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日 星期六

食品只要摻偽假冒就有罪!

對嘛,對嘛,我國法院的見解,是可以與時俱進的嘛。
食安法一改再改,若法院仍維持原來必須有造成人體健康傷害之虞的見解,那永遠都罰不到這些黑心掺偽造假的無良商人,。。。
往後不需要考量有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只要攙偽、假冒行為,都違反食安法最重可判處7年了!若有造成傷害之證明,還可以判更重。
我對於這個遲來的正義,還是要給我國最高法院熱烈的掌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