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0日 星期一

Uber的專車就是野雞車,Uber就是拉客黃牛啦!

李德和: 政府官員到底收了多少好處,要開放讓外國的Uber就地合法?為什麼不用同樣的心態,去改變既有不合時宜的法令,先讓台灣人享有更合宜的發展空間不好嗎?圖利台灣人不好嗎?為什麼要讓外國人恣意違法、誘騙民眾違法、而政府卻不願管制、反而去修改法規讓它就地合法合法的剝削國人,要這種政府何用!

Vincent Chen: 我認為Uber就是以前(現在的中國)火車站前的無照野雞車,躲避政府取締,乘客也心知肚明,但會配合,車資隨司機喊價(運氣好比跳表便宜,但通常會比跳錶貴),司機不用繳特許費用給政府,也不用特別租計程車來開,用自己的車子就能載客,只要給拉客黃牛抽佣(對,Uber其實就是取代拉客黃牛的腳色),...

而Uber對於司機也沒有盡到選任與監督的法定責任(因為它不是車行,也不是租車公司,它只是負責媒合的網路公司而已,所以我說它是拉客黃牛,一點也沒有錯),但若出事當然也沒有公司來負責,...

少跟我談共享經濟,創新思維的那一大套廢話,Uber的專車就是野雞車,Uber就是拉客黃牛啦,...

愛恆春: 但以消費者的立場來說,uber的品質真的計程車很多,我兩年前在加州搭uber的車,司機跟乘客就要互打分數了,很重服務品質。

Vincent Chen: 這些都是現在的車隊與叫車軟體可以提供的服務,..我也碰過服務超好的野雞車司機呀,他是偷開公司的賓士車在載客,搞不好油錢也可以報公帳,所以他的車資是隨便開價,比一般計程車要價便宜一半。沒錯,我是賺到了,但你覺得這樣對嗎?

愛恆春: 政府可以輔導業者uber化,ubder合法化,然後給原來合法業者比uber更多的優惠,還是要保障原來合法司機的利益比較公平。但原來的車隊跟叫車軟體都是學uber的,也沒有人加強,還是放uber進來競爭比較好。

Vincent Chen: 講過了,Uber如果願意負選任與監督司機的管理責任與連帶損賠責任,以及為乘客保意外險,幫司機納勞健保,還有誠實繳稅,我們政府(&每一個台灣人)歡迎都來不及,怎麼會取締他們?

Uber就是不願意做這些呀!它說它是做網路媒合而已。

Vincent Chen: 台灣的計程車服務品質下降,這是因為車行老闆只會抽成,叫車軟體也是抽成,大家都對於司機沒有要求,也沒有提供其金錢誘因,司機收入很少,又不斷被剝削,光在路上繞來繞去也沒有人刻意搭乘某車隊的車子,更多人還跑去搭乘野雞車,然後拒絕搭合法的小黃,這樣長期惡性循環下來的結果,就是這樣。

你應該去上海坐坐大眾計程車隊的車子,都是一年以內的新車,而司機都是戴帽與身著西裝畢挺的制服,空調絕對開到足,而椅套也是每天更新(上面有星期幾的標示,沒得騙人),司機絕對不繞路也不加價,因為只要乘客投訴查證屬實就開除,而路上很難看到大眾的空車,因為只要有大眾的車子停靠下車,等車的乘客都會優先搭乘,一般要透過其叫車軟體叫才比較可能叫得到,乘客也願意等大眾的車子才搭乘。

愛恆春: 對啊,聽說大陸那個甚麼滴打之類的很強,但其實那就是uber的大陸版。這種改變是一定的,台灣不能故步自封。其實我對於計程車要靠行這件事不太能接受,這就是一個繳保護費的概念,政府要管理根本不需要透過車行,讓司機多被剝一層皮不是很必要。

Vincent Chen: 他們要靠行,是要形成規模經濟,才能與保險公司、車商與修護公司談判,取得較好的條件,然後回饋消費者。計程車是大眾運輸的一環,不可能不管理,政府要做的是,要如何做好管理而已。

而消費者需要的是車行/公司所帶來的品牌效應(包括管理,監督,費用,效率等),還有保險與連帶損賠責任。

如果個別車主,是加入某公司,那這公司,就應該要提供消費者這樣的服務。

Uber有能力,但沒有意願提供這樣的大眾運輸服務,只願意賺取媒合與付費的差價,但不願提供管理監督與負擔連帶損賠責任,那就很抱歉,就是拉客黃牛的電子化而已。

愛恆春: 贊成管理啊,但不必透過車行,車行的功能其實很低,你看台灣採車行制結果計程車的品質越來越爛。Uber很有錢啊,你剛剛說的這些,政府可以當成合法化的條件,一定有辦法分一杯羹的

