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溯及既往是原則,但可以有例外,當公益大於信賴利益,信賴保護原則也能打破。
<調降軍公教辦理18%的本金,是否違憲?>
一、 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理由書指出: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法規生效前已經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但是本案的規定只適用在新法規生效後的國家和退休人員,並沒有往前溯及。退休公務員是依照上述要點,以定期簽約的方式辦理時5,才予以調降,並沒有適用到已經簽約、尚未期滿部分,和法溯及既往原則無關。
(理由書中引用關於民法夫妻財產制修正之後,遺產稅免稅額如何核定的釋字第620號解釋指出:「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
二、信賴保護原則?
雖然就18%本金減少這件事情,並沒有溯及既往,但可能還是減損了退休人員「原本有利的法律地位」或「可得預期的利益」,這樣有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理由書中第5、6、7段,實際了操作本案的情形。
1.信賴值得保護:爭執的要點沒有施行期限,歷時已久,公教人員不免把優惠存款當作繼續服務的考量,將該利益納入退休後財務規劃或作為考量自願退休與否的重要因素。在選擇一次退或月退時,也以此為計算比較基礎。因此,退休公務人員在客觀上已經具體表現信賴,不是單純的願望,信賴值得保護。
2.變更基於公益:但這三十年來公務人員待遇跟退休所得也已經大幅提昇,和當時的情況不同,也造成部分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偏高的不合理現象,修正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國家正嚴重負擔,排擠其他預算,造成代際間權益關係失衡10等問題,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有公益考量。
3.公益大於信賴利益:新規定並沒有取消優惠存款,只是修正為一般退休制度應該有的所得替代率,並且納入不同職等承受變動能力差異,設置所得上限百分比,以減少或消除部分不合理情形,公益大於信賴利益,沒有逾越合理必要程度,因此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及比例原則。」
(理由書中引用過往的解釋包括: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內涵,其作用非僅在保障人民權益,更寓有藉以實現公益之目的。人民對依法規而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合理預期取得之利益,於客觀上有表現其信賴之事實,而非純為願望或期待,並具有值得保護之價值者(釋字第525號),其信賴之利益即應加以保護。法規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時,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釋字第529號)或可得預期之利益(釋字第605號),國家除因有憲政制度之特殊考量外(釋字第589號),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仍應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