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9日 星期五

「設計專利」專利情報:05-18CAFC裁決iPhone手機外觀不能受保護 Samsung賠償金發回重算

我想本文作者是搞錯了吧?設計專利是必須附著於物體上之外形、顏色、結構上具有裝飾性與識別性的部分沒錯,但是所謂功能性是專屬於發明專利的考量,與設計專利毫無關係耶。

基本上,各國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為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中二者或三者之結合所構成,具視覺效果(有裝飾性)的設計,故設計專利權的範圍應以其圖式所揭露之內容為準,並得參酌說明書。依上述主要國家對於設計專利的法規定義,可申請專利之設計必須依附於其所應用之物品,若以未依附於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物品之花紋或色彩,單獨申請花紋、單獨申請色彩或僅申請花紋及色彩者,皆不符合設計之定義。(註:此種未依附於物品的花紋或色彩設計,若具有識別性,應屬於商標法的保護標的。)』(此些請參考本人文章:什麼是設計專利 < 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28.html >。)

如果CAFC的判決真的是作出這樣子認定(還沒有看判決,真的不知道耶),那麼這個案子就很有可能會打到美國最高法院,然後美國最高法院的所做出的判決,將會是繼CAFC的Egyptian Goddess案判決之後,關於設計專利的最重要判例,期待中。(關於CAFC的Egyptian Goddess案判例之詳細解析,也請參本人文章:設計專利侵害鑑定準則-美國Egyptian Goddess判例 < 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4/07/egyptian-goddess.html >。)

另外,我認為發回重審的可能原因,並不是蘋果手機的整體外觀設計不受保護,而是涉嫌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蘋果手機的設計專利若過於雷同,而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者,才會被法院認定為侵權,這是因為手機外形設計的選擇太少,所以只要設計上有少許的不同特徵,具有識別性,仔細的消費者不至於混淆誤認,這樣就應會被法院認定為沒有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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