Vincent Chen: 我覺得我國的官員(1)沒那麼聰明,(2)有收到好處,或(3)秉持多做多錯,不做不錯原則;要嘛繼續擺爛,任由非法橫行,沒有管理;要嘛就地合法,也是不用管理。

你看看桃園機場的野雞車與拉客黃牛為佔位問題在打架,那些乖乖排班的正牌計程車敢說話嗎?那些航警局/啥警局的會不知道嗎?反正台灣政府,尤其交通部就是以不管事為原則。

另外,大陸的滴滴出行等叫車軟體,為什麼能夠打敗Uber,因為他們並不跟計程車司機抽成,而是由其他地方取得獲利,早期推廣階段,甚至是加倍給付車資,所以不論是計程車司機或所謂專車司機,當然會想加入滴滴出行,而不會想用Uber。

李德和: 台灣還能做什麼?

大家都知道計程車行和無線電計程車隊的最大弊端─剝削計程車司機,可是,又做了什麼?

科技存在的價值在於解決問題;創新存在的價值同樣也是在於解決問題。

看到一大堆亂七八糟的計程車叫車軟體就讓人很有氣、也很感挫折。5年前,有一次被人送到高雄近郊大社作業,本想回程坐公車去左營就好,結果,公車要跑到很遠的地方才有,想找計程車褡,結果好不容易用Google地圖找到一台,又等了40分鐘才坐到車,在往左營的路上,我就想說如果開發一個APP,套上Google Map,用行動通訊網路定位,讓計程車裝機(平版或手機+行動網路吃到飽)使用,形成一個讓消費者可以直接打開地圖→看到鄰近的計程車空車→點選計程車查看登記資料→直接通話(網路語音通訊)進行叫車服務,這【TAXI行動叫車APP】一定很有發展,因為,這會一下子就全台灣都能用,打破計程車行和無線電計程車隊的壟斷和剝削,因為,APP只要和行動通訊營運商合作開發計程車專案,加上消費者付費下載APP就能形成獲利,而且再加個緊急通訊鍵讓司機在危急狀態下直接撥通110報案,而Google Map+用行動通訊網路的車輛定位資訊與警方的連線,不只能降低計程車的風險、也能相對保護消費者。我就很開心的做了架構,想找人(我還找上Google Taiwan)開發APP,結果,所有我所接觸的人(號稱會做APP的人、Google Taiwan的人、軟體業者)都說不可行,連計程車司機都說用智慧型手機的司機很少,何必再裝一個系統?當時,無線電計程車隊的計程車要花錢裝車機、繳1500元/月、調派車5元/次,還要邊開車邊搶單,司機還是掛個手機在用。我不知道我那種把無線電計程車隊系統變成APP─【TAXI行動叫車APP】,司機只要申請加入行動通訊營運商的計程車專案(平版或手機+行動網路吃到飽)就能享有更直接的服務;消費者只要有裝APP就能知道鄰近有什麼樣的計程車是空車可以服務,為什麼不可行?

過了兩三年,市面上出現好幾組行動叫車服務的APP,不過,大部份都侷限在某些APP開發者設有服務Call Center的地區,再接下來就看到Uber了,算是跟我所規劃的【TAXI行動叫車APP】最接近的,差別是我的服務設定是計程車;Uber是套分享概念的私家車。

我只能認為我運氣不好,沒碰到跟我一樣喜歡「解決問題」的專家。

Vincent Chen: 沒錯,太早進入市場,就會死在沙灘上。

其實,有這種想法的,錢都燒玩了,而退出台灣市場,你Google一下計程車叫車軟體,就知道了。

我覺得他們都是:(1)在已經很瘦的鵝(計程車司機)身上,還想要拔更多的毛(每次派車抽5元/10元),或者(2)找不到其他可以獲利的方法,又(3)沒有富爸爸(像滴滴出行,找了騰訊、阿里巴巴,最近是蘋果,三個富爸爸),...所以都不能讓他們如滴滴出行般,先取得品牌知名度,贏得消費者的信賴,然後取得客源與其消費者出行與活動的資訊,變成廣告與撘售服務的平台,而產生獲利。



陳志銘 大推這一段
""台灣的計程車服務品質下降,這是因為車行老闆只會抽成,叫車軟體也是抽成,大家都對於司機沒有要求,也沒有提供其金錢誘因,司機收入很少,又不斷被剝削""
非法不講 事實上 , 說計程車素質不好 只是藉口? 願意多花些錢 ..有幾人 ! 多數是短程 ~ 和夜間 .雷同 台灣鐵皮屋的文化 能用就好 ..



