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5日 星期一

緩起訴不是這樣用的

依報導,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02566,檢方緩起訴理由不是自首減刑,而是無犯罪所得且有自白,竹檢認為證交法的減刑規定是分則減刑,但我認為立法者訂的法律並不是這樣說。至少還沒有。
我認為緩起訴制度,在沒有修法前,從立法理由與修法草案就知道只適用於輕罪且自白認罪案件,本案檢察官確實不應該曲解法條架空法院職權。
至於報導內容,早有其他案件,且傳聞甚多,似非全屬虛妄,但是,當然我也贊成訴追造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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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潔:以往也有類似減刑後緩起訴且二審維持的證交案件:
台南地檢96偵13590
新竹地檢97偵3793
另高雄地檢102偵續362也可參考(但該件緩起訴被撤銷),因此修法才能真正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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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法院有另訂法院介入審查的認罪協商制度也不涉重罪,舉重以明輕,立法者顯然並無意用緩起訴制度架空法院職權,給予檢察官過大的裁量權,我認為這些案子的檢察官真的僭越了。
個人淺見,如果認為經濟犯罪刑度過重(這點可能與社會共識有違),就應該修法解決。尤其本案虛增營收、維持股價,所謂護盤行為,利用他人帳戶進出,已是路人皆知的操作手法,只是不易找到證據而已。
總之,如果檢察官認為這樣的犯行法律規定的刑度過重,也應該在起訴求刑上表現之,不該自己緩起訴決定。
這件事,我們應該嚴肅看待,他涉及的問題不單純只是司法官的操守問題,更嚴重的是,這會使我們將來操作緩起訴制度處理企業犯罪產生阻礙。
 
對於企業犯罪的處理,美國檢察官透過緩起訴談判,結合行政機關進行更強力的金融監理,以促成公司監理方面的改革,目的不是要讓企業倒閉,而是讓企業改過、走回正途,這才能使一個國家的經濟體制正向循環。因此,重點不是把所有犯罪的企業丟給法院判刑,而是替犯罪的企業加上一個緊箍咒,或是施打疫苗,監管企業從體制內獲得改善、革新。企業正當的賺錢繳稅,國家才會強盛。
 
所以,透過緩起訴為基底進行金融監管,是很值得學習的美國模式。但我國目前緩起訴制度的規範,讓檢察官可以操作的空間似有不足,這方面必須全面的檢討後,修法給予檢察官一定的空間。竹檢透過法律解釋,硬是以現行規範為緩起訴處分,雖嫌勉強,本應給予肯定。至少這顯現了現代檢察官不墨守成規的起訴、結案、了事。
 
但以上的解讀,全部在這件事爆發後就歪了,沒有人會相信檢察官是抱持著上述的信念給犯罪的企業緩起訴,「官商勾結」四個大字隨著這個事件的新聞報導,會直接注入各界的腦袋裡,但竹檢的回應強度感覺太低了,如果不進行內部調查,查清楚持股的司法官是誰,與承辦檢察官或竹檢相關偵查人員有無關聯,這件事情就不會善了。
 
「官商勾結」這個罪名涉及司法官的官箴,固然是大問題,但更嚴重的是,我們想推動緩起訴擴大化的修法,就不會有人支持了,因為沒人敢再相信我們是抱著為國家體制良善的目的,每個人只會懷疑我們是否另有盤算,「假借職務當門神放水」,這對檢察官的公信力的破毀,絕對是非常強烈的危機。
 
總長或高檢署的長官們,我知道稱各位小綿羊軍頭讓各位非常不爽,但這件事情是否應該分個「正己專案」,嚴肅的調查一下,趁此機會證明自己不是小綿羊(軍頭),我若因此被狂打臉,也是開心、願意的。

針對有媒體報導,有司法官家族大量買進群聯電子股票,導致新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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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據以實施性

