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政府搞這些標章是有啥屁用呀?

其實,政府各單位不要再搞我們人民根本搞不懂的各種標章了。各種標章的濫用與濫發,只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還有商人的投機取巧。
吉園圃?CAS?TAP?HACCP?GAP?。。。你們煩不煩呀?
一個標章,代表的是安全合格產品的標記。以前的正字標記,簡單好記,不知道為什麼要廢除不用。至於這個標章後面,所代表廠商與供應鏈應該符合的生產規範與供應鏈履歷,本來就可以與時俱進,隨著消費者需求與檢驗與生產科技的進步而更新,消費者根本不必知道這些,這是供應商與生產者與政府部門的事情。
現在呢,一個根本沒有檢驗或者不及格的產品,都被下架了,上面還是都貼滿了各種標章,你說這些標章是有啥屁用呀?
文青別鬼扯
11 小時
【文青別鬼扯】---「連CAS和TAP都不知道的專家」
吼,這兩天為了雞蛋包材的問題,真的累壞別鬼扯團隊了。鬼團隊本想今晚好好配合政府的南進政策、與一些農村在地的外配進行交流互訪關懷活動的,但沒想到,雞蛋又出事啦。但今天是啥事呢?今天是媒體亂報、專家亂講的鳥事。
話說今天壹新聞一則關於雞蛋的「CAS」和「TAP產銷履歷」的報導,內容說政府將推動產銷履歷,藉以取代原有的CAS標章。然後就有位專家出來說,TAP只管追溯,但追溯只是出問題要用到,至於追溯前的品管(就是CAS)部分反而更重要。
怪怪,為何一個自稱為專家的人會講出如此完全狀況外的話呢
首先得先跟各位解釋一下,啥是CAS。簡單來說,CAS就是農業界的GMP。當初政府搞GMP時(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良好作業規範),主要針對的是食品業和藥廠,重點在於工廠內的作業程序。但農業界其實也有工廠,例如肉品的分切廠、雞蛋的洗選、包裝廠,所以就建立了CAS。
所以簡單來說,CAS管的是工廠內的狀況。至於工廠前端呢?廠廠,其實沒有管。因此,假如某G場養的G有非法使用抗生素,CAS其實管不到。它只能管這隻G進入工廠後,屠宰、分切的過程有沒有合乎衛生規範的標準。至於前端牧場的狀況,這真的跟CAS無關。
所以後來為了建立源頭管理,政府就制訂了「產銷履歷」。產銷履歷,挖靠,管的真的很詳盡,包括就牧場管理、汙染管制與防疫等等,同時還合併了溯源的功能。
講到這裡,大家應該有點概念了吧。CAS管的是工廠,而TAP則能管進入工廠前的牧場端。兩個本來就相互並存,而且並存10年了,理論上沒有說誰比較好、誰比較壞的問題。況且新聞中所報導的大武山,就同時擁有CAS和TAP啊。
結果哩?結果記者拿一個同時擁有CAS和TAP的案例說,CAS比TAP好。記者沒唸書、搞不懂狀況就罷了,反正這已是全民皆知的共識。但讓人想當場拿立可白當美白霜的是,號稱農業專家的人居然跳出來鬼扯說,CAS比TAP好,農委會推TAP是開食安倒車。
拜託喔,事情不能這樣亂搞啦。還虧你自己先前就在農委會任職,你不能因為自己當初就是負責CAS的人,就出來說TAP的壞話啦。雖說今天氣溫下降、變得好冷,但我們自己會多添加衣服啊。真的不需要您出來講些奇怪的話,讓大家氣到全身發熱。真的,我們會做好保暖措施,不需您擔心。
最後,若大家真要追問,如果超市同時出現兩種蛋,一個有CAS,一個有TAP,哪個標章比較安心?鬼王可能會說,TAP讓人比較安心。因為TAP有直接管理到牧場的用藥問題,但CAS則是要求供蛋廠商提供證明確認。
【文青別鬼扯】兩年來一直都持續支持產銷履歷,所以囉,請大家繼續支持產銷履歷。只有產銷履歷同時符合「可追溯性」(traceability)與「生產過程透明化」(transparency)的原則,這也是現今國際農業標章的要求。
然後啊,請問那個吉園圃到底啥時才要廢啊?????