Vincent Chen 中國的手機叫車軟體,曾經推出加價叫車服務,就是你提出加價多少來叫車,由附近的司機來搶標,在中國,上下班時間不但常塞車,也是計程車的交班時間,願意往市中心或由市中心往特定郊區走的計程車是很少的,趕時間的人,就會加高價,如此一來,所有司機都在等出價高的才接單,也都不在路上繞了,變得只有用手機叫車軟體的人,才能叫到車。你就知道這個服務有多對位,司機的收入也高了,跑車的成本也降低了,還有競標軟體可以玩。

後來中國政府下令取消這個服務,因為這對於不用手機叫車軟體的人,是一種歧視,而且加價搭乘,破壞坐車價格平等,叫車機會均等的管理原則,且無法讓在路邊排隊等計程車的人參與,這是對的服務,但政策上就是不能支持。


陳志銘 這前提就是 要有(需求大於供給) "趕時間的人,就會加高價" , 透過科技的進步 , 雙方都減少無謂的成本 ! like表情符號
歧視 和 破壞坐車價格平等 這是大帽子 , 不這樣扣下去 很多人既得利益相對會損失(營業車 車行發照的特許行業) .. 重點還是要克服這些阻力 ,由政府相關由制度面去做管理 , 網兄文內提的APP功能要由政府來做(交通部 >各縣市管理所轄之警察交通隊) 建置全國統一系統(目前警政APP就有相關叫車服務) -- 例如目前 新錶(一路發) 就是台平板電腦 內有雙行車紀錄鏡頭(只能由警方調閱) + 區域叫車服務.. 應該也有GPS 軌跡功能 !

陳志銘 另外補充 費率問題,因為是固定死的 這也需要檢討 .. 往加價的方面去增加誘因 ... 3分鐘到 多少 5分鐘到多少 ~~ 挑車多少 ! 否則 同樣收費 又不能比較多 ~ 人性自然擺爛 ... 反正服務好 又不增加收入 !
在台灣 計程車行業 是一個很大的就業黑數 , 這也是相關單位爛久了 不敢也不能面對的問題 ~ 在相關制度 管理配套沒進步之前 . 貿然去嚴格檢查 執業登記證等 ~ 肯定會造成巨變 ...

Vincent Chen 不能因為不好管,就不去管,擺爛吧?

我認為加價叫車或允許乘客公開給小費,或被搭乘過的乘客按讚多的由政府給獎金或得到優先派遣權,都是個可以考慮的改進方向。

Vincent Chen 如你說的,新錶是台平板電腦,這種APP其實是馬上可以做的事情,只是交通部放不放行而已。

陳志銘 沒錯 ... 重點是要盡快在既有制度上 排除非法(先穩住現狀) , 然後把遊戲規則和管理制度落實 ..

陳志銘 光換錶利益 就一堆人在分食了 , 公務員心態 反正不做不錯 ~ 要務實把事情 整個拿出來檢討 由政治面去改變 ,可是 有話語權的所謂計程車公會 等等... 相關人士都是既得利益者 !


Uber衝擊台灣計程車市場,交通部祭出多元化計程車方案迎戰,計程車公會贊…
UDN.COM|由聯合新聞網上傳

屋主射殺破門而入者,有罪否?

這種案件在美國,在絕大部分的州,屋主一定是無罪開釋的,多半連被起訴也沒有。

在美國(台灣也一樣啦),如果當事人可以離開而避開侵害,通常不能主張自衛殺人。不過,這個案子是被入侵者破門而入,當事人無從離去,且當事人已有回話要求入侵者表明身分,但入侵者明知有人在內仍破門而入,不論有否適用堡壘原則的州,都會判斷是自衛殺人。

但這種案件在台灣,死了一個人,屋主一定會被檢察官起訴,而法院也應該會以防衛過當論罪,說入侵者只是踢開房門而已,又沒有發動攻擊,屋主應該先予對空鳴槍警告,若要射擊,也應該朝不重要部位射擊或給予逃跑的機會,現在把入侵者斃了,顯然防衛過當云云,...

