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9日 星期五

「專利與營業秘密」操守比那些證書重要多了

Minson Lee 如是說:
操守比那些證書重要多了
如果你希望不要一輩子在糞坑裡面滾
自己就先不要吃大便

敬表同意!既然讀了那麼多書,自己原來的雇主再怎麼不合理對待,至少它有給你薪水,請你就不要以身試法,幹起竊密的勾當。

而且,競業禁止的違反,頂多就是賠賠錢而已,但是,保密條款的違反,甚至涉及故意竊密,就有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罪責,最重可以判決關你在牢裡十年,罰金五千萬元,還可以加重至所得利益的十倍!請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而且,未遂犯,例如有竊密,但還沒有交給他方,仍然要受罰。而且接受方,如果知情,也屬共犯!

另外,各位可能覺得奇怪,為什麼報導裡的幾位被告,先進光電公司、前總經理羅章浚及6名大立光電離職員工,是依照背信、違反著作財產權、妨害電腦祕密等罪起訴,而不是照前述刑度更重的營業秘密法起訴求刑呢?其實,答案很簡單,這是因為營業秘密法遲至2013年初才修法通過並公布,在該次修法以前,違反營業秘密法僅有民事責任,而無罪責!大立光與先進科技的這些被告所涉犯行,都是在該法修法以前進行的,所以並不適用該法。(這只能算他們運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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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 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第 13 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第 13-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 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 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 13-2 條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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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 事實本身才是最細膩的存在, 至於說故事的手法可以很多,尤其當特定方參雜不同動機,不敢面對真相的心態以及報導者不求甚解地照單全收, 後續發展如何繼續看下去, 歐對了, Largan的專利應該有效的比例, 懂光學的人可以看看,它所宣稱的營業秘密, 似乎也早出現在他人的古早專利裡...



  • 謝昆霖 所以說,光是用營業祕密就能把專利的功能打死了嗎?

    • Vincent Chen 其實各有利弊,權利人要慎選保護方法。
      用專利保護,必須公開技術內容,使人能輕易據以實施,也有效期與繳交年費問題。好處是在效期內有繳年費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只要證明他人未經授權使用了專利技術,不管他人是否為抄襲或者為獨立創作,就可以提告求償了。但是被告沒有刑事責任。


      用機密保護,好處是沒有效期也不用繳年費,更不用跟誰申請,自己做好機密的保護就行,而且竊密者有刑事懲罰與民事賠償的責任。壞處是有重複研發與誤踏地雷的問題(自以為是機密,但是大家早已經這樣做,甚至已經申請了專利),還有如果不能證明他人有竊密行為,該他人即使使用自己的機密技術,秘密擁有者也是無可奈何,而且他人已經將秘密公開,再保守這個秘密,也是無用。
    • 大公司都用專利與營業秘密來做雙重保護,但是講到清楚,天都黑了,記得我以前有一篇文章在講這個。

      營業秘密與專利的雙重保護策略 

      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4/06/blog-post_4189.html



  • 網友: 是起訴者帶著拉不下臉的假面以及狀似的被害人聲稱創新研發的假面所合演的戲碼,各取所需而已, 不過我很期待藉由三星來檢驗L對光學界的貢獻,雖然本人的內心也癢癢的...
  • Vincent Chen 被告方做這樣的辯解無可厚非,但是即使大立光也是抄別人的,(這是必然的,因為沒有無中生有的技術)一,被告們幹嘛去拍大立光的機台,轉交給先進光電?這仍然是竊密;二,先進光電還拿偷拍的設計去申請專利,這更顯示雖然源頭技術另有他人,但大立光是有所改進,其改進設計可以申請專利。

    我認為被告方這種抗辯是無效的,法院應不會採信,建議換個比較能自圓其說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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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527/617579/


    先進光電科技公司(3362)前總經理羅章浚,2011年間為了在最短時間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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