專利說明書內容描述必須說明詳盡明確,使申請當時與發明同技術領域具有通常智識之人可以瞭解而輕易據以實施,這個「可據以實施性」是個非常容易被國內發明人忽略的專利有效性要件。只是裝個鏡子如何達到所述透視功能?
若需挖空A柱而使其能直接透空而達到所述透視功能,這樣會破壞A柱的結構強度而產生危險,以致於並不實用(「產業利用性」是另一個專利有效性要件)。
而且他裝個鏡子或挖窗,根本與豐田車廠所用的光學折射或其他車廠所用的攝像頭與螢光幕技術手段完全不同,根本是不一樣的東西,哪有很久以前就發明了?
總之,兩者達到透視A柱所用技術手段完全不同,哪有抄襲或侵權的可能?
「其實類似的技術在2008年時就由台南一中的學生於發明展中提出過,後續也做了專利相關的申請,但最終實際投入應用的仍是外國。」(引自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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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台南一中學生的專利,https://goo.gl/dg2BGY
#申請專利是一回事 #商品化是另一回事

TOYOTA豐田汽車近日向美國專利局提交了一則專利聲請,針對汽車A柱的視覺死角進行改善,最重要的是這項技術的成本相當低,可望在短時間內投入應用,減少因為視覺死角而產生的車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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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0日 星期三

姚瑞光大法官辭世 遺範長存

姚瑞光大法官辭世 遺範長存
司法週刊 第1867期 出刊日期:2017/9/15
【本刊臺北訊】司法院第4屆大法官姚瑞光先生,於8月31日因器官衰竭安詳辭世,並已於9月2日安葬。
姚大法官生於民國8年11月25日,廣西省蒙山縣人,中央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自36年6月起從事審判工作,歷任各審級推事(法官)、庭長,表現優異,迭獲表揚;65年至74年擔任司法院第4屆大法官;並於各大學任教超過50年,作育英才無數;治學嚴謹,所著「民事訴訟法論」、「民法物權論」係該領域重要教科書,為當代法學巨擘;103年5月榮獲政治大學頒授名譽法學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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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法官的風骨與典型已在夙昔,令人懷念不已,不才等曾受業於姚大法官,深感榮幸。
姚大法官有許多開創先例完全不同流俗的作法,例如他是第一個具名提出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例如他堅持自己相信的法律見解,屹立不搖,認為他人的法律見解、司法操作不對的,也直言著文批評;例如身為陪席法官,卻直指該訴訟程序有誤,而逆轉裁判;真正青天作風!
聰明正直擇善固執,是姚大法官的寫照。記得他於課間自述,其臨時奉派來台擔任候補法官辦案,在地院期間的判決,累計被維持率高達98點幾%,是全國最高,所以很快就調任高院,是有史以來最年輕的高院法官,被派去專辦難案與積案,他又只花了八個月,就把所有的陳年積案清光。
配合這段政大頒發姚大法官榮譽博士的文字,姚大法官辦案真的又快又好!「民國31年,姚瑞光從政大畢業。由於當時陳果夫不希望學生當法官,因此姚瑞光先在地方政府擔任行政職,經過一段時間,才轉考上法官,之後被分發到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因為那時候發生二二八事變,外省法官都急著走,我就被分發來了。」
在新竹及台南地方法院任職時,姚瑞光創下清理積案的高效率。「日本法官留了一堆舊案下來,我在七個月之內把它審完。」姚瑞光認為,這一方面要歸功於他在政大就讀時,打下的深厚日文基礎,另一方面,也是他當初選讀法律系時,那種「不畏艱難」的性格使然。」

法律系友、前司法院大法官姚瑞光回憶在校時光,當時雖然要求嚴格、物質環境也不佳,但正因為如此,同學們努力完成學業,半數以上畢業生都成為司法官,將所學回饋社會。
NCCU.EDU.TW

開放式辦公室超級爛!

