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是因為沒有調閱筆錄而三萬元的律師費被法扶審查委員扣了三千元。
問題是被告自首且認罪,偵查時我當庭也一起與檢察官勘驗了現場錄音光碟,還與被害人家屬反覆確認了兩次,因為和解不成到了地院,因為服務好,被告還是指定由我承辦,調解庭都去了兩次,答辯書狀也都仔細寫好如期遞狀,當庭再喬和解條件爭取緩刑,那我需要去調閱偵訊筆錄嗎?我也是很不服氣也深感羞辱,也做了申訴但是沒有鳥用,覺得法扶之官僚的。
我不像黃大律師會發聲明退出法扶,但是我以後不會再接法扶案件,倒是我一定會默默做到的。
我是抱著回饋社會扶助弱勢的心態接案的,結果法扶把我當賊看,認為我辦案品質差而扣錢。
如果我沒申訴那是我自己不對,結果是我申訴也沒有用,那就算了,我不接法扶案子,可以吧?
什麼玩意兒,竟敢質疑我的辦案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