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8日 星期三

使用「顯不相當」的防禦手段,才有可能防衛過當!

我的不同意見書,part.2。

我對該判決的批評寫在不同意見書的part.1裡,也請參考。而這part.2是案發後寫的舊文二則的摘要,文章裡才有比較完整的論述。

我很希望當事人請律師幫他上訴,我對於我國法院對於類似案件的判決一直以來都很有意見。不論保證人地位的產生、可預見性的評估、相當因果關係的關聯、連續反擊行為竟被切割處理、誤想防衛怎麼產生的、我都很有意見。

總之,請他的律師好好替他辯護與平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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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夫護孕妻打死賊 「防衛過當」判有罪 | 即時新聞 | 20160518 | 蘋果日報

台北市男子何柏翰前年10月25日晚間與孕妻返家,驚見竊賊張俊卿躲在廁所,何男為保護孕妻與張男發生激烈扭打,受過柔道訓練的何男緊扣張的頸部將他壓制在地,不料警方獲報趕到現場時,張男已臉色發黑、陷入昏迷,送醫宣告不治,結果這名護妻勇夫遭士林地院認定防衛過當,昨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2年。










台北市何姓屋主前(2014)年10月在家中遇張姓竊賊,為保護孕妻,與竊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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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我覺得正當防衛者,對於現時加害者,並不可能會有照護義務,也沒有必要去考慮防衛手段是否失衡,盡全力反擊就對了。

只有在「明顯」防禦手段失衡時,例如竟然用大砲來射擊入侵的小偷,或將闖入家裡的瘦小國小孩童用棍棒打得頭破血流,正當防衛者才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本案屋主徒手與歹徒搏鬥,好不容易在浴室裡壓制住人高馬大躲藏於其中的兇徒,又要顧慮室內妻子幼兒的安危,是不太可能還會去顧慮對方的健康狀態,一邊壓制一邊還要隨時去查看歹徒是否還有意識的。法院做出這種判決,就是在強人所難呀!

還有,刑事被判有罪,即使免刑,麻煩的是附帶民事求償的部分,一定也會被法院判賠入侵歹徒的家屬的,那各位覺得這樣的判決,會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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簫中劍: 要不要邊壓制邊做口對口人工呼吸呢?

Alicia Hsingi Hsu: 這法官判得很輕,再被罵真的是我們對社會大眾的法學教育不夠。

陳峰富: 叫法官做給人民看看!

彭首席: 這個男的很壯喔看起來有練過

吳鏡瑜: 他海陸退伍的...

李進建: 絕對不是防衛過當...如果這件被罵恐龍...那我就認為...不以置評...

Ni Kevin: 其實我想法官習慣了,如果依照報紙或者所謂的網民的意見來宣判的話,法官也不用做了。

吳鏡瑜: 照我看的各報導,我覺得關鍵是勒到臉色發黑暈倒這段,何先生是知道但還繼續勒....
【有片】護孕妻打死賊有罪 律師獻聲力挺

愛恆春: 法官這個真的是事後諸葛,應該要還原到當時情況的緊急狀態判斷是否過當,我也不覺得當時有孕妻又在自家還有時間顧慮竊賊的狀況,-而且竊賊也可能詐死,你哪會知道他下一秒會不會又跳起來攻擊你,法官太脫離現實了。

Holly Simith: 危急時還要考慮輕重與否?! 明顯沒有期待可能性啊。瞬間的質疑或閃失,很有可能導致妻小受傷。法官不能總是以事後"超理性"的態度來判斷啊。

Janlin Huang: 這判決的意思是要被告當時問竊賊:「你還好嗎?需要透一下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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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Chen: 

