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7日 星期三

律師的職責與其社會功能

近日看到報刊電視媒體與網友,未審先判,認定犯案的富二代罪無可赦,其家人也是壞人,為他辯護的律師更是壞人中的大壞人。他們更大肆批判殺警案嫌犯所請的律師道長的公開發言,認為他說該案「是突發狀況,並不是預謀殺人」的辯解,為冷血狡辯,認為律師都是這樣顛倒是非,只為壞人脫罪;還有網友說,律師講出這種話,應該去撞牆;甚至有人嗆聲說,律師都該死,。。。還有看到為陳水扁辯護的顧立雄律師道長,不管其政見與為人如何,連綠營的初選也選不上,因為許多人就是把律師與其辯護的當事人(通常是壞人)劃上等號,對於其品格與人格會產生高度的懷疑。謝長廷律師道長,替陳進興辯護,就讓被害人白曉燕的母親,藝人白冰冰,一輩子不能原諒。。。

又如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這一年來三番五次公開發言貶損律師行業,最能代表看不起律師的台灣人的真實想法,例如:「律師只有辯贏或辯輸的問題,沒有是非對錯」、「馬扁都是法律人,16年合起來就是一個“騙”字!都只在耍嘴皮而已」、「法政治理⋯⋯時代已過去,該是醫師世代出頭了!」、「醫師從政的好處是醫師實事求是,律師常常說得“滿嘴全波”,但是沒有效。」、「台灣的律師世代應該要結束了。喊口號、耍嘴皮、狡辯硬拗的時代應該結束了,應該進入文明國家理性討論的態度。」(參見《罵律師又求律師,柯文哲比謝長廷還要奸巧》,傅雲欽律師,2014.01.08 http://taiwangok.blogspot.tw/2014/01/08-kuainsultslawyering.html )

其實,律師的工作,就是在維護被告的人權,也就是其訴訟上武器對等的權利,尤其在刑事訴訟上,律師應補足被告相對於檢察官不足的法律知識,不使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這是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之一。律師對於無罪之當事人,應盡力使其免除刑罰,而對於有罪之當事人,應盡力不使其受過度的懲罰。但我們的社會,都會遷怒,也深受包青天文化的薰染,認為律師就是訟棍,都在為壞人辯護,幫壞人欺負好人,所以律師就是壞人。

我覺得台灣社會對於律師的職責與其在社會上的定位,並沒有正確的認識,所以把我2007年關於此議題所寫的舊文章,再刊登一次,希望能夠讓大家能夠認識律師的職責,與其對於台灣社會的法治化,所做出的貢獻。(我對於廢除死刑與否這個議題,有我自己的看法,與司改會各位道長並不一致,但我很認同他們竭力確認程序正義能被確保,與為死刑犯窮盡法律手段提起上訴或異議的努力。)

陳宜誠律師

=====

律師只能為無罪的人辯護嗎?
2007/03/26 00:26

假如律師只能為真正無罪的人辯護,那些罪犯的基本人權也就被漠視了。就算是魔鬼,在法庭上都需要有個辯護人,才能得到公平的審判(Fair Trial)。因此,在法庭上,當事人(檢察官/原告,律師/被告)武器對等,才能公平審判,進行攻防,讓證據說話,還原事實,揭發真相,這是基本的原則。

檢方扮演的是控方,負責提出對被告不利之處,而由被告律師來提出對被告有利之處,最後由法官客觀中立的第三者角色依據兩造所提出的證據來裁判,這是審判最基本的原則。

所以,律師在當事人無罪時,當然要盡力為其辯誣以免除刑罰;律師在當事人有罪時,也要確保其不受法律過分的制裁這是律師所以存在的基本理由。這也是為什麼美國某位著名律師聽到台灣大部分的律師都要能先認同或相信刑事當事人是無辜的,才會接受當事人委託擔任其辯護人時,很不以為然,認為這代表台灣的法律倫理教育程度仍十分落後的原因。

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就當忠誠任事,求取當事人之最大利益(the best interest of ...),但這不表示律師應該顛倒黑白,假造或湮滅證詞或證據。當然律師亦無提供對當事人不利之證詞或證據的義務,這是對造(檢察官或對造的律師)的責任。律師於法庭外詢問證人其所知之事實,其詢問以就事實為必要之說明或為辯護而有必要者為限,不得誘導證人為不實之陳述。

對犯罪當事人張志輝之流,我並不同情,但我敬佩願意替他辯護的林永頌律師。他把律師倫理的這個守則講得很好,請自行閱讀。看了他的文章後,我對當初判張志輝無罪的一審法官有了新的想法,以前板橋地方法院審理白曉燕案張志輝等十二被告的審判長陳興邦,舉行記者會說明判決張志輝無罪的理由是證據不足。雖然在"證據會說話,法官的判決書也會說話"的文章裡,我並不太認同他開記者會的行為,但我覺得該案的一審法官還真的不錯,勇於任事,堅持罪疑唯輕原則,不肯屈從輿論與社會壓力。

=====


張志輝辯護律師林永頌專訪 我從不後悔幫他辯護

當年白曉燕案,因為沒有人願意幫忙張志輝辯護,他幫他辯護,而且一幫就是六年,很多人不解,陳進興這麼壞,他的家人一定也壞透了,為什麼還要幫這種人辯護?即使有人認為「陳進興殺人,不表示他的家人張志輝也是壞人」,也還是會覺得,他可以把心力拿去幫別人,為什麼要幫他? 