2016年12月18日 星期日

美國的一中政策

除了沒有詳細說明台灣關係法規定美國(請注意,是美國)必須具備防衛台灣免於遭受武力攻擊的能力規定外,卜睿哲這篇文章把美國的一中政策講的很清楚。
台灣關係法的相關規定是這樣的:
Taiwan Relations Act (22 USC 48, Sections 3301-3316), which states: “Whenever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refer or relate to foreign countries, nations, states, governments, or similar entities, such terms shall include and such laws shall apply with respect to Taiwan.” Congress also declared it U.S. policy (Section 3301(b)(6)) “to maintain the capac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resist any resort to force or other forms of coercion that would jeopardize the security, or the social or economic system, of the people on Taiwan.”
Richard Bush fills in President-elect Trump on a few aspects of a…
BROOKINGS.EDU

關於中投、欣裕台收歸國有的法院裁定

各位看懂法院的裁定了嗎?簡單來說,黨產會已依黨產條例推定中投和欣裕台公司是國民黨的不當黨產,根據黨產條例,國民黨就不得私下處分,所以法院准許關於該二公司股權不得轉讓的執行命令,但不准將該等股權在判決確定前就轉交國庫。
這個是在法院審理程序中,是否准許假執行的問題。
媒體過度解讀這個裁定的意義。法院並沒有說誰有理,因為還在審理中,判決也還沒確定。法院核准股權在判決確定前不能移轉(類似假扣押的效力),但不准假執行(也就是移轉為國有的部分)而已。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上月底決議將國民黨持有的中投、欣裕台約156億股權資產收…
NEWS.LTN.COM.TW

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

蘋果狀告北京知識產權局,要求撤銷其判斷iPhone 6/6 Plus抄襲之裁定。

中國人/媒體,並不習慣行政訴訟當然以機關為被告,所以看到APPLE敢告北京知識產權局,會很感覺訝異。
另外,兩者外觀明顯具有不同特徵,消費者能夠輕易辨別(尤其底部有沒有那一個圓形按鍵),北京知識產權局確實是判斷錯誤了。
由這個案例,我們也可以確定設計(外觀)專利的侵權判斷,是不能適用發明專利侵權判斷所使用的【全要件】(all elements)技術特徵比對原則,而是應該適用消費者是否會產生混淆誤認的【外觀全貌】比對原則。
中國的北京知識產權局,應該還是使用舊的全要件特徵比對方法,而在蘋果的產品上都找的到該設計專利的外觀特徵,而判斷蘋果的產品有侵權該設計專利,而沒有更新爲美國Egyptian Goddess案所確立的【整體印象】比對原則(兩者的整體外觀印象,進行比對,是否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在手機這種擁擠(都很類似)的設計領域,獨特(不同)的特徵,只要明顯到使用者會認知而能區別,就夠了。而蘋果的設計有其獨特特徵,例如單一圓形按鍵,一般消費者能夠分辨其不同。
而設計是看整體印象,異時異地來觀察,是否整體相似,蘋果有個特別的HOME鍵(那個圓形),這個部分差異是讓整個設計有特別之處,而能與其他相似設計有區隔...
以Egyptian Goddess的判準為例,設計專利/涉嫌侵權物/最近前案,排成一排,做整體觀察。如果涉嫌侵權物與設計專利難以分辨而有混淆誤認之虞,就有可能侵權,但此時如果涉嫌侵權物較類似前案,仍不侵權(類似先前技術阻卻)。
設計專利是比較像商標的智財權,其侵權比對方式類同,也不令人意外。
你看新聞報導裡的原裁定,很明顯是在對設計專利做全要件技術特徵的比對,就會產生這種令人匪夷所思的侵權鑑定結果。
有眾多文章在指責CAFC在Pre-Egyptian案所做的判決,僅因細部特徵的不同而判定不侵權,以至於架空了設計專利的保護。美國最高法院Egyptian案的判決只是恢復原先在Gorham案與馬鞍案確立的整體比對的判準而已。
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應該是 [獨特][顯著]的視覺效果,當然應該用產品外觀給一般消費者的[整體印象]來做判準,而應該忽視消費者不注意的設計細節,將兩者進行比對。況且,涉嫌侵權產品比專利設計所增加的設計特徵,更多時候會更改消費者對該等產品的視覺印象而不侵權。所以,並不是只要在涉嫌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上了,都能找到設計專利的所有特徵(即全要件原則)就算侵權。因此,原先CAFC法院在Litton 案後在設計專利上錯誤使用應該僅專屬於發明專利使用的全要件比對原則,就是錯的離譜,於是美國最高法院就在Egyptian Goddess案,把設計專利的侵權比對判準修正回來,恢復成Gorham案與馬鞍案的判準,並提供最近前案的侵權阻卻理由。
對此Egyptian Goddess案判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我的一篇舊文章:「設計專利」設計專利侵害鑑定準則-美國Egyptian Goddess判例(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4/07/egyptian-goddess.html


【MOBILE】還記得今年6月份這個轟動全球的新聞嗎?iPhone 6/6…
NEWS.NOW.COM

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台灣的法律竟然都允許司機超時工作,要求他們疲勞駕駛,實在太可怕了!

