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日 星期五

再論:人有沒有同理心,是考得出來的嗎?

我國法官進用,全靠考試,尤其是筆試,取才,召些大學或研究所剛畢業,一些沒去工作,專心準備國考,又很會唸書的年輕人,然後丟到法官訓練所兩年寫寫狀子,候補幾年審審交通違規,養成教育與社會完全脫節,等於是實行全套的恐龍法官養成教育。

其實,法律是社會通念的結晶,與社會關係密切,並不是蛋頭學者在象牙塔裡研究,或是關在家裡努力唸書,就能得到較佳解的。

全世界都不在大學設法律系,因為這個法律科系,就像醫學系,自成一格,比較適合學士後的教育體系。只有我國與對岸,還在抱殘守缺,甚至還在廣設大學法律系,造成一堆不知為什麼要念法律系的畢業生,每年被推送出門,又發現沒有任何其他專長,無法順利就業,只好繼續讀法律研究所,或者參加國考補習班,準備國考。如果沒有考上,就只能繼續唸書,...

我國的法官養成教育,也是亂七八糟,完全用考試取人。造成一堆很會考試與唸書,但完全沒有社會經驗的幼稚檢察官與法官,就能在庭上斷人生死,屢屢鬧出國際級笑話。(這不是我亂說的,美國與歐洲在台商會的白皮書,就是用Child Judge來形容我國法官,認為這是我國司法應優先改革的事項。)

真的,法庭判決或律師的言論辯駁,要能夠引起他人共鳴,達成共識,若沒有實際社會生活經驗為其立論的支撐,是完全不行的。

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呀!

總之,我國奉行的國考取士(現代科舉考試)方式,與英美國家用執業律師(包括檢察官,District Attorneys,代表政府執行法庭訴追的律師)同業推薦與遴選(甚至開放競選)與召開公聽會審查,以進用法官的傳統,大不相同。不免找些舊文章,來當作參考資料,剛好看到這篇舊文,再PO一次。

人有沒有同理心,是考得出來的嗎?
陳宜誠律師
2013/10/10 20:25

一位領有殘障手冊的56歲男子連崇凱,長期照顧中風、失智的父親達十多年。原本的家庭孝道分工安排是由他照顧父親,而他大哥負責賺錢,每個月給連崇凱一萬多元,當作父子兩人的生活費用。如果加上政府每個月補貼的4000元,大概足夠父子兩人生活。

但是2010年四月,他的父親病情加重而送醫治療,同期間,他的大哥也失業了,並且告知他無法繼續供應每個月1萬元的生活費,而僅剩下的4000元根本無法維持父子兩人的生計,在擔心經濟斷炊的壓力下,他決定用枕頭悶死其父親之後再自殺他的殺人行動及時被護士發現而沒成功,但也因為這樣子,被檢察官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的罪名提起公訴,求處16年的徒刑。

各位如果是法官的話,你們會怎麼判?

第一審法官說他「情有可原」,以「未遂」、「犯案時酒醉精神障礙」將其判刑3年9個月。

到了第二審跟第三審卻說,兒子照顧父親,是「法律上的義務」,也是盡孝道的本分,豈可因壓力或經濟困窘,藉酒殺父,雖然未遂,仍應嚴懲,所以加重改判為12年徒刑,並且定讞

<對照組判決>

虐殺前女友 富家男判刑15年半! 
虐死前女友,法官竟然下手輕判,新北市這名富家子宋志宏,雖然已經有了未婚妻,卻還是對前女友糾纏不休,不只電擊淩虐,還剃光頭髮甚至毆打她,導致前女友傷重不治死亡,手段兇殘暴虐,事後還拿出強逼女子留下的「遺書」想要脫罪,一審法官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但最高院認為兇嫌,曾經打119求救,應該沒有殺人故意,依傷害致人於死罪,輕判15年半定讞。

黑心油商
因混油案引爆國內食安風暴的富味鄉公司,今日一審宣判,前董事長陳文南、技術總監兼董事陳瑞禮兄弟各判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