是呀!我在幾家所謂台灣龍頭企業,看到的都是日本式,沒有OA隔間,課員全部排排坐看電腦螢幕吃果果,課長坐在每一排的最後面盯前面的課員,經理坐在所有課長的後面盯課長,而幾個部門協理坐在更後面盯全場,副總則坐在辦公室裡隔著落地玻璃窗盯著所有人,這種教室般的所謂開放辦公室,再怎麼豪華裝潢,我也覺得待在裡面很不舒服,只能做為這公司管理不善,認為員工都需要被時時盯著,不然就會到處作怪開趴胡搞的明證。
周布雅:我覺得大型企業需要監視員工,反而是公司內部績效評估系統不具備參考價值的證據
績效評估系統越有效的公司,通常越不在乎員工自己安排時間,反正你實績有作到我管你幾點幹啥事
只看實績的工作如業務、工程師,很多都碼不管員工如何分配時間的,因為績效很容易看出來,只看績效就可以了
混時間的跟勞力性工作才需要人盯
( i _ i )
Karen Kasumi:台灣都嘛是員工背對走道的辦公室配置
每個人走過去都能看到你的螢幕
但你沒辦法知道什麼時候背後會有人
我超討厭背後有人的
Vincent Chen: 我逛過的,都是所有人面對走道,所以誰去上廁所,全世界都知道。
創造性思考類型工作的人,大多都討厭開放空間,以前我在動畫公司上班時,動畫公司辦公桌透寫台加上櫃子已經差不多站起來只能露出頭,很多人還是用隔板或者模型把它遮蔽,連頭都露不出來,有些人還在出入通道裝拉簾
原因很簡單,創造性工作它是一個沒有標準答案的東西,動畫師也好工程師也好,工作內容常常是由不完整到完整的過程,被人看到不完整的東西會讓他們很焦慮,這類工作者不喜歡有人看著自己工作的感覺
大多動畫公司跟程式設計領域也不會管員工怎麼整治自己的私人空間,其實越給員工私人空間的管理權限,工作效率反而提高
那種華人都會驚艷美妙,整齊一致的辦公場景,在工程師跟動畫師眼中,反而是這個工作不需要用腦的證據啊
據知名部落客 John Gruber 的消息,蘋果新總部 Apple Park 採用的開放式辦公室,已經讓一部分員工感到不滿。據了解,蘋果先前的總部,像是 One…
TECHNEWS.TW|作者:TECHNEWS 科技新報

HTC怎麼會走到這一地步?

我認為HTC會走到這一地步,是技術力與判斷力都不足的後果,它在遭受蘋果公司與諾基亞公司在各國的專利訴訟狙擊後,就一蹶不振了。(而且與NOKIA一樣的,仍然進行自殺式的機海戰術,每一兩個月就推出新機皇,自己打自己,把自己的客戶趕跑。)
HTC本來就知道要做品牌,不要做代工,只是他們的產品沒有競爭力,一直沒有自己的OS,也沒有開發自己的硬體,更沒有屬於自己的應用程式,也沒應用平台無從在交易過程中抽成,手上擁有的專利更是屈指可數的少得可憐,一被告就完了蛋,沒有電信營運商願意跟他合作來惹禍上身,反正其他公司也能代工類似或更好的手機。
少數的軟體創意,又不知道要用專利保護,競爭廠商隨便就抄走,幾個月後人家做得還比HTC好。有錢時也不願意花錢購併有專利或研發實力的廠商,好厚植技術實力,只聽信白癡才會信的最會打嘴炮分析師說的「HTC手機很棒、只是不會行銷」的鬼話,不斷花大錢請鋼鐵人或藝人擔任代言人,搞啥沒有小路用又花錢如流水的行銷活動與不知所云的電視廣告。啊產品就是很爛,這件事用廣告讓全世界都知道,是要幹啥?
總之,HTC其手機功能面並無法與其他Android產品區隔開來(這是PC代工業出身的通病,不重視設計與使用者體驗,只注重別人有的功能我也要有,差不多就好,但是我的時脈比較快或賣得比較便宜),產品品質因為趕工非常不穩定常當機,生產備料與維修時又因為機海戰術品項眾多,造成硬體生產成本高昂且維修也很困難,而軟體研發不及與測試不足就要上市,如此惡性循環消費者最先受害,拿到的都是保證時常當機版,連最基本的通話與操作都卡卡,而且常常因為沒有備料而須換料生產,維修更困難了,剛入手一年的HTC手機就沒辦法修了。
HTC的產品很爛,價格很高,維修更難,誰會要買?
過去不到 1 年的時間裡,已經聽到不下五六回 HTC 要出售的消息。8 月底,伴隨著“慘不忍睹”的 Q2 季報,HTC 手機業務整體出售的風聲如約而至,這一次,風聲裡還夾雜著要出售其救命稻草 — VR 業務的消息。9 月 3 日, HTC…
STOCKFEEL.COM.TW|作者:STOCKFEEL 股感,來自生活