休息時間不給足,就是強迫疲勞駕駛,客運業者在胡鬧什麼?如果人力因此不足,就應該加聘司機,而不是要求修改法律允許繼續奴役司機。
我每次看到這些旅遊業者出來哭夭,說司機與導遊若不能連排12天不給休假,就會影響他們的盈利云云,我就一整個的火大起來,。。。
是不會找兩組人馬來接這種跨週團哦?國外的司機與導遊都有最高工時,更不准疲勞駕駛,時間到了,公司就要派人來換班接手,。。。
而且羊毛出在羊身上,成本當然都轉嫁到客戶身上,所以團費與消費都要多收,司機若有法律允許的加班行為,費用也是要加收,公司其實賺得更多,。。。
況且,客戶是來台灣遊山玩水的,並不是來玩命的,結果台灣的法律竟然都允許司機超時工作,要求他們疲勞駕駛,實在太可怕了!
《勞基法》在6日三讀修正通過後,不少企業未來都將面臨工時及加班薪資調整…
TODAY.LINE.ME|由風傳媒上傳

2016年12月9日 星期五

對Uber,誠實的批判文。

誠實的批判文。

去年 Uber 曾經批評政府法規落伍,呼籲網民大家出來抗議。但我覺得 Uber…
INSIDE.COM.TW|由精選轉貼上傳

留言
邱志宏 · Vincent Hsu另外 1 人的朋友
如果你知道連警備總司令部都有「車行」,你就知道為什麼中國國民黨堅決反對UBER。

以美國來說,搭UBER的費用大約是計程車的四分之三到四分之一,依是否尖峰時期而定。

張君愷 有種..... 他不怕被告嗎....

Vincent Chen 你們是都不看內文就回應的嗎?

邱志宏 · Vincent Hsu另外 1 人的朋友
就是因為看了,所以才寫。

Vincent Chen 那你要多看幾次。
邱志宏 · Vincent Hsu另外 1 人的朋友
那麼老兄也該多想幾次:為什麼國民黨的官僚系統對這件事動作這麼快?計程車行不能導入類似的系統,結果是除了車行以外,所有人全輸。警總的車行不過冰山一角,沒有想過酷酷嫂親民秀的計程車怎麼來的嗎?

邱志宏 · Vincent Hsu另外 1 人的朋友
說白了,他們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都是國民黨的隨附組織。

Vincent Chen 這樣顏色鮮明的言論,怎麼能討論下去?算了。

邱志宏 · Vincent Hsu另外 1 人的朋友
孫蘿莉控説過:政治就是管理眾人之事。既然這是衆人之事,自然牽扯政治。

老兄如果不是「誤入叢林的小白兔」,就是沒有搞清楚狀況。

Vincent Chen 不論新舊政府,態度是一致的,而我也很想知道為什麼Uber在台那麼久了,就是辦不到。

http://udn.com/news/story/10587/2155506

Vincent Chen 但打著「新經濟產業」大旗的Uber,完全不理國內稅制及管理紅線。其最大優勢「便宜」,是因業者實際支付的稅額跟交易金額不成比例;司機申請加入速度快,是因不需職業駕照、車輛採自用車,罔顧保障消費者;就連Uber聲稱的共享經濟,也有無數駕駛在路上等載客,影響合法計程車生計。

https://udn.com/news/story/10587/2155508


邱志宏 · Vincent Hsu另外 1 人的朋友
支付不成比例是稅制的問題。要談「不成比例」,軍公教和大財團的「比例」差更多。

合法計程車生計?鐵路局員工要不要也來抗議一下「高鐵」?印鈔廠和鑄幣廠要不要也抗議信用卡公司?9.2最愛的「中國」也有許多家類似UBER的叫車公司,怎麼他們就轉型得很好,連UBER就競爭不過他們?


台灣車行沒有辦法開發自己的App?還是跟中國國民黨一樣死腦筋?如果UBER可以更好更便捷也更便宜,那麼也許你該問的是:計程車行那些多「賺」的錢都被拿去哪裡了?

Vincent Chen 你覺得逃稅,不管理司機,不負連帶賠償責任是應該的?(兩手一攤)那還有什麼好說的?

Kevin Huang 實在不太懂政府為甚麼會容許一個違法的外國公司在台灣營業這麼久?

吉米高 · Kevin Huang的朋友
Agree




Vincent Chen 這篇文章比較世界各國政府對 Uber 的管制狀況,值得參考。

Re: [新聞] UBER買廣告嗆政府 立委稱UBER有三大奧步
裝睡的人不會醒 不少人聲稱是因為搭計程車時有過「拒載、繞路、加價」之類的原因 而支持U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