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說明。但她沒有說的,包括比特幣無中生有的發行(中本聰擁有一半的已發行與未發行比特幣),發行的總量固定為1800萬比特幣,可以兌換(就是它有交易價值),這些都是中本聰(是這個發明人所選的代號)所任意指定的,並沒有任何擔保,也沒有啥子道理。
還有,所謂挖礦,就是耗費電力與CPU的計算能力,去解一些所謂NP-Hard(無已知解,只有暴力解,就是一個一個去計算與核對)的數學問題,對於人類經濟毫無貢獻,第一個解出來的人,就有機會宣稱是第一個聽到某項交易發生,而且把它記錄下來的人,而能夠得到一個比特幣或更小的數值比特幣的獎勵。這種挖礦行為,當初只是不要讓得到比特幣的過程太容易,所以虛耗掉競爭者的計算能力,還有電力與時間。試問這樣的挖礦行為,究竟有何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