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6日 星期五

我反對電子、郵寄及事前投票!

台灣的拆封、點票、領票、投票、唱票、亮票、監票、複核、拆箱等開票作業,全部公開透明,是歷經多年實際選舉攻防驗證的成果,可以簡單有效的防止作票,保證選舉過程與結果的公平與公正,為世人所稱讚,連韓國的地方選舉也要開始仿效。
幾個簡單的道理說一下:
加封條的紙箱票櫃-符合秘密投票的要求,且開票後會當場拆解,展示並無夾層。與點票及領票紀錄勾稽清點無誤的選票,會再加封條封存送選委會保存,並供驗票之用。
紙本選票-每一張選票都是每一個選民當天確實到場領票及投票的紙本紀錄,配合點票紀錄、領票紀錄、開票紀錄,可以相互當場或事後勾稽覆核,並非易於竄改又不能覆核的電子紀錄,不可能有幽靈選票或被灌票,所以選舉的公平與公正可以確保。
距離投票所30公尺內不准攝影與逗留-以前的地痞流氓都在投票所外守候,現在則是在投票所外錄影,確定收錢的人有去投票,還會要求選民亮票給他們看,如果是透明票櫃,則投票結果就等於亮票了,買票之風會更猖獗。後來才改成投票後不准逗留,攝影者也不能接近投票所30公尺內。
無郵寄投票等不在籍投票制度-以前的買票方法,樁腳會帶著媽祖或關公神像去,要選民在神明前立誓一定會投誰,才能拿到錢,還要派人去設法監視選民真的會這樣投票。但開票結果如果不符預期,當地收錢辦不了事的樁腳就會出事,所以各地樁腳都會想方設法動員全力固樁好開出預期結果的(例如要求選民在投票時用手機拍攝蓋好投票戳記的選票,事後展示給他看)。如果改為允許郵寄選票,你想這些買票的人,會想不到去要求你在他面前蓋好選票先,一手交錢一手交選票,然後他幫你寄出嗎?
註:我能勉強贊成的不在籍投票,是選委會在異地(例如駐外代表處)為事前申請通過的合格選民設立開票所,在台灣規定的投票日期同時間內領票與投票,並與其他開票所一樣,投票時間截止後同時依照我國的開票程序開票。
可能是藍圖和顯示的文字是「 2. 3. -000年0代中期以後放棄電子投票的8個先進國” 放棄年份 4. 2008 5. 6. 採用年份 1988 (電子裝置) 1998 (電子裝置) 2002 (電子裝置) 2002 (電子裝置) 2006 (電子裝置) 2011 (網上) 2001 (網上) 7. 2009 2009 2007 2008 2014 2022 主因 保安 法律 保安及財政 技術 技術 保安 技術及法律 8. 國家 荷蘭 德國 愛爾蘭 英國 芬蘭 挪威 澳洲 (新南威爾斯州) 日本 2002 (電子裝置) 2018 法律 財政及保安 部分發展中國家(如哈薩克 尼泊爾 巴拉圭及羅馬尼亞)亦放棄電子投票 資料來源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 」的圖像
柯文哲沒跟小草說的事

電子投票有8個先進國家實施後取消

歡迎大家來討論台灣是否該實施電子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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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媒體大肆稱讚台灣維持最公開透明的手工開票方式,影片上千留言也都希望韓國政府取消電子及事前投票,要學台灣。」
影片來自YT頻道:挖系桑米西