沒錯,在台灣,當然屋主多半要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而有罪,但即使是拿菜刀斬入侵者,一刀或幾刀致命(尤其後者),或用棍棒擊打,只要出人命,屋主還是都會被以過失致死或殺人罪論處的。

國情不同,唉。
美國NBA職籃球星德吉恩瓊斯(Bryce Dejean-Jones)昨因闖錯門,被屋主當成賊開槍擊斃,傷重不治,結束23歲就離開人世。德吉恩瓊斯是紐奧良鵜鶘隊的得分後衛,周六凌晨3時許,德吉恩瓊斯闖入
APPLEDAILY.COM.TW|作者:蘋果日報

2016年5月29日 星期日

VR可能永遠不會成為主流運用

李德和: 這應該是影像顯示和實體環境的操作界面交叉使用的結果。
如果是純VR的影像操控界面應該不會這樣吧?

Vincent Chen: 人類是沒法一直存活在夢境裡面的。
「问题的严重性。
当你在这些设备上花的时间超过一个小时,情况可能会更糟。
我曾经在一个为Oculus开发软件的团队里工作过。团队里每人都有一个头戴设备,大多数时间里它都在吃灰。我们既写代码,也做美术内容。我们都是专家,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但当你站在我们的实验室里举目四望,会发现没有一个人戴着Oculus。仅在很少数的情况下,研究人员会戴上VR,只是为了确认一些内容,然后在30秒内摘下来。大多数时候,我们都是在并排放置的两个显示器上观察视觉效果。当项目最终完成时,因为再也不用带这些头盔了,我们所有人都很开心。
Oculus Rift
我们为这个现象取了个名称:“模拟恐惧症”(Simulator Sickness),简称“模惧症”(SimSickness)。
之所以我对VR这么没信心,最大的原因是一系列美军对模拟恐惧症的研究。
他们发现,即使没有发生眩晕,实验对象也会出现在一定范围内出现恍惚,或者失去方向感。
总结在论文的第二页上:
“有个问题我们始终没有得到答案:某些实验对象会在使用VR设备后感觉现实世界变得很迟缓,我们不知道这样的症状具体会持续多久。一些数据暗示,出现这个症状的人数可能远超我们推测的数字。有8%的实验对象生物钟加速了6到8小时,更极端的案例,有的实验对象生物钟甚至加速了1到2天。通过研究,我们已经能够推断出是哪些场景导致这些问题,而已经找到了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法。我们还需要对照试验,确定所谓的‘模拟恐惧症’是否会真实的飞行中产生。”
“从研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在使用VR设备后应该休息多长时间,才能进行飞行或驾驶汽车。”
美军的研究者认为,用户应该在使用VR设备24小时后,再进行飞行或驾驶汽车。」

李德和: 所以,所有的科幻片中有關VR的場景都是暫時性的。
最特別的就是Total Recall,看到最後會有那種到底主角是活在Reality去改變世界?還是主角的改便世界其實一直都還是在VR的意識之中?的那種疑惑。

李德和: 不過,就VR的應用發展真的還是要嚴肅的看待,畢竟腦袋玩壞了是不容易醫的。

Vincent Chen: 可能這會觸發精神分裂症,所以很危險。美軍用VR在控制無人機,入選的人都屬於少數的不受暈眩感折磨的人,但他們仍會產生脫離現實現象,有如醉酒,所以可怕。

李德和: 新加的內容還是很讚!

李德和: 可是,如果把真實影像用3D的技術用在Oculus的裝置上,不知和VR影像比較起來會有何差異?
這一點可能得找個時間去體驗一下!

Vincent Chen: 我以前做過模擬機與教練儀,都不用頭戴式的裝置,儘量用真實機艙加圓頂投射(Dome)與六軸動態平台,就是因為駕駛員都拒絕戴模擬頭盔,現在才知道真正的原因(視覺焦距與動量補償)。