2014年舊文一則如下,現在我仍然認為法院太苛責當事人。

「而在進行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行為時,這邊所指的違反一般注意義務之「過失」,就是指明顯超越合理防衛或避難手段之「過當」防衛或避難行為而言。
我想在雙方激烈扭打與緊急壓制過程中,我國法律(法院)應該要求行為人要注意的,只是不可以太違反比例原則,例如入侵者只是個國小孩童,屋主明知其可被輕易喝止與制服,竟然還用棍棒打破其頭,明顯超越合理防衛或避難手段,而造成入侵者與其犯行「顯不相當」的身體傷害或生命危險,才會加以處罰(即所謂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才是。
另外,正當防衛是以正對不正,「基本上,正當防衛無須考慮利益衡量,防衛的法益價值既使小於反擊所破壞的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例如:保護自己財產,殺死搶匪,防衛不過當。」(參林東茂,《刑法綜覽》,一品文化,第7版,民國101年8月,第1-115頁。這是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一對兄弟聯手砍死入侵的搶匪,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經再議而確定。有空時,我會把這個案子找出來,當做類似案例的參考資料。)
而本案入侵者身材比屋主還高大,又先動手,屋主還有懷孕的妻子要保護,整個扭打與壓制過程不到兩分鐘,...屋主徒手制服入侵者的手段,應判斷為沒有顯不相當才是,所以並沒有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的情狀,所以並無過失,不是防衛或避難過當,所以不罰。法院就應該判其無罪,立即開釋之。
若法院研判其有過失,則可能是因為壓制一陣子後,入侵者早已經陷入昏迷,沒有反抗能力了,但壓制者卻因為驚懼害怕,還是不放手,而造成其窒息死亡的結果,認為其為防衛或避難過當。
法院此時仍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本人認為法院若為如此的判決,誠屬後見之明的苛求,等於要求防衛人還要特別照護入侵者的生命與身體安全,這是完全沒有道理的(於屋主偶然發現,猝不及防,奮力抵抗,正拼命壓制入侵之匪徒之際,又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同夥,也不知道能否壓制住,我認為任何人處此情況,都應該是不會有空去探詢入侵者是否仍有知覺,而只會拚死壓制,不使其有加害其家人的機會才是),而且這樣會過度保護犯罪人,而不注重守法者的權益(即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可用手段,就被法院用這樣的判決大幅限縮了)。
而且,我國法律也並沒有要求正當防衛者,如本例之壓制者,負有照護不法侵害者的義務,還要時時探詢犯罪者有無受傷,是否呼吸正常,還要隨之放鬆壓制力道,保持其身心愉快,...不然就要論罪處罰。是不是?不可能這樣嘛。
法律只要求正當防衛者應負一般的注意義務,就是不可採取「顯不相當」的防衛手段而已。所謂顯不相當,就是不待調查即能明瞭其並不合理,於此案例,徒手壓制的防衛手段,哪會有顯不相當呢?
法院如果採如此的觀點,我認為都是後見之明,沒有設身處地,而且未免太過矯情,也過分苛責正當防衛人,而且極度限縮守法者可採的防衛手段,...等於要大家對於侵入者,放棄任何正當防衛手段,任其宰割,...」

《外國法的堡壘原則 - 陳宜誠律師 -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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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我認為過去法院對於類似案件,過於鄉愿,都因為出了人命,因此起訴與判決屋主防衛過當,而以過失致死罪論處(等同駕駛有過失,發生車禍,而致人於死),我認為法官都是以後見之明來評斷事主當時的反應,未免太過矯情,並沒有設身處地考量案發當時的緊急狀況、危險性與急迫性,也過分苛責正當防衛人,而且極度限縮守法者可採的防衛手段,...等於要大家對於侵入者,放棄任何正當防衛手段,任其宰割,否則就會有刑罰加身之禍。

我認為這是積非成是,也是不對的法律評價,過於保護不守法者。而且行為者必須對自己造成的危險(即危險的前行為,也就是違法入侵他人家屋),自負其果然發生之責,這也是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背後的道理。因此,法律不可能會要求無辜的受害者(家屋被入侵的現住人),為保衛自己而反擊時,還要時時注意不要侵害入侵者的生命安全或健康狀況,這是不合理的。譬如,法律不可能要求,一般人與歹徒格鬥時,要先用兩、三分的力道打一拳(身強力壯者還要再減輕些),先試試歹徒挨打後的反應,可不要一拳就把他打死了,...然後逐漸加重力道,直到入侵者失去抵抗能力為止,...不可能這樣要求嘛,是不是?

可是過去的法院判決,都判決正當防衛者防衛過當,處以徒刑。這就等於是法院向社會不斷宣示,要求那些原本有權正當防衛者,當面對現時不法侵害時,都不可以抵抗,否則就會有刑罰加身,等於剝奪了人民的正當防衛權。

要矯正這個,其實也很簡單,只要法院或檢察官對於現在發生的這個案件,因為認可其為正當防衛,任何人身處如此險境,都會這樣做,徒手格鬥也沒有過當,歹徒死亡,極有可能是長期吸毒,身體孱弱的結果,...然後,檢察官給予不起訴判決,或者法院給予其無罪判決,就能撥亂反正,糾正現在存在於社會上對於如何行使正當防衛權利的錯誤觀念,而重新宣告人民皆具有正當防衛的權利,人民就會開始相信法律是會保護善良人士的正當權利行使的。

這個情況,很像以前的台灣(現在的大陸),只要行人被車子撞了,不管駕駛有無過錯,都是要賠,且有過失傷害罪責,如果把人撞死了,那是一定是過失致死的,即使那個行人是自己從分隔島突然跳下來想穿越馬路,任何人開車經過,都不可能閃避,...所以,大車撞小車,大車也就要賠比較多,不管誰對誰錯,...

後來,法院判決開始建立「路權」觀念,前述行人自分隔島跳下被撞死的例子,更認為駕駛人無過失,反而是認為被撞死的行人有完全的過失,不但被撞死是活該,車主完全不用賠,被撞死的行人的家屬還要賠償車主的修車費用,與發生車禍因而受傷的醫藥費用、不能工作的損失,與精神撫慰金等.如此案例,不用多,一兩個判決做成且確定後,整個台灣的路權觀念就建立起來,車禍鑑定的過失責任,也趨向合理,不是死掉的人最大,怎麼樣都要沒死的一方賠,...

真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與法院的判決,是很有威力的,可以改變整個社會的價值觀,也能建立社會正義與公理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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