們人民的法律感情想要的結果不一樣」,而且「越來越不一樣」,覺得司法沒有公義,社會沒有天理。法官被罵覺得很委屈,心想「我不是都把判決的理由跟法律規定詳細得寫在判決書裡了嗎?大家怎麼不去看判決?」人民卻說「你不要跟我講法律怎麼規定,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訂得不合理,你們法官不會活用法律嗎?那還要你們法官做什麼?請一台機器不是更快?你們這些法官的書都讀到哪裡去了?不是奶嘴就是恐龍……@#$%^&……」
這是典型無效的溝通,再認真寫再詳盡的判決都沒有用,犧牲健康犧牲家庭加班到午夜,寫出數百頁的判決書也只會換來無盡的唾罵,原因是人民不要你這個判決的結果。
我記得媽媽嘴咖啡店雙屍命案發生時,社會輿論沸沸揚揚,幾乎一面倒的認為謝依涵不可能獨力殺死兩條人命,認為法院縱放了涉案的咖啡店老闆,我在某次跟一群老朋友的聚會中,有個朋友很不滿的跟我說:「你們法院到底什麼時候才要把另外那兩個人押起來啊?想也知道謝依涵一個女生怎麼殺兩個人?一定有共犯啊!你們法官在想什麼?」最後法院始終沒有羈押咖啡店老闆,他們也獲得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是法院堅持無罪推定跟審慎羈押的決定,不曾獲得社會輿論一丁點的肯定。 
社會對一個在半夜看卷值班的法官的期待是:你不可以押錯一個人,也不可以縱放任何一個嫌疑犯,不然你就是恐龍… 
法官心裡想說的是:「我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犯案,依據法律規定,我只能依卷證內的資料,判斷他有沒有重大犯罪嫌疑,有沒有符合羈押要件跟羈押的必要性,來決定要不要羈押他。」
人民卻在怒吼:「你在講什麼碗糕?這麼可惡還放出來不用關?社會有天理嗎?小老百姓有保障嗎?」 
這也是典型無效的溝通,法院用再多的法律規定發再多的新聞稿都沒有用,因為人民就是不想要這個結果。
司法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到底要怎麼樣拉近「法官實踐法律的結果」跟「人民法律感情想要的結果」兩者之間的差距?
無非就是天平的兩端,該往哪邊移動?第一種選擇是,法官的決定應該要考慮符合輿論跟多數人民的法律感情,不可以悖離民意。第二種選擇是,政府應該要教育人民,法律的規定是什麼,告訴人民法官要遵照法律的規定來決定,有時實踐的結果跟輿論預期或希望的結果會有落差。 
台灣司法目前站在十字路口的抉擇是:我要選擇民意,還是要選擇我所確信的法律?如果我所確信的法律適用的結果剛好跟民意一致,順水推舟,如果我所確信的法律適用的結果剛好跟民意相反,壓力爆點。
法律適用的結果沒辦法跟人民的法律感情完全相符嗎?
八仙塵爆案剛剛宣判,呂忠吉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10月,法定最重本刑是5年,幾乎判到最頂點,媒體雖然略有提到量刑幾乎判到法定最重刑度,但更大的版面是用來報導被害人家屬哭喊「造成這麼多家庭的破碎,怎麼會判那麼輕?完全沒辦法接受!」,其實就算是判5年,家屬也是沒辦法接受的,許多人民是認為「這麼嚴重才判這樣,台灣司法真是沒天理。」
肯亞詐騙案的台灣嫌犯解送大陸之後,本來喊冤的立即全部認罪,還透過電視轉播讓全國民眾看到他們接受審訊時痛悔前非的過程,媒體大幅報導「大陸認為台灣判得太輕了」、「台灣犯嫌說早知道會被解送大陸就不敢騙了」,強烈在暗示大陸強而有力的司法制裁將能有效遏阻類似的詐騙犯罪,彷彿台灣司法就是詐騙橫流的幫兇。
但是,誠如大家所瞭解的,大陸真的有現代法治國家的司法嗎?
薄熙來在被雙規倒台之後,他的一審程序只上演了五天的大戲就落幕,周永康也不遑多讓,在法庭上痛哭流涕的表示他對不起黨國的栽培,在一般人民看起來確實很大快人心,覺得大老虎就是要這樣打才痛快,社會才有公理,司法才有正義,如果台灣人民想選擇的是這樣的司法,我們做得再多永遠也只是吃力不討好而已。
台灣為了趕上世界先進國家的潮流而簽署了兩公約,目前已成為國內有效的法律,但人民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兩公約,其實也不想知道,媒體略知一二,但壓根不想報導,廢除死刑是國際上多數國家的刑罰政策走向,但台灣多數民意強烈反對廢除死刑,自從漢高祖劉邦打進秦都咸陽,跟老百姓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開始,「殺人償命」的應報觀念數千年來深植人心,人民的想法非常簡單,不外有二:「一、人死不能復生,一命抵一命,血債血償。」、「二、如果是你自己的親人被殺害,你不想報仇,讓兇手償命?」、「三、殺人免死,那誰來保護好人?」…簡單來說,人民希望刑法第271條第1項應該要訂成「殺人者,處死刑。」,這就是人民的法律感情。 
在這樣的前提下,法官在判決書中說明:「依據兩公約…要檢視是否為最嚴重之犯罪…有無教化可能…依據刑法第19條減免其刑…」都是等著被輿論罵恐龍,因為人民不瞭解兩公約是什麼,也不想瞭解兩公約是什麼,縱使瞭解了人民也不想接受,人民的法律感情是「殺人者死」…. 
