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的國家的國際公約簽署過程中,除了參與談判調整規範與內容,還有簽署時就可以保留部分條款聲明不予適用外,都還需要過內國的國會通過或增添保留項目/修改保留範圍而通過後,才能在內國境內正式生效。(更不要說,許多公約都有需要先達到多少國家簽署通過後,公約內容才生效的規定,例如海洋法公約等。)
只有我們情況特殊,不能參與談判,也不能簽署,更沒有保留,送進國會的公約施行法草案,則是一字不漏的全盤接受國際公約的所有內容。而立法院則也沒有討論,也不修改,更不保留的,全盤接受而立法通過,使其在國境內有法律效力。(而且,可能會發生某公約其實都還沒生效,但我國的公約施行法卻已經生效的荒謬情況。)
但是,公約施行法的法律效力有高於其他國內法嗎?有衝突時,以誰為準?公約內容含糊不清,要怎麼實行?更不要說,任何法律都在我國憲法效力之下,若中間有違憲的主張,要怎麼辦?這些都是待解的問題。
還有,兩公約絕對沒有說要廢除死刑。說有的人,請拿出條文出來講話。
如果要廢除死刑(我對於廢除死刑,以長期自由刑取代,並沒有意見),法務部就應提案修法,由立法院把死刑從刑法的刑罰裡拿掉,不然法官怎麼能對其視而不見?而對於確定判決死刑的罪犯,法務部又依照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減少與暫停其執行?請告訴我。