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現行的法律規定,對於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以及告訴代理人(律師)的調卷閱覽(知情權)與參與(表達意見)的權利,尤其是在偵查階段,是普遍不被重視的。完全看檢察官的心情,要給你看什麼就是什麼,不給你看也是符合規定的,而通常他們的心情都是不佳的。
被告這邊,包括其辯護人(律師),在偵查階段,包括羈押與否,也是一樣。不過,拜賴素如案大法官做出解釋之賜,開羈押庭時,被告以及其律師以後可以知道檢察官提出的羈押理由與證據了,不再繼續跟空氣作戰,根本不知道檢察官是用啥來說服法官了。
檢察官躲在偵查不公開的庇護傘下,比起公開法庭內的法官,更需要被大眾來好好檢視。我們可以看到過去所有社會矚目的案件,在偵查階段時,媒體都可以取得最新、最好、最正確的案情,鉅細靡遺的報導,他們是怎麼知道的?這怎麼會符合刑訴法偵查不公開的明文規定呢?
司法需要一次又一次的衝撞,才能改革。小燈泡的律師團,這個聲明講得很正確。
台北內湖3歲劉姓女童「小燈泡」3月28日與母親外出,卻遭男子王景玉砍23刀,殺童案再度震驚社會。士林地檢署請榮總鑑定王精神狀況,他犯案時正常,檢方昨天依殺人罪起訴,求處極刑。
小燈泡案律師團今天發出聲明:本律團受小燈泡父母親之委任,擔任告訴代理人及諮詢律師,在此一驚動社會之刑案中,協助家屬參與犯罪偵查程序。然而,直至昨日檢方起訴兇嫌為止,相關程序對於受害者家屬實質參加偵查之保障,猶有不足。為促進刑事訴訟程序加強被害者家屬之資訊權以及實質參與權,並改正偵查不公開之片面性,追求司法程序對被害者之修復功能,本律團特向社會說明相關經過並提出建議。
首先,我們仍感謝承辦檢察官在即將起訴之際,撥空讓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到庭表示意見。然而,當檢察官對家屬說「對案件有沒有意見要表示」,面對這樣一個大哉問,我們只能沉默。因為,整個偵查過程,我們對於行兇細節、兇手犯後供述、行兇前後兇手之動態、行兇原因、精神鑑定之過程與結果…除了偶而從媒體揭露的訊息外,幾乎一無所知,因此,我們無法輕率、貿然地表示意見。這是我們當事人親愛的小燈泡遭受殺害的犯罪案件,我們的當事人想要搞清事情原委、想要知道事情到底怎麼發生、逮捕罪犯後的種種狀況…心中確實有千千萬萬個問號。
檢察官或許基於辦案考量,讓家屬無從參與,直到將要起訴之際,對於上述家屬疑問亦無可告知,而我們所能建議家屬的,就是暫且吞下千萬個問號,留待起訴、閱覽全案卷證後再表示意見。這也是報載家屬無法表達意見的原因。
或許,律團及家屬可以勉強表達量刑意見,但那不是我們看待司法程序的態度,也不認為這是檢察官處理案件的態度。在昨天下午二點半的偵查庭,我們嘗試與檢察官對話,期待知道案件偵查的狀況,或許可適度為意見表示。然而檢察官卻主張嚴守偵查不公開,只願意把被告的鑑定報告書結論念給我們聽。開庭結束後,我們還在網上查詢關於檢察官所說「思覺失調症」並試圖連絡專業醫師的時候,我們卻看到本案起訴的新聞。新聞之中,除了家屬有無出庭、有無對量刑表示意見…等這些偵查不公開的內容都被揭露外,連兇手如何下刀等細節,都是記者告知家屬才知悉。
在這個案件中,我們屢見檢方單方詮釋甚至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形,律團不得不表達遺憾。但是,我們仍懷抱改革的期待。在告訴代理人有限的執業經驗中,曾在一個幼兒過失致死的案件,有一位檢察官走下階梯,來到長板凳上與告訴代理人並肩坐下,詳細說明即將落款的書狀,並溫暖地與律師討論緣由,試圖讓被害者心裡洶湧的波濤減緩。
在殺人既遂的案件中,偵查檢察官首要的工作難道不是釐清真相、詳細讓被害者家屬,瞭解偵辦的過程以及釐清真相的脈絡,藉由真相的揭開,安撫遺族的心靈。令人遺憾的是,檢察官囿於舊例,無法讓被害人先於媒體,瞭解檢察官偵查的辛勞以及足跡,卻又再不願意開釋證據及說明案情的狀況下,流於形式地要求對於悲劇如何發生一無所知、徬徨無依的告訴人表達意見。
當行政權希望被害人仰賴,但是被害人知悉案件的訊息卻總是來自於媒體,試問兩者的信賴關係應該如何維持? 我們希望小燈泡是一盞讓我們自我反省的明燈,我們要問學法律的人,什麼是刑事訴訟偵查的目的?我們要問行政高權在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時,為何對於被害人如此嚴謹,對於媒體卻又似乎如此寬鬆?偵查的目的在於揭露真相、撫平傷痛,要讓被害人瞭解真相,降低減少犯罪所激起的漣漪。公眾當然也有瞭解真相的權利,但是相對於公眾,被害者家屬知的權利,則應更加被重視。 逝者已矣,我們可以把握的是現在跟未來。告訴代理人謹慎地期待一個同樣重視被告以及重視被害者的刑事程序,可以在地院、高院以及最高法院出現。
律師團成員(按筆畫順序)丁穩勝 律師 李宣毅 律師 吳君婷 律師 曾威凱 律師 陳孟秀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