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 星期六

正當防衛當然可以阻卻違法!

關於最近小偷行竊被屋主勒死的事件,引發了社會上的廣泛討論。目前比較受到矚目的有呂秋遠律師的意見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319003588285992),以及沈伯洋律師的〈【撲馬想想】屋主勒死賊,賊嚇死台灣〉(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315),還有公視新聞議題中心訪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的〈【說法】勒死小偷是正當防衛?〉(http://pnn.pts.org.tw/main/2014/10/29/%E3%80%90%E8%AA%AA%E6%B3%95%E3%80%91%E5%8B%92%E6%AD%BB%E5%B0%8F%E5%81%B7%E6%98%AF%E6%AD%A3%E7%95%B6%E9%98%B2%E8%A1%9B%EF%BC%9F/)。上述幾篇主流觀點,都是傾向屋主確實防衛過當。
 
然而與這些主流觀點不同,我不認為這次的事件中,屋主格殺竊賊有何不妥。」
 

 
 

美國的「堡壘原則」其實才是法律有具體考量屋主與竊賊攻防的現實面後,所制定的合理原則。相反的,台灣法律所奉行的卻是一種書生坐在冷氣房,完全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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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作者的想法跟我一樣,都認為屋主屬於正當防衛,並沒有過當,詳細論述詳見本人網誌文章:外國法的堡壘原則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4/10/blog-post_5.html),...
 
 
我認為正當防衛行為,當然可以阻卻違法,既然行為沒有違法性,就不是「犯罪」,所以不罰!
 
(而且,刑法總則所訂的幾個不罰事由,不管是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難等,都具有阻卻違法的能力,都是法律明文規定你在這幾種情況下,可以做的「合法行為」,...)
 
前文外國法的堡壘原則所述,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判斷行為人的反擊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有三個要件,第一,不法侵害正在發生,第二,行為出自於防衛意識,第三,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越比例原則(否則就是防衛過當)。我是認為該案的情況,這三個情況都符合,徒手格鬥怎麼會是明顯超越比例原則的防衛手段?所以我認為屋主的格鬥與壓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無誤。
但很明顯的,我們是屬於台灣法界的少數派。

大部分台灣法界的人,認為屋主是防衛過當,甚至有人認為屋主是故意傷害致死(這個很超過!),...

請問是誰的看法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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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認為過去法院對於類似案件,過於鄉愿,都因為出了人命,因此起訴與判決屋主防衛過當,而以過失致死罪論處(等同駕駛有過失,發生車禍,而致人於死),我認為法官都是以後見之明來評斷事主當時的反應,未免太過矯情,並沒有設身處地考量案發當時的緊急狀況、危險性與急迫性,也過分苛責正當防衛人,而且極度限縮守法者可採的防衛手段,...等於要大家對於侵入者,放棄任何正當防衛手段,任其宰割,否則就會有刑罰加身之禍。
 
我認為這是積非成是,也是不對的法律評價,過於保護不守法者。而且行為者必須對自己造成的危險(即危險的前行為,也就是違法入侵他人家屋),自負其果然發生之責,這也是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背後的道理。因此,法律不可能會要求無辜的受害者(家屋被入侵的現住人),為保衛自己而反擊時,還要時時注意不要侵害入侵者的生命安全或健康狀況,這是不合理的。譬如,法律不可能要求,一般人與歹徒格鬥時,要先用兩、三分的力道打一拳(身強力壯者還要再減輕些),先試試歹徒挨打後的反應,可不要一拳就把他打死了,...然後逐漸加重力道,直到入侵者失去抵抗能力為止,...不可能這樣要求嘛,是不是?
 
可是過去的法院判決,都判決正當防衛者防衛過當,處以徒刑。這就等於是法院向社會不斷宣示,要求那些原本有權正當防衛者,當面對現時不法侵害時,都不可以抵抗,否則就會有刑罰加身,等於剝奪了人民的正當防衛權。
 
要矯正這個,其實也很簡單,只要法院或檢察官對於現在發生的這個案件,因為認可其為正當防衛,任何人身處如此險境,都會這樣做,徒手格鬥也沒有過當,歹徒死亡,極有可能是長期吸毒,身體孱弱的結果,...然後,檢察官給予不起訴判決,或者法院給予其無罪判決,就能撥亂反正,糾正現在存在於社會上對於如何行使正當防衛權利的錯誤觀念,而重新宣告人民皆具有正當防衛的權利,人民就會開始相信法律是會保護善良人士的正當權利行使的。
 
這個情況,很像以前的台灣(現在的大陸),只要行人被車子撞了,不管駕駛有無過錯,都是要賠,且有過失傷害罪責,如果把人撞死了,那是一定是過失致死的,即使那個行人是自己從分隔島突然跳下來想穿越馬路,任何人開車經過,都不可能閃避,...所以,大車撞小車,大車也就要賠比較多,不管誰對誰錯,...
 
後來,法院判決開始建立「路權」觀念,前述行人自分隔島跳下被撞死的例子,更認為駕駛人無過失,反而是認為被撞死的行人有完全的過失,不但被撞死是活該,車主完全不用賠,被撞死的行人的家屬還要賠償車主的修車費用,與發生車禍因而受傷的醫藥費用、不能工作的損失,與精神撫慰金等.如此案例,不用多,一兩個判決做成且確定後,整個台灣的路權觀念就建立起來,車禍鑑定的過失責任,也趨向合理,不是死掉的人最大,怎麼樣都要沒死的一方賠,...
 
真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與法院的判決,是很有威力的,可以改變整個社會的價值觀,也能建立社會正義與公理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