拋棄親權的契約,因為權利能力不能拋棄,且契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是無效的。

這種拋棄親權的契約,因為權利能力不能拋棄,且契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註1),在台灣也是無效的。
收養的部分也要經過法院認許後才能有效,且只能收養「他人」子女,生父則是認領子女,所以這個契約無效是確定的。
生母是可以確定的(胎兒從己身而出),但生父是誰現在應該還要驗DNA。
生母帶離胎兒藏匿,應該有略誘罪嫌。也因為如此,依據「友善父母」(即「善意父母」)原則(*註2),台灣法院也應該會判決生父負主要扶養責任,但生母有隨時探視的權利。而且,既然生母沒有被法院剝奪親權,則生父當然可以請求其分擔胎兒的養育費用。
契約既然無效,生母及其丈夫所收受的1萬美元就屬於不當得利,生父可以請求兩人連帶加計利息返還。
至於本案中的嬰兒長大成人之後到法院撤銷或終止生母的親權(隨時探視的權利),在台灣應該不需要這樣做,因為成年人就可以決定自己是否願意給任何人(包括父母)探視,並不需要也不能由法院來決定的。所以台灣法院在這種雙方行使親權約定的裁定上,都會寫明”在XXX成年前“,以明行使的時限。
*註1:要看該州/該國案發當時的人工生殖法(特別法)與民法,對於生母/生父的法律規定為何,法院才能判斷契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以台灣現行法律規定來說:
1、生母:民法規定是「己身(胎兒)所從出」,人工生殖法亦以「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為限。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意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2、生父:民法規定是使生母受孕(提供精子)的人,人工生殖法剝奪捐贈精子者認領子女或子女請求生父認領的權利。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3、婚生子女:妻受胎後,如發見有婚姻撤銷、無效之情形,其分娩所生子女,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
*註2:《友善父母原則》(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com/2022/03/blog-post_14.html):「以子女最大利益考量,小孩在成長過程中擁有愛他的父母雙親是很重要的,小孩並不是懲罰對方的武器,更不該要小孩選邊站去敵視另一方,所以不管兩者之間的關係有多惡劣,千萬不要在小孩面前詆毀辱罵另一方,更不可以剝奪另一方與小孩相處的機會。這個原則是來自英美法的法院裁判先例,以前這叫善意父母原則,現在有人翻譯成友善父母原則。
還有,在親權行使改定等家事案件中,台灣法院以子女最大利益考量,一般依循幼子從母與繼續原則判給女方,所以法官會把監護權判給男方的,多半是女方嚴重違反友善父母(即善意父母)原則。」
《代孕系列 (1): Baby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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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系列共有三個重大案例。這個案子是所謂傳統代孕,用孕母的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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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介紹一下本案四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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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Sterns: 提供精子。很想要一個孩子,因為他整個家族都被納粹黨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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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zabeth Sterns: William的妻子。患有multiple sclerosis (多發性硬化症)。所以身體很差。一方面擔心懷孕身體吃不消,二方面不希望把自己身上的罕見疾病傳給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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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 Beth Whitehead: 代理孕母,也提供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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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 Whitehead: Mary的丈夫。
---------------背景資料分隔線------------------------------------------
1984年三月,Mary 看到Sterns家在找代理孕母。聯絡後,與William+ Richard 一起簽了一份契約, 主要條款如下: (注意Elizabeth沒有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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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ry提供卵子,用William Sterns的精子人工受孕,然後代孕
2. William會付一萬鎂,加上其他費用
3. 孩子出生後,Mary會放棄親權,轉給William。如果William比較早走的話,轉給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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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三月26日, Mary生下一個女嬰。給她取名為Sara Elizabeth Whitehead。三天後Mary把女嬰交給Sterns夫婦。改名為Melissa Elizabeth Ster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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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Mary跑回來討小孩,說她必須跟小孩重聚,就算一週也ok。Sterns怕Mary自殺,也相信Mary會把小孩交回來, 所以暫時把小孩放在Mary那邊。所以Mary當然…..馬上帶小孩跑路了。Sterns當然向New Jersey法院申請執行契約,及申請逮捕令 (Whitehead等同綁架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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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後四個月,Whiteheads起碼換了20家旅館,最終跑到Mary在Florida的娘家。Mary有打幾次電話給Sterns,從討價還價上升到Mary威脅要自殺或殺掉小孩,甚至還說William Stern性騷擾她另一個女兒。(sterns有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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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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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當然進法院。NJ一審法院判契約有效,以”Best interest for the child”這個家事法原則,親權歸Sterns。Mary上訴到NJ高院,高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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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契約無效
2. 同意一審的”Best interest for the child”
3. 發回一審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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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重審後還是把親權給了Sterns,但Whiteheads家有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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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所以現在來講位什麼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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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J法律本來就規定收養不能付錢 (避免販賣人口)。雖然Elizabeth Sterns沒簽約,但Sterns家是有付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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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J法律規定,收養前必須先評估要收養的父母。這點在契約上當然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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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NJ法律規定,放棄親權是可以反悔的。唯一不能反悔的情形是向政府或兒童保護機構(Child protective service)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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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根據以上三點,及公共政策的問題,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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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高院指出四項公共政策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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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契約是把父親的親權放在母親之上。
2. 代理孕母在簽約前根本沒做過什麼心裡輔導或法律諮詢。
3. 簽這個契約等於是讓代理孕母在懷孕之前就要做一個生產後的決定。法院認為代理孕母無法做出正確的決定
4. 等同販賣小孩,所以跟”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相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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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NJ高院也覺得代孕會是富人剝削窮人的一種方式。原文寫的蠻有趣的。有興趣的人可以讀讀看:
it's noted the Sterns are not rich and the Whitehead's not poor.
Nevertheless, it is clear to us that it is unlikely
that a surrogate mothers will be proportionately numerous
among those women in the top 20% income bracket, as
among those in the bottom 20%.
Put differently, we doubt that infertile couples in the low income bracket
will find upper income surrogates.
So a claim about exploitation on the one hand, the rich will exploit the poor.
And the claim about distributional benefits
on the other hand, the idea that only the rich
will qualify for this benefit, not the p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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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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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 M長大成人後終止了她生母的親權。後來去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讀大學,主修宗教研究。又去倫敦的國王學院讀碩士。碩士論文也跟代孕有關(XD)。她2011年結婚了,現在也有個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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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 Whitehead後來去告代孕機構獲得三四萬鎂的賠償。1989年還出了一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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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m...順便找 女人大律師李怡貞來看看...
截圖: 抱著Baby M的Mary Whitehead

