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案件在美國,在絕大部分的州,屋主一定是無罪開釋的,多半連被起訴也沒有。
在美國(台灣也一樣啦),如果當事人可以離開而避開侵害,通常不能主張自衛殺人。不過,這個案子是被入侵者破門而入,當事人無從離去,且當事人已有回話要求入侵者表明身分,但入侵者明知有人在內仍破門而入,不論有否適用堡壘原則的州,都會判斷是自衛殺人。
但這種案件在台灣,死了一個人,屋主一定會被檢察官起訴,而法院也應該會以防衛過當論罪,說入侵者只是踢開房門而已,又沒有發動攻擊,屋主應該先予對空鳴槍警告,若要射擊,也應該朝不重要部位射擊或給予逃跑的機會,現在把入侵者斃了,顯然防衛過當云云,...
沒錯,在台灣,當然屋主多半要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而有罪,但即使是拿菜刀斬入侵者,一刀或幾刀致命(尤其後者),或用棍棒擊打,只要出人命,屋主還是都會被以過失致死或殺人罪論處的。
國情不同,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