這些問題,多年來,林永頌律師回答了無數次,他說,當時看張志輝可能被冤枉,但是他沒錢請律師,也沒人願意幫他,所以他就義務接了這個案子。林永頌這個理由也許很多人沒有被說服,但是只要看他過去義務辯護的對象就知道,他重視冤案不是沒有道理的。他是冤案張方田、盧正及徐自強的義務辯護律師,這些案子被判有罪的共通點都是:沒有任何證據,只憑自白。而且盧正在監察院調查有無刑求期間,就被槍決了。

林永頌其實只是想幫助最微小的人,因為這種人沒有資源,不幫忙他就是把他逼到社會的牆角,只會造成更多的犯罪。他說:「張素貞、張志輝都是社會邊緣人,國中畢業就沒有再讀書,毫無社會地位可言,如果我們任由社會邊緣人遭受種種不公的歧視待遇,不把這些人當人來看,我們要如何期待一個人性的、講正義的社會?」

可是當陳進興殺人那天起,就註定張志輝很難見容於這個社會,林永頌即使再怎麼想幫他,也很難改變這種社會的負面烙印。張志輝後來真的殺了人,林永頌究竟怎麼看待他六年來,為張志輝做的努力?林永頌認為,在白曉燕案中,張志輝確實是冤枉的,就該還他清白,否則受刑人的家屬更容易因處境惡劣,而有偏差行為。可是當張志輝後來殺了人,他會覺得過去六年做的都白費了嗎?林永頌說:「我很遺憾沒有帶給他深刻的改變。但我從不覺得我當年做的是錯的事,如果說上帝是愛與公義,我就是用實踐去體會這些,就像我當年對張志輝的付出是一種愛,但對法院的不公平裁判,我就用抗爭對抗,這是公義。」林永頌娓娓道來,作為一個律師,他的關懷以及這些年面對很多質疑與批評時,他的心路歷程。

問:可否談談當你知道張志輝殺了人那一刻,你的感受?你對這整件事情的看法?答:我每天早上都看晨間新聞,那天早上,一看,「耶,張志輝怎麼這麼大字出現在電視上,他又出了什麼大事?」我內心很疑惑,後來知道他殺了人,我覺得很遺憾,前面他是冤屈,可是為什麼後面,他要犯這樣的案,而且是犯了很大的錯。

當然他自己的錯,他要負責,可是社會在討論這件事時,其中一個思維是開始懷疑:前面的白曉燕是不是他幹的?這麼兇殘,說不定前面就是他幹的!這種思維也是可以理解,你看這個人這麼壞,但是還是要講證據,你不能說後面是他做的,前面就是他做的,因為不管往前推、往後推都只是推論。一般人沒有看當證據,很容易就這樣想。

一個人犯罪當然是不對,當他了殺人,除非他心神喪失,否則他就是有自由意志,要自己負責,但是我們應該盡量降低造成這個人犯罪的間接因素。有人曾說,一個犯罪者,他的下一代犯罪的機率比一般人高二、三十倍,我們這個社會若只是一味譴責,沒有另一方面的幫助,這種家庭通常社經地位比較低,若他又被抓去關,沒有賺錢,家中經濟會更壞。而且若這個家庭再被指指點點,標籤、社會的排斥是非常大的,以張志輝為例,他前面的冤屈是很清楚,我不會認為他後面犯罪了,前面的就不是冤屈,只是可惜。

媒體未審先判

當然張志輝不能因為前面有冤屈,他後面就可以殺人,沒這種道理,不過前面的冤屈對他確實有影響的是:當他先被關,一審被判無罪出來,二審判有罪又被抓去關,更二又放他出來,他第一個要辦的事,就是太太要跟他辦離婚,要帶走小孩。社會壓力這麼大,他太太想離開他,其實也很難苛責她。張志輝一出來就發現自己「嘸某嘸子」;而且一講到陳進興,大家的印象就來了,張志輝找工作也很困難,因為臉孔已被媒體曝光,而且媒體早已審判了他,其他人殺人新聞不會這麼大條,張志輝殺人特別大條。

從道德法律來看陳進興很壞,但知有我,但知有家庭,其他都不是人,這是不對的。但是他的家人就一定壞嗎?他有一個小孩長相很像陳進興,那個孩子去托兒所,一個家長知道,就不讓小孩在這個托兒所;有一次大家一起玩,一個小孩知道他爸爸是陳進興,還把他推到池塘裡。犯人的小孩就一定壞嗎?他就遺傳父親兇殘的殺人手法嗎?不一定。

張素真的媽媽就更遠了,可是她在台北縣賣麵,人家知道他是陳進興的丈母娘,沒有人要跟她買,搬搬搬,搬到龍潭去。張志輝不管有罪無罪,媒體都很有興趣,所以只要一判,就來問我他們住哪,我都不講,可是記者都是無孔不入,跟水銀一樣厲害,麵攤一照,麵不用賣了,你可以說這是媒體自由,可是新聞自由到這個程度,是把犯罪家人逼到牆角,這種無限波及的結果,影響很大。

陳進興後來在看守所,牧師跟他傳教,有人在民意論壇就說,「如果他可以上天堂,我天堂才不去。」我曾多次在教會的婦女團契聚會中問她們:「陳進興很壞,大家都知道。如果他真的悔改(當然只有上帝跟他自己知道),你認為上帝會不會原諒他?」那時媒體效應還非常大,有人舉手,但不多。當然有人會馬上想到:有這麼便宜嗎?當然他的法律代價是死刑,我們指的原諒是宗教的,雖然他沒做好事,但基督教說的是只要真心悔改,上帝就會原諒他,因為我們在上帝面前沒有一個人是及格、聖潔的,只要你悔改,上帝就視你為聖潔。就像耶穌定十字架時是冤屈的,他旁邊兩個強盜,其中一個悔改,他也沒做什麼好事,可是耶穌赦免他。這個故事教徒都很清楚,可是連教徒都不認為上帝會原諒他。啊,一個牧師娘照顧陳進興的小孩,結果教徒譁然,「唉,妳怎麼照顧壞人的小孩?」

站在法律的角度,罪人要懲罰,要改變,這都沒問題,但是可惡的是罪,不是罪人。我們不講宗教,以一般社會來說,我覺得大家是「不用付代價的正義感。」碰到這種事,大家坐在電視前在那裡剉、在那裡剿,可是有多少人願意對被告家屬關懷。被告抓去關沒錯,但是也是希望他改變(除非他判死刑),社會才會安定,但媒體這樣播、一般人這樣剿,這種對社會的關懷,不用付代價。