2017年9月18日 星期一

比特幣原理,區塊鏈的淺顯說明。

有趣的說明。但她沒有說的,包括比特幣無中生有的發行(中本聰擁有一半的已發行與未發行比特幣),發行的總量固定為1800萬比特幣,可以兌換(就是它有交易價值),這些都是中本聰(是這個發明人所選的代號)所任意指定的,並沒有任何擔保,也沒有啥子道理。
還有,所謂挖礦,就是耗費電力與CPU的計算能力,去解一些所謂NP-Hard(無已知解,只有暴力解,就是一個一個去計算與核對)的數學問題,對於人類經濟毫無貢獻,第一個解出來的人,就有機會宣稱是第一個聽到某項交易發生,而且把它記錄下來的人,而能夠得到一個比特幣或更小的數值比特幣的獎勵。這種挖礦行為,當初只是不要讓得到比特幣的過程太容易,所以虛耗掉競爭者的計算能力,還有電力與時間。試問這樣的挖礦行為,究竟有何貢獻?

台灣就是考試引導教學

台灣就是考試引導教學,意識形態掛帥,所以課綱會很重要,也才有國文教科書這種東西,裡面更充斥政治文學與考古文學(他X的這個字在這裡怎麼會變成這個意思因為被抄寫錯了或是某皇帝叫這個名字所以被換用或是某名人這樣說或是某腐儒說他老師的老師就是這樣說不要廢話那麼多背起來就是了你這個死小孩再講就去走廊提水桶半蹲到下課),所以絕大部分的學生都是人云亦云,不敢有不同意見,沒有獨立思考判斷能力,因為這樣才會拿高分,考得好,不會被體罰。
「沒有標準答案,但可以有系統的一一分析,老師則在旁邊導引。就這樣,我們讀遍了不同德語系國家(德國、奧地利、瑞士)文豪的詩集。十分有趣的是,同樣的一首詩,同樣的一個情景,竟然各個同學的「詮釋」截然不同。」
唸了6年的奧地利中學,從來沒有拿到任何一張白紙黑字上面印著全班同學成績排行的單子,更別說把學生的考試成績還有全名用跑馬燈或是大字報,...
STORM.MG|作者:風傳媒

2017年9月15日 星期五

不管強冠或頂新正義,兩案都是拿劣質油當優質油販賣而詐欺下游業者與消費者呀!

