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

科學應是可再現且禁得起重複驗證的

科學應是可再現且禁得起重複驗證的。

理論推導的結果(設想),必須由實驗(或探測自然)來證實,不然就會被實驗(或觀察自然)的結果所推翻。而科學研究(實驗)必須具有「可重現性」,由另一組團隊,在不同的時空,依照實驗所設定的條件,重現其結果,而得到驗證。這樣經過反覆驗證的實驗結果,可證明理論推導的正確性。這樣經得起考驗的實驗與理論推導過程,才能叫做科學研究,不然就是造假或空想。

要證實這兩位教授的實驗的真假,很簡單,請他們自己現在於交大再公開做一次同樣的實驗,如果不能達成同樣的成果,那他們還有什麼好說的?

另外,自然奈米的編輯審稿與同僚審查太稀鬆了吧,這些被人質疑的實驗過程、條件、結果,都太可疑,根本就是顯而易見的論文內容瑕疵,該期刊竟然還是通過審查而核准刊登,這個期刊的公信力,我認為因為此一事件,一定會大幅降低的。

還有,專利既然已經申請了,其包含的技術內容就可以公開(而且,於申請日18月後也會被專利局強制公開),並不會影響其專利申請案的審查,專利所含的技術內容,也一定要具有「可據以實施性」(也就是同業就照著專利說明書所述的內容,就能「輕易重現」該技術的成果),不可能用商業祕密來藏私,請交大助理教授陳昱勳不要以這個為不公開實驗初始條件與所得數據的理由。

這些都不講,或者所講的內容有錯,或者關鍵地方隱瞞起來,這些問題,不管是故意或過失,都不具可重現性(或可據以實施性),老實說,那個論文的內容根本不OK,根本不應該也不能夠被發表。

而該等揭露不足或者含有錯誤資訊,使得同業並不能輕易據以實施的專利申請案,專利局也不會准許補件,而會直接駁回,只是浪費聲請費用而已。還有,生技專利申請案,例如基因轉殖專利,還要取得研究成果能夠存活的證明,要先寄存公證機構等等,不可能讓你藏東藏西,沒有把你的技術內容講清楚說明白,證明其確實可行,而能讓你拿到專利的。

總之,這樣具有明顯瑕疵不能實施的專利聲請案,即使僥倖因為專利審查委員怠惰或誤失而授證,到了要主張權利時,進了法院,也是會被無效掉的。因此,若拿這樣錯誤百出或有所隱瞞的內容去申請專利,其實根本沒用,只是浪費錢而已。


【聯合報╱記者陳皓嬿/台北報導】 貨櫃屋做實驗、神秘人借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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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屋做實驗、神秘人借儀器
去年交大材料系教授黃國華發表「用DNA聚合酶為基因定序」論文,刊登在國際頂尖期刊「自然奈米」。後來遭國內外學者質疑,研究結果太完美,被形容是「諾貝爾等級的神研究」,但許多實驗條件設定卻不符科學原理、也沒提供原始數據,要求自然奈米期刊撤銷該論文。
自然奈米期刊網站在論文掛上「調查中」字樣,並函請交大調查說明。
根據交大調查,團隊稱該研究是在台南關廟某處,由神秘人士提供兩個類似貨櫃屋的實驗室進行;如今實驗室已拆遷、消失無蹤。
在國外研修一年的黃國華說,團隊的確有疏忽處,才讓事情如此曖昧不明 ,但「科學是講事實的,時間是最好的考驗,有心人士要渲染此事,我只能一笑置之。」
科技部表示,因為黃國華論文登上自然奈米期刊,才核定他為期三年、總經費高達三千萬元的奈米國家型計畫;接獲投訴後,已暫停其計畫經費,並協同交大展開調查。
根據交大回覆科技部的調查報告,研究團隊表示,實驗是第一作者、交大生物科技系助理教授陳昱勳在台南關廟,碰到稱為Steve之人士,Steve出借兩個類似貨櫃屋的實驗室,並借儀器給陳做出實驗結果。
報告指出,Steve不准陳了解各項儀器的品牌和資訊,也不准取得完整數據,且取得的部分數據只供製圖用,陳唯一能確認的,是取得數據的電腦品牌為戴爾;黃國華去過該實驗室一次,但他再次造訪時,實驗室已不知去向。
美國學者Lindsay和Wanunu在學術出版社genomeweb網站上指出,黃的研究有諸多方法皆不合科學原理,如讓酵素和超導在同一環境下運作、在酵素兩端施加過高的電壓等;對論文如何通過高標準編輯審查,相當存疑。
陳昱勳說,他簽了保密協定,無法透露實驗室細節,至於研究是否為他本人所做,他也不方便說;僅表示團隊保留原始數據,但礙於專利和商業機密,現階段無法公開。他說,團隊再重現實驗,結果都和原先相吻合。
圖/聯合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