降低犯罪,關心弱勢犯人家屬

一個二十一世紀的現代台灣人,如果你真的關懷台灣的安全,除了懲罰犯罪,他在監獄裡有沒有受到好的改變的可能性,大家要關心付出。出獄的人,大家有沒有給他機會?大家不去探討這些問題,只是說,「這不對,那不對的」,陳進興是一個「阿嬤子」(祖母養大的孩子),他的行為偏差、認知偏差,家庭破碎導致他犯罪,我們為這種家庭付出多少?不用付代價的正義感,不必了。大家要多一點悲憫,多一點關懷,這樣才不會把社會比較弱勢的人(這些人也許在強姦打人時看起來可能很強,但是在社會階層都是比較中下的),逼到死角,努力降低犯罪是很重要的。

有人說,你都關心被告、被告家屬的人權,你就不關心被害人嗎?當然不是。但是你不宜說:有被害人,所以被告人權不用提。你不能說有被害人,所以被懷疑殺人的人他是否可能冤屈,就不用提了。頂多是說,這件事確實是這人幹的,被害人很可憐,所以被告刑期加重。但是是不是冤屈和被害人很可憐無關嘛。就像蘇建和案,被害人很可憐,但是這三人有沒有犯,跟被害人是否很可憐不一定有什麼因果關係。只是若是他們三人幹的,他們會被判比較重。

被害人這個議題不是不談,只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司改會確實接觸比較少,因為後來是官方在推,我們才去推法律扶助法,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官方弄不起來,因為沒有那種熱情,也不積極。我們很支持對被害人這邊的保護或是訴訟權利,法律扶助法就是其中一個,我們現在幫助很多被害人,或是權力被剝奪的人。

問:你跟張志輝有什麼私底下的互動嗎?答:其實不多,因為大部分他都是被押著的,除了看錄影帶的時候,到了他出來,更二時,這案子都很熟了,也不需要跟他討論什麼?見面也不是這麼多。一審他被判無罪我才真正接手,那時他和姊姊在外面,我有送聖經和荒漠甘泉給張志輝和張素貞,錄影帶有一幕是他太太來看他,其實他有比較懦弱的一面,他太太就指控他不負責任,年輕時愛打電動玩具,人總是受到一些影響嘛。他姊姊張素貞是家裡的支柱,張志輝等於是精神上依賴著姊姊,我一直沒有看過他們的爸爸,可是我都沒有問,他們都到國中就沒讀書了,很早就出社會。可以想像家庭一定不會很好。

我感覺張志輝他最痛苦的是離婚的事,但是我們也無法幫他挽回什麼。我們跟當事人之間不會走的那麼密,見面就是談案情,除非他是婚姻小孩的官司,協談會多一點。否則一般這種刑事案件,坦白說,沒這麼多時間可以處理這樣的事。

問:當初你為他義務辯護六年,總是希望他能往好的路上走,可是後來他竟殺了人,你會不會覺得做這件事沒有意義?答:你當醫生可以說這個人來急救,你把他救起來,他後來又死掉了,那我那時候不應該救他,沒這種事吧?救人能夠說他十年後可能會死,所以不要救他嗎?沒有這種事。當然,你會救錯是一回事,但絕對不能說這人可能是壞人,他生病,你就不救他,所以你也不能說他以後可能犯罪,所以現在不要救他,因為現在救他是合理的。

遺憾沒能改變張志輝

你說有沒有遺憾,當然是有,我最大的遺憾是沒有把good news給他,傳福音,改變他生命的信仰。或者說不要講宗教,我沒有帶給他更深刻的改變,這是我的遺憾。但是這從不會影響我覺得「啊,當初為什麼要去幫他?」或是覺得幫他不好。我獲得的價值很多,我接這個案子時,是因為陳進興夾持南非武官時,謝長廷答應陳進興若願意放他們,他願意幫他的妻舅辯護,謝長廷後來拜託我,我應該幫他完成,這也是信守社會承諾。更何況當初我們認為這個案子可能有問題。因為社會矚目的大案件,有破案的壓力,就有可能多抓一些人,或是抓一些錯誤的人。
我記得,那時我有點知名度,曾有個會計師自問自答:林永頌怎麼會接這個案子?很疑惑,我沒有跟大家說,我這是義務辯護,後來他覺得「即使壞人的家屬是否犯罪,也要講求證據。」

問:對於有前任調查局人員和檢察官出來說,認為你辯護錯了,結果張志輝後來殺人了,你的看法?答:當時我是想凸顯:壞人犯罪,他的家屬不能誅九族吧。而且媒體審判是錯的。後來調查局那些人因為刑求都被處罰。當時,張志輝在高院,那個法官都不聽不看錄影帶。我們看了覺得有很多問題,他也不理我們。後來上訴到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時農曆年快到了,最高法院於是發回高院說,法官錄影帶都沒看啊,張志輝說:「你看我這冤屈啊,我講的沒錯啊,沒剪的都這麼凶悍了,更何況剪掉的是最嚴重的刑求,逼我啊,那要不要告調查局的人?」我說:「不要啦,不要去告調查局的人啦,快過年了,給法官好印象,趕快出來比較重要。」

那時他被判無期徒刑,不會更壞了,也不會判他死刑,他都不怕了,我怕什麼,好,我們就去去監察院陳情,監察院調查後,這些調查局的人自請處分,所以調查局對我恨的牙癢癢的。

張志輝殺人後,也有媒體邀我上去講,但法律扶助基金會忙,我實在沒時間去。也許我上去講,媒體報導可以平衡一些,但是我覺得他們要亂講就讓他們亂講吧。其實張志輝後案,是錯的,之前對的時候,該講的我都講了,後面就算了。我覺得調查局那些人都是有紀錄的,大家都被懲戒了,當然他們的懲戒不是我的喜悅,但要給人民的是正確的法治觀念,壞人的家屬不一定是壞人,要講證據;辦案不能刑求、逼供。