「本件受矚目之原因,係被告郭盈志、施閔毓提供劣質、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或攙有豬油以外之其他動物成分之動物混合油予被告強冠公司,由被告葉文祥、戴啟川指示不知情之強冠公司員工將上開油品製造後攙偽或假冒為食用豬油販售予附件一及附表五所示廠商,對一般社會大眾之食品衛生安全造成影響,方才成為受矚目之案件。」
不管強冠還是頂新正義,都是標準的摻偽假冒的拿劣質油充當優質油大量販賣案件,這能跟市場小販把果汁摻糖水增加份量來類比?我真的敗給貴刊了!
林柏辰: 完全不一樣
你真的被媒體荼毒太兇了
您不是法律人嗎?
查查判決書對您來說應該不是問題啊?
Vincent Chen: 「均指證稱「若知道強冠公司交付之油品,其原料來源並非健康的豬屠體,而係向地下油行收購來源不明之原料後精煉販售,即不會向強冠公司購買油品」等語(各該被害人廠商筆錄出處詳附件一、附表五所示),可見上開廠商均信賴被告強冠公司對全統香豬油等產品之品名,以及外包裝上對於成分之標示,認所購油品除豬油外,未攙有其他動物成分,且基於一般消費者對市售豬油產品之合理期待與確信,相信被告強冠公司不會以劣質之飼料油或動物混合油為原料製成產品,因而陷於錯誤付款購買全統香豬油等產品,則被告葉文祥、戴啟川(及吳燕禎、黃武緯)共同販售攙偽、假冒之全統香豬油等產品給上開廠商,自係對上開廠商施用詐術,使上開廠商陷於錯誤而付款予被告強冠公司,而該當於詐欺取財之行為。
Vincent Chen: 「 5.103年7月25日16時31分9秒至同時50分22秒之監聽譯文:
被告郭盈志詢問被告戴啟川「你們現在做多少?」,被告戴啟川回答「現在買27」,被告郭盈志隨即表示「跟『飼料廠一樣』」、「你意思說27,看我可以接受」,被告戴啟川則稱「你假如不能接受,看你接受程度到哪裡,你說27元我當然沒問題…還是這一陣子有『飼料廠』你先出一點」,被告郭盈志回答「飼料廠怕把我綁住,我說這邊打槍版先送給農林…他們就講你是拼人吃的」,被告戴啟川又說「不通一直送版驗再驗,公司會說品質有問題,就會叫我不要買,我想跟你進也沒辦法」等情(見偵二十卷第54頁反面至55頁),可見在該次對話中,被告戴啟川明知被告強冠公司係以飼料廠收購飼料油之價格向被告郭盈志收購原料油,可見其明知被告郭盈志交付之原料油,為品質甚差、不可供人食用僅能作飼料油之油品。
6.103年8月12日10時7分3秒至同時14分53秒之監聽譯文:被告郭盈志致電被告戴啟川,告以「我現在有跟人家拿一批生肉版油,版油你知喔『人在吃的』」,被告戴啟川回以「香豬目前我跟人家拿1公斤差不多45元」、「你講香的,不用」、「我知道『人在吃的』,一種是做我的香豬油,做那種15公斤16公斤那個對吧,…那種我量有夠了」,被告郭盈志問「叔叔冒味問一下,你們公司收豬油是有三種規格是嗎,一豬,香豬,就像你講的版油,第二的中油,第三的原豬」,被告戴啟川回答「一般來講我買二種豬油,一種是原豬嘛就是我們現在在用的這種,我要拿下去精煉,另外一種香豬直接進入,我就要做包裝那種就要香」,被告郭盈志稱「那是食品人在吃食用油的」,被告戴啟川回答「對,那個冷凍廠載的中油,直接榨的,還是你講的那個版油,一種規格講起來叫香豬油,它的味道是香的,很香,…你假如沒把握不要去榨那個,你榨那個我量拿不多,第二你別地方有出路,你那個原料比較貴」(見偵二十卷第55頁反面至56頁),由上開對話可知,被告強冠公司將豬油分三等級,第一是以豬脂直接炸成可食用油叫「香豬油」,第二則是冷凍廠炸的豬油叫「中油」,第三種則是向被告郭盈志購買的「原豬油 」,而被告戴啟川只購買「香豬油」及「原豬油」,但「香豬油」買的量不多,主要是加在產品內添加香氣,另種「原豬油」則是需經提煉才能食用;又被告戴啟川經被告郭盈志詢問是否要買可供人食用的「香豬油」,被告戴啟川明確表示需求量不大且價格過高予以拒絕,表示只要「原豬油」,可見被告戴啟川指定向被告郭盈志購買之油品等級遠不及可供人食用之「香豬油」及「中油」,則被告戴啟川理應明知被告郭盈志所交付附表一所示油品應屬劣質油無誤。」
Vincent Chen: 「 (二)被告郭盈志自承:我知道進威公司有生產豬皮革油,是作為飼料用油,我送給強冠公司的油來源是進威公司加上中部的豬油,每次幾乎都是進威公司加上中部的豬油各一半比例,也有加越南進口的飼料魚油,我工廠的油品不可供人食用,又我賣給強冠公司的油是豬、牛、雞、魚混在一起,人不能直接吃的等語(見警二卷第5至15頁、偵二卷第17至21頁、第29頁、偵四卷第4頁、偵二十一卷第345至348頁、原審卷八第275頁、本院卷六第30頁反面),核與被告施閔毓供述:我們出給強冠公司的油是用酸價比較高即5以上的豬油跟酸價比較低的豬油加上魚油,也有攙雞油或牛油,郭盈志會指示我要如何攙油,我們向進威公司買飼料豬油存放在槽區,再跟其他臺中購買的豬油混合,再賣給強冠公司,我知道進威公司的油是飼料用油,不能拿來做食用油,若是用飼料油做成食用油,我也不敢吃等情相符(見警二卷第105至114頁、偵二卷第2至7頁、第125頁、偵四卷第30頁),參諸被告進威公司生產之油為豬皮革油,僅能作為飼料用途,不得供人食用乙節,此據證人即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蘇清煌證述在卷(見警二卷第337頁),而依證人即美和科技大學校長陳景川教授證述:所謂純製豬脂或食用熬製豬脂,原料一定要來自豬的成分、部位,如果添加雞油或其他動物油,就不應該被認定為豬脂,又在做皮革的時候,有使用很多酸鹼等化學藥品,所以皮革的副產品豬油,一定不能做食品原料,因為處理過程中已經接觸到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質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95頁反面、第207頁反面),佐以本件針對被告郭盈志地下油行送交予被告強冠公司之6座油槽(即1、2、3、5、6、7號)內油品進行採樣送驗結果,發現其中各含有牛、豬、雞、魚(極微量)之動物成分等情,業如前述,可見被告郭盈志與施閔毓均明知交予被告強冠公司之附表一所示油品係豬皮革油或動物混合油等飼料用油,且品質低劣、不可供人食用。
Vincent Chen: 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8次刑庭會議決議並無錯誤。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
105/11/22
討論事項:
一○五年刑議字第二號提案
院長提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其成立與否之判斷,是否祇須行為人之作為,符合該項規定之構成要件,即已該當?抑或仍須以行為本身之一般情況或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判斷該行為應存在危害國民健康之抽象危險,始克當之?有下列二種見解:
甲說:
有「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行為即成立犯罪,毋庸實質判斷行為有無存在抽象危險。
一、本條項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刪除舊法「致危害人體健康」之犯罪構成要件後,已非結果犯、實害犯。