近期食安問題宣判結果
廠商
涉案
結果
富味鄉混油案前董事長陳文南、技術總監兼董事陳瑞禮兄弟各判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各支付公益金2500萬元給公庫,至於研發中心總經理林瑞聰、資材課長劉騏瑋、調油技術員陳國華、洪明昌都無罪。富味鄉公司罰金500萬元。
大統長基混油案負責人高振利被控混油案,一審判刑16年、罰金5000萬元,二審改判12年,罰金降為3800萬元,全案定讞。
強冠餿水油負責人葉文祥被認定涉嫌詐欺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之虞,遭羈押。
茂利毒澱粉負責人徐東銘被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詐欺等罪嫌起訴,恐面臨7年以下徒刑、一千萬罰金。
南和行毒澱粉負責人王水木被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詐欺等罪嫌起訴,恐面臨7年以下徒刑、一千萬罰金。
昱伸塑化劑負責人賴俊傑、簡玲媛夫婦被依常業詐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及12年確定,兩入已入監服刑。另須賠償統一食品公司1.3億元。
金果王、金吉王塑化劑負責人陳阿和原被依「千面人條款」起訴,並求刑12年,一審被判刑1年4月;二審改判1年2月,金果王、金吉王2家公司遭併科罰金38萬元。
整理/聯合新聞網

<網友的回應>

" 這群握有權力的優勢階級者,習慣以他們養尊處優的環境與行為,來評斷無權勢者的行為 " 

"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們,應該是從來不知道甚麼叫做挨餓,或者斷糧的焦慮吧!"

... 


==============


網友都說得很對!我國法官的養成教育,出了大問題,才會判出這種不食人間煙火的判決。


如林山田與李鎮源教授因發起退聯合報運動而被聯合報告,法官說,「林山田知法犯法,所以處有期徒刑五個月,李鎮源等參人因不知法,所以各處拘役五十日」,對於此,林山田在他書中寫道:「這種村婦般的見解,真是司法奇聞。」


但這種司法奇聞,在我國卻是每天在發生!


請趕快改革法官的養成教育與進用管道吧,不要再單靠考試取人了。


而且一旦考上了,就不求進步,用一些奇怪的法律見解,在不斷凌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這樣養成的法官,怎麼會得到人民的信賴與敬重?


人有沒有同理心,是不是公正廉潔,能不能信賴,判決是否能夠服人,這是考得出來的嗎?


=====

http://twstreetcorner.org/2013/10/07/wanghongzen-2/

◎王宏仁 /中山大學社會系每到了畢業季節,人生勝利組的校長或者老師們就會告誡社會新鮮人:沒有不景氣,只有不爭氣…

TWSTREETCORNER.ORG

=====

  • 律師A: 建議應該要有執業過,甚至最好有辯護過幾次的限制,不管有無失敗過,才不會有那種考完律師執照就閑閒五年考法官的,那種閒閒五年還是等於沒有經驗


  • 律師B: 可是個人少少的執業經驗感受,有問題的通常不是年輕法官耶……


  • Vincent Chen 因為以前的法官沒有其他進用管道,都是從幼稚恐龍,直接養成暴龍...


  • 律師B: 其實我覺得有社會經驗跟沒有社會經驗的法官都各自有優劣,一個肯聽雙方陳述一邊學習的無經驗法官,斷案品質不會輸給已經有成見的有經驗法官,也不可能要求法官事事通,至於判斷的素材提供應該是檢辯雙方的責任,與其控管法官的進場管道,不如把退場弄好,至於怎麼退場會真的退掉斷案品質差的法官而不是淪為鬥爭工具,又是另一個問題了。說到這個,多元進用也有同樣的問題,怎麼樣的晉用管道可以真的收到斷案品質好的法官而不是符合特定人士需求的法官?


  • Vincent Chen 其實我覺得英美法體系用遴選與公聽會審查,蠻好的。等會找點資料,大家做參考。

    又,為什麼要特別注意法官的任用?因為法官上去了,除非自己要退,就下不來。

    比起律師法的獨立性要求,法官更不受外部的監督,因為這是憲法明文規定的要求。

    我承認法官的評鑑與退場機制很重要,但非由法官自律,則恐有違憲與干預法官獨立審判之虞。

  • 律師C: 想問問有了社會經驗後、請問判決的刑度歧異能改善嗎…至於社會經驗、我想知道要有什麼社會經驗才說服社會大眾這是位好法官…


  • Vincent Chen "法庭判決或律師的言論辯駁,要能夠引起他人共鳴,達成共識,若沒有實際社會生活經驗為其立論的支撐,是完全不行的。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呀!" 