問:你對白冰冰的看法:答:白冰冰當初講的很難聽,「謝長廷、林永頌不是壞人,不是好人,他們不是人。」可是我從來沒有譴責過白冰冰,因為他一個女兒因陳進興的關係,平白無辜這樣慘死,尤其她這樣的家庭,期待都在女兒身上,她的痛苦是一定的,他會恨也很可以理解,把不是被告也當成被告,無限的擴充,認為幫助陳進興家人的都是壞蛋,這種種心情我完全可以理解。

恨是綑綁自己不是綑綁別人

台灣社會是個很壓抑的社會,經常都用怨恨、報復來看事情,因此要要求被害人昇華是很困難的。但恨不是綑綁別人,是綑綁自己,被害人這樣其實是更可憐。我覺得白冰冰可以不認同我,但應該不用到攻擊我的地步。當然他攻擊我,我是笑一笑,但我覺得他可以更走出來一點點。
當然要他饒恕加害人是不容易。但是一直被恨所綑綁,無限的攻擊,也不會讓他的痛苦更舒服。當然我不會批評他,因為我瞭解她的心情。我知道有人攻擊她,但我覺得這是不公平的。她攻擊我我笑一笑,大家應該體諒,否則怎麼辦?我是沒有機會跟他對話,否則我願意跟他對話。

問:做一件與社會大多數人看法不一樣的事,你如何面對批評的壓力?答:我是個基督徒,我覺得你要清楚你做的事是對誰負責。如果你對眾人負責,那眾人批評你,你怎麼還不緊張?但我是對我的上帝負責,而且我相信上帝是愛和公義。所以現在作的事,即使被罵,我也能承受。
我當初幫張志輝義務辯護時,我一個堂哥跟我媽說,「永頌是沒賺錢是不是?還是被謝長廷騙了,怎麼會接這種案子?」那時他不知道我是義務辯護。我常在教會講司法改革,我姑媽說我一定要告訴他為什麼,否則人家問他,他不知道怎麼答?我太太剛開始也覺得雖然張志輝有冤屈,但為什麼不幫別人,要幫他?後來看了電影〈綁票疑雲〉,看到那個主角,大家明知他有冤,卻因利害關係不出手相救,最後看他一步步被送上死刑台,她很震撼,才說,「好啦,我不反對。」

選擇與弱小的人站在一起

我也知道很多人疑問,很多人反對,但是我覺得上帝的喜悅比一切重要。耶穌說,跟隨他的人,背著十字架,跟著他的腳蹤行,但是基督徒講愛跟公義,不是光用講的,要付出啊,需要透過這樣的實踐過程,才能體會,唯獨跟這些弱小的人在一起,有機會去幫助他們,才會看到基督的愛與公義。

就像我當初對張志輝的付出也是一種愛,但是對於調查局和媒體的審判,法院的不公平裁判,我是用抗爭對抗,就是在講公義,這些都要付出代價。我會被罵、被誤會,這要問自己信的這個宗教只是為了得平安和福氣嗎?其實真正的平安和福氣是當你付出,看起來好像損失了、有壓力,可是這時你才真正得到。就像德雷沙修女就是在過程中真正得到平安。

就像馬太福音二十五章三十一到四十五節耶穌說的,你做在最微小人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這對我都是很深的價值影響。

為什麼我對有權勢的人很凶悍,對弱勢的人很關懷、很悲憫。我學耶穌。當他看到人假冒偽善,他的攻擊是很嚴厲的。若是被社會撇棄的人,生病、瘸腿,甚至犯罪的人,他接納他們,他要表達的是,有權勢的人,其實有更多的機會。

其實這麼多年挫折很多,很多事不一定像我所想的這麼順利,像盧正被槍斃,我受挫才大,他姊夫當時打電話來時是我接的,說他已經被執行掉了,那衝擊真的很大(按:盧正因經過兇案現場被控殺人,但現場採集的指紋和血液都不是他的,連在後車行李廂搜出,被指控是勒斃被害人的的鞋帶,也跟被害人脖子上的紋路不同,法院最後僅憑遭刑求的自白書判他死刑。盧正在監院調查是否刑求期間,遭槍決)。那個晚上我講不出話來,睡醒以後,我馬上通知他家人北上,想下一步怎麼做,要不然怎麼辦?他們來都在哭,盧正他爸是個老芋仔,可是我們覺得監察院要繼續陳情,雖然後來也不能做什麼了,但至少監察院說他是對的,也算是個平反,否則要怎麼辦,至少盡力了。老實說,那受挫比張志輝還大。

當然我們不是每件都能幫得上忙,但是我們盡量陪這些人走一段。累積這些,更讓我們瞭解廢除死刑以及司法改革的重要。這些年來挫折很多,但當你歷練愈多,你就知道社會更需要你。(作者為司法改革雜誌主編)

採訪‧整理◎陳玉梅 / 司改雜誌第054期

日期:2004/12/15

文章出處及著作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www.jrf.org.tw 本網站所有內容皆歡迎轉載,但請註明出處。


===== 

二審 張志輝辯護律師:林永頌 對白案的看法

當初接這個案子比較擔心的是,對擔任司改會執行長的角色會不會有負面影響,比較沒有考慮個人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幾個想法:

第一個當然是因為謝長廷律師的委託,因為他是在救人質,我接案子不也就是間接在救人質。第二個原因就是關於司法改革的理由。台灣的刑案,尤其是重大的刑事案件,因為面臨社會輿論關注,檢警調的破案壓力隨之增高,這種狀況比較容易流於刑求逼供或「不得不」冤枉被告的情形發生。當初我並不清楚有無刑求逼供,但是基於以上的想法,就還是接了這個案子。

