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教師聘僱合約,對於所謂「職務發明」,多半並沒有詳細的規定,才會如此。但是,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其論理蠻不能自圓其說,也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因為,照法規來看,員工要先聲明自己的研究成果,為「非職務發明」,並讓雇主有機會提出異議,才能夠不被認定為雇主當然有所有權的「職務發明」。而不是反過來,要由雇主來證明其為「職務發明」。
還有,這種偷偷把技術研究成果,拿去申請專利一事,本來就不符合法條「非職務發明」的要件。另外,將未公開的技術內容,未得僱主允許,就私自因申請專利而公開,還是於境外公開,就還涉嫌犯有妨礙營業秘密罪,不是只有民事責任而已。顯然長庚大學沒有請智財專家協助其進行訴訟,平常也沒有請律師看過其僱傭合約的規定,。。。
(參見本人文章:《職務發明與合理報酬》所述,這種員工(受雇人)於僱傭關係存在時,為了達成工作目標所完成之發明,所謂「職務發明」,其所獲之專利權應歸屬於何人的問題,如前期文章《員工可以拿職務發明去申請專利嗎?》所述,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除非雙方對此有特別之約定,否則該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及所有權都應屬於公司所有,公司僅須支付員工適當之報酬[1]。而且,研發人員也受到一般雇傭契約之保密條款(或另簽之保密切結書)及營業秘密法與刑法的限制。也就是說,若未經雇主同意,員工不能擅自公開該職務發明(技術秘密),否則即負損賠責任,且極可能會有洩密之刑責。至於將應為公司所有之專利,藉由私自申請而佔為己有,會涉及偽造文書與侵占等刑法罪嫌,更不在話下。)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fringement_Case/publish-110.htm
還有,這種偷偷把技術研究成果,拿去申請專利一事,本來就不符合法條「非職務發明」的要件。另外,將未公開的技術內容,未得僱主允許,就私自因申請專利而公開,還是於境外公開,就還涉嫌犯有妨礙營業秘密罪,不是只有民事責任而已。顯然長庚大學沒有請智財專家協助其進行訴訟,平常也沒有請律師看過其僱傭合約的規定,。。。
(參見本人文章:《職務發明與合理報酬》所述,這種員工(受雇人)於僱傭關係存在時,為了達成工作目標所完成之發明,所謂「職務發明」,其所獲之專利權應歸屬於何人的問題,如前期文章《員工可以拿職務發明去申請專利嗎?》所述,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除非雙方對此有特別之約定,否則該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及所有權都應屬於公司所有,公司僅須支付員工適當之報酬[1]。而且,研發人員也受到一般雇傭契約之保密條款(或另簽之保密切結書)及營業秘密法與刑法的限制。也就是說,若未經雇主同意,員工不能擅自公開該職務發明(技術秘密),否則即負損賠責任,且極可能會有洩密之刑責。至於將應為公司所有之專利,藉由私自申請而佔為己有,會涉及偽造文書與侵占等刑法罪嫌,更不在話下。)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fringement_Case/publish-1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