2023年11月2日 星期四

「何不食廚餘」 by 柯文哲

 「何不食廚餘」 by 柯文哲

柯文哲今發表能源政策,談到淨零碳排放時說,自己當市長時,環保局說要蓋廚餘處理廠要10億,「我跟他講,我吃飯從來沒有廚餘」,如果可以把北市民訓練說服到吃飯都沒有廚餘,還需要花10億蓋廚餘處理廠嗎?所以打掉計畫。
受邀出席記者會的台灣大學農業經濟系教授吳珮瑛致詞時忍不住問柯,「你是不是連香蕉皮都吃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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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北環保,阿北英明,阿北吃廚餘!
蚵屁是個愛吃廚餘,連廚餘回收處理都要反對的廢物!
各位及台北市清潔隊辛苦蒐集的廚餘,因為被廢物蚵屁刪除了廚餘處理設備(給豬吃的話,至少需分檢除骨及煮沸殺菌等)的預算,所以現在都是跟堆肥原料混在一起,又因為也沒有編預算去興建或使用堆肥原料與污泥的發酵槽(類似淡水十三行倉庫旁的那些蛋型槽)製造沼氣(發電)產生肥料,所以都是直接焚燒掩埋處理,台北市迪化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則是直接排放到台灣海峽。
對!台北市回收廚餘根本是造假,生廚餘熟廚餘最後就通通進焚化爐,台北市根本無力處理,因為廚餘處理廠預算都被「何不吃廚餘」的蚵屁刪光光了!


2023年11月1日 星期三

中國法院竟然判決銀行(僱用人)不必因爲行員(受僱人)的侵權行為負上連帶賠償責任!

太誇張了吧?!中國法院竟然判決銀行(僱用人)不必因爲行員(受僱人)的侵權行為負上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第 188 條:「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要注意民法第188條第2項明文規定說,即使在選任監督僱用人執行職務上已盡相當的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例如存戶在銀行(僱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存摺/印章或提款卡/密碼交給行員(被僱用人)而遭盜用,但本案是行員(被僱用人)挪用存戶的存款而未被任何人發覺了,銀行(僱用人)還能證明自己有盡注意義務嗎?)而不必負連帶賠償責任時,我國法院仍然可以斟酌僱用人(銀行)與被害人(存戶)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銀行)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而這種案件,在我國法院,銀行是一定被判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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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澎湃新聞報導,廣東廣州市美女富商李娟(化名)經商致富,她在2020年時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廣東某銀行。幾個月後,她有投資機會,想動用部分資金,到銀行辦理手續時卻赫然發現,她的戶頭竟然只剩下了人民幣0.62元!
美女富商有如晴天霹靂,銀行行長卻只是虛與委蛇,不斷拖延,美女富商無奈只能向法院控告銀行。
法院的判決更奇葩,法院一審採信銀行的說詞,那是銀行員工的「個人行為」,將資金私下轉移到其他帳戶,與銀行無關,美女富商只能去找銀行員工要。
涉案的銀行員工兩手一攤揚言,因為之前有欠債,錢已經轉給債主了,現在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美女富商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日前,二審法院做出判決,銀行、員工,還有存戶三方都有責任,銀行必須賠償美女富商400多萬元人民幣經濟損失和部分利息。」

鴻海就是個裝配廠,不要懷疑。

我每次看到鴻海或富士康被投資分析師歸類在高科技產業,或吹捧鴻海擁有數不盡的技術與專利,我就啞然失笑!