壞人的家人不一定是壞人……

更直接的原因是陳進興為他家人喊冤,他們本身也喊冤,他們不只是沒有錢打官司而已,而是沒有人肯幫忙、想幫忙,因為社會認為壞人的家人也壞透了。壞人的家屬在輿論上、道德上都受到苛責,我想是很難避免的事,可是在法律上卻不應該這樣;尤其因為這案子太轟動了,更不會有人願意辦。當時他們喊冤,而我覺得當律師就是要幫忙接喊冤的案子,這些因素之下接這案子的義務辯護。

當時陳進興投案是八十六年底,可是他太太張素真是在八十六年4月25日被抓,張志輝則是在5月24日,所以很快就於8月起訴。當時一審判張志輝無罪、判張素真一年九個月,立即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宣判的當晚有多家電視台談話性節目皆在談這判決,當晚我就跑了三、四個節目。從民眾call in的情形來說,差不多有將近七成的的民眾認為法官判錯了,怎麼會判無罪?頂多只有百分之三十的人認為需要有證據,檢警調也不無逼供的可能。

那時我上節目的感觸很深,犯罪人的家屬一定犯罪嗎?陳進興犯罪是無庸置疑的,也應該被法律制裁、判刑,可是他家人一定犯罪嗎?應該像像所有的其他人一樣,可能有,但也可能沒有,應該看證據。除非我們的法律還像民國以前的時代,規定犯罪人要誅三族、誅九族,那當然另當別論!若因為是他的幾親等要被連坐判刑,算你倒楣!可是今天的法律不是這樣規定,不過,雖然法律不是,可是我們的文化卻是啊!

刑罰縱使是報復的觀念,也是報復真的有犯法的那個人啊!他的家人若有證據證明犯罪當然應該判刑,可是沒有證據的也不能就視同陳進興本人。否則媒體說有罪就有罪,警方說有罪就有罪,那又何需法院?也不需要有法律專業素養的法官來審理了,就直接由媒體、檢方來判決就夠。檢方扮演的是控方,負責提出對被告不利之處,而由被告律師來提出對被告有利之處,最後由法官客觀中立的第三者角色依據兩造所提出的證據來裁判,這是審判最基本的原則。

法官不是包青天……

在這文化的背後,我覺得深深的受到「包青天崇拜」的影響。包青天是因為有第三隻眼睛,有特別的第六感,從一開始就知道誰犯罪,所以當王朝、馬漢抓到犯人,只要犯人不承認就嚴刑拷打,觀眾看到壞人被懲罰就拍手叫好,認為這種壞人被虐待是活該。然而,在現實社會中法官卻沒有「第三隻眼」,犯罪現場法官並不在,除了當事人,沒有人知道發生了什麼事。不過,我們的文化中並沒有「程序正義」的觀念,不能認識到,法官不是上通天聽下達獄府的包青天,而正因為法官不是神,所以程序正義才顯得這麼重要。

問:對於一審與二審判決間有如此大的差異,有什麼看法?

為了辦二審,我努力拜讀一審的判決書,覺得這法官真是認真。而且有好幾位律師同道都說這位法官真的非常認真而有擔當,是一個非常好的法官。一審律師也沒有聲請調查什麼證據,幾乎完全靠法官主動調查有利、不利之處。

至於要講一、二審判決為何有如此大的差異之前,要先講法官審理態度的差異。法官應該是一個客觀中立的角色,對於被告有利、不利的部分都應調查,調查證據可由律師來申聲請,也可以由法官來主動調查。這案子二審上訴,法官又新調查一些對被告不利的部份,我們也同時提出調查聲請,二審法官只有主動調查不利的部份,有利的是連看都沒看。只挑對被告不利之處,這當然是不對的。

第二點,我們律師進一步聲請調查有利的部分,如針對刑求的部份要求調錄影帶,二審法官也不理睬。第三點,在調查不利證據時,依照法律規定,尤其是詢問證人時,應有被告與被告律師在場。而二審法官在調查不利證據時,幾乎都沒有通知我們到場,使我們失去詰問的機會。第四個點,在整個審理過程中,二審法官對被告的態度近乎無理,說明心證早已形成,審理時只是形式。舉個例:

二審法官問張志輝:「如果不是你做的,為什麼你的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張志輝:「我照報紙說的,因為當時報紙已經登了!」

後來的審理,法官拿著張志輝所稱看的報紙問:「那報紙有這樣寫,你怎麼沒有這樣說?」張志輝突然不知道怎麼回答,楞了很久才說:「喔!我記憶沒這麼好!」

當初張志輝被抓時之前,報紙已經有很大篇幅的報導了,對於一些情節當然會知道。一個法官不去追究為何他要照報導說自己沒有做的事,而一味認定是他的辯詞,這樣的問法,已經不配當法官了。這些大致是審理的差異。

至於判決的差異就更明顯了,張素真是一年九個月改判十五年,張志輝一審是當庭釋放,二審是當庭收押,按二審的說法,張志輝有罪且應該判死刑,只是因為自首,所以判無期徒刑。這當中的差異最主要是有幾個點:

半小時之內你就會不成人形了……

二審時我們要求調出當時在調查局、警局偵訊的全程錄影帶,尤其是一開始前幾天的,法官完全不予理會,只肯拿第四天及第七天的,還是調查局主動拿給法院的,我說你不能只拿這兩天的,通常一個人被檢調偵訊時,都是在前幾天就「壓落底」(台語),一開始就讓你屈服了,所以前面的錄影帶很重要。我提了好幾次,每次開庭都提,寫狀子也提,法官就是不理。他在辯論的倒數第二天時叫調查局隔天把錄影帶拿來,依慣例通常在辯論終結當天會播放錄影帶,結果也沒有。辯論終結時,他說:「幾位律師,這樣好不好,辯論終結後,你們跟書記官聯絡,再來看帶子。看了以後,有什麼問題,你們再寫狀子進來。」後來我們只有三天的時間可以看帶子,而且十天之後就宣判了,令人很懷疑法官是不是真的有看過我們的狀子後才下的判決。

