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 星期二

商標不是註冊了就行的,還要持續使用才行。

「焦糖哥哥陳嘉行去年跟前東家momo親子台為 「焦糖哥哥」之名對簿公堂,日前他在臉書公布自己在「焦糖哥哥」之名爭奪戰中勝訴,並向各界宣示「我,陳嘉行,就是『焦糖哥哥』。」而前天他立即採取新行動,註冊了「焦糖哥哥」的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
應該是原商標權人,有三年以上未使用該商標,而被陳嘉行申請廢止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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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ncent Chen 「劉蓁蓁表示,「焦糖哥哥」商標是台灣優視媒體向智財局申請之商標,不過,根據《商標法》,商標沒有使用或停止使用滿3年以上,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廢止該商標,陳嘉行今天向智財局提出申請,可能是預想台灣優視至少有3年沒有使用這個商標;從商標所有權人角度,台灣優視如果無法舉證,過去3年曾使用過「焦糖哥哥」這個商標,智財局依法就會廢止該商標之許可。

    不過,劉蓁蓁表示,momo親子台如果在過去3年,曾經重播過「焦糖哥哥」的相關節目,就代表該商標仍在使用當中。在陳嘉行提出廢止「焦糖哥哥」商標申請後,智財局將會依據《商標法》,請商標所有權人台灣優視公司答辯,說明該商標過去3年在市場上使用情形。」


    https://www.storm.mg/article/1280665
    陳嘉行申請廢止商標「焦糖哥哥」 智財局要求momo台舉證保權益-風傳媒
    STORM.MG
    陳嘉行申請廢止商標「焦糖哥哥」 智財局要求momo台舉證保權益-風傳媒
    陳嘉行申請廢止商標「焦糖哥哥」 智財局要求momo台舉證保權益-風傳媒
  • Vincent Chen 補一個比較完整的法律分析。

    「首先是「焦糖哥哥」商標中「焦糖」和「哥哥」都是一般的詞彙,不應該具有識別性。按照該商標核准當時的商標法第5條,優視公司必須聲明不專用「焦糖」和「哥哥」等二詞彙,才有機會取得商標權;但該公司並未有此聲明。主管機關可要求優視公司補遞相關聲明,否則即可撤銷「焦糖哥哥」商標。而當補行不專用聲明後,陳嘉行以「焦糖」為藝名時,無論使用於任何狀況或場合,皆不會侵害商標權。


    優視公司的「焦糖哥哥」商標有兩件,申請日皆為2008年6月27日,並於2009年1月1日公告。其中一件(註冊號01345145)指定於第41類服務(例如舉辦各種親子活動節目、娛樂資訊、電視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等等)是本侵權指控之基礎。該商標原本應於2019年1月1日到期,但才於2018年9月7日申請延長商標權。可是主管機關並未斟酌優視公司長期未使用「焦糖哥哥」於指定服務的事實,竟然准予延長。

    根據現行商標法第63條,對於未使用時間長達三年之商標,主管機關應該廢止該商標。自陳嘉行離開MOMO親子台以來,這六年內該頻道節目不再有「焦糖哥哥」的角色,故無法以「焦糖哥哥」為名義提供該商標所指定使用的服務,故「焦糖哥哥」商標停止使用超過三年。

    此外,除了前述「焦糖哥哥」的無識別性問題之外,因為「焦糖哥哥」是陳嘉行的自取的藝名,按照該商標核准當時的商標法第23條,必須有陳嘉行之同意而得申請商標。根據主管機關的商標資料庫,並未有陳嘉行同意的記錄,故「焦糖哥哥」商標是有撤銷的事由。

    因為有前述廢止或撤銷商標之事由,儘管MOMO親子台對焦糖提起商標權侵權之訴,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焦糖可在訴訟中抗辯商標權無效,而於個案中取得勝訴判決。一旦法院有判決,則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撤銷或廢止「焦糖哥哥」商標。」

    https://newtalk.tw/citizen/view/55813
    MOMO親子台的「焦糖哥哥」商標權主張有問題開講無疆界 - 讀者投書 新頭殼 New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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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MO親子台的「焦糖哥哥」商標權主張有問題開講無疆界 - 讀者投書 新頭殼…
    MOMO親子台的「焦糖哥哥」商標權主張有問題開講無疆界 - 讀者投書 新頭殼 New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