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喜歡這個案例,它可以釐清什麼叫作扶養義務,什麼叫做好意施惠任意給付,而什麼是成年人簽約時必須明瞭的契約真意,是扶養費用的返還(可能會與善良風俗有違,而且這是履行道德上的義務或任意給付,受益人不必返還),還是母親老年時扶養的安排/孝親義務的具體化(就當然沒有違反啥公序良俗),以及是否公平合理,還有自願簽約了就必須履約的忠實義務。
但是,扶養義務契約化是好事嗎?
另外,時效問題是先決問題,而且一翻兩瞪眼就可以裁判了,應該要優先考量。
母親根據20年前簽立契約書(#歸還扶養教育費契約),向次子一次請求「本來應該按月分期」給付的「純利」,合計共2500餘萬元,
是否「次子」在第一審訴訟程序中,「沒有」援引民法第126條,#主張五年短期時效抗辯?
又,如果次子有委任律師,是否、為何律師沒有提出「時效抗辯」呢?
此外,本件「歸還扶養費契約」的給付請求權,是否確為「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此點涉及民法第98條之契約解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