看了調查局的錄影帶之後,問題很多,舉例來說:

張志輝第一天進去是五月二十四日,晚上六點多開始問,問到九點多時間忽然跳到十點多,有一小時半多的時間就整個剪斷。在這部分我問張志輝怎麼回事,他是說被拖到另一間去,對他電擊手、生殖器官等,或要他站在水盆裡然後將電擊棒放在水裡,不然就是打他、威脅他,且都沒有成傷。這些刑求的內容張志輝在法庭時都有跟法官說。我們認為這一小時半不見的行蹤,是需要有合理說明。
十點多再回來的,調查局問話的態度又不一樣了,之前都還算好,後來就是四個人圍起來問話,態度很惡劣,這在錄影帶都很清楚,只要錄影帶不偷偷洗掉。
大致的對話是:

調查局:「你有媽媽嗎?太太?妹妹?女兒?」

張志輝:「有啊!」

調查局:「那他們危險了,你知道白曉燕的爸爸是日本三口組的,他媽媽又是黑白兩道都有,你這樣慘了。你還不配合,那你怎麼交代?這樣你家人都很危險,你要知道你姊姊之前被抓進去警察專案小組那裡是被脫光、被踹好幾下,你受得了嗎?我們是不願意而已,不然半小時你就會不成人形了。」在錄影帶中可看到各式各樣的威脅利誘,這些我都有記錄下來。

在接著看到隔日的凌晨到兩點,也是將近有一小時半的空白,這次不是錄影帶被剪掉,而是錄影機還在錄,但是偵訊室中空無一人,再看到的時候,張志輝是在另一間偵訊室,且頭髮、褲管是濕的、衣服不整,他說是頭被按到抽水馬桶裡,衣服是因為要電擊的關係而拉出來,褲子是因為站在水盆裡(編按:電擊時導電用的)。我們當時也馬上寫狀子陳述這些發現,法官還是不理。法官的說詞是:這一段是有問題的是前三天的錄影帶,而張志輝前三天的自白只承認事後接濟,只是事後包庇,在第四天他才承認是看管人質,也就是共犯參與本案。前三天的錄影帶有問題沒關係,因為我判是判後面第四天所承認的,我沒有依據前面來判的部份。

這種話只能講給沒有頭腦的人聽,因為前面的刑求逼供使人都已經屈服了,後面要他怎麼配合就很簡單,而就自白來說更是矛盾百出。

民意高過真實……

所以你問我說一、二審判決為何有這樣大的差異,我只能說是社會輿論壓力太大,法官沒有擔當,無法真正按照證據來判決,只求討好民意。另外,我們可以「同情的理解」他們,雖然很難「原諒」他;因為這些當了二、三十年的法官,當初在受訓時,完全是比照當兵的軍事化訓練,連棉被都要疊的像豆腐乾、要唱軍歌、要檢查手帕、衛生紙,還要互相檢舉……,訓練他們不敢獨立也不願獨立,不敢擔當也不願擔當。他們會作這樣的判決,也頗符合當初的訓練。

這些法官從司訓所開始就躲在司法體系的城牆裡,從來也沒有人監督,與社會脈動完全脫節,只有一天天的覺得自己很偉大,當了法官之後也沒有任何進修,所以便成了今天的這個樣子。

第三個理由是,從以前到現在的司法官訓練、法律教育都沒有任何的人權教育,所以證據法則不懂,也缺乏人權的概念。我真的很想問二審的法官,假設這是你的兒子,這樣的判決你能心服口服嗎?如果發生在你自己身上還能心服口服我就沒有第二句話。

蘇建和的案子是這樣,張志輝的案子也是這樣,真是「別人的兒子死不完」。張素貞、張志輝都是社會邊緣人,都是國中畢業就沒有再讀書,毫無社會地位可言,如果我們任由社會邊緣人遭受種種不公的歧視待遇,不把這些人當人來看,我們要如何期待一個人性的、講正義的社會?

問:接這個案子,對您或您的家人有沒有受到特殊的壓力或指責?

其實我父母是很支持我,只是一直要我禱告上帝,讓我有明辨是非、區辦善惡,有上帝來的智慧。但是另外有些親戚就不太能瞭解,他們都認為我是個不錯的律師,他們還跟我父母問說:「永頌是不是有什麼壓力,怎麼會接這樣的案子?」有個跟我比較熟的姑媽,也疑惑我所做的事,我解釋給她聽,才比較釋懷。

最重要的一個人是我太太,她也是律師,她不是不瞭解這可能是冤案,也不是不瞭解這是在救人質,可是她還是反對,她說:「你以前幫助勞工、雛妓,雖然要花時間、金錢,我都沒有意見,可是為什麼要幫助壞人的家人?」可是我覺得如果這樣的案子不接,當律師對嗎?我們的意見不同,有一些爭執,也常談的不了了之。直到後來有一天她說,因為今年六月在司改會的學生營隊看到了【綁票疑雲】這影片,受到震撼,才開始接受我為這個案子辯護。

只要講道理,大家是會改變的……

一審判決時沒有人知道我是辯護律師,二審判決後開了記者會,大家都知道我是辯護律師,後來我上一個晚間節目時,對張志輝的部份,打進來的電話至少有百分之五十的人認為應該是要看證據,不能說壞人的家屬就一定是壞人,這跟當初一審時民眾的反應已經不同。其實也有人罵我,至於恐嚇倒是沒有,只有打電話給我,希望我不要接這種案件。但是也有人在思考,報紙的民意論壇上有人寫文章支持,甚至也接到不少鼓勵、打氣的電話。而我其他的當事人,不管是被告或原告,只要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子,都很快就瞭解我作的事,都跟我說:「林律師,我知道你作什麼,加油!」,很多人的鼓勵都讓我相當感動。

問:接這個案子最深刻的感受為何?