以製造iPhone的技術來說,都是牢牢掌握在Apple公司手裡的,連製造iPhone所需的機器、治具模具、關鍵零附件等,Apple一向預先買斷製造商兩年以上的產能,也會提供貸款給鴻海/和碩等裝配廠來採購,確保在製造工藝上,能領先競爭對手至少兩年。

例如,以雷射鑽孔讓金屬機殼透光但仍防水的技術與專利,都是Apple擁有的,Apple會跟合作研發雷射鑽孔機的廠商(其擁有雷射鑽孔機的其他專利)簽約授權合作生產機器,然後Apple也提供機殼廠商貸款以跟雷射鑽孔機廠商購置所需的雷射鑽孔機器,好用來生產Apple所需的透光又防水的機殼。

又例如手機的零組件、機構與機殼,製造上都有公差,最後在富士康這種裝配廠組裝時,就會發生零組件或機構累積的公差,超過機殼的容許度,而裝不進去或導致變形或產生間隙,而使手機不防水或不能密合的種種問題。Apple就研發機器識別與自動配對程式,找出上百種最佳組合,來自動操控送料、檢料與裝配機器人(其實是機器手臂啦),然後提供貸款叫富士康等裝配廠,向機械手臂廠商大量購置,好來生產Apple手機。你看,Apple擁有操控機器手臂的程式(軟體),機器手臂廠商則擁有製造機器手臂(硬體)以及生產它的專利與技術,而這些機器手臂都已經設質給Apple,在裝配廠沒有付清Apple所提供的貸款前,等於是Apple借裝配廠使用。而且,付清貸款後,富士康等裝配廠也只有機器手臂的產權,如果沒有Apple的操控程式,其實也是一堆廢鐵。

因為中國的土地是國有的,土地從農用轉為商業或工業使用,是需要通過審批的。所以,只要在某地設廠的審批通過,那麼建設道路,鋪設水電,招募員工,興建宿舍,主管購房,周邊土地重劃與商鋪、住宅商品房的興建,都是一本萬利的好生意,因為廠區與周邊地區的土地開發利益太大了,所以本業不賺錢甚至賠本經營都沒有關係。因此,所有的中國企業,最後都變成土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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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介民

富士康在中國被查水錶,郭董神隱一週,氣勢頓失,他如何收場?全球都在等。
目前中方關於 *查稅* 和 *調查土地使用情況*,資訊仍相當有限,並不意外,這完全是中國統治和治理手法,讓你猜,懸著他,你們會更聽話。
外商,尤其是台港商,在中國,土地利益是一個大誘惑,也是深不可測的陷阱。中共在招商時,可以答應你無數條件,包括土地批租,這當中台商老闆、高層台幹、中方地方官員,都可以上下其手,分潤土地變更地目的龐大「租金」,這條「租金鏈」把中國地方發展、中方利益、台商收益全部串連起來,共榮共利。承平時期相安無事,大家酒場暢飲稱兄道弟;有天,上面查起來,馬上翻臉不認人,上面要你查,你就要給我查下去,有任務配額的。
台商在中國交易土地,眉眉角角非常多,你總會留下足跡、文件、合同、人脈交往、金流痕跡,抓在中國政府手裡。哪天他翻臉,要使用這些東西,直接翻出來,你逃不掉。
2014年左右,一大批台商被中方逼著補繳鉅額社保費用(以前人頭都可以打折,看關係繳納,現在不行了),就是慘痛教訓。
短多長空,圖一時便宜,他日秋後算賬,帳盤起來,你付出的不會更少。有些時候還會吃上官司,身陷大牢。
把台商養肥,總有一天要你共同富裕,順便處理他日思夜念的干預台灣內政(所謂介選)。
為什麼台商在中國已經三十年,都無法記取教訓?一是短期利益巨大,每個人都覺得自己是經營之神,心存僥倖,可安然脫手(早己跟你說「天人共戮,你竟敢回嘴:Yes, do it!)。二是,記憶會斷代,對大部分人,一段期間就煙消雲散。
如果你還沒讀過《尋租中國》,現在正是時候,請看增訂版第339-341,看土地交易怎麼操作,多好賺:
「現在在大陸賺最多,大概有3 千億台幣,廠房和土地,因為他後來很聰明,是這樣子,我到江蘇,我跟你要2 千5 百畝的土地做鞋子,你一定要有500 畝跟我轉個方式「招拍掛」,給我上市。招拍只是一個形式而已,用這樣來做交換,土地都還沒有開發,就賺死了⋯⋯反正規劃的過程裡面,台灣幹部就從那裡插,先存一手,把他買50 畝、30 畝然後再轉手,有人再蓋、蓋大排擋蓋什麼。因為它是傳統製造業,只要做一個廠,鞋子做下去,就是一個造鎮,人口都10、20 萬,商業就很好做,有機會20 萬人,大超市,什麼太好做了,一定賺......」
「所謂商住就是說,很簡單,我可以作為我幹部員工要住,但是我也可以(作為其他用途)⋯⋯因為大陸這種商住用地是要經過「招拍掛」,一定要公開標售,不能私下批,那政府會找一、兩個假的來跟你投標,但還是會掩護你,理論上、法律上是這樣。那很簡單,我就是要有這個土地,那你拿到所謂的商住用地,等於你可以賣商品房,你可以租給星巴克欸!」
「作為『跨海峽政商集團』成員的台商,通常都有機會獲得這些特權:當作一個談判的要點,我要一千五(1500 畝工業用地),你要多少(你要給我多少畝商住用地),跟你講台商郭某他們在東北都是這樣,我給你多少工業園,你要多少商住給我啊!眉角就在這裡。」
這本書裡頭還有更多豐富的台商訪談故事,值得細細品味。