法官以為他堅守對法律的確信,在判決書中詳細寫明兩公約的內容,還有他依兩公約審查結果可以不判死刑的原因,就可以被社會理解,但事實上每判決一次,社會輿論就喧騰一回,怒罵法官沒有擔當,為不想判死刑而瞎掰找理由,這是典型的無效溝通。
打從二十幾年前,華視播製金超群演的包青天開始,開封府尹那不畏權勢、剛正不阿、從偵查審判到執行一條鞭式為升斗小民執行正義的形象,就在我們的社會底層文化中深植不移,我們在法律制度中引進了審檢分立、罪刑法定、罪疑惟輕等等西方法治國家的立法原則,但能有多少進入普羅大眾的內心,成為社會中真正認同、接受的觀念?政府為了加入國際潮流而簽署了兩公約,讓它成為國內法律的同時,卻沒有先行評估國內文化民情對於審慎、節制判處死刑並終致廢除死刑的接受度,也沒有同步對人民宣導法官必須遵守兩公約來檢視是否應該判處死刑,那麼法官自己依照所確信的法律-兩公約的內容,對殺人案件判處無期徒刑,卻期待社會理解、接受,無異緣木求魚,如果再加上媒體為了求取閱聽率而使用辛辣標題如「殺人免死,天理何在?」、「家屬哭喊:台灣司法已死!」、「人民怒吼:法官把被告帶回家自己教化!」,與政客、名嘴為從中取利而推波助瀾的結果,法官成了全國民眾的「最大公罵數」,司法死無葬身之地。
台灣司法,也許需要改革,需要對話,但不是應該被媒體輿論以聚眾咆哮、亂棍群毆的方式全面殲滅,國家需要選擇一套適合自己的司法制度。現在的台灣司法,徬徨的站在十字路口,我們需要選擇自己的道路跟方向,其一是法官任何的決定都應該要盡可能符合社會的輿論,考量國民的法律感情,如果適用法律的結果跟人民可能的觀感不符,應該盡量設法實現「人民心中的社會正義」,以體現司法為人民而存在的精神,慢慢拉近司法跟人民的差距,人民或許會因為法院的決定總是跟輿論接近或一致,而「重建對司法的信賴」(近年來司法高層主事者面對外界批判的聲浪,也常有類似的言論,似有認為司法應朝這個方向推動的意思);其二是司法依舊堅持走目前的道路,法官不畏輿論罵聲,堅持依自己對法律的確信而判決,自言自語的把判決理由詳寫在判決書裡,再用那些詰屈謷牙的新聞稿對社會說明,同時再由一些有志之士慢慢對人民進行法治教育,試圖讓人民瞭解法院為何依照法律會做出這樣的決定,進而尊重法院的專業決定。
時值新政府即將上路,由於社會輿論長期對司法的無情批判,民怨日積月累,以台灣向來理盲而民粹的文化,我非常悲觀的認為,司法可能已經沒有選擇上述第二條路的本錢,將被迫走向第一條道路。其實,司法的本質不在迎合多數人的聲音,反而常常具有反多數的特質,應該在眾人異口同聲皆曰可殺的沸揚聲中,如正義女神一般蒙眼,傾聽,我心如秤,本於對法律的確信而做出冷靜的決定,然而,法官的職位與身分,事實上也都來自政府代表國民主權的授與,說好聽點有憲法獨立審判的保障,說難聽點也在人民許與不許之間,如同風中之燭,倘若我們台灣人民所想要的「為人民而存在的司法」,就是「與人民的法律感情貼切而親密的司法」,是「讓人民感到能夠痛快實現多數人心中正義的司法」,法官卻堅持對人民說著「兩公約對判處死刑的限制」、「罪刑法定」、「罪疑惟輕」、「罰當其罪」等等無效溝通的遙遠語言,那麼法官再怎麼窮精竭力,辛苦耕耘,終究是真心換絕情的一場空。
台灣人民,期望台灣司法走向怎樣的未來?我想當個好法官,身為一個曾經天真的以為這艘鐵達尼號永遠不會沉沒的乘客,我站在惡浪濤天的甲板上,緊緊逐漸傾斜頹圮的桅竿,聽著華麗的最後伴奏緩緩響起,心中悲涼,淚眼婆娑,依舊無語問蒼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