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6日 星期二

由業者負舉證責任

民進黨加油!我真心希望你們這個修法能夠過關。

台灣的食品安全事件,提告法院求償,受害者還是要負身體受到實際損害的舉證責任,還要有相當因果關係,。。。即使你能證明這個,在決定賠償額時,你的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都以實際發生或極可能發生者為限,更沒有懲罰性賠償制度。。。所以,上次塑化劑事件,好幾個消費者透過消費者保護文教基金會提告求償,就是好不容易拿到勝訴判決,但是法院判的賠償額只有九塊錢!...拿到那個判決書,讓那個消費者氣得拿一疊十元錢去砸法院,一邊砸還一邊說不用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