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

蘋果狀告北京知識產權局,要求撤銷其判斷iPhone 6/6 Plus抄襲之裁定。

中國人/媒體,並不習慣行政訴訟當然以機關為被告,所以看到APPLE敢告北京知識產權局,會很感覺訝異。
另外,兩者外觀明顯具有不同特徵,消費者能夠輕易辨別(尤其底部有沒有那一個圓形按鍵),北京知識產權局確實是判斷錯誤了。
由這個案例,我們也可以確定設計(外觀)專利的侵權判斷,是不能適用發明專利侵權判斷所使用的【全要件】(all elements)技術特徵比對原則,而是應該適用消費者是否會產生混淆誤認的【外觀全貌】比對原則。
中國的北京知識產權局,應該還是使用舊的全要件特徵比對方法,而在蘋果的產品上都找的到該設計專利的外觀特徵,而判斷蘋果的產品有侵權該設計專利,而沒有更新爲美國Egyptian Goddess案所確立的【整體印象】比對原則(兩者的整體外觀印象,進行比對,是否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在手機這種擁擠(都很類似)的設計領域,獨特(不同)的特徵,只要明顯到使用者會認知而能區別,就夠了。而蘋果的設計有其獨特特徵,例如單一圓形按鍵,一般消費者能夠分辨其不同。
而設計是看整體印象,異時異地來觀察,是否整體相似,蘋果有個特別的HOME鍵(那個圓形),這個部分差異是讓整個設計有特別之處,而能與其他相似設計有區隔...
以Egyptian Goddess的判準為例,設計專利/涉嫌侵權物/最近前案,排成一排,做整體觀察。如果涉嫌侵權物與設計專利難以分辨而有混淆誤認之虞,就有可能侵權,但此時如果涉嫌侵權物較類似前案,仍不侵權(類似先前技術阻卻)。
設計專利是比較像商標的智財權,其侵權比對方式類同,也不令人意外。
你看新聞報導裡的原裁定,很明顯是在對設計專利做全要件技術特徵的比對,就會產生這種令人匪夷所思的侵權鑑定結果。
有眾多文章在指責CAFC在Pre-Egyptian案所做的判決,僅因細部特徵的不同而判定不侵權,以至於架空了設計專利的保護。美國最高法院Egyptian案的判決只是恢復原先在Gorham案與馬鞍案確立的整體比對的判準而已。
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應該是 [獨特][顯著]的視覺效果,當然應該用產品外觀給一般消費者的[整體印象]來做判準,而應該忽視消費者不注意的設計細節,將兩者進行比對。況且,涉嫌侵權產品比專利設計所增加的設計特徵,更多時候會更改消費者對該等產品的視覺印象而不侵權。所以,並不是只要在涉嫌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上了,都能找到設計專利的所有特徵(即全要件原則)就算侵權。因此,原先CAFC法院在Litton 案後在設計專利上錯誤使用應該僅專屬於發明專利使用的全要件比對原則,就是錯的離譜,於是美國最高法院就在Egyptian Goddess案,把設計專利的侵權比對判準修正回來,恢復成Gorham案與馬鞍案的判準,並提供最近前案的侵權阻卻理由。
對此Egyptian Goddess案判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我的一篇舊文章:「設計專利」設計專利侵害鑑定準則-美國Egyptian Goddess判例(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4/07/egyptian-godde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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