張志輝的媽媽本來在賣麵,去年案發之後,沒有人再跟她買麵,不得已只好搬到沒人認識的地方才能繼續做生意;沒想到二審判決後,又因為媒體的報導曝光,又沒人敢跟她買麵了。這意味著什麼?難道當陳進興的丈母娘也錯了嗎?她如果有錯,也只能怪她為什麼讓女兒嫁給這個人,可是這實在不是她能預料的,不是嗎?而我們的社會真的這麼有是非、正義嗎?還是一種「不需付代價的正義」?只是情緒性的發洩?

所痛恨的是罪,不是罪人……

看到陳進興的家人所遭受的種種待遇,實在感慨很深。有一次陳進興的大兒子因教會的邀請參加一個郊遊活動,其中有個孩子把他推到池塘底去,只因為他是陳進興的兒子。類似的情況不勝枚舉,我們的社會縱使要報復,也應該針對復陳進興,他的家人已經因為他的關係,一輩子很難抬起頭來,難道我們的社會一定要把他們逼到絕處?這樣對我們有什麼好處?他的孩子流有陳進興的血液,也許已經比較叛逆,如果我們的社會沒有給予愛的接納,只會讓這些小孩長大後又成為另一個犯罪者,不是嗎?我知道許多教會、更生團契的朋友去關心陳進興的家人,照顧他兒子,這應該是被肯定的。在這案子的審判中,深深感受到一審的三位法官非常認真,讓我們很尊敬。這是個很明顯的對比,正因為有如此大的社會壓力,才顯得他們的可貴。

「所痛恨的是罪,不是罪人。」這是宗教上的觀點,陳進興應該為他所做的事付出代價,甚至以致於死,然而若他願意在死刑執行前承認說:「我錯了!我願意認錯!」這樣對社會不是更好嗎?對他自己也好啊!

面對輿論壓力如此之大的案件,而能堅持做出公正的裁判,這對於社會是一個非常正面的法治教育。一審法官如此認真,可是後來卻遭到內部的種種壓力,其實他們也可以輕判以解除社會壓力,可是他們沒有,他們盡力努力、擔當,讓人覺得非常感動,如果沒有一群有擔當的法官,對於社會上弱勢者就沒有公平可言。司法改革碰到其實就是法官的問題、人的問題。

問:這個案子反映了什麼司法現象?

首先覺得體會到司改會的存在真的很有價值,我深深體會至少還需要再努力二十、三十年,司法改革真的很困難。第二是不適任法官的淘汰如果不加速,那麼不知道有多少蘇建和案要跑出來,第三,如果人民的法治教育不提升,如果人民對法治沒有概念,如果人民都認為可以媒體審判,檢警調說有罪就有罪,有沒有證據不重要,我們的社會只會更墮落。最後一點是,有人說到因為台灣不尊重生命,隨便一個颱風就一、二十人死掉。然而司法制度性的殺人更嚴重,我們更應該設法阻止。

=====


自行到案非自首 張志輝 二審改判死刑

【大紀元11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白曉燕遭綁架案主犯陳進興的妻舅張志輝於去年10月間,性侵殺害邱姓女友案,一審認定自首,判處無期徒刑,經上訴,高等法院昨天上午宣判,認定僅屬自行到案並非自首,又惡性深重,改判死刑。

不滿判決 怒瞪法官

到庭聆判的被告張志輝(現已改名張銘傑),聽聞結果,表現出強烈不滿,一直「瞪」著合議庭三名法官看。退庭還押看守所時,更表示法院「亂判、亂判」,跟桃園地院差那麼多,都沒調查。

現年32歲的張志輝,86年間也被檢警認為涉及白曉燕案,曾遭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至今仍由高等法院更四審中;93年10月下旬,張某由於邱姓女友有意分手,並懷疑另有男友,27日中午,張某闖入邱女住處,強迫發生性關係後將她勒死。

張志輝找來弟弟張志賢(另涉強盜案,高等法院判處徒刑 8年半)協助搬運屍體,至邱女車輛上,弟弟勸哥哥投案後離去,張志輝則開著車與TVBS電視台聯絡,表示他已殺人,願意接受獨家專訪。

指名找侯友宜 未自首

TVBS派出金姓記者與張志輝見面,眼見屍體,金姓記者詢問張某是否向桃園警方投案,張某卻表示要找刑事局長侯友宜,並未表示要自首。
由於TVBS記者無法聯繫到侯友宜,僅聯絡主任秘書王志超,告知張志輝涉及殺人;得知侯某不在,張某一度拒絕前往,經TVBS多名記者勸說,才於隔天凌晨2時20分抵達刑事局。

高等法院考量張某手段兇殘,犯後不直接向警方報案,反而向新聞媒體要求專訪,訪談中神情冷漠述說,未見任何愧疚,至今也未和解,考量求其生不可得,決定判處死刑。

=====


張志輝勒殺女友再姦屍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殺害邱姓前女友載屍向刑事警察局投案的張志輝,女友的驗屍報告昨天出爐,死者下體檢體檢驗出精液反應且DNA型別與張相符;由於死者與張均無身體外傷,檢方排除生前遭性侵害可能,並強烈懷疑是殺人後「姦屍」,近日將提訊張志輝深入追查。

白曉燕撕票案伏法兇手陳進興的妻舅張志輝,是在十月廿七日下午侵入邱姓前女友位於楊梅鎮的住處,以毛巾勒死邱女後,在其胞弟張志賢協助下載屍外出,經連絡媒體採訪後於翌日凌晨載著邱女屍體前往刑事警察局點名求見局長侯友宜投案;由於張也身列白案嫌犯,歷經法院數度有罪、無罪的逆轉判決,該案仍在高院更審當中,此番他又涉及殺人案,且被查出曾與胞弟聯手洗劫一名住在中壢的日本籍女子,立即引起社會喧騰。

