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應考量事發當時,翁女以違反陳女意願的方式跟拍,陳女為回應其挑釁,罵對方「肖仔」,此在主觀上是否有散布於眾意圖?已屬有疑,但應視為基於自衛、自辯而發表之言論,應屬不罰。』
沒錯,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事由,其中第一項第一款的「因自衛、自辯而發表之言論,不罰」的規定,就是這樣用的。
同時,這判決再次表明,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事由,如其立法理由與歷程所示,應可以適用於刑法妨害名譽章節中各罪,包括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可以阻卻違法。
而並不是如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注意:這不是有既判力,法官必須遵從的解釋文)末段所述的,認為善意言論僅適用於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這是我看到的,眾多持此見解的判決中的又一案例。
沒錯,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事由,其中第一項第一款的「因自衛、自辯而發表之言論,不罰」的規定,就是這樣用的。
同時,這判決再次表明,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事由,如其立法理由與歷程所示,應可以適用於刑法妨害名譽章節中各罪,包括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可以阻卻違法。
而並不是如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注意:這不是有既判力,法官必須遵從的解釋文)末段所述的,認為善意言論僅適用於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這是我看到的,眾多持此見解的判決中的又一案例。
http://www.nownews.com/n/2014/09/13/141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