李德和: Vincent Chen 這應該是人的眼球運動差異吧!
生物生理學和工程學還是有差別的。
我以前讀研究所時,同校學長有個博士候選人為了他的論文─擬生影像技術─搞到快瘋了,因為怎麼做都沒辦法成為我們習慣的真實3D影像,後來,有個機會剛好討論到電子眼所產生的3D影像為什麼和人的視覺所形成的3D影像有差距,我記得我當初回他的論述是:人的視覺所形成的3D影像是人腦透過左右眼球運動形成焦距差及角度差把視網膜上的影像以2維的方式截取畫面交錯堆疊成為3D影像,單眼所見的3D影像其實是大腦透過補償作用模擬缺乏另一組眼球運動的畫面,所以,一般正常人如果一直用單眼看東西,就會很容易累─因為大腦一直在做補償作用的模擬;電子眼所產生的3D影像是用電腦去運算像素的點經單維組成線再組成2維的畫面,這個過程是透過人的眼球運動成像過程的視覺殘影產生畫面,而電腦的3D影像現階段(當年─90年代)還是得形成兩組同位同步影像去對應人的左右眼視角差,讓人腦形成類真實3D影像,所以,電腦的3D影像不會形成人眼和大腦協調形成的真實3D影像。這個問題的解法除了電腦要加快成像的運算速度,還得要去解算左右眼成像角度差及焦距差以外,可能要透過視網膜投影去消除眼球運動,才有機會去形成3D影像。後來,學長說因為他的論文只要能形成"立體化"影像就可以畢業,所以,他就去試著用Z軸偏角交叉堆疊影像像素模擬人眼的視覺成像的角度差及焦距差,真的就能把普通照片變化形成具3D感的影像。那個學長本來鑽研的是電子眼─義眼。
新世代的電子攝影機和顯示器能做出類3D的影像應該也是類似的影像組成模式,所以,才會出現有限度的影像深度。
不過,人腦的視覺形成機制還是主要關鍵。

Vincent Chen: 你要看文章內容,這些視覺花招都沒辦法玩弄生物腦。焦距要投射在十呎外才行。

李德和: 上文談的就是文章中所講的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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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深度知觉
我相信最大的问题在于深度知觉。
对于距离在几米内的物体,你需要调整睫状肌带动你眼中的透镜(译注:晶状体)来对焦。这些肌肉会对晶状体进行一定的压迫,你因此可以对在近距离内的物体进行准确对焦。没有显示设备能够重现来自不同距离的光线——就目前来看不存在这样的技术。我们没法愚弄大脑。
..........
高级的VR设备能够调动用户的深度知觉,它们通过对图片的“综合”来使用户立体感。具体来说,用户两只眼睛看到的图片会有些细微的不同。当我们控制双眼聚焦到一点上,两张图片就会“混合”在一起。这是通过对跨眼肌肉群(暂译,原文为INTER-OCULAR MUSCLE,未找到相关中文文献)的控制来实现的。
我们始终在使用这两套肌肉群测量物体的距离,一套用来聚焦,另一套用来综合。当大脑得到正确的信号时,就说明这两个功能正在默契地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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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那個時候所學的理論和現在差不多,但用辭不太一樣。

Vincent Chen: 總之,眼睛很容易被愚弄,但腦子是很難被騙的。
焦距(物品)要投影在十呎外才行,跟解析度與更新率都無關。也要給身體動量補償。
這樣的需求,只有圓頂投影+多軸動態平台的DOME型模擬機才能仿真,但這可都是好幾百萬美元起跳的設備,可不是一般人玩得起的,也不可能擺在一般人家的起居室裡玩。
請你一定要看:http://bit.ly/2mkkwgf

美军专家表示VR可能永远不会成功,这都怪人类千万年形成的大脑固有机制

2016-05-25 人工智能学家 

2016年5月26日 星期四

聲援小燈泡案律師團聲明,質疑偵查不公開!

我們國家現行的法律規定,對於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以及告訴代理人(律師)的調卷閱覽(知情權)與參與(表達意見)的權利,尤其是在偵查階段,是普遍不被重視的。完全看檢察官的心情,要給你看什麼就是什麼,不給你看也是符合規定的,而通常他們的心情都是不佳的。
被告這邊,包括其辯護人(律師),在偵查階段,包括羈押與否,也是一樣。不過,拜賴素如案大法官做出解釋之賜,開羈押庭時,被告以及其律師以後可以知道檢察官提出的羈押理由與證據了,不再繼續跟空氣作戰,根本不知道檢察官是用啥來說服法官了。
檢察官躲在偵查不公開的庇護傘下,比起公開法庭內的法官,更需要被大眾來好好檢視。我們可以看到過去所有社會矚目的案件,在偵查階段時,媒體都可以取得最新、最好、最正確的案情,鉅細靡遺的報導,他們是怎麼知道的?這怎麼會符合刑訴法偵查不公開的明文規定呢?
司法需要一次又一次的衝撞,才能改革。小燈泡的律師團,這個聲明講得很正確。

