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日 星期六

「保密義務」律師怎麼可以透露這些與當事人私密討論案情的內容給媒體呢?

我覺得這位道長透露這些與當事人私密討論案情的內容給媒體,非常不妥!
這位道長這樣明顯違反律師倫理的行為,包括「律師客戶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和「律師保密義務」(Confidentiality)的違反,在國外應該是會被送律師公會懲戒與除名的,...
即使法院下了裁判給律師,要求其說明當事人所言,律師都應該且必須斷然拒絕了,這位道長怎麼可以主動或被動透漏給媒體呢?

還有,不論律師有沒有收錢,或者最後有沒有委任,任何人跟律師之間的談話,都是受到律師保密義務的規範的,不然,誰會敢跟律師講真話或談論案情,因為不然的話,律師轉個身,就跑去舉發或告訴媒體了,不是嗎?

高醫大學生情殺案,黃姓學生在4月29日星期三晚上曾約律師見面。 律師劉家榮表示,當時黃同學語氣慌亂,坦承為情殺人、故布疑陣,討論要自首。當事人說,劉同學死在面前時,覺得「自己的人生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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