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講一次,從黃惠玟在到調查局接受詢問並經地檢署複訊後,「被列被告並請回」來看,表示她已經沒有什麼可以再被調查的了,黃惠玟在偵查中自白(依照貪污治罪條例,減刑一半)並指認主謀或其他共犯(依照證人保護法,還可以再減刑一半,就可以被宣告緩刑了)的可能性是很高的。
總之,這些助理或主任,藉由低薪高報、人頭助理、浮報加班費與差旅費等,而詐取助理補助費,做為他用,就是共犯藉機詐取財物罪,這位前高虹安立委辦公室主任,在沒有自首、沒有主動供出首謀或共犯的情況下(我認為非常可惜,本來可以免刑的,顯然這些助理都沒有花錢去問過律師),經傳喚後,於偵查中自白且繳回所有犯罪所得而減刑,並擔任污點證人指認首謀或共犯而減刑,進而被法院宣告緩刑,對於當事人來說,這是最好的發展了。
另外,偵查是法律明定不公開的,有法定職務之人都要保守秘密,但鏡週刊記者對於檢調單位關於本案的偵辦過程及內容,竟然能夠鉅細靡遺的加以描述,檢調單位若無人洩密,那就是該記者實在太會掰了,只看一眼或旁聽到一句話,就能講出一大篇故事的能力也太高強了,令人佩服。
『除了詐領助理費,本刊掌握,台北地檢署本週一(5日)針對資策會提告高虹安違法兼職與專利不當移轉科智等,首度傳訊資策會人員了解來龍去脈,已掌握她在資策會任職期間,未報備至科智企業兼職,加上資策會查出她5度申請國外出差參加額外活動,報結100多萬元差旅費,卻僅在2014年1月及8月申請短期研修,其他時間都領取全薪,涉犯背信罪情節重大。
且在資策會任職期間,高虹安對外竟以科智業務處長身分出席活動,並將資策會擁有的2項研發成果移轉給科智,明顯損及該會權益,代表資策會接受偵訊的人員已當庭將高虹安的出國研修報告、5份出國差旅費請領單據、雙方的勞動契約、兼職辦法,以及資策會與科智公司的行動製造管理與優化平台專利對照表等文件,一併交給檢方作為辦案參考。
除了背信罪之外,北檢在上週四(1日)也與調查局聯手密訊,替高虹安作帳的前國會辦公室主任黃惠玟,並取得全案最大破口的國會辦公室帳冊,以及供稱助理薪資以低報高、與公積金制度等,均依高虹安的指示辦理的證詞,由於部分核銷單據已遭銷毀,高虹安除了涉及刑度7年以上的《貪污治罪條例》藉由職務詐取財物罪嫌明確,更可能因滅證在偵訊期間遭到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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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個事情讓大家高興一下,就是高虹安於12月25日就任新竹市的市長時,依照司法院釋字第1號解釋(天哪!本案竟然會用到釋字第1號解釋耶!)的明文:「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即使她不辭職,她也會被視為辭職了,所以她的立委於會期中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逮捕的保護傘,就沒有了!
搞不好她的就職日,也就是被羈押日,大家開不開心,高不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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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一次,立委在「會期中」才有不受逮捕之特權,且若立法院同意,就不在此限。本期的會期在12月底結束,下個月起,高立委就失去這保護傘了。
另外,早就說過在詐領助理補助費的犯罪行為中,這些助理不但知情還有行為分擔,是藉機詐取財物罪的共同正犯喔。這些助理傻到不去自首可以免刑,也不主動供出共犯以求免刑,等到偵訊時才自白,頂多只有減刑的效果而已,但減成3年半以上的有期徒刑,這些助理還是要被關很久呀!何況這種不認罪的,被羈押以防止串供或滅證的機率是很高的。
「李俊俋昨天強調,黃惠玟確實曾經在他辦公室任職過,雖然辦公室開銷很大,但一直沒有所謂公基金這樣的制度。」
從黃惠玟在偵訊後,「被列被告並請回」來看,黃惠玟在偵查中自白(依照貪污治罪條例,減刑一半)並指認主謀或其他共犯(照證人保護法,還可以再減刑一半)的可能性是很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