台北內湖3歲劉姓女童「小燈泡」3月28日與母親外出,卻遭男子王景玉砍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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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內湖3歲劉姓女童「小燈泡」3月28日與母親外出,卻遭男子王景玉砍23刀,殺童案再度震驚社會。士林地檢署請榮總鑑定王精神狀況,他犯案時正常,檢方昨天依殺人罪起訴,求處極刑。
小燈泡案律師團今天發出聲明:本律團受小燈泡父母親之委任,擔任告訴代理人及諮詢律師,在此一驚動社會之刑案中,協助家屬參與犯罪偵查程序。然而,直至昨日檢方起訴兇嫌為止,相關程序對於受害者家屬實質參加偵查之保障,猶有不足。為促進刑事訴訟程序加強被害者家屬之資訊權以及實質參與權,並改正偵查不公開之片面性,追求司法程序對被害者之修復功能,本律團特向社會說明相關經過並提出建議。
首先,我們仍感謝承辦檢察官在即將起訴之際,撥空讓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到庭表示意見。然而,當檢察官對家屬說「對案件有沒有意見要表示」,面對這樣一個大哉問,我們只能沉默。因為,整個偵查過程,我們對於行兇細節、兇手犯後供述、行兇前後兇手之動態、行兇原因、精神鑑定之過程與結果…除了偶而從媒體揭露的訊息外,幾乎一無所知,因此,我們無法輕率、貿然地表示意見。這是我們當事人親愛的小燈泡遭受殺害的犯罪案件,我們的當事人想要搞清事情原委、想要知道事情到底怎麼發生、逮捕罪犯後的種種狀況…心中確實有千千萬萬個問號。
檢察官或許基於辦案考量,讓家屬無從參與,直到將要起訴之際,對於上述家屬疑問亦無可告知,而我們所能建議家屬的,就是暫且吞下千萬個問號,留待起訴、閱覽全案卷證後再表示意見。這也是報載家屬無法表達意見的原因。
或許,律團及家屬可以勉強表達量刑意見,但那不是我們看待司法程序的態度,也不認為這是檢察官處理案件的態度。在昨天下午二點半的偵查庭,我們嘗試與檢察官對話,期待知道案件偵查的狀況,或許可適度為意見表示。然而檢察官卻主張嚴守偵查不公開,只願意把被告的鑑定報告書結論念給我們聽。開庭結束後,我們還在網上查詢關於檢察官所說「思覺失調症」並試圖連絡專業醫師的時候,我們卻看到本案起訴的新聞。新聞之中,除了家屬有無出庭、有無對量刑表示意見…等這些偵查不公開的內容都被揭露外,連兇手如何下刀等細節,都是記者告知家屬才知悉。
在這個案件中,我們屢見檢方單方詮釋甚至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形,律團不得不表達遺憾。但是,我們仍懷抱改革的期待。在告訴代理人有限的執業經驗中,曾在一個幼兒過失致死的案件,有一位檢察官走下階梯,來到長板凳上與告訴代理人並肩坐下,詳細說明即將落款的書狀,並溫暖地與律師討論緣由,試圖讓被害者心裡洶湧的波濤減緩。
在殺人既遂的案件中,偵查檢察官首要的工作難道不是釐清真相、詳細讓被害者家屬,瞭解偵辦的過程以及釐清真相的脈絡,藉由真相的揭開,安撫遺族的心靈。令人遺憾的是,檢察官囿於舊例,無法讓被害人先於媒體,瞭解檢察官偵查的辛勞以及足跡,卻又再不願意開釋證據及說明案情的狀況下,流於形式地要求對於悲劇如何發生一無所知、徬徨無依的告訴人表達意見。
當行政權希望被害人仰賴,但是被害人知悉案件的訊息卻總是來自於媒體,試問兩者的信賴關係應該如何維持? 我們希望小燈泡是一盞讓我們自我反省的明燈,我們要問學法律的人,什麼是刑事訴訟偵查的目的?我們要問行政高權在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時,為何對於被害人如此嚴謹,對於媒體卻又似乎如此寬鬆?偵查的目的在於揭露真相、撫平傷痛,要讓被害人瞭解真相,降低減少犯罪所激起的漣漪。公眾當然也有瞭解真相的權利,但是相對於公眾,被害者家屬知的權利,則應更加被重視。 逝者已矣,我們可以把握的是現在跟未來。告訴代理人謹慎地期待一個同樣重視被告以及重視被害者的刑事程序,可以在地院、高院以及最高法院出現。
律師團成員(按筆畫順序)丁穩勝 律師 李宣毅 律師 吳君婷 律師 曾威凱 律師 陳孟秀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