依立法院該次修法說明:「業者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之行為時,係惡性重大之行為,為免難以識明『致危害人體健康』,而難以刑責相繩,參酌日本食品衛生法之規定,不待有危害人體健康,逕對行為人課以刑事責任,以收嚇阻之效」。解釋上,祇要行為人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攙偽或假冒」行為或第十款之「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行為,即成立本罪,不論其行為是否確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存在。
二、綜合立法院一○二年五月間,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嗣於一○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會就本條文之修正動議說明:「…因為食品案件之舉證相當困難,因此,本條難有適用之餘地;…爰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增設危險犯之形態,俾規範完整。」及一○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提高本罪刑度之立法理由:「一、近期發現不肖廠商於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乃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予遏止。
二、對於此類不法行為,…應加重處罰,以維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修正公布提高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刑度,並於該條第一項後段增訂情節輕微者,處以較低刑度之規定,該次立法理由:「三、違規食品態樣繁多,食品業者規模大小亦有不同,若一律處以第一項重刑似不符比例原則,故對違規情節輕微者,以維持現行刑度為宜,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四、…原條文第一項為抽象危險犯,第二項為實害犯…」,足認本罪之修正係為維護國人健康、消費者權益等法益,祇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即有立法者擬制之危險,法院毋庸為實質判斷。
乙說:
有「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行為,仍須實質判斷行為有無存在抽象危險。修正後本條既屬抽象危險犯規定,而抽象危險是立法上推定之危險,則對抽象危險是否存在之判斷仍有必要,若行為時確定排除法律預設之抽象危險存在,因無危險即不具刑罰正當性,自不成罪,是有「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行為,仍須實質判斷該行為是否存在危害國民健康之抽象危險。
以上二說,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定:採甲說。
林柏辰: Vincent Chen PO完之後,你覺得有問題的點在哪?不妨說說。
講看看你覺得頂新跟強冠哪裡一樣了?
Vincent Chen: 奇怪了,貴刊覺得兩案不同,又指最高法院刑庭決議對廠商過苛,自己不講兩案有何不同,還要質疑別人沒看判決,真是莫名其妙。
再說一次,不管強冠或頂新正義,兩案都是拿劣質油當優質油販賣而詐欺下游業者與消費者呀!而且最高法院105年第18次刑庭決議並無錯誤,並無所謂對於廠商過苛情形,此觀該次決議之甲案說明自明,貴刊以市場小販在果汁混入糖水(糖與水都是中央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喔!)增加容量(另,如果內容與標示不符,仍然成罪)來類比兩案之明顯用劣質油混充優質油大量販賣之摻偽仿冒行為,實在引據失義,我不能苟同。
該刑庭決議說明再次貼入如下,請自己看。
有「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行為即成立犯罪,毋庸實質判斷行為有無存在抽象危險。
一、本條項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刪除舊法「致危害人體健康」之犯罪構成要件後,已非結果犯、實害犯。
依立法院該次修法說明:「業者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之行為時,係惡性重大之行為,為免難以識明『致危害人體健康』,而難以刑責相繩,參酌日本食品衛生法之規定,不待有危害人體健康,逕對行為人課以刑事責任,以收嚇阻之效」。解釋上,祇要行為人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攙偽或假冒」行為或第十款之「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行為,即成立本罪,不論其行為是否確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存在。
二、綜合立法院一○二年五月間,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嗣於一○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會就本條文之修正動議說明:「…因為食品案件之舉證相當困難,因此,本條難有適用之餘地;…爰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增設危險犯之形態,俾規範完整。」及一○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提高本罪刑度之立法理由:「一、近期發現不肖廠商於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乃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予遏止。
二、對於此類不法行為,…應加重處罰,以維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修正公布提高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刑度,並於該條第一項後段增訂情節輕微者,處以較低刑度之規定,該次立法理由:「三、違規食品態樣繁多,食品業者規模大小亦有不同,若一律處以第一項重刑似不符比例原則,故對違規情節輕微者,以維持現行刑度為宜,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四、…原條文第一項為抽象危險犯,第二項為實害犯…」,足認本罪之修正係為維護國人健康、消費者權益等法益,祇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即有立法者擬制之危險,法院毋庸為實質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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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0日 星期日