桃園檢警偵辦訊問時,張志輝在死無對證下,片面自白是因要挽回感情,一時失控以毛巾將女友勒殺,對於生前是否與邱女發生性關係或加以性侵害,則矢口否認。

桃園地檢署為了調查邱女死因、釐清案情,承辦檢察官邱文中上月初會同高檢署法醫對邱女遺體進行解剖複驗,發現死者並無明顯外傷,仍採集死者內臟檢體及下體分泌物,由法醫帶回進行藥物、毒物檢驗及鑑驗有無精液反應。

這項驗屍報告昨天出爐,雖然並未發現毒物、藥物反應,但卻驗出有精液反應,且與張志輝的DNA型別相符,證據推翻了張志輝在檢警偵訊時的說法。

檢方指出,張志輝曾供稱在犯案之前,於當月廿二日前往邱女住處企圖重修舊好,但當天卻發現邱女住處另有其他男子,因此可以研判精液應該並非案發之前性行為所遺留,而是命案當天所留的。

檢方研判,若死者當天曾自願與張發生性關係,則命案應該也不會發生,至少張也不會否認這段性關係;但若是邱女被害之前遭到強制性侵害,以其身材與曾經練過柔道的條件,張志輝並不容易得逞,且若是如此,反抗掙扎也會造成雙方或多或少受傷,但包括張本人與死者遺體均無類似傷痕。

此外,驗屍報告證實死者生前並無毒物、藥物反應,因此檢方也幾乎可以排除死者遭下藥迷昏之後遭到性侵害。

在種種邱女生前與張發生性關係或遭性侵害的可能排除之後,加上死者遭勒殺致死的過程一貫,檢方因此大膽推斷全案可能是張某勒殺邱女之後加以「姦屍」的駭人案情,加上張某大膽否認當天曾與死者發生性關係,研判他曾清理遺體企圖湮滅證據。

=====


白曉燕案又逆轉張志輝改判無期 王鵬捷.臺北訊  

喧 騰 一 時 的 白 曉 燕 命 案 , 已 伏 法 的 主 嫌 陳 進 興 妻 舅 張 志 輝 被 控 涉 案 部 分 ,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昨 日 作 出 更 四 審 宣 判 , 合 議 庭 採 信 張 志 輝 在 檢 方 偵 訊 的 自 白 , 並 判 定 張 志 輝 有 參 與 剁 手 指 和 殺 人 , 但 沒 有 參 與 遺 棄 屍 體 犯 行 , 改 判 無 期 徒 刑 、 褫 奪 公 權 終 身 。

張 志 輝 涉 及 白 案 的 審 理 過 程 峰 迴 路 轉 , 一 審 判 決 無 罪 , 二 審 大 逆 轉 , 改 判 無 期 徒 刑 , 並 當 庭 逮 捕 羈 押 ; 更 一 審 仍 判 無 期 徒 刑 , 更 二 審 改 判 無 罪 , 並 當 庭 放 人 ; 更 三 審 又 判 無 罪 , 昨 日 更 四 審 又 改 判 有 罪 , 最 高 院 歷 次 發 回 理 由 , 主 要 都 是 張 志 輝 自 白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證 據 效 力 。

判 無 罪 的 理 由 主 要 認 為 , 張 志 輝 共 自 白 了 廿 次 , 僅 其 中 一 次 否 認 涉 案 , 其 餘 十 九 次 均 坦 承 涉 案 , 但 自 白 情 形 卻 前 後 矛 盾 、 漏 洞 百 出 。 原 先 自 白 參 與 白 案 的 張 志 輝 , 後 來 更 表 示 是 受 到 調 查 人 員 刑 求 才 寫 下 自 白 書 ; 判 有 罪 的 理 由 則 強 調 , 張 志 輝 自 白 關 於 陳 進 興 剁 手 指 內 容 與 法 醫 鑑 定 結 果 相 同 、 且 部 分 內 容 陳 進 興 和 媒 體 都 未 提 及 。

藝 人 白 冰 冰 的 女 兒 白 曉 燕 , 於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在 臺 北 縣 林 口 鄉 遭 陳 進 興 、 林 春 生 、 高 天 民 綁 架 , 並 向 白 冰 冰 勒 贖 五 百 萬 美 元 。 陳 等 三 人 將 白 曉 燕 殺 害 後 四 處 逃 竄 , 期 間 先 後 犯 下 綁 架 臺 北 縣 議 員 蔡 明 堂 勒 贖 案 、 綁 架 商 人 陳 朝 陽 勒 贖 案 、 方 保 芳 診 所 三 屍 命 案 及 多 起 強 盜 、 性 侵 害 女 子 案 。

張 志 輝 在 八 十 六 年 底 遭 逮 捕 , 當 時 張 供 稱 自 己 只 是 小 角 色 , 姊 夫 陳 進 興 叫 他 持 藍 波 刀 剁 下 白 曉 燕 的 手 指 頭 當 勒 贖 信 物 , 他 不 敢 剁 , 陳 進 興 就 自 己 剁 , 此 段 自 白 內 容 成 為 張 在 無 罪 與 無 期 徒 刑 之 間 徘 徊 的 關 鍵 。 本 案 被 扯 出 的 被 告 , 包 括 張 志 輝 、 陳 進 興 妻 子 張 素 真 等 十 二 人 , 目 前 僅 剩 張 志 輝 尚 未 判 決 定 讞 。 張 志 輝 在 九 十 三 年 十 月 另 涉 及 性 侵 並 殺 害 邱 姓 女 友 案 , 該 案 一 審 認 定 張 自 首 , 判 無 期 徒 刑 ; 二 審 認 不 符 自 首 要 件 , 改 判 死 刑 ; 今 年 三 月 廿 四 日 , 最 高 法 院 認 為 二 審 對 自 首 的 認 定 和 調 查 未 詳 盡 , 發 回 高 院 更 審 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