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2017年11月28日送出的核駁意見當中,審查員給出了非常具有常識的理由,認為這案子違反了35USC112,有enablement的問題。白話地說,審查員認為沒辦法做出這種航行器,因為需要10^9次方個特斯拉單位以及10^18 V/m。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法得知要如何產生這麼大的電磁場,因為人類所產生過的最大磁場是10^3個特斯拉,中子星的磁場是10^6個特斯拉。而且產生核融合所需要的電場強度只需要10^4 V/m而已。」
我認為該專利審查委員,最後會給這個沒有實現可能的發明,一張等同獎狀的專利證書,一定是這樣想滴:假若核駁這專利申請案,我還要浪費時間去法院跟他辯論,而跟一個瘋子進行辯論是很不智的;假若我核發專利,那個發明人就不會來煩我,既然這發明沒有被人類實現的可能,就沒有人會花錢來舉發無效,更沒有人有可能侵害這個專利,而且專利權人還要支付專利申請、發證與維持年費給專利局;那我為什麼不核發專利給他開心呢?如此一來,我也不會再被騷擾,專利局又有錢賺,豈不是皆大歡喜,我何樂而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