給有志於成為商務律師之同道的建議

看了該所高大上的建議後,我只能噗哧一笑。
我認為試圖拿著自己的弱點去賺錢,是愚蠢的。當初各位不是討厭數學與物理化學,才來唸法律的嗎?
我更認為要做成功的商務律師,不必跟科研人員搶飯碗,浪費時間唸啥半調子的理工課程,當啥科技律師。律師只要不要故步自封,在商務、競爭、國貿、稅務、證券、保險、金融就會有更多發揮空間。我更建議各位選會計與財務、金融的課再進修,至少財務報表要看的懂,因為那裡才是商務活動的核心,也就是金錢。
(這是因為一般商業交易內容絕對不難理解,而獲利來源不明過程複雜的交易,連聰明如你者都不能理解時,其中絕對有詐,就有高風險,而商務律師就是那個能找出並降低其中交易風險的人。而科學原理與實驗成果,假如看不懂就是看不懂,沒興趣就是沒興趣,再花時間研讀也沒用。)
就像律師同業看到專利訴訟大熱門,就要跑來學習專利撰寫或研讀專利說明書一樣,對於這些對科技沒興趣也沒有理工基本數理基礎的人,這會是一個讓他痛苦萬分又徒勞無功的做法。
要知道智財案件,國內以商標與著作權仿冒侵害案件為大宗,又有刑事訴訟可以承接,所用判準又是普通人一般智識辨別標準,不像專利案件只有民事訴訟,又是用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智識者的技術水準為判準,隔行如隔山,對造與當事人的技術內容與主張就是看不懂,真的只會讓你很痛苦,所以那些對於技術沒興趣的同道何必勉強自己來湊這個熱鬧呢?
血淋淋的事實是這樣的:「法律人在全球競爭劇烈之當下,僅僅守著民法刑法民訴刑訴公司票據海商保險這一畝三分地,最多只能餬口」。 (除非中了樂透、有貴人撐持、或是祖上超積德) 我們之前已經多次談到商務律師在法律之外需要另行修習之方向,就趁著科技律師的話題正熱,再聊聊跨界專業這件事好了。 近年來,有些詞被濫用,也用爛了。AI人工智慧、Digital Ads數位廣告、Big data大數據、Fintech金融科技、IoT物聯網、OTT/IPTV、Cloud Infrastructure雲端架構、分享經濟(聽起來個個震耳欲聾對吧)… 買幾本書來把這些潮名詞讀一讀,再上個幾周在交大清華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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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9日 星期六

