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人員於受聘雇時,當然仍受到勞動相關法規的保護。
此案例中,受僱醫師與醫院間之勞務給付有從屬性存在,故除成立雇傭關係外亦應成立勞動契約關係,醫師雖係不適用勞基法的規定(注意:我認為這是錯誤的立法!),但仍屬勞工,而仍受勞動相關法規的保護!
同樣的,受雇律師與事務所之間,亦存在僱傭關係與勞動契約關係,若有過勞等職災,當然可以根據職業災害保護法請求雇主賠償職災和給付退休金等。
此案例中,受僱醫師與醫院間之勞務給付有從屬性存在,故除成立雇傭關係外亦應成立勞動契約關係,醫師雖係不適用勞基法的規定(注意:我認為這是錯誤的立法!),但仍屬勞工,而仍受勞動相關法規的保護!
同樣的,受雇律師與事務所之間,亦存在僱傭關係與勞動契約關係,若有過勞等職災,當然可以根據職業災害保護法請求雇主賠償職災和給付退休金等。
奇美蔡醫師成功請求院方給付高達780餘萬元之補償金和151萬元之退休金,實屬不易!
此乃為被聘僱方醫師的重大勝利,是台南高分院102重勞上字第1號及101勞上易字第15號判決。版主認為訴訟代理之律師,功不可沒。
本案最特別處在於,一般均認:醫師依勞委會之函令,已明確排除納入勞基法之適用。故請領職災補償?退休金?根本是緣⋯⋯木求魚。然而,殊不知,因醫師與醫院間之勞務給付有從屬性存在,故除成立雇傭關係外亦應成立勞動契約關係,醫師僅係不適用勞基法,但並非:不是勞工!是,本件直接以職業災害保護法為據,主張在職業災害的領域,本就不以適用勞基法的員工為限;甚至有無投保勞,只是請領金額有差別爾。
再者,就最低工時和是否構成職業病此二部分,勞方更擅用勞委會自己公告之指引及蔡醫師申請勞保傷病給付時,勞保局認定是職業病的回函,讓法官採納,最後,始能如願依職災法第7,24及25規定,請求院方賠償職災和給付退休金!
尤其在:有無超過工時的攻防,勞方打法很細膩,用心!因院方主張:蔡醫師為第二助手及值班休息時間均應扣除。而勞方即引用證人證詞及詳敘醫師值班的實際狀況,就算沒在上刀,也是處於“隨時得提供勞務給付之狀態…無從任意選擇不值班”,因此還是算入。值得喝采!!
此乃為被聘僱方醫師的重大勝利,是台南高分院102重勞上字第1號及101勞上易字第15號判決。版主認為訴訟代理之律師,功不可沒。
本案最特別處在於,一般均認:醫師依勞委會之函令,已明確排除納入勞基法之適用。故請領職災補償?退休金?根本是緣⋯⋯木求魚。然而,殊不知,因醫師與醫院間之勞務給付有從屬性存在,故除成立雇傭關係外亦應成立勞動契約關係,醫師僅係不適用勞基法,但並非:不是勞工!是,本件直接以職業災害保護法為據,主張在職業災害的領域,本就不以適用勞基法的員工為限;甚至有無投保勞,只是請領金額有差別爾。
再者,就最低工時和是否構成職業病此二部分,勞方更擅用勞委會自己公告之指引及蔡醫師申請勞保傷病給付時,勞保局認定是職業病的回函,讓法官採納,最後,始能如願依職災法第7,24及25規定,請求院方賠償職災和給付退休金!
尤其在:有無超過工時的攻防,勞方打法很細膩,用心!因院方主張:蔡醫師為第二助手及值班休息時間均應扣除。而勞方即引用證人證詞及詳敘醫師值班的實際狀況,就算沒在上刀,也是處於“隨時得提供勞務給付之狀態…無從任意選擇不值班”,因此還是算入。值得喝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