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早就說過,A片還是有著作權的,這是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當然解釋,而且互相承認與保護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為WTO會員國的入會承諾與義務,也屬於立法院議決通過的國際協定。以前我國法院認為日本A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錯誤見解,早就應該揚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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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大家都認為法律規定就是如此,但法院實務卻一直受制於一則不合時宜的最高法院老判例。
遵國際公約 別因A片淪B級國家
台北地院日前判決日本A片有著作權,引起各界關切。
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完成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不待任何審查或申請。早在民國八十二年,當時著作權主管機關內政部就認定,A片只要符合著作權法「著作」之定義,就能受著作權保護。八十八年成立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二年更函釋,日本A片在台可享有著作權,「至於其是否為猥褻物品,其陳列、散布、播送等,是否受刑法或其他法令之限制、規範,應依各該法令決定之,與著作權無涉。」
然而,最高法院八十八年的一項刑事判決,卻認A片不是「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判決理由指出,A片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不能促進國家社會發展,有違著作權法注重文化健全發展的目的。這項判決從此成為下級法院類似案件的依循,即使A片經過馬賽克處理,獲得當時行政院新聞局審查合格執照並定為限制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的一項刑事判決,仍認定其不受著作權保護。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的判決,有其不得已的原因。因為當年有國內業者向日本A片商取得專屬授權,在各地對出租日本盜版A片的出租店提起刑事訴訟,每案取得巨額和解金後,就撤回告訴,錄影帶出租業者哀鴻遍野,造成司法機關困擾。最高法院釜底抽薪,判定A片不受著作權保護,以阻絕該業者利用司法資源獲利的不合理情形。
認定A片不受著作權保護,其實有違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WTO/TRIPs),不利台灣全球貿易與國際形象。中國大陸曾因著作權法明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遭美國告上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而被判定違反該協定,只好於二○一○年修正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雖在去年推翻最高法院八十八年的判決,仍留了一個伏筆,認為含有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沒有藝術、醫學性或教育性的「硬蕊」A片,不能享有著作權,其他「軟蕊」A片,才能享有著作權。可以理解,當時法院擔心完全肯定A片受著作權法保護,可能引發衛道人士的抨擊,不得不保留一些緩衝餘地。
日本A片業者這次有備而來,再度考驗我國司法機關能否依法判決的獨立公正性。台北地院在第一回合給予正面回應,肯定有創作性的A片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又認為台灣業者基於司法實務過去的判決,可能不知此行為觸法,判決無罪、不必賠償,還不知未來上訴之後,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會怎麼回應。
有創作性的作品,就該享有著作權,不能以色情理由,拒絕給予著作權保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早就指明,A片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其行銷仍應受相關法令約束,不是漫無限制。當我國著作權法已經跟上世界潮流,著作權專責機關已明示專業意見,司法機關若不能獨立公正判決,擺脫內容檢查的衛道思維,台灣將因A片而成為B級國家,也可能在國際經貿組織有硬仗要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