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說明書內容描述必須說明詳盡明確,使申請當時與發明同技術領域具有通常智識之人可以瞭解而輕易據以實施,這個「可據以實施性」是個非常容易被國內發明人忽略的專利有效性要件。只是裝個鏡子如何達到所述透視功能?
若需挖空A柱而使其能直接透空而達到所述透視功能,這樣會破壞A柱的結構強度而產生危險,以致於並不實用(「產業利用性」是另一個專利有效性要件)。
而且他裝個鏡子或挖窗,根本與豐田車廠所用的光學折射或其他車廠所用的攝像頭與螢光幕技術手段完全不同,根本是不一樣的東西,哪有很久以前就發明了?
總之,兩者達到透視A柱所用技術手段完全不同,哪有抄襲或侵權的可能?
「其實類似的技術在2008年時就由台南一中的學生於發明展中提出過,後續也做了專利相關的申請,但最終實際投入應用的仍是外國。」(引自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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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台南一中學生的專利,https://goo.gl/dg2BGY
#申請專利是一回事 #商品化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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