  • Vincent Chen 請好好看一下那篇文章,階級凝視下的魯蛇人生http://twstreetcorner.org/2013/10/07/wanghongzen-2/


    階級凝視下的魯蛇人生
    ◎王宏仁 /中山大學社會系 每到了畢業季節,人生勝利組的校長或者老師們就會告誡社會新鮮人:沒有不景氣,只有不爭…
    TWSTREETCORNER.ORG


  • 律師C: 那為何兩造律師在法庭上的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常常相佐…


  • 律師C: 報導中的事實永遠是上帝的真實…再以此真實就判決批判…


  • Vincent Chen 相左是必然,代理人皆以對己方當事人最有利的角度,來解釋案件的成因或結果,意圖說服法官。法官的判決,則是要能說服當事人,還有社會大眾。如果不服,則上訴,由上一審的法官再來評理,...一樣的,其判決也要能說服當事人與社會大眾。

    可惜的是,我國法官包青天情結很嚴重,早有定見,...其論理既不能服人,社會經驗又欠缺,所以判決無法引起共鳴,甚至讓人憤怒,...

    如果判決的說理不清,事後被輿論批評了,還要召開記者會來澄清,這不是亂了套嗎?

    法官不語,講的就是法官不可先有定見,其判決書也要能充分表達他的意見,否則就不該當法官,...


  • Vincent Chen 建立司法權威性,進而讓人民產生信賴感,很重要的一件事,就是法院裁判結果的「可預測性」,這樣還可以減少無謂的上訴或訟累,因為律師會建議當事人,翻案的可能性很低,不必花這錢。...

    英美法院採取的判決先例原則,有助於建立裁判的可預測性,...

    我國法院的判決,很像玩骰子得到的結果,當事人就會有僥倖心理,怎麼樣都要上訴,然後就,一審重判,二審減輕,三審豬腳麵線,...人民就把司法當笑話看了。


  • 律師A: 還有以前人的觀念, 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


  • 律師C: 社會經驗反而更容易先有定見吧、判決書有表達意見了、只是說服不了您、無法引起您的共鳴。有共鳴您會跟當事人解釋嗎…您對於司法選才的機制很有想法…我當然也認為考試不能成為司法選材的唯一基準、但我們需要的法官如何考選才能達成目標(同理心、判決一致?)…我想您的文章有提供意見、我只是想這樣的改變能達到你的目的嗎至少定見、確實是必須改善、我不否認…


  • 律師C: 那你贊成判例跟決議制度嗎…增加可預見性至少你會建議當事人翻案可能性低…我只能說你是讓我很尊敬的人


  • 網友D: 可預見性是什麼?我的淺見人性法律,不能離開人性


  • Vincent Chen 我會建議當事人不必上訴,因為翻案的可能性很低,...但是,那是他的案子,我當然會尊重他的判斷與決定,替其主張,...。

    我也會建議當事人不必申請廢專利,...如果他堅持,我也會建議他另請高明...


  • Vincent Chen 你說的有社會經驗,反而會有定見,也是有這樣的法官,...但是,這還可以利用他的經驗來類推與說服,比沒有社會經驗的,好太多了,...當然,碰到那種包青天式的,白天斷案,晚上遊地府,啥都知道,還沒審案,判決就先寫好,什麼都不必多說的法官,那麼不管你怎麼做,其實都沒轍...