中國西電捷通用其WAPI專利告贏索尼與蘋果

看起來西電捷通的WAPI,是將通用的WEP密鑰(Secret Key)認證方式,改進成公鑰(Public Key)與私鑰(Private Key)認證方式的方案。記得這樣的改進,應該早就有現成的應用了,西電捷通公司遲至2002年才提出專利申請,先前技術應該很多,也不難找到。(但是到現在,它都還沒有被無效掉說。)
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
CN 1191696 C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其采用公钥密码技术,通过双向认证机制,解决了无线局域网WLAN中没有对移动终端MT进行有效的安全接入控制,克服了无线链路的数据通信保密的局限性,保障了移动终端MT接入的安全性、通信的高保密性。
請求項:
1.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入认证过程包括如下步骤:步骤一,移动终端MT将移动终端MT的证书发往无线接入点AP提出接入认证请求;步骤二,无线接入点AP将移动终端MT证书与无线接入点AP证书发往认证服务器AS提出证书认证请求;步骤三,认证服务器AS对无线接入点AP以及移动终端MT的证书进行认证;步骤四,认证服务器AS将对无线接入点AP的认证结果以及将对移动终端MT的认证结果通过证书认证响应发给无线接入点AP,执行步骤五;若移动终端MT认证未通过,无线接入点AP拒绝移动终端MT接入;步骤五,无线接入点AP将无线接入点AP证书认证结果以及移动终端MT证书认证结果通过接入认证响应返回给移动终端MT;步骤六,移动终端MT对接收到的无线接入点AP证书认证结果进行判断;若无线接入点AP认证通过,执行步骤七;否则,移动终端MT拒绝登录至无线接入点AP;步骤七,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之间的接入认证过程完成,双方开始进行通信。
我敬表同意 https://mp.weixin.qq.com/s/GHdeGtjMuwMb5gcKvSwqjg 的看法:「如果把问题改为“智能手机是否执行了508专利中的方法权利要求”,答案就是没有(直接)使用!这是由于除了终端(MT)之外,508专利中的方法权利要求中还描写了AP和AS主体的具体行为(港真:撰写是最大败笔),所以无论手机还是用户都无法单独完成508专利保护的方法。」所以,先別說這個專利有無先前技術了,這個專利真的沒有寫好,方法請求項竟然還描述了各主體的具體行為,所以無論手機、無線基地台或用戶都不能單獨完成該方法請求項所述的全部行為。
SEP訴訟經典案例分享:西電捷通訴Sony 標準專利侵權:
西电捷通VS方达律师专利年会怼什么:
NAIPO.COM
1,這邊有所屬技術領域裡具有通常智識者,是否能夠輕易思及而使專利因為不具進步性而無效的問題。

WAPI把無線網路接取的認證,從WEP用密碼解鎖的密鑰加密系統,改為使用數位證書的公私鑰加密系統,以做密碼認證的同業而言,我認為就像做滷肉飯時把配菜由蘿蔔乾換成炸地瓜一樣,在西電捷通2002年申請專利當時,是可以輕易思及的事情。(我在1997年就出了一本網際網路交易安全的書,這些密碼認證系統在50年代到80年代都已經理論完備了,RSA公司在90年代每年辦RSA Forum推廣公鑰系統更是業界盛事之一。)


但是你要在法庭上怎麼證明這件事呢?索尼與蘋果都曾提出複審,但是中國專利複審委員會都仍然維持該專利的有效性。而顯然一審法院對於該專利的有效性也是肯定的,但我不以為然。

2,這邊還有本案方法專利請求項撰寫不當,以致於任何個別人士/廠商,依據全要件原則,而不可能單獨侵害這個專利申請範圍的問題。即使該專利範圍被訂入中國的國家標準,但任何製造商即使實施了這個標準,但仍然並不侵權。

中國一審法院,在蘋果案是以幫助侵權來解決此事。但是主要侵權人不能特定亦未被起訴的時候,蘋果要如何幫助不存在法庭上的人侵權呢?我認為這是說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