郭璽所言之馬文君涉犯洩漏國防機密罪案

 如果郭璽所言皆屬實,則:

1、池承昊涉嫌竊錄罪、洩漏國防機密罪及偽造或變造他人刑事證據罪,但因為是寄給立法委員,應該不成立誣告罪。
2、將國防機密洩露給外國政府(或其他人)的立法委員,不限於馬文君,也涉嫌洩露國防機密罪。而轉交調查局的部分,因為立委不會傻到擔任告發人,所以應該不成立誣告罪。
3、將池承昊竊錄的私密對話內容,播放給媒體聽的徐巧芯,也涉嫌散佈、播送竊錄內容罪,但不是洩漏國防機密罪。
引用法條:
刑法(下同)第 109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66 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溫朗東:
『馬文君不打自招,自己在臉書指控郭璽:「謊稱簽約建造水面艦,然後來台造潛艦」,不就是自己證明了郭璽想方設法,遮遮掩掩,就是為了要讓潛艦做出來嗎?更好笑的是,馬文君還指控郭璽「唆使韓籍技協,無視武器輸出許可,把機密帶來台灣。」這不是承認郭璽為了幫台灣造出潛艦,不惜巧取韓國機密嗎?』
昨天跟郭璽在政論節目同台,經過連日來的採訪考驗,郭璽越講越順,整理出了事件的來龍去脈:
韓國SI公司的員工池承昊、何小姐搞辦公室戀情,影響工作及公司氣氛,與王小強三人被趕出SI公司,成了「炒魷魚三人組」。
「炒魷魚三人組」知道郭璽有影響力,找郭璽幫忙向SI求情,郭璽跟SI老闆Park談了兩次,都被Park拒絕。
「炒魷魚三人組」決定另起爐灶,跟郭璽說有七人的優秀團隊,比SI更厲害。郭璽聽到,建議他們自己組公司,來去標台船的案子。
郭璽跟「炒魷魚三人組」討論幾個月,發現這三個人沒料,所謂七人優秀團隊,也是一場空。這三人還想要跟郭璽借三億新台幣來營運公司,郭璽沒錢,也對這三人失去信心。雙方爆發許多口角。
池承昊跟郭璽討論過程中有私下錄音,在郭璽無法幫他回SI,又不能幫他開新公司之後,把8個月的錄音檔整理剪接後,分送給四個立委。其中有兩個立委尚未承認此事,王定宇表示有收到,但一發現涉及機密,要辦公室成員不得外洩,並拒絕跟爆料者(池承昊)見面。
馬文君則是自己承認,2022年1月10日接獲爆料資料,隨即把資料送給台灣的調查局,也送了一份給韓國政府。
池承昊展開大規模的報復行動之後,王小強跟郭璽本是舊識,王小強和盤托出,跟郭璽道歉認錯,希望郭璽不要告他洩密。也因此,郭璽才會得知池承昊分送錄音檔給四個立委,以及池藏身於西門町。
2022年3月,韓國檢警搜索SI位於首爾的總公司。韓國政府逮捕6名員工,羈押朴姓負責人的弟弟。
郭璽的敘事相當完整,而且與馬文君的自承、徐巧芯的爆料相吻合,換言之,藍營方對郭璽的質疑,都在郭璽敘述的框架下。
(全文請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