  • Vincent Chen 英美法的判決先例原則,要求法官斷案,要能區辨(Differentiate),將案件事實,區分到最小分類,若與前案相同,則應為類似的裁判,只有最高法院可以推翻他自己以前判決的見解,因為社會通念會與時俱進,法律見解也應該適時調整。

    所以,地院法官,其實都是在做分類,然後照以前判例,對陪審團做類似的指導,然後照其所認定的事實判決.若該案件,有與前案不同之處,為新的類型,法官成名立萬的機會就來了,該判決若得到上級審的支持,他其實就創立了一個新的判例,大家都要遵循。如果案件與前例事實相同,也沒關係,如果他採取了與前例不同的見解,就有被上級審糾正發回的危險,但是如果上級審也支持,那也是成名了。尤其是若上級審不支持,但當事人再上訴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看到這兩級法院在法律適用上有所歧異而受理時,如果最高法院採取了地院或高院的見解,甚至改變了其原先的見解,那個見解被採用的法官,也是揚名立萬了,因為該判決就會被所有以後的法律系學生與法官所引用。

    一段時間後,該等判例會被整理與由議會通過發行為成文法,那更是不得了,等於這些法官在實質立法。

    這樣,判決的歧異性自然會變小,法院判決的可預見性,自然會與社會通念結合,而達到最大.


  • Vincent Chen 我隨便舉個例子,你就知道我國判決的歧異性有多大,而為什麼我都會勸當事人沒事多去廟裡拜拜,可能蠻有用的。

    大家都知道刑法通姦罪,該"姦"字只限於"男女性器接合",沒有他意,與性侵罪章的"性交",被修改後的定義並不相同,而且,此也有法院判例的支持。

    但是東部就是有一群法官,老師是這樣教他們,而其碩士論文也寫這個,他們認為通姦罪破壞的是婚姻的圓滿性,不認為應該堅守罪刑法定原則,而擴張了該字的定義,及於口交,肛交,男男交與女女交,甚至幫助手淫等,...

    因為該罪的判決,只會到花蓮高分院就會確定,所以東部通姦罪成罪的構成要件,竟然會比西部的成立要件寬鬆許多,罪刑法定原則也完全不被遵守,這樣的判決已經有好幾起,可是根本沒人管耶...


  • 律師B: 姑且退一步要有社會經驗好了,所謂的社會經驗判斷標準在哪哩,當律師三五年,不算資深懂的也大部分是法律事,這裡的社會經驗如果要對判決有貢獻恐怕是法律以外的社會經驗吧,而且應該不限於一兩種社會經驗,那這樣的法官至少要滿足兩個條件:換過很多工作而且年紀蠻大的,先不論換過很多工作在我們的社會評價上是不是負面評價而被刷掉,國家打算支付多少薪水給這些有豐富社會經驗又有良好法學素養的好法官?

    另外一提,個人覺得判決如果荒腔走板,院檢辯三方都推了一把,判決有時候是三方角力下的結果啊,也不得不說有時候所為恐龍的判決結果,咱們律師界也是有貢獻在,只有法官出來坦,他們也是蠻倒楣的。


  • 律師C: 很佩服你風的骨…從你的回文讓長知識了…期待有你我的監督、讓司法制度更完善


  • Vincent Chen 在外國能當法官,以英美兩國為例,其年紀與實務經驗,都是以十年來計算,很少看到頭髮不是花白的法官。當然,他們有陪審團幫助他們認定事實,而且以獨任制法官為主,法院的判決主文,是用說的(而且,大部分的案子,由書記官錄下來的筆錄,就是判決,要寫理由書的,絕對是大案,法官也樂於寫作,好揚名立萬),所以工作量沒有我國法官大.


  • Vincent Chen 法院實務上,書記官能真正擔任好"錄事"的工作,能做逐字稿,而不干擾法庭活動的進行,那就是司法改革的一大步了.


  • 律師B: 只要遇到打字不用等太久的書記官就心滿意足了XD


  • Vincent Chen 我是覺得檢察官分為偵查與蒞庭,也是很奇怪的現象.法庭上的辯論,常常也是隔靴搔癢,雙方都沒打到要點,逼得法官只好跳出來自己問,這也是我國法庭的怪現象,我們律師也要多檢討...


  • Vincent Chen 外國法官的待遇,是比資深律師還好,而且位高權重,在他的法庭裡,他就是上帝,...所以,才能吸引極優秀的人才,...

    當然,外國法院的法官人數也沒我們多,尤其,人家的最高法院只有九人,而我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軍事法院+公懲會+律懲會,超過百人...又允許他們發回更審,所以基本上,就是累死高院法官,而地院法官是隨便判,反正一定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